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靓 武雅斌
自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全球价值链(GVCs)阶段后,经济全球化呈现出GVCs日益深入扩展和优惠贸易协定(PTAs)平行扩散的双重特征。随着服务在GVCs中作用的增强,高于或超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或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PTAs之中。服务议题日益重要的一种解释是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根据WTO数据库公布的数据,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从2005年的2.63万亿美元增长至2017年的5.3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6.42%。但这似乎并不能完全说明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性,而当基于增加值贸易统计进行测度时,问题则变得非常清晰。研究证明,对于所有经济体来讲,直接的服务出口都小于其服务增加值出口。根据WIOD数据库数据测算,2014年世界总出口中41.03%的增加值来自服务部门。随着服务在GVCs中的作用被更多的学者进行测度和衡量,基于贸易增加值的统计可以更加清晰地反映服务在全球贸易中的贡献度。这对服务贸易谈判进程的加快提供了更有深度的解释。
截止到2017年年底,包含服务贸易规则的协定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WTO优惠贸易协定数据库公布的数据,2001年后生效的224个协定中,涵盖服务贸易规则的协定占总数的64.29%,而2001年前的比例仅为10.98%。当前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展现出“区域自由化盛行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被边缘化”的趋势。尤其要重视的是,美国自2017年年底推行国内税改后,对外发起了大规模的贸易限制措施。在造成全球贸易秩序混乱的同时,基于“美国优先”原则,在规则构建领域开启了单边行为模式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0月1日,美国与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加拿大加入此前美国与墨西哥达成的贸易协定,北美自贸协定(NAFTA)更新为美墨加协定(USMCA)。种种迹象表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推动下,正式拉开序幕,服务贸易规则也概莫能外。
USMCA作为国际经贸规则进入重构阶段后达成的第一个区域贸易协定,在服务领域的规则无论是议题的广度还是规则的深度,都是最高水平,已具备了模板化标准。这将会对未来全球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之路产生何种影响?籍此,深入分析GVCs对服务贸易规则的内在诉求,结合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宏观背景,对USMCA服务贸易规则进行梳理,并与此前深度服务规则进行对比,将为理清后续服务贸易规则构建的方向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政策启示。
瑞典国家贸易委员会(2012)提出了“服务化”概念后,OECD、WTO和UNCTAD(2014)的研究表明,服务贯穿于整个价值链,能够提升产品质量并降低成本。Low和Pasadilla(2016)以及世界银行全球价值链报告(2017)进一步探讨了服务的重要性。服务已不仅仅是GVCs的重要投入,而且以不同于货物的方式促进了GVCs的产生,并承担着链接价值链的作用(Jones和Kierzkowski,2001)。
随着多国投入产出表的成功编制,对于服务在GVCs中参与度/贡献度的测量成为学者近年来的研究重点(Hummels, Ishii和Yi,2001; Foster-McGregor和Stehrer,2013; Koopman, Wang和Wei,2014; Los, Timmer和de Vries,2015; Miroudot,2016;等等)。这类测度在分解国内直接服务增加值、国内间接服务增加值以及国外服务增加值的基础上,量化评估了服务在GVCs中的参与度/贡献度。
在现实世界中,对于服务的限制普遍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推动GVCs加速兴起的是服务市场的单边自由化,尤其是发达经济体(Heuser和Matoo,2017)。OECD发达经济体往往给予服务贸易部门的直接投资很高的开放度(Borchert, Gootiiz和Matoo,2014),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仍延续着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二元管理,对服务业保持着很强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一些进一步的研究却为发展中经济体提供了另一个方向的观点,即服务贸易限制的减少,可以提高本土制造业生产率和竞争力。Ju和Wei(2010)探讨了“绕过效应”,即发展中国家在减少服务贸易限制后可以绕过国内低效的服务投入,并通过部门间的关联来促进自身制成品的出口。Fernandes和Paunov(2012)的研究证明,服务对外资的开放能够正向促进智利制造业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并促进制造业的创新。Arnold等(2016)搜集了印度近4000家制造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并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综合指数”相关联,发现服务部门改革同时提高了印度外资和本土企业的生产率,服务贸易自由化综合指数每提高1个标准差将提高本土制造企业生产率11.7个百分点。Liu等(2017)运用经济计量方法分析了服务对制造业显性比较优势的影响,认为国内服务业的发展能明显促进服务密集型制成品的竞争优势,国内服务水平低会促使国家的制成品出口更多地从国外服务的投入中获益。
深度服务贸易协定条款的出现可以理解为,GVCs的深化需要在协定中约束各经济体的边境内措施。其目标是使贸易协定作为“政策改革之锚”(Francois, 1997),并通过标准的协调,降低监管差异带来的成本,促进GVCs的深化。Ishido(2015)研究表明,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制问题,可以促进APEC无缝供应链的形成。Hofmann, Onsnago和Ruta(2016)的研究则试图解决“第三方贸易成本对增加值贸易的影响”和“GVCs和贸易协定的内生性”这两个问题,其计量结果证明,深度贸易协定可以显著提升全球价值链贸易。沈玉良等(2017)的研究认为,数字产品会通过替代和嵌入两种方式重新分配国际贸易利益,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将有助于实现全球价值链的跃升。Cheng等(2016)的研究发现,“纵向贸易协定”的形成顺应了供应链纵向分工的布局,并认为中国应当选择GVCs中存在互补性的贸易伙伴作为优惠协定的对象。
上述研究成果对服务在GVCs中的作用进行了较为深度的刻画和描述,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扎实的量化基础。同时,研究也为各经济体,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从服务在GVCs的地位和作用出发重新审视国内服务业的开放,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经验支持。总体来看,GVCs的深化推动了深度服务协定的出现,而深度的服务贸易协定又反过来促进了GVCs的不断深化、融合。
服务在GVCs中首先是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成为GVCs活动的重要投入”(Low,2013)。随着制造活动“服务化”的深入,更多的资源开始被分配到生产的服务环节。GVCs兴起后,跨国公司逐步将不具有核心功能的研发、设计等服务采取了外包等方式,进而使得GVCs活动出现了独立的服务投入。此外,将服务的异质性与最终产品绑定销售,从而赋予制成品更多的个性化,不仅能够起到“润滑剂”作用,便利货物的销售,还可以增加商品的“个性化”特征,提高竞争力。
为高效地链接地理上分散的GVCs各模块,服务在GVCs中的特殊作用表现为能够有效“链接”价值链各环节,确保供应链的有序运行。其中,运输物流、电信、金融服务对实现GVCs的有机链接最为关键。运输物流确保了供应链网络的高效;电信则有助于GVCs的深度整合,消除地理位置对融入GVCs的障碍;金融可以便利资金转移和支付以及规避风险。
增加值统计展示了一个更为清晰的世界出口版图(见图2)。美国以及卢森堡、英国等12个发达经济体的总出口中,服务增加值已经超过一半以上;而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出口则更加依赖货物部门的增加值,服务增加值的比重低于30%。此外,不同类型的服务增加值对出口的贡献存在很大差异。如美国、英国更加依赖服务的国内增加值,尤其是国内直接增加值,在总出口中的比重超过2/3;而同样是高度依赖服务增加值出口的塞浦路斯和卢森堡,对不同服务增加值的依赖却截然相反,卢森堡服务增加值中接近60%是来自于国外服务增加值,而塞浦路斯国外服务增值依赖程度则非常小,占全部服务增加值的比重不足15%。
GVCs的深化增强了服务的可贸易性,服务投入展现出“国际化”特征,即一国的出口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国外服务增加值。尽管国(地区)外服务增加值占制造业总出口的比重远低于国(地区)内服务增加值,但2000—2014年,所有国家(地区)制造业总出口中的国(地区)外增加值比重均在明显提升(见图3)。在制造业具体部门的出口中,也大都出现了国(地区)外服务增加值日趋提高的现象。如制药业的国(地区)外增加值占比在过去15年中提高了3.18个百分点,汽车和其他运输设备行业则上升了约2个百分点。
从服务增加值的行业结构来看,所有的制造业行业都趋向于依赖类似的服务投入组合。其中,分销服务和商业服务(含计算机服务、专业服务、研发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等)的贡献度最高,合计占服务增加值出口的2/3左右。另外,金融、运输(邮政速递服务)、电信等也是制造业重要的投入,因此,这些部门可以界定为“具有明显价值链特征”的服务。
图1 2001—2014年各类增加值变化额
数据来源:WIOD数据库,http://www.wiod.org/release16。
图2 2014年主要国家(地区)总出口中不同服务增加值的结构
数据来源:WIOD数据库,http://www.wiod.org/release16。
全球价值链的深度整合需要进一步发挥服务在GVCs中的作用,而当前各国在服务部门都还保留着较多的限制性措施。OECD 发布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STRI)显示,各国在不同的服务部门限制水平差异较大,尤其是那些具有明显价值链特征的服务部门,往往都还存在较高贸易限制,如物流服务、法律会计服务、运输服务等(见图4)。这不仅降低了价值链贸易的效率,也使价值链中服务中间品贸易的成本出现了叠加。
图3 2000—2014年各国(地区)制造业总出口中国内和国外服务增加值比重的变化数据来源:WIOD数据库,http://www.wiod.org/release16。
图4 2017年各服务部门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
数据来源:OECD-STRI数据库,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STRI。
鉴于此,GVCs对服务贸易谈判的核心诉求集中在“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并需要新的服务贸易谈判模式来配合”。这要求服务贸易谈判从两个层面来推进:一是各国服务市场准入的继续扩大,尤其是金融、电信、运输、商业服务以及分销等具有明显价值链特征的部门,以促进国内服务增加值和国外服务增加值的提升;二是亟需一套行之有效、协调统一的深度服务贸易规则,以便降低服务提供者因面临不同的管理和监管环境而增加的服务成本,并形成规模化的统一市场。尤其是对于最具代表性的新领域——数字贸易领域,新规则的建立和协调尤为重要。
自多哈回合启动以来,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呈现出“区域自由化进程加速,多边自由化被逐步边缘化”的趋势。2001—2004年,以“北北协定”为主;2005年开始,“南北协定”的数量开始显著上升并超过“北北协定”;而“南南协定”达成的数量则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北北协定”往往是率先在服务贸易规则上有明显的突破和提升;“南北协定”是在北北协定的基础上,对服务新规则做出折中安排;而“南南协定”则基本延续了GATS的框架,内容鲜有突破。
因此,此前一轮的服务区域自由化的发展轨迹可以总结为:为顺应GVCs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诉求,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之间率先达成共识,并在规则领域实现突破,随后,将北北协定中的服务规则作为谈判模板,以高水平市场准入和服务纪律的更新、协调为链接点,通过与发展中经济体达成的南北协定,将规则在区域层面扩展。这些协定一致体现了顺应GVCs的内在诉求、深化服务贸易规则的共性,并具备以下特征:
1.以负面清单模式扩大准入并锁定开放现状
区域自由化在GATS承诺的基础上,努力贯彻“最优实践”做法,市场准入的扩大无论是部门数量,还是部门的开放程度,均有明显提升。负面清单承诺模式秉持“法无禁止即开放”的理念,要求在减让表中列明与核心义务不相符的措施,利用“棘轮机制”将开放承诺加以锁定,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经济体也开始接受这一模式,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便全面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成员涵盖了智利、文莱、越南、墨西哥和秘鲁等发展中经济体。
2.重点关注具有明显价值链特征的部门
服务的异质性需要针对具体部门设定个性化规则,金融、电信、专业服务和海运服务等具有明显价值链特征的服务部门率先成为关注重点:一是金融服务条款、电信条款更加具体。金融服务明确了最低承诺范围的市场准入义务,填补了电子支付和金融数据跨境转移等新问题的规则空白,并将纪律约束逐步扩展到保险领域;强调政府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和审慎性,确保金融服务自由、稳健的发展。二是设立与专业服务相关的资格互认规则,如CPTPP协定纳入了资格互认的对话机制,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则细化了资格互认的程序。三是条款表述从“可以”(may),到“尽可能”(endeavor to),再到“应”(shall),纪律的约束力不断得到增强。
3.着重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支撑GVCs的发展
数字贸易已成为GVCs活动的纽带,而相关国际规则仍处于空白。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首次形成“电子商务”规则。此后,电子商务规则不断丰富,已经成为当前价值链贸易的重要支撑:一是解决数字贸易新业态带来的规制问题。限制政府过度规制的同时,限制跨国公司过度使用其市场主导地位,鼓励中小企业的参与。二是限制各类本地化要求,限制禁止信息自由跨境流动、要求计算设施位置位于境内以及披露源代码等行为。三是传统规则数字化转变,例如,要求给予电子签名与实际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发展、适用法律法规、立法程序和近期的立法发展以及适用的技术标准等领域密切开展国际合作。
4.提高透明度、协调统一监管以降低服务成本
透明度义务和国内规制纪律着力解决“事实上”的歧视。第一,透明度义务的全面提升主要包括:保护商业利益,确保外国企业的评议参与权;细化公布程序性要求,详细规定新法律法规公布的方式和时间等;明确联络点义务,对政府“授权”制定了一系列涵盖申请到批准的义务要求。第二,国内规制纪律重点协调、约束各国服务管理措施,规定更为细致,包括:明确将国内规制义务扩大到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要求政府采取最低的干预力度来实现政策目标;对需要批准的服务制定完备的程序要求;加强监管合作,促进监管一致性。
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力来自GVCs的内在诉求这一“自然作用力”,而世界经济再平衡启动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则开启了政府主导的、以调整甚至是重塑GVCs为目标的“区域主义”模式。USMCA的快速达成,暗示了美国区域主义的对象以“价值链联系紧密程度”为标准。 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数据,2017年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双边服务贸易额占美国对外服务贸易总额的14.21%,远高于与英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同时,2014年美国国内服务增加值的出口中,加拿大是第一大出口市场(6.84%),墨西哥排名第六(2.98%)。此外,从美国对国外服务增加值的依赖程度来看,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服务增加值分别排名为第一位(14.02%)和第五位(7.97%)。这凸显了加拿大、墨西哥在GVCs中与美国的紧密联系(见表1)。
USMCA的达成同样也顺应了GVCs中服务作用不断提升后对高水平服务规则的诉求。美墨加三方以负面清单方式承诺的市场开放均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尤其体现在分销服务、商业服务、金融、运输等具有明显价值链特征的部门。与此前的区域自由化成果相比,USMCA更加体现了“约束力与执行力的强化”和“新领域规则的突破”。
USMCA首次以“数字贸易”取代“电子商务”作为数字贸易相关章节的标题,进一步明确了数字贸易的内涵,避免陷入“以网络交易平台为支撑的在线交易”的误解。同时,以数字贸易为核心,在与服务贸易相关章节中设定纪律或条款,改善了原有规则无法适应数字贸易的现状。USMCA在涵盖此前所有高水平数字贸易纪律的基础上,新增了以下内容[注]对USMCA协定内容的分析与梳理基于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公布的正式文本,参见: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united-states-mexico。以进一步约束政府行为、确保公平竞争,并保护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表1 2014年美国服务增加值前十大出口/进口国别结构一览表
资料来源:WIOD数据库,http://www.wiod.org/release16。
(1)新增“网络安全”、“公开政府数据”以及“交互式计算服务”条款。“网络安全”条款鼓励各方共同应对网络威胁带来的问题,确保对数字贸易的信心。“公开政府数据”要求各方在最大程度上公开政府数据,鼓励各方政府以电子形式,提升行政透明度。“交互式计算服务”条款则要求“任何缔约方在确定与信息存储、处理、传输、分配或由该服务造成的损害责任时,不得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将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视为信息内容提供者,除非该信息完全或部分由该提供者或使用者创建或开发”[注]这意味着,由其他人或实体创建或开发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如谷歌或脸书)提供时,如果该信息造成潜在的损害责任时(非刑事犯罪的损害名誉、隐私或进行恐吓等),各方不得将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视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除非他们积极参与该信息的创建。。
(2)新增“提供增值服务条件”条款。该条款规定,如一缔约方直接对增值电信服务进行规制,那么在没有适当考虑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技术可行性的情况下,不得对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提出与公共电信服务提供者同样的要求,且有关的资格、许可、注册、通知程序等都是透明和非歧视的,并且不得提出诸如对公众普遍提供等要求。
(3)在跨境服务贸易章的定义中,以脚注的形式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章的纪律也适用于“采用电子手段”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的服务,实现已有规则的数字化升级。尽管美国赌博案的专家组早已支持了这一观点,但这是第一次以文字的形式在协定中予以明确。
USMCA规则在更加务实的基础上,对已有纪律加以扩展或加强,以确保协定条款的执行力。
(1)在跨境服务贸易章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定义条款中,对政府层级做了明确性补充,将“地方政府”列出,并规定“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应当是不得低于同类情况下的最好待遇”;对于“不符措施条款”,如果一方认为其他成员的措施对其跨境服务造成实质性损害,可进行磋商,不论该措施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层面。
(2)新增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停止”(stand still)条款,为后续市场准入设定明确的起点,即以NAFTA达成时各方保留的限制为基准点。而且与一般PTAs跨境金融服务的正面清单方式的一贯做法不同的是, USMCA首次将棘轮机制中的“停止”要求适用于跨境金融服务,展示出提高金融服务自由化的雄心和决心。
(3)新增“国有企业”条款,明确规定不得对国有企业给予更优惠的待遇,以此进一步保障业内的充分竞争。此外,还新增了“执行”条款,明确各方主管机构有义务保障章节内特定条款的执行,同时赋予他们制裁权。让各方电信主管机构参与协定的执行保障,将确保协定义务的可执行性。
USMCA在第32章(例外和一般条款)第32.10条增设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该条款规定,如协定一方计划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FTA,应提前通知,协定其他成员有权利选择退出协定。尽管该条款没有直接与服务贸易相关,但却是首次在PTA中出现,且指向明显,未来很有可能进一步充实规则并扩展至服务规则领域。该条款非常直观地体现了当前在多边谈判无法推进、各方转向区域层面谈判的过程中,美国完全基于自身利益所展现出来的区域主义。美国希望通过这一做法,选择性屏蔽其他重要经济体,确保其理念能够不断复制、推广,在后续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进程中掌握主导性话语权。
自WTO成立至今,服务贸易规则体系的更新与发展主要依靠的是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一路径,而高水平区域服务贸易规则的形成依靠的是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的推动。这集中表现在新规则和更具约束力条款的演变路径以及“北北协定的率先达成和南北协定跟进”上。随着服务在GVCs中作用的逐步显现,发展中经济体对待服务贸易的立场也有所转变,开始逐步接受高水平规则。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南北协定都纳入了金融、电信等领域的高水平纪律,发达经济体之间形成共识的规则逐步在区域层面扩展。
USMCA的达成预示着,未来区域服务贸易规则深度发展的重点将主要集中在数字贸易等新规则的达成、具有价值链特征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扩大、规则纪律的强化以及各成员国内监管措施的协调上。由于WTO当前所面临的各种危机,未来全球服务规则的构建与发展将可能继续延续区域层面推进的模式。规则制定的主导力量仍将是发达经济体。但突出的变化是,世界经济再平衡的启动,服务贸易规则构建将从此前“区域自由化”进入美国单边主导的“区域主义”阶段,即不再完全遵循GVCs已有的全球格局来深化服务贸易规则,而是屏蔽其他重要经济体,选择在GVCs中紧密联系的、“志同道合”的贸易伙伴,在区域层面推出美国主导的服务贸易规则,提升美国在GVCs中的地位并重振美国经济。
未来美国在服务贸易规则构建的具体路径已基本清晰:首先选择GVCs中联系最紧密的墨西哥和加拿大,通过更新NAFTA,将对其国内习惯做法协定化、模板化;随后与另外两大区域价值链的核心欧盟(包括正处于脱欧进程的英国)、日本,开展贸易谈判,形成系统、统一的规则;逐步纳入其他发达经济体和经挑选的发展中经济体,扩展服务规则体系的涵盖范围,必要时,可重拾TiSA谈判、重新加入并更新TPP协定;最终,将其主导的服务贸易规则推向多边平台,抑或直接在WTO之外形成新的多边服务贸易体制。
对于中国来讲,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是未来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中国服务增加值在中国总出口的比重仅为30.53%(2014年),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在当前区域贸易规则加速推进的新形势下,中国的总体战略应当为:积极融入服务贸易规则构建的进程,争取融入中国元素,并根据国内实际制定具体路线图,提升中国服务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国内制造业的高水平发展。
在总体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核心关注以下几点:第一,日本、德国、韩国、荷兰、法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等经济体是中国在GVCs中联系紧密的贸易伙伴,目前RCEP、中日韩FTA正在进行中,中韩FTA第二阶段谈判(聚焦于负面清单模式的服务和投资开放)也已启动。中国应立足东亚区域价值链,加速推进区域高水平服务贸易规则建设,并积极开辟与欧盟的谈判渠道。第二,当下美国力推的区域服务贸易谈判涉及的新议题日益增加,纪律日趋严格,在具体谈判方案设计中,应重点关注逐个议题利弊的平衡、议题之间的平衡、高水平开放和国内发展水平的平衡,以及高规则纪律和国内监管能力的平衡,明确攻防利益,实现国内服务业在逐步自由化中的高质量发展。第三,对于日益重要的数字贸易议题,中国在已有《网安法》《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及法律法规的数字化升级;在维护网络安全、确保重要数据、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有序开放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第四,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涉及与货物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以及竞争规则的相互协调,这将对国内市场开放和政府监管能力提出挑战。中国应在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开放水平的过程中,着力借助已经设立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试先行”、“复制推广”的功能,作为中国服务高水平开放和高标准规则的压力测试平台,为后续未来谈判提供坚实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