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结构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影响研究

2019-05-08 06:36:46曾传军李晓琴厉梅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 2019年2期
关键词:核心家庭代养主干

曾传军 李晓琴 厉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滋养家庭成员的主要环境。有研究提示,家庭结构对儿童疾病的发生发展有重要影响[1]。目前家庭结构对儿童死亡的影响尚未见报道。本研究旨在通过对5岁以下死亡儿童及其对照组所在家庭结构进行研究,发现可能影响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家庭结构因素,提出一些针对高危家庭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干预措施。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2014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期间在十堰市区域范围内死亡的5岁以下户籍儿童,排除报告系统中死亡原因分类不属于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通讯确认的儿童先天性疾患的5岁以下户籍儿童[2],共计758例符合入选标准,并以此作为观察组。随机选择2016年9月30日前未满5岁、至今仍然存活、没有确诊前述儿童先天性疾患,且家庭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经济文化背景等家庭因素与死亡组相似的儿童758例为对照组,以控制混杂因素影响。

1.2 调查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由课题组组织市内知名的儿科、儿童保健、卫生统计学专家认证商定,自行设计《十堰市5岁儿童死亡家庭因素调查表》。按人口学调查通用的家庭结构分类法[3],结合本研究特点,将家庭结构分为8类:①核心家庭:父母双方,一个或多个孩子;②主干家庭:(外)祖父母,父母,一个或多个孩子;③联合家庭:在主干家庭基础上,祖父母或父母辈有同辈已婚成员共同生活;④单亲家庭:父或母亲一方死亡或离异,另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⑤隔代家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养孩子;⑥同居家庭:男女双方非婚同居,一方为孩子父母;⑦复杂家庭:男女双方非婚同居,双方均非孩子父母;⑧流动家庭:因为打工等原因长期由夫妻一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代养孩子的家庭。后5类家庭通称为特殊家庭。

1.3 调查方法

采取病例对照的问卷调查方法回顾性调查儿童家长。对全市121个乡镇每镇1名妇幼保健人员集中培训后,各自负责所在乡镇死亡和对照儿童调查,统一要求2016年12月1—8日的一周内入户调查完毕。由各县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市级科研课题组。

1.4 统计方法

应用SPSS 19.0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和χ2检验进行统计学分析,以P<0.05表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家庭结构状况比较

观察组中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的所占比例分别为19.8%、50.7%、29.6%,在对照组分别占30.3%、52.0%、17.1%,在两组儿童中平均占比分别为25.1%、51.3%、23.6%。经卡方检验,χ2=39.596,表明家庭结构在两组儿童中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特殊家庭在观察组中明显偏高,而核心家庭在观察组明显偏低,主干家庭在两组分布差距不明显。见表1。

2.2 观察组不同家庭结构及年龄分布

在观察组儿童中,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分别占新生儿年龄段的23.8%、51.3%、24.9%,占婴儿年龄段的12.7%、56.6%、30.8%,占1~3岁年龄段的21.4%、42.7%、35.9%,经卡方检验,χ2=27.270,说明家庭结构在观察组不同年龄段分布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在各年龄段上,随着年龄增加,特殊家庭占比增加明显;主干家庭占比呈下降趋势;核心家庭先降后升又降,变化趋势较为复杂。见表2。

表1 两组儿童家庭结构状况分布情况 n,%

表2 观察组不同年龄儿童的家庭结构状况 n,%

2.3 对照组不同家庭结构及年龄分布

在对照组儿童中,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分别占新生儿年龄段的30.6%、52.0%、17.3%,占婴儿年龄段的29.3%、50.3%、20.4%,占1~3岁年龄段的30.6%、54.1%、15.3%,占4~5岁组的31.0%、52.9%、16.1%,经卡方检验,χ2=1.615,表明不同结构类型的家庭在对照组各年龄段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就各年龄段家庭占比而言,特殊家庭最低,核心家庭较高,主干家庭最高。见表3。

表3 对照组不同年龄儿童的家庭结构状况 n,%

2.4 两组不同家庭结构及年龄分布比较

在新生儿段,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分别占死亡儿童的23.8%、51.3%、24.9%,占对照组儿童30.6%、52.0%、17.4%。在婴儿段,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分别占死亡儿童12.7%、56.5%、30.8%,占对照组儿童29.3%、50.3%、20.4%。在1~3岁段,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分别占死亡儿童23.8%、51.3%、24.9%,占对照组儿童的30.6%、54.1%、15.3%。在4~5岁段,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分别占死亡儿童的13.3%、30.0%、56.7%,占对照组儿童的31.0%、63.2%、16.1%。在上述4个年龄段均表现为:死亡组核心家庭偏少,特殊家庭偏多,主干家庭差异不明显。且在4~5岁组中,这种规律更加明显。见表4。

表4 观察组与对照组各年龄段家庭结构比较 n

3 讨论

3.1 家庭结构的转化与变动趋势

本研究数据显示,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占25.1%、51.3%、23.6%,与1998年人口学资料显示的核心、主干和特殊家庭的36%、48%、16%有明显变动[3]。这可能因为社会变革和经济文化发展,社会成员既崇尚独立自由,却又面临住房、抚养孩子等生活成本的日益增加而不得不延缓脱离父母巢穴的矛盾,加上人口流动、就业不稳定、婚姻观念淡化等,致使核心家庭减少,主干家庭有所增加,特殊家庭迅速增加。本案观察组儿童特殊家庭224例(29.6%),其中,流动、单亲、联合、同居、复杂家庭分别为142,33,21,16,12例,依次占比 63.40%、14.73%、9.38%、7.14%、5.36%。这与对照组相比及与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5]的社会常态数据相比,都明显过高。

3.2 家庭结构对儿童死亡的影响及其机制

吴愈晓等[6]提出,家庭结构影响儿童发展,主要通过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和父母教育参与这两个机制起作用。本研究结果表明,核心家庭对儿童死亡具有抑制作用,特殊家庭对儿童死亡具有强化作用。核心家庭对儿童死亡的抑制作用,可能原因为:与祖辈代养相比,年轻父母有更多的健康教育知识、科学育儿技能和急救措施,或者更多通过网络、媒体、社交获取这些资源的渠道和措施,具有更加温暖、适合孩子健康需要的心理、文化环境和背景,而并非只是简单的生活照护。但也有研究提示,主干家庭中两代人共同代养孩子更加利于孩子成长[7]。特殊家庭对儿童死亡的强化作用可能原因为:家庭经济、居住、文化条件相对落后;对儿童的基本照护不够;对儿童的爱心、关注和接纳不够;对疾病、先天不足、意外等危及儿童生命的危机应对不够及时、坚决等。

3.3 家庭结构对儿童死亡作用强度的原因分析

年龄组越大,特殊家庭在观察组和对照组的构成比比值(OR值)越大,作用强度越大。可能原因为:即使在各种特殊家庭中,新生儿仍主要由父母抚养,其死亡概率与其他家庭类型差别不大。而年龄越大的儿童,由于父母离异、外出务工或家庭重组、被收养等情况,被代养在特殊家庭的几率越大,死亡概率就越大,这与段成荣[8]观点相似。

3.4 基于家庭结构层面降低儿童死亡的举措

应制定并推广儿童生存高危社会因素筛查表,将家庭结构列为其中筛选项目;对特殊家庭结构的5岁以下儿童,在儿童系统管理信息中标记高危、重点随访;通过社区和医疗保健机构,利用宣传画、讲座、视频等对特殊家庭儿童代养人员,重点加强健康教育知识、代养技能和高危识别能力的普及与宣传;鼓励在核心家庭中父母亲自抚养儿童;对困难的流动人口家庭提供公益福利帮助;汤晓晖等[9]提出对单亲妈妈给予特殊关照有助于儿童安全。

此外,由于本研究对象相对的局限性及研究时间段较短,加之混杂因素控制不完全,本研究只提供了一些参考线索,家庭结构与儿童死亡的关联及其强度,尚待今后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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