易卓
[摘要]近年来西南地区农村出现摩擦性离婚的新趋势,具体表现为离婚没有明显的性别主导差异、离婚不离家的婚姻实践以及多次反复的离婚再婚,离婚行为演变成模糊且临时性的结构。婚姻转型需要放在农村家庭去公共性的制度软约束中去理解,摩擦性离婚源于家庭发展目标的弱整合性、家庭财产的私人分割、代际责任的单系吸纳以及家庭去道德化的社区性认可等要素的共同建构。家庭制度的去公共性导致两性关系失去行为纠偏与修补机制并积极尝试多元婚姻实践。婚姻关系丧失家庭公共性的制度前提,导致农民婚姻生活价值意义的空心化,婚姻转型对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提出了历史性挑战。
[关键词]农村离婚;摩擦性离婚;家庭制度;公共性;脱嵌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9)02-0106-10
一、问题提出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功能机构。在传统时期,个体的生命周期围绕着家庭生活与社群交往而展开,男婚女嫁是结成家庭共同体的文化安排,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高度耦合并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情景中完整呈现,家庭既承载了社会继替的功能之需也安放了个体心灵的立命之本,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稳定的制度框架。随着改革开放和打工经济的兴起,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深刻的结构与价值转型,传统制度规范受到现代个体本位价值与城市消费主义的冲击,伴随而起的是不断攀升的家庭离婚现象,不同于城市中因为感情不和、性行为越轨等因素导致的离婚,农村的婚姻家庭因为处于城乡二元结构和熟人社会中,具有其特殊性。
目前国内对于农村离婚增多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从三个层面的路径展开:一是从外部结构变迁来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传统村落社会规范和家族社会趋于解体,婚姻开始“去公共化”。田先红认为在打工潮的冲击下,传统通婚圈内的地方性知识對婚姻流动的支配作用逐渐削弱,婚姻资源开始在全国性的婚姻市场中配置,并呈现出性别、区域和城乡差异,婚姻市场的级差效应所产生的垂直势能可能会诱发个体离婚以实现阶层流动。桂华和余练则以农村婚姻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为背景,进一步操作出女方婚姻市场要价的理论框架来理解农村妇女离婚行为的经济意涵和婚姻非均等交换;二是有部分学者通过田野实地调研,重点观察了近年来农村婚变中的性别差异,抽离出女性主导的离婚新秩序。陈锋以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结构性优势地位来解释农村家庭中妇女“依附性支配”地位获得的悖论性问题。李永萍和杜鹏从权利视角分析了打工经济作用下农村家庭婚姻权利谱系的裂变,原有的以“当家权”为核心内容的婚姻权利后退,代之以“退出权”为实践形态的妇女婚姻主导权的形成。张雪霖从阶层分化着手,认为村庄底层家庭在结构性资源匮乏的约束下,阶层内部和阶层之间出现了高度的地位竞争,农村妇女则将婚姻作为实现社会地位向上流通和释放阶层焦虑的捷径;三是从价值变迁来看,申端锋认为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城市社会中的关于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和行为模式冲击传统婚嫁规范,婚姻伦理的异变由此发生。农村夫妻关系的主轴开始从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村庄大量的离婚行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上述学者的判断与笔者在部分地区农村的离婚经验判断是一致的。
既有研究对农村离婚现象的解释大多围绕农村妇女在婚姻市场中的性别优势展开的,认为女性在经济效益和阶层竞争的刺激下主导了一种结构性离婚实践,这种离婚模式实现了妇女的垂直流动,并造成了焦虑危机的阶层、性别转移。这与笔者在西南大部分农村看到的离婚现象并不一致,表现为离婚没有明显的性别主导差异,离婚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都比较低,个体在离婚模式中以水平流动为主。已有的研究大多是通过建立宏观结构变迁与微观个体能动之间的直接联系来理解农村离婚现象激增,而家庭与家庭制度本身被当作社会转型中农村婚变的一个背景给虚化掉了,没有发现当前农村离婚现象中个人单边主义这一“能指”背后的“所指”——家庭制度的去公共性,借助家庭公共制度变迁的中观视角可以打破对离婚现象的线性因果解释。笔者在川西北P区H村进行了为期20天的田野调查,通过半结构式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的方法,展开对家庭社会关系、家计模式和村庄治理的全息式观察。调研对象包括村干部、小组长、离婚当事人及相关村民等。发现当地离婚现象可以抽离出摩擦性离婚的一般类型,家庭关系个体化导致婚姻关系与家庭政治的脱嵌。国内较少有关于摩擦性离婚的认识与研究,而透过家庭公共制度作为中间视域来解释摩擦性离婚的就更少涉及,由此笔者试图进入这一映射家庭制度去公共性变迁的重要表征,探讨农村家庭婚姻转型的特征及作用机制。
二、西南地区农村离婚的经验呈现
1.田野概况
H村位于P区的南部,地处C市的三环附近距离市中心不到20公里的距离,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近郊村。全村总共有2112人,下辖有14个村民小组,村内有3720亩耕地和1300多亩的建设用地。H村有五家生产性企业,能够吸纳本村及附近中青年劳动力务工。H村嵌入基层市场程度较深,农民市场理性化程度高,村庄开放性强,村社内部阶层低度分化,竞争不明显,村庄社会关联比较弱。2011~2014年H村作为试点依托土地整理政策将全村80%村民集中到小区居住,一般农户花不到10万就能得到一套独栋房子。近20年来,川西H村在婚姻家庭层面发生了巨变,出现了大量的具有典型特征的离婚现象并在区域范围内派生出一种离婚生态和再婚市场。
2.H村离婚的概况与特征
一直以来H村及整个川西平原的农村都没有形成很高的婚姻市场要价,在2000年,当地男方只需付给女方几百元的聘礼,现在男方一般只需要支付给女方3万左右、最高不超过6万的彩礼,女方一般只会要求男方有房子即可,且不一定非要在县市有房产,同时女方出嫁也会陪点跟彩礼差不多价值的嫁妆。彩礼嫁妆只在男女之间谈婚论嫁的时候通过双方协定即可,在村庄社会层面没有统一的彩礼标准,彩礼和酒席都没有明显的仪式性消费竞争的特征,用当地人的话讲就是“有多大脚、穿多大鞋,不跟别人比。”
H村共有676户,近二十年来村内离婚案例陡增。据笔者调研了解到至少有40户离过婚,离婚家庭又主要集中在4、7两个小组。4组共有64户,离过婚的有15户;7组共有80户,有10户人家离过婚。笔者统计了自1998年以来H村30例离婚案例,详情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H村自1998年以来的离婚实践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离婚群体以年轻夫妇为主,且提出方没有明显的性别主导差异。农村离婚群体的年龄结构趋向年轻化,H村30个离婚案例中有16例初次离婚年龄在35岁以下,占到一半的比例,另有10例初次离婚年龄是在35~45岁之间。其次,H村的离婚实践中没有明显表现出某一性别主导的单边主义婚姻退出权,尽管从统计意义上来看离婚提出方以女性居多,有14例,男方提出离婚的则有8例,还有8例情况不明,但是作为女性婚姻主导权集中表征的起诉离婚案例在H村只有一例,原因是女方不想给婆婆养老钱,起诉离婚后还是跟丈夫生活在一起。在当地婚姻空间中男女双方保持着一种非依附性的均衡性别秩序,并由此再生出对等的性别权利谱系,村民说一般离婚过程中男方都表现的很干脆。
二是亲子关系的稳定作用弱化,婚姻持续时间缩短。在全村30例离婚案例中有23例都有小孩,并且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孩子年龄在10岁以下的有12例。夫妻双方初次婚姻持续时间在5年以下的有10例,而持续时间在6~10年的有6例。
三是离婚原因多元化、碎片化和主观化。对H村大量离婚现象很难有一个集中的归因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离婚原因是男方游手好闲、酗酒赌博、没有持续性的财富积累能力,还有就是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要离婚,同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轨也是离婚的重要原因,其他的很多村民也说不清楚其离婚的原因,“不想过就不过了,想离就离。”
四是离婚状态的模糊性与临时性。H村离婚状态的临时性表现在基本上男女方离婚以后都可以短时间(三年以内)找到再婚对象或生活伴侣,在30个离婚案例中男方再婚或找到伴侣的有17例,女方有8例(很多案例女方再婚情況不详),且再婚对象也往往有过离婚经历。H村离婚状态的模糊性表现在离婚不离家,即村民办了离婚证以后或分开一段时候后还是跟对方生活在一起,共有7例。
三、农村摩擦性离婚的内涵与外延
1.农村摩擦性离婚的内涵
费孝通从功能主义的前提假设出发,建立了生育制度-双系抚育-婚姻关系之间理论上的贯通性,认为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绵续的人为保障和文化手段。正是在延续社会种族新陈代谢的基础性功能上,社会必须预备下两性分工协作的基本团体来完成这个任务,“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不仅是男女结为夫妇的人为仪式,更重要的是确立双系抚育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绵延展开的稳定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婚姻关系是深刻嵌入到家庭政治和村庄生活中的,婚姻作为一种两性关系的组织原则既要保障家庭存续的基本再生产,同时又具有超越性价值的稳定生产能力,使得不稳定的男女关系能够自觉的被整合进社会基本三角,这种稳固的社会结构是以亲子关系来定性的。
但是费孝通也认为“抚育作用的需要规定了夫妇关系的理想内容”,婚姻关系与家庭制度的完全整合只是理想化的状态。以人类学的方法跨越式的比较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婚姻制度,既具有启发性但也容易因为缺失中观机制分析而得出泛化的理解,但是其功能主义的思想底色能够使我们进一步理解西南地区农村独特的摩擦性离婚模式。
当前西南村庄的离婚新秩序中并没有凸显出明显的性别主导趋势,很少出现北方农村大量存在的女性依托自身婚姻市场的地位优势所主导的结构性离婚。尤其从再婚情况来看,摩擦性离婚以婚姻主体在地缘范围内的水平流动和重新组合为主,离婚行为中的工具性“所指”意涵不足。也就是说摩擦性离婚并非完全是功利主义催化的自利行为。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制度变迁诱发了婚姻功能转型,导致婚姻关系的调整溢出家庭政治的博弈空间,婚姻主体在功能选择和功能替代方面有很大的主动性。婚姻关系外置可以很好的理解摩擦性离婚的模糊性与临时性特征,出现了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与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并存的悖论现象。
基于上述讨论,笔者将西南农村普遍的离婚实践定义为摩擦性离婚的离婚模式——在维持基本家庭制度功能前提下,农民为了追求更合适的家庭生活和个体性价值而冲破婚姻关系所出现的模糊性、临时性和反复性的离婚行为。婚姻功能简化及替代背后所指射的是家庭制度本身的去公共性及家庭关系的原子化变迁,离婚成为婚姻主体调试个体性价值体验与家庭制度之间的平衡器,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规范伦理很难约束个体所定义和实践的理想生活。
2.离婚类型与摩擦性离婚
对当前大量的农村离婚现象需要一种超出具体原因分析的结构性解释,无论是宏观的社会转型还是微观的价值变迁都需要一种中观的家庭制度来把控,而家庭公共制度的内涵既延续具体的历史传统脉络同时又内嵌于地方性社会特征与文化结构之中,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区域比较来更好的理解农村摩擦性离婚的内涵与外延。上面已经提到很多学者通过对北方农村的实地调研发现了女性主导的婚姻权利与离婚实践,其解释框架主要是打工经济和人口流动所带来的农村婚姻市场失衡,婚姻资源的结构性匮乏赋予了妇女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与地方性村庄规范和家庭伦理制度之间的张力无法调和,家庭政治的框架被消解,并出现大量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总体婚姻市场变迁的强度与农村地方性社会特征构建了农村离婚解释的两个关键性维度。延此进路,笔者根据婚姻市场结构变迁的强弱可以划分为紧张型地方婚姻市场与宽松型地方婚姻市场,根据家庭制度去公共性快慢可以划分为强公共性家庭制度与弱公共性家庭制度,由此可以提炼出离婚模式的四个象限或者四种理想类型,具体见表1。
在A类离婚模式中,区域性人口性别比失衡,在打工经济与人口流动的总体结构作用下形成了紧张型地方婚姻市场,呈现出极大的性别两极分化,妇女成为婚姻市场中稀缺性竞争资源。女性不仅能在初婚市场中轻松要价获得高额彩礼,并且只要离婚年龄不大仍然可以保持在再婚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和彩礼要价能力。反观男性及男方家庭,因为仍然保持传统的价值规范和积极的村庄竞争,一定要结婚生子和传宗接代的伦理责任要求强化家庭公共制度,这种文化规定使男方家庭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男性在头婚中就要花掉大量的积蓄,一旦女性起诉离婚男性毫无办法,就只能落入打光棍的不幸命运。地方再婚市场不仅延续而且拉大了初婚市场中的结构失衡与阶层差距,这种女性依托结构性优势所主导的强制性离婚是当前北方农村中普遍的离婚模式,笔者将其定义为结构性离婚。在B类离婚模式中,家庭公共制度仍然保持很强的公共性特征,个体行为延续传统规范要求保持一种稳定,同时地方婚姻市场没有出现明显的性别失衡和焦虑情绪,笔者将其理解为传统离婚模式,即传统的通婚圈没有被打破,个体离婚遵循极为严格的规范程序,并且往往是男权社会所主导的。C类离婚模式当前还没有明显的经验对照。在B类离婚模式中,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地方婚姻市场的性别比结构相对均衡,这就很难形成女方单方面的婚姻要价,再婚市场与初婚市场之间没有明显的断裂,婚姻价格较低,个体潜意识中没有离婚后的成本意识与风险意识,除非经济特别困难或者身体残疾,一般离婚后都能找到再婚对象。与此同时家庭中婚姻功能的简化与替代进程加快,家庭制度去公共性特征明显,个体追求幸福生活的动力与实践都不受家庭规范框架的约束,婚姻关系的主观定义受到认可与接纳,而个体离婚实践又没有过多的后顾之忧,就容易形成反复性的、多样性的且临时性的离婚行为,笔者将其定义为摩擦性离婚,以西南地区农村为典型代表。
随着市场经济的势能和国家力量的角色转型冲破原本静止的村庄社会场域,家庭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功能简化与替代,家庭制度本身开始卷进去公共性的历史潮流,传统的婚姻关系也从扩大化的社会关系收缩为不稳定的小群负责团体。具有严格边界的家庭政治范畴变得松散模糊,个体性的婚姻实践在宽松的内外环境下变得顺畅无阻,在个体性价值与城市消费主义观念的直输式作用下,农民的婚姻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家庭制度与婚姻关系的脱嵌状态时有发生,摩擦性离婚的婚姻转型开始显现。
四、农村家庭制度去公共性与婚姻转型
家庭对每个人的生命有着根本的存在论意义,即:生命是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存在的。过日子,就是管理家庭,并在管理家庭的过程中安顿自己的生活。吴飞认为农村家庭中的自杀是因为“委屈”,其实就来自情感与家庭政治之间的张力,而离婚则意味着彻底结束家庭政治和权力游戏,正是家庭制度以公共性勾连起了个体人格价值实现与家庭道德资本积累之间的可能性。在传统农村的乡土社会中,青年男女依托自身家庭(族)所高度嵌入的亲缘、地缘熟人关系网络,秉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缔结婚姻关系并组成新的家庭,并在家庭生活中完成一整套的传宗接代、生养死葬的伦理责任实践,个体的道德生命得以舒展,家庭制度的公共性得以产生,婚姻关系作为礼的文化符号才具有规范性价值。随着快速的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原本静态的村庄社会变得高度流动起来,农村家庭制度正在发生剧烈转型,无法按传统路径安放个体的生命周期。笔者从家庭发展目标的弱整合性、家庭财产的私人分割、代际责任的单系吸纳以及家庭去道德化的社区性认可四个纬度来理解农村家庭制度去公共性的问题,去公共性的家庭制度指向碎片化的经济功能与伦理功能,诱发了婚姻关系的片面转型,村庄个体实践的摩擦性离婚模式就是其直接表现。
1.家庭发展目标的弱整合性
案例一:H村68岁的原妇女主任LXH说:“原来集体时候夫妻关系不好的也多,因为婆媳矛盾、生活习惯不同或者养小孩的问题就要闹离婚,两个人经常的吵嘴打锤,但是闹的多真正离的就很少。70年代生活比较艰苦,一家人都要吃饭种地给国家交粮食,离婚对谁都没好处。现在是闹的少离的多,要么是男的太懒了赚钱拿不回来,要么是男的出轨或女的出轨,不过现在都有钱就没得吵了。”(对H村村民LXH的訪谈资料)
案例二:H村73岁的老书记GDQ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全部离过婚,其大女儿更是有过三次离婚经历,在谈到自己儿子离婚的时候说:“(儿子)经济条件差,媳妇原来在村里烧窑一个月二三百元,就想出去挣大钱在C市妇联培训了一段时间家政,就觉得大城市生活好对乡里的生活就看不惯,一个月能挣2600元,做家政一年半的样子就离婚了…大女儿第一次离婚是因为女婿出轨,后来跟她的初中同学结婚了,这个小伙子也离过婚并且比较懒,并且他母亲是个泼妇,女儿受不了就又离了,第三个女婿是女儿单位同事,非常小气说钱要分开用,自己挣的钱不拿出来,还要用女儿的,结婚一年后就离婚了。”(对H村老村书记GDQ的访谈资料)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和工业社会,家庭承担着积累性生产的基础功能,这种基础功能确立了农村家庭再生产中个体行为的逻辑主轴,包含了夫妻关系的家庭关系总和就有了平衡矛盾冲突和调整个体好恶利弊的家庭政治框架,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被家庭的整体性发展目标所制约。积累性的家庭发展目标服务于农民“过日子”的村庄竞赛和家庭继替的伦理体验,婚姻关系被家庭政治高度整合并保持动态平衡。但是打工经济的兴起大大拓宽了农民经济收入来源和地域行动范围,生产空间的转换和生产力的发展不仅重塑了农民的生产节奏,而且改变了其闲暇生活和休闲娱乐的方式。国家政策性目标退出使得农村家庭整体性发展目标被切割,个体性自我不断转向消费体验而非生产积累。农民的家庭生活从原来的“过日子”变成了“混日子”,传统婚姻功能所服务的家庭再生产被简化,农民对家庭的期待是宽松且不束缚的,对个体生命具有根本价值的家庭开始弱化其存在论意义。家庭目标缺乏整合使得个体只希望保持松散的家庭生活而非与特定个体的婚姻关系,一旦农民的消费极端化使得基本家庭生活都无法维系,那么离婚将在所难免。婚姻功能弱化为陪伴关系和个体情感体验,高频率的离婚再婚塑造了农村摩擦性离婚。
2.家庭财产的私人分割
滋贺秀三认为传统中国家庭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人、财产、祭祀是维持一个中国旧家族的三个因素。家庭首先是由有亲缘关系的人组成,而这个生活单位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共同财产在中国家庭中具有超越物质基础的人伦色彩,即财产不仅仅是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更是在家庭生活中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自己之间关系的问题,农村家庭制度也就是在“共财”的意义上集中公共性。家庭内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分彼此的,基于财产共有的家庭制度既是一种生活状态,也是一种政治状态,这意味着就算是离婚也要延续家庭政治以处理财产问题,但是当前农村家庭中农民“自我”的经济边界清晰且固化,劳动力依托发达的基层近郊市场所获得的货币收入都归自己所有,而家庭发展目标的去公共性又使得家庭财产的私人分配获得合法性,家庭整体性的生产-消费让步于个体的收入-支出。家庭财产的个体分割趋势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因为家庭成员的财产纠纷而离婚的风险,另一方面又降低了离婚过程中厘清财产权属的成本,离婚不再需要去闹了,H村老书记对自己子女离婚的看法就是“离婚想离就离,谁还靠谁吃饭嘛?”
摩擦性离婚模式中的主体是边界固化的个体性“自我”,这种固化的关键在于打破了家庭财产的公共性特征而立足于财产私有,在西南地区的农村中无论是纵向的代际关系还是横向的夫妻关系都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财产所有权,H村31岁的副书记BX就说:“我跟我老公的工资都是分开用的,我也不知道他收入多少,我都用自己的,每个月都用的很快。”经济边界固化的“自我”非常难以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政治状态,抑或说很难生产出家庭政治的协调框架。这种难以整合的财产关系疏远了夫妻之间的信任感,尤其在再婚婚姻中更是如此,笔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确立了农村家庭摩擦性离婚的经济基础分析,摩擦性离婚的多次性特征也可以由此部分解释。
3.代际责任的单系吸纳
家庭制度的公共性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代际向上的养老责任和向下的抚育责任展开的。在家庭生活中完成一整套的传宗接代、生养死葬的伦理责任实践,使得农民的生命价值得以舒展,家庭制度的公共性得以产生,完成传统规范所确立的代际责任不仅是农民实现道德性自我的可能路径,同时也保证了婚姻关系嵌入到家庭生活的正常轨道。正是在家庭制度公共性所提供的任务列表下,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建立夫妻共同体关系,在两性分工合作与互帮互助的基础上推动家庭生命周期的稳定发展,夫妻之间的个人性的好恶利弊就被婚姻功能所抹平。但是在西南地区农村调研中发现,家庭抚育责任的单系吸纳和养老责任的代际脱嵌现象明显,家庭制度对代际责任的要求不断简化,传统婚姻关系中的伦理性价值弱化,夫妻关系中的日常摩擦很难被整合。农民只需完成基础性的代际责任即可获得意义满足,这就使得个体在非特定的婚姻关系中也能保持价值中立而没有过多的内疚感,摩擦性离婚的合法性得以内部确立。
(1)抚育责任的单系吸纳
婚姻是社会确立双系抚育的文化手段。之所以是双系的,费孝通认为,无论哪个地方,至今还没有不以男女的性别作为分工的基础,那么子代也只有在父母两性的共同抚育下才可以获得完全的社会化教育,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所以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家庭制度的公共性以双系抚育为基础建立起来。在家庭公共制度之下的婚姻关系包含了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使婚姻关系从个人之间的感情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化或公共的抚育、教育机构对家庭功能的替代,子代的抚育责任不再需要双系支持,呈现出明显的单系吸纳特征。这种单系吸纳不仅降低了子代抚育的水平,并且不断排斥家庭其他成员对子代抚育的介入,孩子不再成为社会基础结构的稳定三角。
案例三:H村31岁的副书记BX对自己的婚姻很绝望:“我自己什么都能做还结婚干什么呢?不想只因为孩子而维持一种不靠谱的婚姻关系,我自己都没想过这么早结婚”“有次我在打小孩,婆婆就在旁边护孙子,说你们再打就到房间里面去打别让我看到,我说你越护我越打得凶,偏要当着你面打”“女人一定要学会独立,我现在都快变成一个男人了,什么事情都是我自己做的,我也不明白為什么要结婚,我只要有我儿子就行了,我们娘俩能养活自己,我不靠别人生活,现在我跟老公就是这么说的,如果我们实在过不下去的话,就好离好散。”(对H村副书记BX的访谈资料)
如果将子代抚育责任拆分为基础性养育责任和发展性的教育责任与婚配责任,那么我们在西南农村普遍看到的情况是父母只需要完成子代的基础性养育责任以及部分的教育责任即可,对子代成婚的责任只是辅助性的。H村村民对孩子读书普遍没有什么要求,认为孩子要读书但是不能给太多压力,很多都是年轻的妇女在带小孩并且非常的轻松,有村民就说:“都是男的在外面打工,年轻妇女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就可以了,然后上午下午两场麻将。”抚育责任的单系吸纳弱化了孩子作为夫妻关系伦理纽带的功能,而抚育责任的简化则使得父代只需要完成有限的代际责任即可,孩子不再成为夫妻离婚的顾虑,子代抚育责任可以在任何宽松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实现,家庭公共制度的边界开始模糊,个体就会从个人主义角度出发理解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对夫妻关系的行为纠偏作用弱化,摩擦性离婚的实践得以可能。
(2)养老责任的代际脱嵌
相较于全国其他地方,西南地区农村的传统父权制宗族组织及其价值规范本身发育不成熟,对外在力量的抵御能力差,国家的新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长驱直入,使得本来软弱的父权制文化规范在实践中趋于彻底解体,无论是老人还是年轻夫妇都倾向于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婚姻权来理解离婚行为。从经验层面上来看,H村代际之间的父子分家还是比较明显,当地老人一般都缴纳有很高的养老保险一个月能有700元,再加上能够种些口粮田或者在周边跑跑三轮车、打些小工,基本上可以过的不错,在丧失劳动能力以前不需要子代来养老,相对均衡的代际交换使得当地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呈现出脱嵌状态,代际脱嵌与父权弱化使得父代失去了传统家庭制度中的优势权威地位,老人不再能够对子代的婚姻进行行为纠偏,两代人向独立核心家庭方向发展明显,甚至子代离婚老人都不知道,去公共性的家庭制度失去了对年轻夫妇离婚实践的约束。
H村2组组长YBQ的女儿在结婚当天跟前男友私奔到深圳,打了半年工以后回来跟丈夫离婚然后跟男朋友结婚了,对于此事小组长丝毫不觉得有任何不妥的地方,当笔者问起为何不管的时候,小组长说:“你咋管?她又没违反什么东西,娃儿自己的事情不要管,这几个娃娃现在还互相走人情走的很开心”。代际脱嵌下的家庭制度中维持着松散的权利关系,父代也认可子代法律所赋予的婚姻权利,认为只要不违法,凭个人想法去做就没有问题。养老责任的代际脱嵌使得家庭的权力主轴由纵向父子关系向横向的夫妻关系转移,老人退出婚姻政治中的权力游戏,离婚变成了夫妻之间的私事,夫妻关系的矛盾积累和冲突变的隐匿,一旦发生关系不和就很容易离婚,而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父辈很难作为离婚冲动的缓冲带,个体离婚变得容易且轻松了。
4.家庭去道德化的社区认可
家庭制度的公共性还必须接受家庭之外的社区性认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到村庄熟人社会的交往互动当中,熟人社会是农民自我实现的社区性实践场域,是由特定社会结构和地方性共识构成的社会空间,其价值导向与规范约束影响着农民的行动逻辑,农民的婚姻实践作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自然受到熟人社会中舆论机制的影响。笔者在调研中发现,H村社会空间中对家庭的定义开始出现去道德化的趋势,超出传统婚嫁家庭规范的行为模式不断被村民理解和接纳,多元的婚姻模式与离婚现象都获得了社区性家的合法认同,大部分村民对离婚者的评价都保持非常中立的态度,“人还是对的,只要把家庭管理好就可以了,跟离不离婚没有关系,不管他们离没离过婚,还是离过多少次,只要最后有个伴儿像个家过日子就是对的。”
西南地区村庄宗族组织和结构发育迟缓,在迅速的市场化与国家力量的改造下,村庄社会关联变得理性而松散,现代性的婚姻观念与家庭实践比较容易被理解与接纳。在H村只要两个人常年生活在一起过日子,两个人走一家人的人情,那么就算是离婚了也仍然被当作一家人来看待。这种对家庭去道德化的社区认可同样冲击着传统家庭公共制度和婚姻规范,私人化的家庭制度将婚姻关系降低为老来有个伴儿的简单理解,农民在追求幸福的家庭生活中缺乏厚重体验与深刻自我动员,离婚变得不受约束。婚姻关系與家庭生活的断裂丝毫不影响个体的社会性实践。村庄舆论价值谱系的去道德化使得农民离婚的心理成本与社会成本都大大降低,区域范围内的离婚生态得以可能,摩擦性离婚的合法性得以外部确立。
五、结论
农村婚姻流变是观察传统乡土社会和工业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窗口,国家、市场与历史等多重结构性力量在村庄熟人社会的具体场域中交织作用,原有的生活制度与规范发生系统性异变。本文将西南农村中大量离婚实践的共相特征抽离为摩擦性离婚的理想类型,并将其置放在家庭公共制度的私人化的系统变迁之中,分析了农村摩擦性离婚与家庭制度公共性之间的冲突和断裂。
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家庭制度可以看作是生产制度、财产制度、抚育制度和伦理制度统合在一起的具有稳定性的文化安排。家庭制度的公共性就此产生并且提供了家庭政治的基本框架,男女通过婚姻进入夫妻共同体关系也得以在这一基本框架内保持功能绵续,也正是家庭公共制度确定了家庭成员政治状态的基本原则,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的情感好恶扩大到复杂的社会关联。
家庭制度去公共性使得规范的婚姻进入与退出原则失去了参照系,大量的实践型离婚行为塑造了一个完整的地方性再婚市场,摩擦性离婚作为一种临时性结构成为农民指向理想家庭生活的过渡阶段,婚姻功能弱化不再与家庭制度保持同步,由此产生的婚姻亚文化和地方性知识整合了西南地区农村的离婚生态。
去公共性的家庭制度使得农民自我实现、价值归属和意义体验的基本场所分崩离析,摩擦性离婚的模式不断冲击着原本丰富的家庭伦理责任与生活趣味,农民的婚姻关系变得寡淡且单薄。没有了公共基础的家庭制度作为厚重支撑,农民指向个体幸福生活的离婚终究是一条走不通的捷径。摩擦性离婚所构筑的区域性离婚生态伴随着是家庭危机与婚姻风险。如何能实现婚姻关系与家庭公共制度的再嵌入从而为个体提供价值体验的重新归属,这是当下乡村振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责任编辑:范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