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农业再保险方案比较研究与启示

2019-05-17 00:00李炜
赢未来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比较研究模式

李炜

摘要:农业再保险是再保险的险种之一,也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一项重要措施。作为农业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性组成部分,农业再保险不仅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具有保障功能,还对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我国的农业再保险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政策性支持,而且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业经济极易受到巨灾和社会灾害的影响,迫切需要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模式; 比较研究; 政策建议

一、绪论

我国幅员辽阔,物产丰富,是传统的农业大国,也是历史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些年,由于全球气候恶劣,我国频发自然巨灾,使得原本就脆弱的农业体系遭到严重打击。每年我国财政下拨的用于农业自然灾害的补救费用高达几十亿元人民币,2008年的特大雨雪灾害更是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几百亿元的损失。加之农业天然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经济易受到自然和社会灾害的影响,缺乏天然的保障系统。残酷的现实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我国农业迫切需要发展巨灾支持保护体系。

关于我国农业再保险方式的现状与选择方面,李有祥(2004)从立法、建立主体、确定农业再保险的游戏规则和相应的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框架的构建给予考虑。麦晓华(2012)回顾了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历程,指出了当前农业再保险市场存在法律法规缺失、农业再保险主体缺失、技术缺失等问题,并给出了农业保险与农业再保险合并立法、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成立全国性农业保险数据中心、成立农业再保险经纪公司、培养农业再保险人才等建议。

关于国外农业再保险方式的比较借鉴方面,丁爱华(2008)对比了美、法、日、中四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发现区别在于相应农业再保险法律体系与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地位与作用,并建议建立农业再保险基金、成立政府独资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等方式发展农业再保险。王佳(2016)认为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偏低,在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上存在着缺乏法律支持、缺乏再保险体系、农业保险资金来源的渠道单一等问题。基于此,借鉴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是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重要路径。

二、中外农业再保险开展模式与启示

(一)中国农业再保险现状

在立法上,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独立的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更没有关于农业再保险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仅在《保险法》中表达了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支持,却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则。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但没有规定相关配套制度。法律的缺失使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得不到有效规范,对于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与发展。而在实践中,目前我国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组织只有中再集团一家保险公司,代行国家在农业领域的政策扶植职能,开展法定的分保业务。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几次严重农业灾害,都是求助于国际再保险市场,使大量农业再保险业务流失,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停滞不前。

(二)国外农业再保险模式特点

纵观各国农业再保险实践,可从立法、政府地位、国际分保、监管四个角度审视其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构建。

在立法上,目前世界上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单独立法和合并立法。单独立法即根据农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另行制定农业再保险的详细规则,其典型为美国1938 年通过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合并立法即直接把农业保险制度法律化,把农业再保险制度涵盖其中,例子有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和墨西哥分别于1961 年、1981 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总法》和《农业保险和农民生命保险法》。而在政府于农业再保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上,可以将各国农业保险再保险模式区分为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如美国、墨西哥),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如加拿大),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如日本),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如印度等少数发展中国家)。尽管在立法问题和政府地位问题上,各国都给出了不同的实践回答,但可以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农业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规模大小,都强调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政府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实践中的农业再保险直接提供者,甚至是监督管理者,体现出农业再保险浓厚的政策性特点,同时各国都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规定政府应当对农业再保险的投保人或接收人进行直接财政补贴或者提供相应的优惠鼓励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国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转移也不仅是在国内寻求解决方案,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市场,在更广泛的空间维度上分散风险,强调国际分保的重要性,同时,各国面对所构建的庞大而复杂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都将农业再保险体系的监管制度纳入到农业再保险制度的一环,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保障制度运行的清晰透明,明确完善监管对发展农业再保险业的促进作用。

三、建议

农业再保险要取得发展,需要有一个可以遵循的发展模式作为指导。国外发展农业再保险的经验为中国农业再保险模式的建设提供了较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采用将农业原保险与农业再保险合并立法的立法模式。鉴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及农业再保险经验缺乏的现实,以及目前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目标,制定《农业保险法》或暂行条例,而将农业再保险作为这一制度的一部分,理应成为其中的一章或一节。同时,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律法规支持,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长期的摸索和尝试才能逐渐完善,因此当前阶段立法规定不能过于细致,重点应是先有大致的框架体系。所以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应首先规定在将来的《农业保险法》当中,随着农业保险制度的日趋细化、深入,再做调整。

第二,采用政府主导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制度模式。鉴于我国已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我国应建立支持并服务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即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全国统一的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目前农业再保险水平很低,国内还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一家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部分再保险保障。这与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这一目标还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经营国内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同时,我们还应通过补贴等激励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农业再保险,活跃农业再保险市场。

第三,加强对农业再保险的监管。由于农业再保险是农业风险的二次分散措施,对于确保一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提高农业保险体系的运转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再保险的过程中,都对农业再保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我国在大力发展农业再保险,政府给予农业再保险巨大支持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农业再保险的监管,以确保其合理、稳定的进行,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起到应有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有祥,张国威. 论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框架的构建[J]. 金融研究,2004,07:106-111.

[2]丁爱华. 国内外农业再保险中政府行为的比较[J].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05:91-94.

[3]麦晓华. 对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探析[J].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2,06:32-36.

[4]王佳,张卓.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及对我国启示[J]. 农业经济,2016,04: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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