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一些农民迫于农村生活贫困就开始进城寻找工作,但国家不允许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就业,称之为“盲流”,实行坚决的迁返政策。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废除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农民成为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自由人”。虽然,农民可以在承包地上自主种植了,但由于农村地少人多,收入有限,难以较快地改变生活贫苦境况。同时,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建筑业、制造业、矿山等急需大批工人,这给农民进城就业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岗位。于是,大量农民为摆脱贫困,改善生活,进入城市,寻找适合的职业。但综观农民工进城就业历史,其发展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从拾遗补缺,做临时工,当非正规企业职工,到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的演变过程。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也先后经历了从限制、歧视到全面开放三个阶段的变化。经过40年的渐进性改革,在劳动就业方面,全国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劳动力市场准入问题基本解决,农民工大致可以与市民群体一样平等就业,这为农民工市民化奠定了经济基础。现以2013年11月和2016年10月两次全国范围内的1690位农民工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劳动就业公平与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过程作些分析探讨。
在改革开放前,劳动力城乡分割的情况下,农民是没有选择就业机会的权利,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工进城就业后,获得从事非农职业的机会,但由于受教育年限较少,缺乏专门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在就业机会平等、劳动过程规范、劳动报酬公平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大多数农民工来自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乡村,外出就业主要依靠血缘、地缘关系,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找到第一份工作,以至形成了在某一流入地以某地人为主的打工群体(如广东的平江村)。李强在2002年对农民工的调查的情况表明,有60%的农民工在城市找到工作是通过朋友、同乡和亲戚等关系介绍的,通过媒体的只有1.2%。[1]蒋月在2004年的调查中通过媒体广告和网络求职的也只有20%。[2]2013-2016年的调查表明,40%以上的农民工获得职业的途径主要靠老乡朋友亲戚介绍,自己联系寻找和获得职业的占26%,15%的人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职业,只有7.5%的人通过职业中介所,其他途径包括媒体等仅占9%。这说明农民工初次外出就业信息非常缺乏,很少是通过现代媒体信息寻找职业,即使现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所很多,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获得职业的成功率也不高。当然,随着现代信息传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工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信息闭塞状况目前有所好转,但传统的亲朋关系、地缘关系依然在农民工寻找职业的过程中占主要地位。(见表1)
表1 农民工获得劳动岗位的主要途径(2013-2016)
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出来打工也没有什么专门的技术特长,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职业层次较低。2013年,农民工从事第二产业劳动的占56.8%,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42.6%。[3]2016年,农民工从事第二产业的占52.9%,其中,制造业为30.5%,建筑业为19.7%;从事第三产业的占46.7%,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为12.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11.1%。[4]2013-2016年的调查也表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及比重与全国农民工差不多,大多数农民工在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业工作,从事较为简单的非专业技术劳动,其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在文化程度要求较高的电子机械工作,老一代农民工主要在文化程度要求较低的建筑、治安保卫行业工作。(见表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下来的一种劳动契约。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企业工作,因而一些企业采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以逃避政府监管,由此,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刘林平在2010年对珠三角2045位农民工的调查表明,已签订合同的占64.79%,未签订合同的占33.90%,不清楚的占1.91%。[5]而农民工因法律意识淡薄、急于就业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13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41.3%,2016年为35.1%,[6]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原因是什么?值得深究。根据2013-2016年的调查,农民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人数在约在55%左右。(见表3)
表2 农民工城市就业的行业情况
表3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规范的劳动合同既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农民工的约束,因为合同履行本身就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新型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劳动法》真正成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
一般来说,本地居民就业后,不会轻易变动劳动单位和劳动岗位,而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工作性质较为简单,变换工作单位容易,而且工作变换的频率较高。根据刘林平的调查,“农民工平均入职年限为2.92年,自外出打工以来,平均每年换工次数为0.426。”[7]造成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因是劳动报酬较低和劳动环境较差等。(见表4)
表4 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变换情况
随着工资收入提高,企业劳动环境改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增加,农民工变换工作岗位的次数在逐年下降。但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流动频次有所不同。2013-2016年,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平均高4个百分点;换过一个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比老一代农民工高一些,2013年高6%左右,2016年高1%多,可能的原因是新生代农民工对工资收入的期望值和劳动环境的要求较高,不愿吃苦,做繁重的体力劳动,因而频繁更换工作岗位。
劳动条件包括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三个方面,而且,这三方面是互相关联、互相影响的一个整体。
1.农民工的工作劳动环境。一般来说,劳动环境的好坏与企业的性质和规模有关,农民工大多在非正规企业就业,劳动环境相对较差,同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20世纪80-90年代,农民工劳动环境恶劣的情况经常出现,是造成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8]2004年以后,在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有所好转,但个别地方严重危害农民工身心的健康状况依然存在。当前,农民工的劳动环境随着企业的发展有了明显改善,我们的调查表明,有40%农民工认为所在企业的劳动环境“很好”和“比较好”,认为“较差”只有8%左右。(见表5)
表5 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情况
2.农民工的劳动强度。 劳动强度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劳动时间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程度。劳动强度从表现形式看,包括一定时间内的手脚动作次数,眼睛的集中注意力程度和精神紧张的专注程度三个方面。从总体情况看,在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基本在合理范围之内,52%以上的人认为劳动强度一般,可以接受,40%的人认为感到工作很累和比较累,也有部分人认为工作比较轻松。但在对一些企业的实际考察中发现,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在流水线工作的农民工,都感到工作压力较大,强度较高,乏味的重复劳动往往使人感到厌倦,工作过程缺乏乐趣,大多数农民工为了多挣钱养家糊口,只能拼命工作,因而极大地强化劳动强度。(见表6)
表6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
3.农民工的劳动时间
由于农民工的职业地位较低,不但劳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而且工作时间也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国务院农民工办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农民工超时加班,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然较多,在深圳市,89.2%的新生代农民工需要加班,56%的人加班时间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9]刘林平2010年对长三角、珠三角农民工调查表明,珠三角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为9.34小时,每周为57.41小时,长三角农民工为9.18小时,每周为55.24小时。[10]2013-2016年调查也反映这一现象的广泛存在,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都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有4%的人甚至每天劳动时间达到13小时以上,只有大约13%的人劳动时间在规定之内。实际上,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但每天超标,而且每周的工作时间更是严重超出。(见表7)
表7 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情况
农民工离开熟悉的家乡进城打工,主要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随着经济的增长、劳动力供给收缩,农民工工资水平也逐年提高。根据调查数据测算,2013年约为2950元/月,2016年约为3600元/月,与国家统计局的的同年数据略微高一点。那么,农民工对工资收入是否满意呢?从2013-2016年调查数据看,农民工对工资收入“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约占26%左右,“不太满意”和“不满意”的约占22%左右,约有一半的人认为尚可。(见表8)
表8 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满意度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企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想方设法地克扣农民工的血汗工资,各种各样的罚款很多,如正点率、合格率等等,导致农民工的收入满意度较低。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农民工对流入地城市的工资收入长期表示不满意,就会发生劳动力外流,导致劳动力资源不足,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农民工进城就业,获得劳动岗位和劳动报酬,既是城市生活的经济保证,也是社会融合的起点。因此,要深入研究农民工社会融合问题,就需要着重分析劳动就业公平与城市职业融入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过程。
人们依据一定的劳动技能和社会需要获得职业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公民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有劳动能力的人,在社会某一生产领域中,为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寻找的一个合适的职业,通过参加某种生产劳动,取得一定形式的报酬或利润,以取得个人和家庭所需的生活资料。劳动岗位(职业)获得对每个公民十分重要,国家应予保护。从国家层面来说,职业获得既表现为要求国家采取积极促进就业的措施,保障平等就业机会的权利,又表现为对抗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从个人层面来说,劳动者要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劳动岗位并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选择是否就业,以及选择就业时的行业、工种、时间、地点、单位等的方面权利。因此,自由地、平等地获得劳动就业机会是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的首要条件。
从劳动就业机会平等与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的关系上看,2000年以前,农民工城市就业主要表现为政策制度上的户籍限制和城乡限制,2000年以后,主要表现为企业在员工录取中的地域标准。已有的调查发现,在同等条件下,本地居民如果作为企业主,选择员工的地域标准首先本地人,其次才是外地人。这种现象,即使在当前企业劳动力供给有所紧张的情况下,招工中的“地域歧视”在一些地区也有所存在。一些企业主认为,当地人在思想交流、管理见解、处事方式等方面很多相同之处,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经营管理,而外来农民工由于地域观念差异及职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劳动岗位中处于劣势地位而丧失工作机会。因此,要实现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不但在劳动就业制度方面要户籍身份限制,而且,在企业招工时也要消除不同群体间的“地域歧视”,这样才能使外来农民工平等就业。
劳动过程规范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环境中工作,劳动强度按行业的通常标准,劳动时间法定。劳动环境主要是指劳动场所中的空气质量、噪音、湿度、温度、光线等因素。在不同的劳动环境下,人的体力和脑力消耗是不一样的;良好的劳动环境不但能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使人心情舒畅,节约体力和脑力支出,在较差的劳动环境下,劳动者就要支出更多的体力消耗和脑力消耗,同时也会增强劳动强度。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其余时间是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有时,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任务紧迫需要加班工作,这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如超时劳动应支付额外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条件与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的关系上看,农民工劳动条件的好坏不但影响着人的身体状况,也同样也会影响着人的心情和工作生活状态,因此,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改善与城市职业融入密切相关。农民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环境良好,工作安全,劳动强度适当,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使其工作的农民工心情舒畅,激发创造性和热爱本职工作。企业按照法定的劳动时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加班加点,使农民工有充足的业余时间,休息、安排家务和文化知识学习,有利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和文化素质提高,进而保证他们在工作时间有更充沛的精力和体力从事劳动。因此,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规定合理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法定是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的重要条件。
人们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保持生活来源和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报酬不仅包括现金形式的工资、实物分配,还包括劳动报酬的延续部分,即退休金及企业福利等。劳动报酬公平合理包括劳动工资按通行的标准进行约定,并足额及时支付,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企业福利的享受等。在工资约定方面,国外通常采用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机制,包括劳动报酬个别谈判机制和劳动报酬集体谈判机制。[11]由于我国还缺乏工资谈判机制,在大多数条件下,劳动报酬及待遇通常由雇主决定,但随着某些行业的劳动力供给短缺,劳动者也有了议价劳动报酬的能力,这在“技工荒”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工资支付方面,国有企业和大多数民营企业都能及时支付,也有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因各种原因存在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这在非正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中表现比较明显。在劳动保险方面,企业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用。但在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只有“裸体工资”,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福利待遇。
从劳动报酬公平与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的关系上看,劳动工资既是农民工延续城市生活的主要来源和重要保证,也实现社会融合的经济基础。但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越高,其利润就相对就越少,反之一样,因此,企业主往往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条件为代价而谋求在经济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并由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工资收入往往被不适当地压榨,使农民工生活艰难,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出面干预,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公平的工资收入标准,以及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从而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公平,为农民工城市融入提供经济支持。
农民工不但是城市的建设者,也应当是经济发展成果的享受者。在农民工劳动就业方面,流入地政府要更新观念,“以人为本”,适应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化转移,从以前的计划式、防范式、损害式管理,转变到支持农民工进城、方便农民工就业,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管理上来,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城市的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一,统筹兼顾外来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之间的劳动就业关系,废除或明或暗的歧视农民工就业政策,不能因户籍或地域原因排斥外来农民工就业。第二,政府应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等项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范围,将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民工劳动权利平等。第三,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政府、企业和社会要提供更多的、便于农民工就业的工作岗位。第四,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地的转移过程,沿海地区的政府和企业在发展新兴产业的同时,也要注重传统制造业发展,毕竟这类企业在当前仍占地方GDP的50%以上,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第一,建立区域性的劳动力市场,方便农民工就业,对农民工进场就职,给予免费。第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农民工劳动就业信息网,充分提供本地的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第三,大力发展职业介绍所,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交流,为农民工就业和转换职业提供服务,对开办职业中介所的机构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费用资助。
第一,加强对企业劳动环境和劳动过程的监督,保护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生产环境勒令改进,对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生产过程和工艺进行督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生产事故,对已发生工伤事故的,要督促企业足额和及时支付工伤赔偿金。第二,加强对农民工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现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企业在非自愿情况下要求农民工加班加点,特别是对个别企业规定的不加班就要扣基本工资问题要限时改正,不得再次发生,以保证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第一,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仅适合本地居民,也同样适合外来农民工;同时,要抓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各类行业、工种的工资发放标准,不断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第二,企业要坚持“按劳取酬”、公平分配原则,工资标准要科学合理;劳动监管部门对企业无故无理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要加强监督,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公平。第三,政府要督促企业按实际人数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对积极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企业适当进行税费减免,以保障农民工经济权益。第四,地方政府要十分重视对农民工劳动工资的按时发放和足额发放,对一些容易拖欠工资的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劳动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劳资纠纷动态监控体系,联动协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农民工群体要增强法制意识,注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依法维权、合理维权。
综上所述,在促进农民工城市职业融入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必须保证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机会平等、劳动过程安全、劳动报酬公平,从而使农民工在城市拥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岗位,合理的工资收入,以体面地延续城市的生活,进而融入当地社会,成为城市新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