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2019-05-15 11:09杨雨淋
理论观察 2019年3期
关键词:侵权人行为人机动车

杨雨淋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将随着自动化技术的进步,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人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概念的模糊将不利于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通过技术标准的分析以及概念的厘定,进一步确定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为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F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3 — 0115 — 03

一、问题的提出——技术创新遭遇法律空白

2017年7月5日,百度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播放了其乘坐无人操控的汽车上北京五环的视频。在该无人操控汽车没有在国内进行路测的前提下,公然在公开的道路上行驶,引发了国人对于无人操控汽车的广泛讨论。同时,对于无人操控汽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国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更是一片空白。

二、汽车自动化技术标准及无人驾驶汽车的界定

(一)汽车自动化技术标准

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在2014年公布的技术标准文件J3016_201401以及其在2016年公布的更新技术标准文件J3016_201609,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将汽车自动化技术水平的标准划分为6级,如图所示。同时下图也显示了2013年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划分标准。在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于2016年公布的更新技术标准文件J3016_201609之后,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支持了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 5级划分标准。

上图中,第一阶段,SAE 0级(No Automation),该阶段的汽车没有任何自动化的装置,车辆完全由驾驶员控制;第二阶段,SAE 1级(Driver Assistance),车辆自动化系统可以协助驾驶员完成少量的驾驶动作,比如自动泊车等简单的自动化动作。第三个阶段,SAE 2级(Partial Automation),车辆自动化系统可以完成部分驾驶操作,驾驶员必须持續监控驾驶环境并完成其他的驾驶动作;第四个阶段,SAE 3级(Conditional Automation),在某些情况下车辆自动化系统可以实际完成部分驾驶操作并且可以由自动化系统监控驾驶环境,但是驾驶员也必须做好准备在自动系统需要时接管车辆;第五个阶段,SAE 4级(High Automation),在特定驾驶环境和特定条件下车辆自动系统可以完成驾驶操作并且可以监控驾驶环境,驾驶员无需接管车辆;第六个阶段,SAE 5级(Full Automation),车辆自动化系统可以在驾驶员可操作的所有条件和环境下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无须人为干预。该阶段的全自动化汽车甚至没有方向盘等操控装置的。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界定

无人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在学界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者主张两者为同一概念。技术标准不统一,是导致概念不清的根本原因。我国汽车自动化技术稍晚于国外起步,此时于国外技术标准接轨将有助于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的自动化技术标准,无人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使用。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的自动化技术标准,SAE 0-2级属于人类驾驶员全控制模式;从技术角度讲,SAE 3-5级属于车辆自动化系统控制模式,称为自动化驾驶汽车,其中自动驾驶汽车指的是SAE 3级和SAE 4级,这两个技术阶段的自动化汽车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人类驾驶员接管汽车控制权的可能性,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也应当区别于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指的仅仅是SAE 5级自动化汽车,无人驾驶汽车可以无方向盘、无换挡装置、无油门踏板和无刹车踏板,汽车通过自动控制软件和传感器实现全自动驾驶。比如,2014年12月,由美国谷歌公司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以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宣布计划2019年量产的无人驾驶汽车。

三、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分析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无人驾驶汽车只是引进了自动驾驶技术,并没有超越机动车的概念范畴。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之处,只是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发生了变化。

(一)责任主体的变化

在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往往是驾驶员。但是,为了优化无人驾驶汽车空间以及改善乘坐舒适度,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将不再设计方向盘、油门踏板、刹车等操控装置。此时,无人驾驶汽车内并没有驾驶员位置和乘客位置的区别,车内人员均是乘客。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主体不可能是乘客或者是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权人。

笔者认为在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无人汽车制造商。无人汽车制造商生产的汽车整合了各种高科技装置,理应对车辆的安全性负责。这里的行车安全不等于产品质量安全,此时将侵权责任主体确定为无人汽车制造商,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并且有利于规范无人汽车制造市场。如果存在车辆智能系统开发商、网络提供商、网络入侵者和黑客攻击者等侵权行为人,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汽车制造商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或者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囿于篇幅,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特殊责任主体不在本文中讨论。

(二)归责原则的变化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也是侵权法司法实践的关键。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不应当是单一的,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无人驾驶汽车与普通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无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1)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高度安全性,当无人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此时,无人驾驶汽车的过错认定是构成过错责任的重点。在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行为人的过错仅仅是表现为过失,只有在行为人故意引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时候,才表现为故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行为人的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疏忽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懈怠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都把疏忽和懈怠作为侵权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在侵权理论研究中,过错理论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过错说。另一种是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到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法律用客观的标准对行为人行为进行评价,违法了该行为标准就表明了行为人具有过错,而无须探究其内心状态。无人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客观过错说。作为侵权法价值评价中的过失,法律关注的重点不应当是行为人内心是疏忽或者懈怠对结果未能预见或注意的状态,法律关注的重点应当是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且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负过失责任的根据。因此,过错认定成为了无人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归责原则不一样之处。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人的注意义务,而无人驾驶汽车不存在人的注意义务。无人驾驶汽车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客观过错说,例如无人驾驶汽车违反国家的交通法规,这就是客观过错的一种,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对于无人汽车过错的责任划分则需要专业人士通过分析无人汽车“黑匣子”技术数据,进一步提供专业的责任划分意见书。

(2)无人驾驶汽车与普通汽车的归责原则

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的机动性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双方承担责任的归责方式应当是一样的。但是为了方便普通汽车一方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规定原则,使得普通汽车一方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加重了无人驾驶制造商的证明责任,切实地保护了普通汽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普通人要证明无人驾驶汽车存在过错,真的是强人所难,并没有那样的专业水平。无人驾驶汽车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无人驾驶汽车有过错,那么就使得被侵权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则因负担了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普通汽车一方的民事权益。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侵权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无人驾驶制造商处于强势地位,同时具有专业能力证明自己有无过错。

(3)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归责原则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道路交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两者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交通活动。同时,在交通活动中与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机动性能和安全回避能力都比机动车弱得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成为法律特别予以保护的对象。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归责原则应当区别于机动车。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正是因为其自身的安全性能比普通汽车高,无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应当远远小于普通汽车,甚至是自动汽车。正是基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高度安全性,因此要求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相对加重了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的责任,但是绝对保护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的赔偿责任,这是赔偿责任的减免,并不是归责原则。同时,应当规定免责事由。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制度

传统的机动车,每位机动车所有权人均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首要规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现行对被侵权人进行无条件赔付,很好的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由谁购买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在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由机动车所有权人购买该保险,用于减轻其可能要承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也更好的保护了被侵权人。同时,出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角度,无人驾驶汽车也应由汽车制造商购买该强制保险。无人驾驶技术是全自动化技术,至于是否需要购买商业保险,这个问题由各大汽车制造商自己考虑,这也是各大无人汽车制造商对自身产品优劣的考验。

五、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科技的一个缩影,2020年无人驾驶技术将会成为美国车辆上常见的选择,同时,2035年无人驾驶技术将成为所有新车上的标配。科技无国界,中国的无人驾驶汽车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出现。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但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应受到人们的重视。笔者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分析,希望能够带来一些思考:改变现有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模式,以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Bryant Walker Smith, How Governments Can Promote Automated Driving〔J〕 ,47 N.M.L.Rev. 99 (2017)pp.108.

〔2〕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J〕.重庆社会科学,2009,(06).

〔3〕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61.

〔4〕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5〕周雪梅.刑法罪过与侵权法过错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15).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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