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郎玉珍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体制结构改革的关键时期,作为国之根本的第一产业农业,也迫切地面临着转型和优化升级。解决我国农业发展、农民富裕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逐步实现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变。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都一直致力于农业转型的探索与实践。上世纪80年开始实施的承包责任制,解决了我国绝大多人口的吃饭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我国相当大一部分地区的耕地资源分布零散,劳动生产率难以得到有效的提高。为彻底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我国陆续开始在一部分试点地区进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延续了之前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国策,鼓励农民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积极地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农业产业转型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传统农业正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型。但规模经营是一把双刃剑,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具有显著的边际效应,过大规模的农业产业经营,不仅会浪费大量的稀缺资源,也不利于农村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规模经营是一种适度的产业经营,农业产业规模也是法律制度约束框架下适度规模。本文从农业规模经营的效应分析入手,分析了法律约束与农村规模经营之间的相关性,并系统分析和阐述了农村规模经营法律约束对于我国农业转型的多方面影响。
经济学理论认为,适度的产业规模会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农村适度的规模经营克服了传统小农经营的弊端,使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框架下的流转,显著提高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也有助于农民尽早脱贫、实现共同富裕。实施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后,零散的土地生产要素规模扩大,土地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在时刻发生变化,带来了内部的规模经济。拥有更多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带来了一定的市场聚集效应,会使其劳动力成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投入成本显著降低,带来了明显的外部规模效应。在目前我国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地位,农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可以证明整个农业产业的生产经营也存在规模效应。农业产业的规模经营也符合规模报酬递减规律,(如下图1所示),设I 为社会生产要素的投入量、Q 为产出量。在社会生产力保持在既定的水平条件下,对某一项或多项生产要素追加投资,会带来整体社会产出规模的递增;随着生产要素的不断增加,社会产生的规模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当总的投入量为A 时,此时生产要素投入带来的边际效应逐渐显现出来,此时产出的增加速度和规模要大于投入的速度和规模;持续投入生产要素到B 点,此时生产要素投入的边际效应达到了最大化,边际曲线AP 达到了峰值;此时继续追加生产要素的投入规模,总体的产出规模仍旧会增加,但由于追加生产要素而带来的产出边际效应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并且边际效应值不断减小至零,规模产出达到了最大值;如果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超过了C 点,此时即使再投入生产要求也不会带来规模效应的增加。
从2000年-2010年的十年间,我国整体的耕地规模呈现出下降趋势,而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却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在农业产业的转型与发展中不能够通过增加土地资源或劳动力资源方式,获取更大规模的经济产出,只能够更依靠增加技术、资本等其他资源的方式扩大农业的投入产出比。从2010年至今,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带来的边际效应趋近于零,即使在增加过多的要素投入,也不能带来显著的规模效应。规模经济是由于生产规模的增加而带来的固定生产要素成本下降的一种经济现象,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和产出也符合这一基本的经济规律。假定农业生产要素从I1增加到了I2,而带来的农业产出由Q1变化为Q2,当规模报酬处于递增阶段时有:
图1 规模经营报酬递减规律示意图
当规模报酬处于均衡状态时有:
当规模报酬处于递减的状态时时有:
因此在农业生产要素投入时,要保证生产要素的投入满足上述公式(1)或(2)的状态,否则过多的生产要素投入,不能够带来规模经营的趋利效果,反而会浪费大量的农业生产要素资源。在实际的农业产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的要素比例变化,会与理论上的变化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整体的趋势变化上会一致。由此可见,农业规模经营是适度的生产要素规模投入,而且在农村生产要素分配及土地经营权转让过程中,还要兼顾农村社会公平的问题。因此,要在法律约束的基础上,控制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规模,避免过多生产要素资源投入而带来的资源浪费,并积极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上的变革转型。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支持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农业产业适度规模经营,而这种规模适度是指时间维度上的适度,并鼓励在具体执行模式上的探索与研究。适度规模是指小型化的、局部的规模化经营,鉴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人口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我国法律制度不提倡过度的农业产业生产要素集中分布。而基于经济学原理的规模效应规律也证明,无限制地投入生产要素并不能够带来同等比例的产出。而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一定比例的剩余劳动力资源,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集中度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完成,我国土地等生产要素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地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2000年以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农业产业的规模经营及生产要素资源的分布与集中,进行了约束和控制。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生产要素资源的集中,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等规模经营问题的法律规范,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规模经营的基本原则、执行主体、执行方式、流转期限等主要问题。国家以法律约束的形式保证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为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及农业的过度转型,提供了基础性的保证措施。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等生产要素的有偿转让和合理流转,以保证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转让生产要素的方式较为灵活,包括出租、转让、转包等不同的方式,这些农业产业的规模经营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由此可见,当前在我国农业转型期间的各类生产要素规模经营,是一种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规模经营。这种经营的规模既要符合经济学意义上的规模报酬理论,又要符合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农村和农民的社会公平,不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规模经营,会对目前我国的农业转型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会有效提高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在当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规模经营法律约束对于农业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变,需要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摒弃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提升现有农业产业的规模,以提升产业规模的方式推动农业的转型。在法律框架约束下的规模经营,能够避免过多及不当的生产要素投入,而造成过多资源的浪费。基于法律约束的规模经营,还能够使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更加地符合经济发展规模,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能够避免农业转型中的极端和冒失。实现农业转型和农民富裕,并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能够完成的,而应该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及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步伐相一致,在保证农民就业和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以提高农业社会劳动生产率为目的,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目前适用于我国农村建设和农业转型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有待健全,实现农村的规模经营及农业产业的转型,必须在法律框架体系下完成,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规模经营法律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适用于我国农村和农业转型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结构,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目标相一致,能够从制度体系上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加速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业转型的关键是要寻找到新的发展突破口,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机制的创新。农村社会经济体制和发展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才能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业转型的源动力。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机制十分落后,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与我国传统的农业产业分散经营模式关系密切。农户的独立经营浪费了大量的农业产业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等。规模经营法律约束是一条提高农村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有效途径,通过整合各类农业相关资源的方式,推动了农业产业的转型和现代农业模式的构建。农户以家庭承包的模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有权利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要素的流转,能够显著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这符合我国地少人多、土地经营权分散的国情。农业生产要素的进一步集中,按照经济学规模效应的原理,一定会带来更多的投入产出比,无论是土地经营权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会因此而获利。推动农业产业的规模经营是一项农业发展机制的创新,但机制的创新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完成,不受法律制度体系约束的发展机制创新,也就失去了创新的意义所在。法律体系约束下的农业产业规模经营,进一步整合了农业生产要素,实现了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我国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尽管这些年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农业仍旧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探求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方式,是实现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传统的小农经济显然是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格格不入的,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框架下,促进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无疑是助推农业发展方式转型的一支强心剂,也是我国在探索农业转型道路上的里程碑。农业产业只有具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销管理能力。对于农户和农业产业而言,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营规模,才具有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市场营销的能力。因此在法律约束体系下的规模经营,能够改善农产品的营销水平和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规模经营法律约束还能够推动农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创新活动往往是在具有一定规模之后才能够实现,农户扩大了农业产业的经营规模,收入增加了、市场方向的把握更加准确了,这样才有更多的实力和精力去推动农业产业的创新。创新是推动农业转型的主要动力之一,包括农业发展方式的创新和技术领域的创新,农业产业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之后,才具有产业创新的可能性,保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此外,农业产业初具规模之后,可以进一步向前后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农业产品的深加工,促进农业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和农业产业的转型。
农业产业是我国基础性产业,也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如何在保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农业转型及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严峻课题。农业转型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而农业现代化则是农业转型的最终目的,实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进程,关键是要打造属于我们自己的农业品牌,并坚持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无论是品牌的构建还是生态农业的发展,都不能离开法律框架下的规模经营,我国传统的小农发展模式,从本质上说是农业现代化所不允许的,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才算真正走上了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然后,转变农业产业发展方式还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我国地少人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现状也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因此农业产业的经营规模不能够无限得扩大,只能够坚持法律制度体系下的适度规模,不能够因为盲目的扩张而导致过多生产要素的投入,及破坏了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原有的公平性。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方式,是一种低碳环保的生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法律框架下的低碳经济更有助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减少农业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更有助于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体系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会对我国农业转型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从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体系、优化农业发展机制创新、推动弄也发展模式转型及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进程等四个维度予以详尽的阐述。规模经营法律约束兼顾了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效率和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体系的公平性,可以加速我国农业产业的转型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