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菲
摘要: 由我国影视圈逃税乱象引入,分析影视明星逃税的常见手段,从主观及客观角度分析逃税成因,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提出立法和执法上均存在改进空间,并参照国外有关制度,从制度完善和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层面提出了相应的个税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漏洞;个税建议
1 引言
2018年某著名女星因巨额逃税 案被罚款8.8亿人民币。这一事件使中国演艺界明星逃税的痼疾暴露公众视野,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各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下文简称“个税”)制度 问题的热烈讨论。依法纳税是公民的神圣义务。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个税是目前我国第三大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文化娱乐产业的繁荣,出现了以影视明星为代表的高收入人群。当普通工薪阶层依法纳税,而演艺明星们拿着天价片酬却巨额逃税 ,这既是对税法的公然藐视,也是对社会公平的极大伤害。
2 明星个税逃税手段分析
按我国现行个税征管体制,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收缴主要依赖纳税人的如实申报,加上明星应税所得主要是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等,具有高度流动性和隐蔽性,造成了明星逃税手段的多元化和隐蔽性。常见逃税手段有以下几种:
2.1 成立公司或个人工作室
很多明星会成立自己名下的公司或个人工作室,一方面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明星让付款方把片酬直接打到个人公司账户以逃税。或将其个人家庭生活开销等作为公司运营成本列入公司账目进行纳税抵扣。这都是通过企业纳税达到曲线逃税目的。
2.2 签订包税条款
演艺圈很多合同会签订专门的包税条款,即由付款方代缴代扣个税,收款方不必再次纳税。这一方式中纳税主体转移后,代缴方若不实申报,故意减少缴税基数,会造成应缴税款的流失。
2.3 签订大小合同
“大小合同” 是指交易双方签出两份合同,一份小金额的合同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合同则约定双方交易的实际价格 ,双方都秘而不宣,目的是逃税。该方式非常隐蔽,税务机关一般难以察觉,会造成税收损失。该行为 最早出现在建筑行业,目的是逃避政府监管,后也出现于演艺行业。近年来签订两份金额不一致的合同 甚至成为我国演艺圈公开的秘密。 这样的逃税手段显然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如果仅凭假合同的外表去判定应交税费金额,而不去深究其实际情况,挖掘出真实报酬数额的话,则会给我国的税收带来巨大的损失。
2.4 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有些地区为吸引投资会出台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例如,环球时报[2]报道的西部小城霍尔果斯,因大力度税收优惠而闻名,鼎盛时期有1600多家传媒公司、明星工作室在这里注册。这些公司、工作室大多数是“空壳”,只是用于财务运作,借以享受当地税收优惠。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国际避税地注册外资企业来逃避纳税,企业可以借此取得外资身份,规避我国外汇管制并享受我国外资优惠,该方式[3] 也给我国的税收利益造成损失。
2.5 其它一些逃税手段
现金交易,不报税,由于现金交易没有银行记录且税务机关难找到证据,借以逃避税收。拆分合同,化整为零,将高片酬拆分为表演、编剧、策划等多份合同规避税收。虚假投资,利用国家关于投资电影事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虚假投资,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分期付款,通过减低每一期的基数和税率,隐瞒应税收入。股权运作,将资金输送到名下的小微企业,减少纳税基数再通过复杂的股权操作,达到逃税目的。
3 明星逃税现象形成原因
3.1 内在原因:明星的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影视娱乐行业高收入成为普遍现象,明星作为高收入群体[4],存在充分的避税动机。同时由于他们的收入具有高度流动性和隐蔽性,给逃漏税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和可能。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明星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以致逃漏税违法行为在演艺圈偷偷风行,反映出这一群体依法纳税法律意识的淡薄。
3.2 外部原因:我国现行个税体制的漏洞
税制问题是根本问题。我国个税税制设计在立法和执法上存在一定 漏洞,比如税务机关疏于监管,关于逃税的奖惩力度偏弱,这使得明星偷税、漏税有机可趁。
3.2.1 税务稽查监管不力
我国演艺圈大范围的逃税乱象,既有明星收入监管有难度的因素,也有我国现行税务体制涉税信息渠道不畅,稽查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全部涉税信息的客觀原因,这些都暴露出税务稽查、监管能力的不足。
3.2.2税法相关配套法律偏“软”
根据我国刑法,对偷税罪初次违法免罪,只需缴纳滞纳金和补缴应纳税款。显然现行法律对逃税、漏税的惩罚力度不够,以致明星违法成本较低。以上文提到的某著名女星为例,逃税数额虽然巨大,但也只是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已。与此对应,对逃税检举人的奖励力度也不够。罚与奖的双重偏“软”,是造成我国演艺圈逃漏税“蔚然成风”的重要原因。
4 对我国个税体制改善的建议
影视明星巨额逃税事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行个税税制问题的关注。在我国个税属于年轻的税种。面对影视圈乱象,当务之急是铲除滋生逃税、漏税的土壤,即对我国现行个税体制查漏补缺,提高税务征管稽查力度,多策并举,实现应缴尽缴。
4.1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我国个税体制在个税改革之前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即将不同渠道、不同性质的收入按照不同税率计算个税,同时采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这一税制存在诸多问题[5] ,例如:征税模式存在缺陷,调节收入能力差;费用扣除不合理,对纳税人实际情况一刀切;结构复杂,容易导致税款流失。个税税基主要是劳务性和投资性所得,劳务性所得的类型非常多样,分类征收模式易造成逃税人以变更所得类型来逃税,因此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019年1月1日我国将实行新个税法案,开始应用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这有助于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征收范围,从而实现应缴尽缴。
4.2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进个税征管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利用互联网技术[6] ,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将纳税主体、纳税机关和相关利益者联结,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4.2.1 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税收征管综合信息平台
大数据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进步,为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提高税收相关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把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的大数据联合起来,解决税收征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7] 。例如,可将明星各种财务信息、银行和股票交易、不动产等信息纳入综合信息系统[8] ,以税收征管大数据为基础,通过采集、分析、利用涉税信息,以数据信息比对为核心,建立人工处理与智能处理相结合的税收征管系统,从而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4.2.2 利用区块链技术在技术手段方面提供监管方案
我国目前中心化的税务系统不但效率低下而且缺乏监管。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永久储存、不可篡改、可追溯特点优化税务系统,以防止逃税、漏税发生。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9] 将明星涉税信息进行编码,并向全社会公布共享,形成一个完整的税源链条,从源头上对明星纳税进行信息监控。再例如,传统发票有诸多缺点,虚报虚抵现象难以避免。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全网公开性,可以籍此开发数字发票解决方案。
4.3 针对演艺行业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同领域先进经验,建立有行业特点的税务监管模式。例如,借鉴美国好莱坞的完片监管担保模式,即在影视剧制片流程上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形成对影视明星收入从进帐到纳税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4.4 完善税务稽查相关规定以打压逃漏税空间
可在政策上要求影视明星个税必须由制片方代扣代缴,将代扣代缴的各种税务收支信息以及银行交易记录汇总到税务征管信息平台,籍此避免代扣代缴中的漏税 ;还可建立税务征管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由公安和金融监管部门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银行账户等信息。教卫医等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等资产,有关登记机关要查验完税凭证,同时加强影视行业自律。
4.5 在法律层面完善个税有关法律规定
在立法上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经验,设立逃税罪及增加反避税条款,并加大对检举人和逃税人的奖惩力度。以美国法律为例[10] ,对逃税实行有奖举报,举报者最高可获30%税额奖励。逃税罪在美国是联邦犯罪,要受到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而我国在执法实践中对逃税行为惩处力度偏弱,检举人举报上亿逃税额最高仅可获得奖励10万元①,和逃税人的巨大获利相比,检举人得到的奖励显然微乎其微。这将不利于鼓励公民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线索积极检举有关逃漏税行为。
4.6 强化社会个人信用体系以形成依法纳税的 良好风气
参照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对纳税相关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11]。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使拥有不良纳税记录的人在贷款、购房、求职、交通出行等受到影响,以此加大逃税人的失信与道德成本,使之形成依法纳税的内在约束力。
5 总结
本文从我国影视圈逃税乱象分析入手,对影视明星逃税的手段、原因及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漏洞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相应改进建议。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个税纳税人规模将持续增大,国民收入两极分化问题也会日益突出,个税在我国增加财政收入,均衡公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地位会更加凸显。2018年6月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改革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议[12],并在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国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后迎来的第七次大修,彰显了我国个税立法理念的巨大进步,这无疑将是一场值得期待的个税改革。
注释:
①依据2007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查实的偷漏税案件检举人按六个标准进行奖励,最高数额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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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佳 .冯小刚等明星大撤离!霍尔果斯上百家影视公司注销,报纸版面都不够用了 ...[N].环球时报,2018-10-07(10).
[3]胡陽,黄礼丹,孙健慧.注册在“避税天堂”的公司确实能避税吗?——基于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8,33(05):67-77.
[4]影视明星涉税现象三问[J].中国总会计师,2018(06):14.
[5]张明月,李维刚.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分析[J].经济师,2018(08):108-110.
[6]赵金梅.“互联网+”下税收征管共享模式构建——基于税务共享服务生态圈[J].财会月刊,2018(23):167-171.
[7]钟继成.明星涉税问题应该如何治理?[J].吉林人大,2018(07):37-42.
[8]吕阳.工业4.0背景下大数据技术与税收管理关系刍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8,23(03):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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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荣伟.让人望而生畏的美国国税局[J].税收征纳,2018(10):54-56.
[11]章睿.给影视明星逃税行为套上法外“紧箍咒”[J].上海企业,2018(06):62-63.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J].交通财会,2018(10):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