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惠
内容提要 立法文本的内容为法律规范。立法文本架构有其自身特点,法律规范也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各国的立法文本都有规范功能,但对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则不尽相同。基于立法语言规范功能的相同和具体规定的不同,本文试图探讨法语立法文本翻译过程中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翻译策略。
自全球化进程开始,法律翻译对国家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当属英语法律翻译的实践与研究最为丰富多样,这和英语在全世界的广泛使用密不可分。法语法律翻译的实践在我国出现得并不晚,也并不少见,但其研究直到近几年才引起学者们的兴趣,并且这些研究都来自于法语学界,内容包括对世界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法国《民法典》,研究视角主要基于法律法语的语言特点或翻译过程中的某些方面。本文希望从法国《民法典》立法文本的角度分析,探讨法语立法文本的汉译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并期冀得出翻译策略。
立法文本是指法律制定后形成的文本。在法律领域形成的所有文本中,最具有典范性和影响力的文本为立法文本,其内容的表现形式为立法语言。这是因为“立法语言能为法律术语和法律基本用语作最高层级的定位,确立立法句法的稳固性,构成法律文本风格,并以此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语言和学术语言的使用。”①刘红婴.《法律语言学(Legal Lingusticis)》.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11页。
具体到立法文本的翻译实践,我们首先关注立法文本架构:“立法条文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一)法律规则。一个严谨的法律规则都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可能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也可能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若干要素);(二)法律原则。在法哲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三)对规则的规定。有一些规定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法律规则,它们本身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四)附属性条文,比如法律生效的时间,条件等。”②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9—213页。由于法律规则和原则是法律规范的主要部分,以下仅列相应条款说明其一般类型。
Article 20-3Dans les cas visésàl'article précédent,nul ne peut répudier la nationalité françaises'il ne prouve qu'il a par filiation la nationalitéd'un paysétranger.
在前条所指情况下,任何人如未证明其已依血统而有外国国籍,均不得放弃法国国籍。③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
Article 6On ne peut déroger,par des conventions particulières,aux loisqui intéressent l'ordre public et les bonnes moeurs.
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④同上,第1页.
第20-3条第1款是关于“放弃”原始法国国籍的规定,其中包含了假定条件要素,即“dans les cas visésàl'article précédent”(前一 法条 所指 情况)和“s'il ne prouve qu'il a par filiation la nationalitéd'un paysétranger”(没有证明已依血统而有外国国籍);行为模式即“nul ne peutêtre répudier la nationnalitéfrançaise”(不得放弃法国国籍),此处没有涉及法律上的后果,诸如判处徒刑、罚款等,将由其他法条进行规定。第6条规定的是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不涉及具体情形。
我们再来关注立法语言在词语层面的表现。“在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采用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基本用语中,要有起灵魂统帅作用的核心词语。核心词语是表述法律规范时最为重要的语言材料,支撑着法律文本构架的主脉。”⑤刘红婴.前揭书,第117页。立法语言的核心词语,依据其用途,可以分为(一)赋予权利或权力:享有,有权,可以;(二)规定义务:应当,必须;(三)限制行为:严禁,禁止,不得。⑥同上,第117—120页.立法语言的这三种核心词语的功能也与法律作为最高也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这一性质相一致的:规定某一人类活动或行为是可以做、必须做,还是不能做的。
立法文本在整体架构和词语层面的表现出了比较直观的特点:三种立法核心词语和四种立法条文,这对于具体的翻译实践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同时,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也有助于对立法文本这一翻译对象的深刻认识。
法律作为普遍存在的规范性产物,规范人们的活动或行为是:可为、应为或勿为。作为立法语言的内在性质和要求,不同国家通过不同语言表达法律作为规范的具体要求。下表中法语立法核心词语是笔者根据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的法律条文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表达方式进行的总结。
表1 立法核心词语汉法表达方式对比
立法文本中三种可为、应为和勿为的规范性功能在不同的语言体系中有其不同的表达方式。汉语主要是通过情态动词来实现,法语则常见被动句式。这一表现的差异也与汉法两种语言本身的特点有关。
我们知道,法律条文类型包括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规定以及附属性条文。同时,立法文本作为官方规范性文本,一些特定的语句模式也逐渐成为其套用句式。而这些句式也和法律条文所必须具备的功能是分不开的。
例如,根据法律语言学者刘红婴的总结,在汉语立法文本中,特定的语句模式主要表现为:“的”字短语、“对于”句、“以下”句、“或者”句、“是”字句、但书等。每一个固定的语句模式都有其对应的功能:“的”字短语和“对于”结构适用于表述假定条件;“或者”、“以下”用于并列或列举,在表述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时常用;“是”作为表判断的动词做谓语,在立法语言中,“是”字句当作立法表述的特定模式,一是用于概念界定,包括法律术语的界定和其他概念的界定,二是进行一般性的说明;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此外,立法文本还多见反义表述“非……不”或“未……不”模式。这一双重否定句式加重了勿为模式,同时包含例外情形。⑦刘红婴.前揭书,第131—143页。请看以下汉语立法条文实例。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同样,法语的立法文本也需实现同样功能的表达,即表示假定条件及其若干情形,对概念进行界定或解释,排除例外情形。下表中常见的立法法语表达方式也实现了表述此类法律要素的功能。
表2 立法语句不同用途的汉法表达方式
例如:
Article 17-5Dans le présent titre,majoritéet minorités'entendent au sens de la loi française.
在本编中,“成年”与“未成年”均按法国法律的意义确定。⑧罗结珍译.前揭书,第7页。
Article 19-3 Estfrançais l'enfant néen Francelorsquel'un de ses parents au moins y est luimême né.
父母本人至少有一人出生在法国,他们的出生在法国的子女为法国人。⑨同上,第8页。
Article 105 A défaut dedéclaration expresse,la preuve de l'intention dépendra des circonstances.
在没有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有上述意图的证据,依具体情形而定。⑩同上,第46页。
Article 16-3Ilne peutêtre portéatteinteàl'intégritédu corps humainqu'en cas de nécessitémédicale pour la personne ouàtitre exceptionneldans l'intérêt thérapeutique d'autrui.
Le consentement de l'intéressédoitêtre recueilli préalablementhors le cas oùsonétat rend nécessaire une intervention thérapeutiqueàlaquelle il n'est pasàmême de consentir.
只有出于本人治疗之必要,或者在特别情况下为他人治疗之利益有此必要时,才能损害人体的完整性。
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必要进行手术治疗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意思的情形之外,损害人体的完整性应当事先征得本人同意。⑪罗结珍译.前揭书,第4页。
第17-5条和第19-3条分别通过“s'entendre”和“être”规定了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成年/未成年”,“法国人”)的定义方法;且后者中的“lorsque”承接了得以具有法国国籍的情形之一,即“l'un de ses parents au moins y(en France)est lui-même né”(父母本人至少有一人出生在法国)。第105条和第16-3 条中则涉及了较多的例外情形,通过“àdéfaut”、“en cas de nécessité”、“àtitre exceptionnel”、“hors le cas où”引导,其中第16-3条第一款中还通过双重反义表述“ne peut...que”强调了勿为模式“Il ne peutêtre portéatteinteàl'intégritédu corps humain”(不能损害人体的完整性),并引出例外情形“en cas de nécessitémédicale pour la personne”(出于本人治疗之必要)或“àtitre exceptionnel dans l'intérêt thérapeutique d'autrui”(为他人治疗之利益);第二款通过“hors le cas”引出了事先取得本人同意意思表示的例外情形。
上述两种方法涉及一个完整法律条文的某些方面:词语及法律要素结构;涉及整合法条各部分时,我们也可以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得到某些启示。
规范性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结构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而规范性法律原则则至少包括行为模式一个要素。通观上述法条结构,我们发现,在涉及多个规则要素要素时,法语句则倾向于通过一个整长句表示一个规则,中间一般没有任何停顿,偶有插入语,且各个要素之间通过关系代词连接;而用汉语表述法条时,中间则多有停顿,且一般按照“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顺序进行排列。这是因为,对于汉语而言,“一般来说习惯于按照事物发生的整体顺序,确定先有因后有果,先假设后可能,先条件后结果,先让步后转折,先目的后行为的逻辑顺序。因此,在主从复合句中,汉语习惯于将含有状语成分的句子前置。”⑫潘国文.《汉英语言对比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80页。同时我们发现法语的句式则比较灵活,不一定都是条件表述在先,有时法律后果在先,例如第19-3条中法律后果“est français”(是法国人,即具备法国国籍)在先。因此,对于法条的法译汉时,可以根据条文本身的逻辑结构,将假定条件放在前面,其次是行为模式,再次是法律后果。例如:
Article 21-23Nul ne peutêtre naturalisés'il n'est pas de bonnes vie et mœursous'il a fait l'objet de l'une des condamnations viséesàl'article 21-27 du présent code...
任何人,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活道德,或者受到本法典第21—27条所指的有罪判决,不得加入法国国籍……⑬罗结珍译.前揭书,第16页。
因法语法律条文用一个整长句囊括了假定条件(两个)及法律后果,且假定条件并列表示在句末。译者在处理长句时,将其拆成分句,分别表示“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类似的还有第20-3条,第19-3条及16-3条的译法。但在某些情形下,如法语条文以较多插入语的形式而成的散句,则可以根据汉语的表达习惯而译成一整长句。例如:
Article 6On ne peut déroger,par des conventions particulières,aux lois qui intéressent l'ordre public et les bonnes mœurs.
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⑭同上,第1页。
前文所列举的翻译方法基于立法文本作为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文本的普遍性质,但不同的语言用与其语言相适应的方式来实现立法语言的内在功能。下文将分析翻译中如何处理观念性差异。
翻译意味着文化交流,立法翻译也不例外。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在其翻译过程中也会遇到文化差异问题。立法文本作为一个国家制度的集中体现,相较于公证合同等实用文本,其翻译更需着眼法律文化的不同。正是基于此,“西学东渐以来,法律译作一直是各种翻译作品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翻译的价值至少有二:其一它推动了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其二它促进了中国语言文字的发展和译学研究的发展。”⑮屈文生.《法律翻译研究的视角与思路——对法律翻译若干重要方面的梳理和理性评价》.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250页。那么译者又需采用怎样的翻译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翻译的价值呢?
在法律翻译中,“目标读者的认知世界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译者可以根据读者的认知能力,通过合适的方法,设计出便于读者理解和学习的目标文本”。⑯Vallérie Duillon.«Droit comparépour traducteurs:de la theorieàla didactique de la traduction juridique».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Sémiotique juridique.2015(28):p.99.对于文化差异性质概念的翻译,常见的手段有借用、字面翻译、新词、描述法等,但对于立法翻译,笔者认为,常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有二:一是采用新词,二是穷尽新词方法不能时,选择解释法。
“在进行法律翻译时,也要在目标语境中传达可以成为比较对象的概念……在遇到有法律文化差异的时候,译者此时不能等着一个现成的对等法律概念。”⑰Ibid.p.99.我们在法国《民法典》的译文中可见这样的例子,需要译者进行“创造性”的翻译。
例如:
Article 299La séparation de corps ne dissout pas le mariage mais elle met fin au devoir de cohabitation.
别居并不解除婚姻,但终止同居义务。⑱罗结珍译.前揭书,第89页。
上述法条涉及婚姻。“别居”是我国日常生活中没有使用过的一个概念,根据该法条的说明,这种“别居”类似我们日常所说的“分居”或者“异地”。译成“分居”或“异地”的确容易让中国读者理解,但中文语境中的“分居”或“异地”并非如“la séparation de corps”一样是强制性规范,更多的是当事人自愿行为;而法语的“la séparation de corps”(别居)则是“一种始创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的制度,因教会法禁止离婚,故设别居作为补救措施,该制度在欧洲推行了数百年并沿袭至今。”⑲周振想.《法学大词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第641页。因此,这一制度从诞生之初就具有规范性特点,与“分居”和“异地”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法国的社会生活、家庭观念以及社会舆论对于同性恋现象、男女关系、婚姻制度等都与中国的情形大不相同。基于此种因生活实践、历史渊源及法律文化差异的不同,翻译时应避免使用中文语境里已有的词汇。另外,就翻译的功能而言,选用现有近似对等的词汇,因为“归化手段不太具备改变读者的认知力”⑳周红民.《翻译的功能视角:从翻译功能到功能翻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第86页。,读者容易将其与熟悉的事物混为一谈。
当翻译中遇到概念特别近似却又有明显的细微差别时,对源语概念进行解释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标题为“Des actes de l'état civil”,译者将其译为“身份证书”并作出注解:这里所指的“身份证书”(acte de l'état civil)不是通常所说的“身份证”(carte d'identité),而是指一个人的户籍登记(表),是有关自然人身份,包括出生、婚姻、死亡等最重大事情的文字记载,由公共权力机关以当事人所做的申报为基础登录于(专门的)“登记簿”。[21]罗结珍译.前揭书,第28页。译者在注解中特意提请中国读者注意将其与我们所熟悉的“身份证”区分开来,给出法语原文作对比并详情解释。此处这一说明,针对的是相似但明显不同的法律制度,对法律知识的依赖尤为明显。
本文借助立法语言学的有关知识,探索了法律立法文本汉译的规范性用词,结构和句式方面的翻译策略,即立法文本规范用词的对等转化;根据句子成分的功能进行短语和句式的转换;也针对差异问题,参照常见翻译方法,指出对立法翻译行之有效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