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越
摘要:针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出租汽车市场出现的公共资源无限期占有,权益主体不明晰,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等问题,本文以制度设计的视角,探讨建立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制度和考核淘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形成出租汽车经营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为出租汽车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可行性的意见。
关键词:出租汽车;公共资源;制度设计
近年来,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也相对滞后,在大多数城市,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通过行政审批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由于没有确定经营期限,出租车经营权“一批定终身”,管理部门也存在执法不严,管理方法不当,措施缺位等问题,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被长期占有和使用,甚至被当作私有资产任意买卖,致使在出租汽车行业无法敞开出口,难以建立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出租汽车行业既是死水一潭,更是鱼龙混杂。本文以制度设计的视角,通过建立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制,以及通过法律和法规授权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一般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应限定在4至8年为宜。同时,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依法吊销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对服务质量信誉不达标的,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经营许可,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出租汽车资源被无限期占有的怪圈,建立完备的出租汽车经营进退机制。
一、建立更加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法转让制度
从现行的国家政策和各地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看,大多数都严格禁止擅自转让或买卖出租汽车经营权。但实际上,在公司化的外衣下不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依然存在,在公司占有经营权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经营权给个人是客观事实,出租公司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私下非法转让或买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已经遍地开花,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类似于“炒房团”一样的出租车“炒车团”,有的一线大城市一辆出租车经营权炒到了近百万元左右,普通二线城市一辆出租车经营权也在50万元以上,三线中小城市在30万元左右。出租车经营权被任意炒作、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助推了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的虚高,加剧了经营者的成本压力,延长了投资回收期,加大了投资风险,导致出租汽车市场一有风吹草动,经营者就会出现应激反应,严重影响着行业秩序和稳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确实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共资源来加强管理,一味地禁止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是严重脱离市场实际的做法,这样的制度必须改革和完善。一方面要坚决纠正擅自非法转让和买卖行为,汉了面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制度,疏堵结合,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法转让,遏制恶意炒作行为。一是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建立市场评估、公平交易、合同出让、依法纳税、及时过户的经营权转让制度和工作流程。二是设立出和汽车经营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价格评估、交易手续办理、指导合同签订、代征代扣税费、及时办理经营权转籍过户等业务,交易中心可以附设在各地运管机构设立的运政业务大厅,以方便业务办理。三是严肃查处地下非法转让和买卖经营权行为。对不遵守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规定,私下转让和炒卖经营权的,一经发现即行吊销单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收回经营权。四是建立出和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新增或收回需要重新投放市场的出租车经营权指标,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办法,择优许可给条件优质、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
二、增进市场调节作用,建立科学的出租汽车市场体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租汽车资源配置是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改革和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全国各地的出和汽车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价格、供求、竞争等变化为调节信号,主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来实现,包括出租运力额度调控、运力结构调控、经营主体总量调控、经营主体结构调控等。由于历史原因,出租汽车行业缺乏统一的调控措施和法律法规,出租汽车已经由上个世纪末的“城市优势资源”变成今日困扰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棘手问题,其根本原因一是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行业法规体系,对出租汽车经营主体资格、经营权配置、各方利益关系、经营者权利和义务、公共服务质量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缺少明确规定,管理部门无法行使法律手段实施市场调控;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没能及时适应出租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只看重了出租汽车产权作为有限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在深入研究和制定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方面重视不够,所制定的政策措施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前瞻性、长效性和权威性,造成管理部门没有政策依据采取有效行政手段调控市场,致使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失范,经营主体产生了各种“怪胎”;三是忽视了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过度实施了宏观调控措施,在出租汽车市场主体中,政府的突出表现导致了市场的封闭,也就是说政府的过度调控使出租汽车市场相对垄断在城市政府和个别人手中,正是这种相对的垄断的存在,才是导致经营权非法倒卖、价格暴涨的主要原因,也是产生出租汽车市场其他不稳定因素的根源。四是出租汽车行业缺少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出租汽车市场的宏观调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GDP增长、人口规模、城市规划、人员出行频率、居民消费水平、旅游业发展、与其它运输方式的统筹协调等各方面因素,在经营者有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租汽车资源配置政策。但根据出租汽车调控政策研究现状,在出租汽车额度控制方面,按照城市人口每千人拥有出租车多少辆才适宜,连一个权威的经验数据也没有。对出租车生产效率指标的研究也是资料有限,数据不足,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曾在一份文件中明确指出: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不得向市场投放出租车辆,这恐怕是唯一的有关出租汽车调控政策中的权威指标了。正是处于这种状况,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了行业管理主体,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仍然滞后,出租汽车生产效率指标和行业发展经验数据研究不够,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高层次的法规和权威的市场研究资料,对出租汽车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乏力,很难实现对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
因此,要遵循市场规律,科学制定政策,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调控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首要条件,建议国家出台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从根本t解决无法可依的局面。二是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管理制度和原则,制定实施相应制度和原则的配套规章或政策措施,各级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应的业务工作规范,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建立以出租汽车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为指导的调控原则,地方政府应当认真制定和严肃执行中长期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目标,科学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和规模,为市场调控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四是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变动联动机制,将当地出租车司机年度平均收入和成本、政府油价补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与油运价格联动挂钩,科学测定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以适当调整每车次燃油附加费或调整车公里运价标准的办法,保持市场稳定。五是建立出租汽车投放量额度控制制度和经营权转让价格最高限价制度,建立出租汽车市场监测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调控、运价调整等重大决策的听证会制度,坚持出租车“先申请、后购置”原则,通过这些制度和原则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市场调控机制。六是慎重使用调控手段。出租汽车行业需要还市场经济本来面目,政府应当逐步弱化出租汽车市场的宏观调控,在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客运的基础上,逐步放開出租汽车市场的额度控制,采取定期公布出租汽车市场监测信息和市场规划目标的办法,引导出租汽车市场自我调节、自我发展,逐步让市场调节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给过热的出租汽车市场降温,逐步打破出租汽车市场封闭式垄断和防止出现新的垄断,还出租汽车市场经济的本来面貌。指标的目的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提出了绩效评价的指标:财政拨款增长率,脱贫增长率,群众满意度,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四个方面,从四个方面对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践工作做出基于绩效评价的分析,从而使财政支持攻坚脱贫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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