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娟,刘淑波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在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进行以及“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平台繁荣发展的大好形势之下,我国的法学教育被赋予全新要求:即在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法学教育体系、课程设置模式等诸多方面均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体现社会主义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要求、新标准。教育部在2017年颁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概念做了全面而细致的总结。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因此,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已然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实现突破性发展的必经之路。
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是指以深入发掘法学教育的内在本质为基础,以改革开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全面统筹规划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等,使之从根本上符合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符合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实现法学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同时,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外延应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目标,应当是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全方面提高;其二,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理念,应当是培养高素质、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其三,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具体方式,应从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素质、教育国际化、协调教学科研比例、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设计。[1]因此,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固化的概念,应在法学教育的目标、理念以及具体教学中进行摸索和实现。
1.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实现法学理论教育和实践技能协调的教育模式。从人才培养的需求上看,法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其教学目的必然应具备实践性。但考察我国各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在课程设置上,我们往往强调理论课程的重要性,而偏离了法律科学作为实践性科学的本质属性。因此,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构建理论教育与实践技能协调的教育模式。
2.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法学教师教学水平和法学学生学习能力的同步提高。内涵式发展的法学教育表现在双向法学课堂主体上,一方面要求法学教育中应有能够体现法学教育水平、能够优质地完成教学内容的法学教师;另一方面也要求应有能够体现法学教育目标,即将成为优秀法律人才的学生。双向主体应当相互影响,形成互动的、教学相长的内涵式法学课堂。[2]
3.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法学高等教育应具有国际化属性。“一带一路”战略下,传统法律人才已不能满足“一带一路”深入发展的需求,为应对国际法律纠纷培养国际化专业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新时代对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在新形势下的应有属性。有效学习和利用国际化法律资源以及国际法律应用平台,是解决国际纷争的必要手段[3]。因此,内涵式发展的法学教育,必然是国际化的法学教育,必然是开放性的法学教育,必然是多元性的法学教育。
1.我国法学教育的同质化现象严重。法学教育的同质化,即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我国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缺少高校特色,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培养的人才均不具有本质差别,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多元化的需求。当前比较突出的几个现象:其一,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设定的层次分化不够明确;其二,法学学术型研究生和法律专业型研究生的教育方法趋同;其三,法学院校(系)特色不突出,同质化严重[4]。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应用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理念,深入发掘高校法学教育的专长与特色,利用不同高校的不同教育优势,如地域性的法学教育优势、实践性的法学教育优势、语言方面的法学教育优势、国际化方面的法学教育优势等等,实现法学教育多元人才的培养。
2.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育环节教学效果不理想。实践环节教学的形式主义,是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瓶颈问题之一。为了解决法学教育实践环节教学相对薄弱的问题,各个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旨在通过实践环节教学课时的提高来达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平衡。但在实践教学的实效上,却并不令人满意。其教学内容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没有进行充分的法律实操,甚至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环节形同虚设。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初衷在于保证法学教育各个环节中的“质”,即深入考察和反思法学教育各个实践环节的必要性,落实各项实践教学的实习实践基地(如监狱、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将与学生法律素养关系密切的实践环节落到实处,使法学教育实践环节深入全面地展开,将内涵式发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进行全方位的实操确有必要。
3.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有待提升。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平台的继续推进,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国际化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剧增的同时,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缺失问题也日益明显,特别是知识范围和业务能力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人才呈现巨大缺口,而能够熟练掌握他国语言,熟识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有较强的跨文化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端法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可见,我们苛需实现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突破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桎梏,构建全新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取得的诸多成果是践行我国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内在基础源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从起步到发展直至现阶段的全面振兴,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朝气蓬勃的历史发展过程。表1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对比考察,可见,无论是法学教育硬件建设,还是法学的教学和学术研究,都已经呈现出了与新时代相呼应的繁荣势头。因此,改革开放40年所取得的法学教育成果是践行我国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内在基础源泉[5]。
第二,“一带一路”战略构建的多元国际关系,是高校践行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外在环境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平台所形成的沿线65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共同体,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创新培养提供了有力的外在条件。“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开展使我国高校与邻国高校法律专业之间进行的学术交流更加频繁。以吉林省为例,近年来中、日、韩、蒙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学术交流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同时,也为沿线国家间的学生互派留学、游学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为国际间的学术会议、学生活动、国际竞赛等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为培养国际化高端法律人才提供了稳定的渠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践行内涵式发展的外在环境保障。
第三,高校法学专业内部教学机制的有效完善,是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实际运行动力。改革开放的40年中,我国高校在内部教学机制的优化上也收获了广泛的成果。其一,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已经达到较为完善的水平;其二,能够满足教学需求的多样化实践教学平台已初步构建;其三,多元化的高水平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理论体系基础已近形成。具体如:多数高校均已具备法律专业外语的学习平台、双语教学课程、法律诊所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实践教学合作平台的构建、各个国际法律中心的揭牌和国际法律交流与服务关系的建立等等,以此为基础来促进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进程。
一方面,实现高等院校法学教师队伍的人才多元性。要注重将法学教育的国内属性与国际属性相结合,将法学教育的现实性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只有构建多元的法学教师队伍,才能打破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同质化”的桎梏,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专业化、特色化和国际化。多元的法学教师队伍应包含以下几类:其一,传统的理论型教师;其二,有法律实务经验和职业技能的教师;其三,引进专业复合型教师。所谓专业复合型教师,指该教师的专业具有复合性,比如兼具法律与外语专业、兼具法律与经济专业、兼具法律与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的教师,特别是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需求,对具有海外留学经验的法学教师要发掘其国际化教学优势,侧重高端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建设,这些复合型教师的加入对培养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要为法学教师的自我发展提供有利平台。在法学院(系)具备多元能力的法学教师的同时,还应给予法学教师足够的发展空间,以各种形式为法学教师提供有利的发展平台,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其一,积极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国内外相关法律前沿热点问题的学术会议。对于学术性会议,高校应不遗余力地支持法学教师的参与。法学教师法学眼界的扩展,对法学热点问题的讨论和聆听,是其有效提升法学教学能力的保障。其二,定期对法学教师进行教学技能培训。提倡将最前沿的教学手段、教学理念应用于法学课堂,实现教学手段的有效运用,达到最佳授课效果。
为了推动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有必要着重研究具有迁移性能力的广谱法学教学模式。广谱法学教学模式要求:第一,改变传统的授课模式。建立以学生的自主性学习为核心,以教师的引领性作用为辅助的教学模式,推动法学教育中的教育教学互动性原则的实现。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将法学理论应用于法律实践,因此,法学课堂必须具有互动性,才能将法律的经验性本质在课堂上得以展现。第二,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教学平台,教师和学生可进行全面的学术研讨,实现线上线下教学平台的有效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构建全新的法学高等教育学生成绩评价机制。应摒弃单一的学生成绩评价机制,构建系统化、多元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相结合的学生成绩评价体系。当前高校法学院学生的评价主要是考试评价,过于单一,应该设立包括闭卷考试、课堂评价、课外活动评价、参加教学或学术竞赛评价、体育活动评价、作风纪律评价等多元指标评价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应是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高素质人才,因此在评价机制上也应设立多元评价机制[6]。从科学的评价机制上体现出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理念所要求的全方位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表1 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一方面,构建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培育机制。将法学教育与时代发展相结合,将法学教育纳入国际视野,是现代中国社会和改革开放对人才培养的首要需求。其目的在于为国际交流中的法律咨询、纠纷、仲裁、涉外诉讼等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法治人才的保证。综合利用我国现有的国外法研究交流平台,加强对外办学合作,培养能够熟练运用国际化法律知识处理涉外以及国外法律事务的专业型人才。
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学位层次设置与其相对应的不同的培养模式。在实际执行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这3个层级在教育内容上都偏重法学理论,教育方法上都主要依赖课堂讲授,忽视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忽视法学教育和其他学科交叉知识的学习,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同质化现象严重。根据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建议对我国不同层级的法学教育进行不同的定位,然后根据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不同的培养体系和教学方法[7]。
首先,要突出特色,创新办学模式。例如: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探索属于本校特色的与工科、理科特别是新兴的“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交叉学科相融合的模式;师范类院校的法律专业应探索法学与师范教育相结合的适应社会需求的办学模式等等。总之,各高校要凝练独特的法学专业特色,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8]。
其次,注重高校法学教育和时代特色的结合。必须高度重视法学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包括法学内学科交叉和法学外交叉(法学+),并注重从中发现法理,持续关注和探索设置互联网法学、智慧交通法学、科技与工程法学等新兴交叉法学学科[9]。
最后,注重高校法学教育与国际特色的结合。加强对国外法律文化的考察,进行全面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学术研讨[10]。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研究和改良,为高校的比较法研究提供方向,凝练国际法律特色,在强化办学特色的同时,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