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的税务筹划研究

2019-06-11 05:49方菊庄
财讯 2019年4期
关键词:税务筹划建筑业营改增

方菊庄

摘要: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实施。并且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又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2018年5月,即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1%下降至10%。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些政策的发布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在简单介绍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

营改增即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将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这两个税种于1994年就开始并存。为了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我国决定实行营改增,于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对部分行业进行试点。截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覆盖全国所有行业。在此之前,两税并存在我国已长达23年。2016年5月1日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由此,建筑企业由原来的价内税核算改为价外税核算。且2018年5月,我国进行了税率改革,由原来的17%和11%下调为16%和10%,随着我国税率的下降,对建筑企业的成本以及利润带来了更大的影响。本文在简单介绍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和相关的税收政策,为我国建筑行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一、营改增后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1)采购成本增加

营改增前,大部分材料和服务都不是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都不需要发票或者以工程分包发票代替,材料或服务采购基本上都是不含税价。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为了获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在采购中必须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实际采购业务中往往存在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单价要比不开发票的单价要高。因此,营改增会使企业在获得进项悦额进行纳税筹划时,间接地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2)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企业收到工程款的当天,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天。但建筑企业存在工期长,先开票后税款的情况,无法及时收到工程款。建筑企业需要垫伺与之相匹配的劳务成本,或者也是在供应商处进行赊购。供应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之前一般也是不肯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及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部分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企业有很多施工人员属于临时工,无合同工。这部分工人的成本一般是以现金支付,且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意见

(1)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建筑企业的项目成本中材料成本占比可达到60%左右,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性很大程度上控制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建筑行业对外采购材料时,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应当考虑该供应商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的税率,合理选择供应商。

(2)完善用[模式

建筑行业应该由采用个体劳工模式向与劳务公司合作模式转变。对于劳务人员要减少使用临时工,无合同工的情况,尽量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劳务公司合作,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此外,可以与国家优惠政策相结合,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适量招聘残疾人员,以减少税额的缴纳。

(3)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分析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无法获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营改增使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但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就增值税来说,税负是下降的。随着财税[2018]33号《关于统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①的頒布,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原有的3个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服务企业500万元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在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的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此,建筑业企业应该在此之前,积极地进行税务筹划。判断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的节税收益,还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节税效果更好。

三、结语

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核算、经营规范性、税负等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总的来说,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有所上升,小规模纳税人获得了较好的节税效果。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应该在顺应政策的基础上,合理分析企业的整体状况,进行合理地纳税筹划,规避不利的一面,充分利用有利的一面实现自身的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数据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参考文献

[1]李嘉贤.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浅析——基于财税[2018]33号文件[J]纳税,2018(16):19-20.

[3]田利娟.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研究[J]财会学习,2018(15):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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