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美国是全球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已经通过司法、行政等手段建立了及时、有效、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优质的信用环境。本文试图从提高违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介绍美国在失信惩戒领域的建设,为我国信用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 美国失信惩戒 信用中介机构
一、引言
近期,诸多严重失信案例如五星级酒店的卫生乱象、不断爆雷的P2P、长春长生疫苗造假等激起了全社会强烈的不满,不仅如此,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也普遍存在着虚假广告、学术抄袭和虚假诉讼等失信或违约行为,已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某些经济主体仅用较低的违约成本便可博取超额的违约收益,有着天然的违约冲动,导致守信者群体的效用下降。进一步来看,随着失信者数量的增加和竞争的加剧,失信者群体的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亦下降,两类群体效用均受损,最终导致市场低效。众所周知,美国的征信业发展较为完备,对美国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增强作用,提高了经济效率。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严厉的惩戒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该部分是遏制失信的重要渠道。[1]因此,本文意在介绍美国完备的征信体系中失信惩戒机制。
二、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
美国征信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社会信用体系已臻完善,其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颇有特色和成效,是保障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环节。履行“惩戒”职能的主体有三,分别是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2]
(一)履行“惩戒”职能的政府机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美国具有重要地位的政府征信机构,具有四项职能:推进征信领域立法并确保该领域法律的执行;履行征信监督职能,监督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行为;制定高效科学的征信采集流程;调查和制裁企业失信。[3]货币监理局,其主要职能有三:第一,负责监察联邦储蓄协会内成员和国民银行的信用活动。第二,执行《公平信用报告法》,当发现被监管主体有违背该项法律的行为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接受信用领域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行为,并为之提供辅导。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主要负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体职能如下:第一,接受并处理信用领域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和消费后的投诉。第二,监督信用卡发放机构的行为,调查并惩处发卡机构通过违法途径实现的信用业务。第三,调查和司法起诉第三方催债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给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金并监督其日常运营来防范并化解潜在的单一的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以此维持国家信用经济和金融的稳定运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全面负责美国各类金融事务并执行一定的货币政策。评估、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领域相关的借贷政策。另外,监督联邦储备体系内会员的信用活动也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二)履行“惩戒”职能的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是美国信用史上历时悠久的自发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具有管理行业内信用、提供信用交易信息和记录、培训和教育信用领域从业人员等职能。消费者数据业协会,其主要负责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的生产、加工和管理,并制定统一的征信数据处理标准以及信用领域消费者的信用管理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是主要针对第三方催收行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并执行美国第三方催收行业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培训第三方催收行业从业人员,并接受和处理信用领域消费者的投诉以此来促进第三方催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履行“惩戒”职能的信用中介机构
此类主体履行“惩戒”职能具有间接性特征,不对失信行为者进行行政性地、司法性地、强制性地惩处,但它们所起到的惩戒效果仍有很强的效力。他们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信用机构组成,开展信用信息调查、采集、评级、担保以及咨询等相关领域业务,并将所加工处理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衍生的评估体系和信用质量的提升办法作为一种商品出售给需要该种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商品化的重要促进者,广阔的信用市场为这些中介机构提供了足够大的动力。
三、启发与建议
(一)构建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保障失信惩戒机制的合法与高效
目前来看,国内仅有6个省份出台了信用法律法规,加快信用立法是当务之急。只有构建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各方监管主体才能做到权责清晰,避免无人监管与监管重复的尴尬境遇,失信惩戒的实施和后续工作也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二)公平对待买方与卖方,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信用交易有买方与卖方,国内的失信惩戒体系大多强调对买方的监管,而对卖方的监管与惩戒少之又少。从美国的征信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保护是一个重要部分,并有法律予以确认,而国内在此领域显然有所欠缺。坚持契约精神,保障买卖雙方权责对等,应是国内实践要着重强调的。
(作者单位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郑博文(1997—),男,河南周口人,2016级本科在读,金融学专业。]
参考文献
[1] 任森春,姚然.欧美国家失信惩戒制度及启示[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51-54.
[2] 李应清,邓志文,邹圆,李辉.美国模式对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启示[J].武汉金融,2009(03):23-25.
[3] 王富全,许长新.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分析[J].金融研究,2008(05):18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