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重庆交通大学共享出行实验室 王健 王涛
出行即服务(Mobility as a Service)是最近几年来在全球交通运输领域逐渐流行起来的一个新概念(关于出行)、一种新现象(新的行为与技术)、一套新方案(整合不同交通方式和出行服务)。
这一术语是芬兰智能交通协会桑波·希塔宁(Sampo Hietanen)参照云计算的服务模式(PaaS、IaaS 和SaaS)首次提出并定义的(2014),他在为《欧洲运输》杂志撰写的文章 《出行即服务——新型交通方式?》一文中,把出行即服务描述为通过一个服务提供商的界面来实现用户交通需求的出行配送模式,整合不同交通方式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出行套餐(类似每月的手机合同)。同时,他解释了出行即服务的核心特征:客户需求、服务捆绑、交通方式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作和互连。(了解“出行中心”请参看本刊2019年5 期《什么是出行中心》)
在共享出行实验室王健团队看来,“出行即服务”关注的是运输服务而不是运输方式,将用户(出行者和货物)放在运输服务的核心,为他们提供基于个人需求的量身定制的出行解决方案。对最终用户来说,这意味着可以方便地使用最合适的交通方式,或灵活出行服务选择捆绑的服务。
按照这种逻辑,出行即服务不局限于人的出行,这种方法也适用于运输货物(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因此,许多创新的出行服务,如共享自行车、共享汽车和合乘出行等正在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变革,将多种交通方式整合到无缝出行的序列中,为用户、运输服务提供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带来更多的效益。
出行即服务的基本商业模式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组合出行服务和整合公共交通服务。前者提供某种形式的订阅,也可能是重新打包的服务,通过一个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一个应用程序来使用多种交通方式(包括计划、预订和支付的整个旅程),其社会效益来自于私人汽车数量的减少。
出行即服务理念和实践在世界各地逐渐推广
迈向单一的欧洲运输区域需要一个数字架构将所有运输要素连接起来,涉及数据开放和通用的标准与接口,以及高效、安全的数据生态系统。欧盟成员国设立国家接入点的原因是要促进交通相关数据的访问、交换和重用,以帮助向终端用户提供全欧盟范围内互操作的出行和交通服务:
●安全与保安的卡车停车区(SSTPA)
●安全相关的交通信息(SRTI)
●实时交通信息(RTTI)
●多式运输出行信息服务(MMTIS)
欧盟指令2010/40/EU 通过授权法案的范围内部署各国接入点,国家接入点的列表旨在促进有意参与研究、信息技术开发或提供此类服务的人员之间建立联系。国家接入点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数据库、数据仓库、数据市场、存储库和注册表、web 门户网站等,这取决于相关数据的类型,并提供发现服务,从而更容易地融合、处理或分析请求的数据集。
为此目的,根据交换和重用的必要标准,数据可以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访问。早在2010年欧盟就颁布《关于在道路运输领域部署智能交通系统的框架和与其他运输模式的接口》(2010/40/EU);2017年 欧 盟 颁 布旨在促进出行即服务的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欧盟范围内多式运输信息服务条例的补充指令》(MMTIS Regulation, 2017/1926/EU),并正在考虑在整合票务方面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一些欧盟成员国已经制定相应的国家立法,使出行即服务成为可能。
首先,欧盟促进出行即服务的指令要求建立国家接入点,各成员国的接入点为用户提供不同运输方式静态出行和交通数据,包括历史数据和更新数据。(第3 条)
其次,欧盟促进出行即服务的指令要求运输管理当局、运输运营商、基础设施管理人员或按需运输服务提供商提供静态出行、动态出行和交通数据,以便用户通过国家访问点访问、交换和再利用(第4、5 条)。
此外,根据要求,出行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向另一家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基于静态信息的路由结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动态信息(第7 条)。
欧盟促进出行即服务的指令进一步要求允许出行即服务运营商整合其销售而不能从出行者、企业和社会获利。
欧盟多式运输信息服务条例引导出行平台发展
欧盟及成员国强制整合多式运输信息服务的指令给传统运输业带来一系列新挑战。强制要求可以改变市场结构,也会导致对自由市场经济的权威干预,在业务领域产生不可预测的后果,包括在中间机构或在运输运营商一级建立或加强垄断。
运输运营商是出行即服务的骨干,如果他们的担忧没有得到系统的解决,他们就无法完全接受这个概念;因此,应对出行即服务的挑战,并确保乘客出行的安全,将涉及遵守下列规定:
1.政府的监管
欧盟指令《关于提高在线平台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规则》还不足以确保运输市场以乘客和企业的利益为核心正常运作。只有运营商定位清晰、责任明确,出行即服务提供者准入机制健全才能确保出行即服务系统平稳运行。在这样的条件下,通过监管和治理,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A.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出行即服务运营机制
出行即服务运营商必须覆盖全国以管理地方市场并受到当地市政局、税务局和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管。
B.确保运输运营商自愿选择加入出行即服务系统
出行服务提供者有自由并入出行即服务系统的权力。出行即服务系统需要提供实时信息和票务整合,而对运输运营商而言这必将大幅增加他们的运营成本。另外,统一的服务标准将会对运输运营商的商业模式造成严重的冲击并部分丧失定价权。
由于乘客不再直接接触运输运营商,而运营商也不再和乘客有直接联系,出行即服务运营商有义务确保运输服务集成商的合规性。
D.出行即服务的公共管制
公共管理部门需要保障出行即服务系统的包容性和透明度并符合国家及欧盟的相关法规。
E.出行方案排序
出行方案排序必须遵循公正透明的标准,禁止对靠前排序收费。如果出行即服务运营商有运营管理部门,禁止进行自我推销。
F.出行即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及保护乘客利益的作用
一般来说,当KMO值高于0.6的时候,表示适宜进行主成分分析。根据SPSS19.0分析结果,可知KMO的值为0.73,球形度检验值为265.009,观测的sig值为0.00,说明各个指标之间具有较强的线性相关性,选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来进行研究是适合的。按照主成分特征值大于0.5以及累计贡献率(即主成分方差占总体方差的比例)大于80%的原则提取主成分。分析结果表明,前4个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2.192%,几乎保留原来指标变量的绝大多数的信息,所以我们可以选取前4个主成分作为评价的综合指标,并将第一主成分、第二主成分、第三主成分、第四主成分分别记为F1、F2、F3、F4。
明确出行即服务运营商对乘客的责任并限定每个出行服务提供商的个体责任。
2.商业数据的保护
商业数据的保护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A.数据互通性
运营商拥有数据系统的访问权限,出行即服务集成商拥有其质量和声誉数据(如消费者评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运输管理部门、运输运营商、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出行服务提供者须向统一的国家接入点提供不同运输方式的静态交通数据、动态交通数据、出行服务数据和历史交通数据。
B.数据便捷性
由于数据封闭会导致垄断,运输运营商有权获取和传递出行即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国家接入点的数据向公众公开,用户仅需注册便可获取所需交通数据。
按需运输是未来社会出行的主要发展趋势
3.运输运营商的成本问题
A.由于网络市场的自然垄断趋势,需要取消或限制出行即服务提供商的综合业务收费,以防止垄断价格的收费。
B.出行即服务系统必须接受那些只能提供少量、廉价数据的运输运营商。
C.通过通用通信标准来确保运输运营商可以轻松接入出行即服务系统,此外,还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和融资机制来补贴数字化运输公司。
D.解决定价问题需要考虑到补贴和自由市场问题与价格调整风险之间进行协调的必要性。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为出行即服务系统的平稳运行提供了保障条件。从整个系统的角度出发,政府对各方的监管是所有出行及服务系统参与者合规的必要前提;而对商业数据的保护让整个出行即服务市场免受垄断;与此同时,解决运输运营商的成本问题则可以使出行即服务系统持续发展。
出行即服务理念涵盖所有道路交通方式,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为我们描绘了未来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美好愿景;美国立足于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按需出行(Mobility On Demand)理念和西澳大利亚致力于解决目前道路交通面临难题的按需交通法规(了解“西澳大利亚的按需交通法规”请参看本刊2019年4 期《澳大利亚按需交通法规中的安全责任体系》)。
出行即服务不同于传统运输服务的要点在于,前者强调出运输中的服务属性,后者则强调运输的属性,犹如汽车之于马车;出行即服务的理念广受社会各界的追捧,因为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路,也是运输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要创建中国出行即服务的基本商业模式,首先需要突破传统的运输管制,关键是要基于出行链的整合,建立符合相关利益关系人需求的法律框架,澳大利亚的《道路旅客运输法》是第一部全新定义按需运输以及国家运输管理体系的法规,值得相关机构参考,政府管制的重点是确定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以及遵从相关的安全标准;欧盟关于出行服务信息的指令要求建立国家接入点,要求运输管理当局、运输运营商、基础设施管理人员或按需运输服务提供商提供静态出行、动态出行和交通数据,以便用户通过国家访问点访问、交换和再利用,这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从国外出行与运输相关法规发展进程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制度的建立之初都采取相应的符合旧业态转型升级的过渡性政策,以平稳实现新旧业态的过渡;其次,出行即服务涉及信息与通讯技术的产业融合、运输政策的变革需要由多个政府部门协商解决;最后,新的运输管制政策要以市民的需求为中心,加强对用户权益的保护,提高公共运输服务水平来实现出行即服务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