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娟子
2019年12月16日上午,一辆大货车驶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显示屏信息立刻提示该车“总重38.55 吨,超重13.55 吨”,在工作人员的劝导下,这辆超重车辆经由收费站前方开辟的掉头口驶离高速路。
自12月16日零时起,货车高速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24 小时检查,货车逢车必检,此举将使得高速公路上再无超载超限货车,不仅有效保障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同时规范化货运服务业的运输成本。
实际上,早在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孙文剑介绍说,全国29 个联网收费省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系统建设改造完工率达到100%。其中,山西、天津、江苏、江西、山东、四川、陕西、甘肃等8 个省份已全面实施入口称重检测。
据了解,入口称重检测启动后,货车称重数据与高速公路收费发卡系统互联互通,货车经检测确认为合法车辆的将自动抬杆放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收费系统将禁止发卡和抬杆,且人为无法强制抬杆,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施新颁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高速公路货车计费方式将由现行的计重收费转为按车(轴)型收费,实现ETC 电子不停车收费。为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全国统一实施封闭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
对于已安装ETC 的货车,在通行收费站时,称重检测信息和轴组识别信息计入车载装置(OBU)并同步传输至收费车道。无超重情况,则ETC系统自动抬杆放行;如若超重,通行栏杆不放行,因各地对于超重的执行标准有所不同,会有现场工作人员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劝返或相关处罚。
对于未安装ETC 的货车,经由人工通道进行称重检测,未超载超限的货车发卡放行,超载货车则被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针对新规定实施后,部分地区出现治超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交通运输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违法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统一了误差的控制标准。
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实施后,超载货车将无法驶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启动后,货车称重数据与高速公路收费发卡系统互联互通,货车经检测确认为合法车辆的将自动抬杆放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收费系统将禁止发卡和抬杆,且人为无法强制抬杆,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 173 号)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其中,六轴列车驱动形式为6×4 的总质量限值为49 吨,驱动形式为6×2 的总质量限值为46 吨。各地不得因驱动形式为6×4 的列车未办理ETC 而简单按照46 吨处理,不得简化宣传,出现如“货车最大总质量限定为46 吨”宣传标语,造成公众误解。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 轴、4 轴货车以及4 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 吨。
此外,《通知》还统一了合理误差控制标准,即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 的(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两轴车型则暂时按照18 吨的总重进行限制。
在重点对车货总质量称重检测的同时,是否也对货车外廓尺寸进行检测和限定?
对此,《通知》规范了“超限”认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 号)中所提的“货车必检,超限禁入”中,“超限”特指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行为;对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允许其通行高速公路。
按照《通知》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 173 号)部署,目前重点对车货总质量进行称重检测,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高速公路入口暂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