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2019-04-15 08:13赖超禹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成果

赖超禹,赫 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一、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内涵分析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我国所颁布的文件对科技成果有不同的分类,第一种是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成果、技术成果、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的阶段成果三类。①《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种则将科技成果分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②《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我国1986年出版的《现代科技管理词典》对科技成果加以定义: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从目前我国的科技管理工作实践中看,对于科技成果概念的认识已经归为一致,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科学技术活动才能产生科技成果;第二,科技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第三,科技成果是需要经过鉴定与评估的。因此,笔者认为满足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便可以称之为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一词来源于美国的“技术转移”,从字面上理解,主要是指在科技领域,专有技术、技术知识从一个机构转移、扩散到另一个机构。[1]依据《决策科学辞典》,“技术转移是指科学技术在国家间、地区间、行业间以及在科学技术自身的系统内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 简言之,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就是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阶段,从产品初期到小批量生产,如果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并且进行过评估认定,转让受体又充分了解科技成果的信息,便可快速实现大规模的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概念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决定系统运动的物质载体、动因以及控制方法,即系统中各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与相互约束,从而使系统整体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规则、程序的总和。机制的运行是一定的系统事物所具有的,并且能够使系统整体保持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各种功能的组合,以及构成系统各因素、各环节、各层次之间错综复杂制约关系的总称。[2]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研究水平、研究方向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评估鉴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程度、企业的转化能力、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扶持政策等。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指在有主体系统、动力系统、中介系统与宏观调控系统所共同组成的科技转化体系中,各个子系统为了使科技成果实现从研究阶段向生产阶段的转化,由此产生的运行规律、动因以及系统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的关系,从而保证科技转化系统的良性循环、稳定发展,实现科技与经济密切融合的机能。从系统的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可分为以下几个子系统:

1.主体系统。它包括企业、科研所和高校,三者既是成果转化的供给方,同时又是需求方。企业是科技成果的主要需求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供给方。需求方决定着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的规模,供给方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两者相互依存。

2.动力系统。它包括资金、专业人员、社会对于科技成果影响重要性的认知等方面。支持系统是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需的能量因素。

3.中介系统。中介是成果卖方与买方的桥梁,是提供科技成果需求信息,进行科技成果交流、交易、传递、扩散的媒介,其功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逐渐强化。

4.宏观调控系统。政府的调控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管理者,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进行计划、引导。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市场的行政措施,宏观调控方式将逐步由行政命令模式转化到行政指导模式。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所以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只要在经济、法律方面进行计划、引导,就完全能够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构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特定的结构体系是由各个组成部分搭建起来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性行为。法律与科技成果的本质关系是对于生产力的保护、解放和发展。在这其中,劳动者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制造和使用工具来促进生产工具不断变更。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生产力的根本是众多科研人员,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平衡科研人员的经济收益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科技成果的法律权利主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其中的参与主体是技术输出方的技术供体和技术输入方的技术受体。技术供体与技术受体是指具有行使技术输出行为能力与技术输入行为能力的“单位”,“单位”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所、政府机关等。技术供体作为技术的卖方与创造者,凭借着拥有某项独特的科学技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会根据自己的经济收益决定是否转化科技成果。其主宰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处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地位。技术受体是科技成果的买方,是为取得科技成果以求能够创造经济利益与价值的一方。在科技交易中,技术受体受制于技术供体,处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劣势地位。

图1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现状分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稳步提高,但是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一种粗犷型的运行模式,典型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收益”的高代价增长模式。从整体过程来看,理论成果的初期,作为生产理论成果的主体,高校的科研人员普遍存在重学术轻成果的现象。在2016年全国高校共发表SCI论文24.1万篇,占全国SCI论文比重83.1%,但高校的技术交易合同仅314亿元,占全国技术交易合同的3.2%。这一现象说明高校的科技成果大多在理论研究阶段就被搁浅,缺少后续的进程发展。在应用研究阶段与试验发展阶段,高校与科研所的科研人员缺少激励机制,缺少利益的合理分配,造成主观积极性的缺失,导致科研成果的转化速度缓慢甚至失败。在产品开发成功后进行功能验证,高校与科研所中缺少功能完备专责的转化机构,这一现象往往导致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并且缺乏完善科学的评估机制,缺少与企业的对接,过于依赖政府,导致许多优秀的科技成果止步不前,难以走向市场。

(一)主体资金投入不平衡

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主体为国家财政资金与企业科研经费。科技成果从转化到产生效益,作为动力系统的资金是其中的决定性因素。从数据上看,我国2016年R&D总体为15676.7亿元,企业投入占76.2%,研究所占比15%,高校占比7.6%。企业虽然在总体数据占比大,但是企业的资金活跃重点在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共5851.1亿元,在这其中企业R&D占比51.3%,这一行为不会直接导致科技创新,只是一种技术租借的服务。技术开发合同共3479.6亿元,占比30.5%,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技术中介服务与技术培训共468.3亿元,仅占比4.1%,①2016年我国R&D经费支出特征分析说明目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失衡,庞大的资金没有合理地为科技创新创造应有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政府研究机构2016年R&D投入2260亿元,在2016年R&D的投入资金中,政府出资占比81.9%,②2016年政府研究机构R&D活动统计分析国外资金占比仅千分之二,并且自从2005年开始,政府的资金投入比例都占80%以上,最高的2010年达到87.4%。这说明我国的科研所缺少与企业的合作,过于依赖政府,而政府所做的科研项目很少有企业能够参与其中。我国的国有企业众多,高等院校与科研所的科技资金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并且由于国有企业往往资金雄厚,影响大,从而引导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国家或者各级的政府项目上,忽略了市场上企业的需求。

2016年高等院校的R&D经费1074.24亿元,基础理论研究经费432.5亿元,占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52.6%。数据说明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等院校始终还是基础理论研究阶段的中流砥柱。应用研究经费为528.4亿元,试验发展为111.4亿元,从中能够看出,在科研成果转化阶段资金投入失衡,最为关键的试验发展阶段,经费投入只占前两个阶段的五分之一。在2016年的统计数据中,高等院校作为卖方在技术市场签订技术合同共计6万项,占全国技术合同比重为18.7%,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314.3亿元,仅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的3.2%。政府投入资金687.8亿元,企业投入资金为310.5亿元,国外资金和其他资源为74亿元,分别占高等院校R&D经费的63.8%、30.2%和6%。2005年至今,高等院校投入占比最大的都是政府的资金投入,始终保持在54%以上。③2016年我国高等学校R&D活动统计分析以上数据表明,在庞大的科技成果交易中,虽然高校是理论基础研究阶段的中流砥柱,但是由科技成果创造的价值十分有限。R&D以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占据科研投入的主体地位,缺少对于试验发展阶段的资金支持。在资金投入主体占比方面,缺少与企业的合作与资金投入,过于依赖政府的帮助。

从历史实践来看,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逐渐成为科技创新资金投入的主体。在科技成果创新中,从基础研究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企业投入的资金根据研发阶段的不同在不断提高,投入资金的主体也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与科研所转移到企业。我国2016年政府科研机构资金投入比例约为1∶2∶4,研究人员在工作中受制于经费的限制,很难将理论成果推进成应用技术成果,往往导致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研究在初期便夭折。在高校与科研所的资金投入上,则为1∶1∶0.2,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阶段严重缺少资金投入与支持。因此,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未来主体的企业,不仅要成为投入主体,也要在各阶段的投入占有一席之地,这样才能根据需求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这已被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历史所证明。就如1960年,美国政府的科研经费从64.5%下降到35.5%,而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从33.5%上升到59%,在这一过程中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从10%提高到 80%。[3]93-96

(二)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第一,无论是高等院校、科研所,还是企业,都缺少功能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无法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因为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科研人员在其中都处于劣势地位,研发者的权益在科技转化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科研所和高校中科研人员的权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导致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难以从根本上产生效果,对于奖金性质的经济奖励治标不治本。第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科研单位对于科技成果不享有处置权与收益权,就是说即使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取得可观的经济收益,科研人员也难以直接获得经济收益。科技成果从基础阶段走向产业化生产,是从理论阶段到现实生产力的飞跃,其中的难度不言而喻,科技成果从量变到质变中凝结着众多科研人员的心血,科技人员奖励激励机制实施如果存在失衡现象,会打消科研人的积极性,使研究的各个阶段出现效率低下甚至停滞不前的现象。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参与各方利益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体系十分困难,但是在这个体系中应首要保证科研人员的利益。

(三)缺少科学的评估机制

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问题大多出在试验发展阶段。2016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中介服务与技术培训共投入468.3亿元,仅占全国R&D的4.1%,而这两个环节是保障企业在技术交易中优势地位的重要措施。这说明在技术交易中,企业缺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长远性投资,过于追求“短平快”的投入与产出模式,缺少评估机制将导致在技术交易过程的三个方面中存在严重的交易信息不对称。

1.技术信息不对称。成果的供给方主要为科研所,对于成果的各个环节清楚明了,有科技成果优势信息,也包括成果的劣势信息,所以占优势地位。企业作为买方,如果缺少对于该科技成果的功能评估,所能得到的只能是卖方提供的信息,卖方一旦夸大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或者隐瞒、弱化科技成果的劣势信息,会损害买方的利益,也可能导致买方对于技术市场的不信任,导致技术交易市场的萎缩。

2.科技成果前景信息不对称。科技成果如果涉及到转化,就代表该成果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用户购买需要投入资金。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发展,飞跃成现实的生产力,也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如果对于该科技成果未来发展信息认知存在偏差,将会导致产生的收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3.用户有效需求不对称。当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创造经济价值的还较少,很多科研机构申请专利关乎到科研人员的晋升,所创造的科研成果往往忽略了社会的真正需求,不符合用户的有效实际需求。

三、德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经验借鉴

德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在80%以上,位居世界领先地位,其他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在50%~70%之间,但是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30%,而且我国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只有少部分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享受着国家丰富的资源,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无论是资金、人才,还是科研能力,都相差甚远。只有少部分大型公司设有专门的科研部门,很多企业缺少自己的科研部门。相比之下,德国的企业以个体企业为主。数据表明,2009年德国共有363万家企业,中小型企业占比99.7%,企业营业额占比为37.5%,并且大部分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科研部,R&D达到企业总体支出的5%~10%,企业的R&D占国家总体投入的65%以上。

(一)重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

相比我国,德国法律的发展十分超前且完善,力求完善给予市场引导,如《中小企业促进法》(1973)。德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如《反限制竞争法》(1958)、《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法律的基本条例》(1973)、《中小企业结构政策的专项条例》(1976)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4]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地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保护技术交易市场的公平,平衡研发资金的投入,保证各主体之间的收益不受损害。

(二)政策环境对于投入资金的积极影响

德国对于技术交易市场更注重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环境切入,给予企业减少税金的支出,提高企业在科技市场投入的补贴,平衡投入资金,保障科研人员的收益。一方面给予企业营业税的减免,减轻其运营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给予科技创新财政补贴,刺激企业加强科技创新的动力。同时给予中小型企业各项政策优惠,加强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鼓励其实行科技创新研发。

1.科技政策。解决中小型企业资金短缺的主要问题,大力招揽人才,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并创建中小型企业开发促进会,对企业的创新项目和技术员工给予补助。其次,企业享受国家贷款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自由选择合作方,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发项目。

2.金融政策。私营银行为中小型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补贴,企业享受国家贷款优惠政策,因此有充足的资金可以自由选择合作方,有利于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发项目。在财政优惠中给予新注册的中小型企业资本金优惠待遇,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资本金积累和新企业的创建。

3.税收政策。德国企业在税金上由于国家的优惠政策享受了很大程度的减免。在税金征收中,对大部分的手工业公司免征营业税,对流动资金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关税。

(三)发展中介行业对于评估机制的作用

根据德国商会法,企业被强制加入行业协会。德国的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很大的积极支持,包括:协调企业委托行业外的科研、高校联合开发进行科技创新;协调各中小企业整合技术需求,减少重复的资金投入并且提高效率,统一进行科技成果的研发;促进科技创新在该领域达到扩散效果。德国政府对于行业协会持大力扶持的态度,还出资建立一批科技创新基地、行业培训、创新扩散机构,与行业协会形成互补的体系。

德国的科技成果之所以能够高效率地推向企业,是因为德国十分重视中介机构在技术交易市场发挥的作用。它为各主体提供科学技术创新信息的服务,使技术受体在交易中避免处于劣势地位,减少交易中科技成果功能、市场前景不对称的问题。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措施建议

要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众多问题,应从根本入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模式,尤其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创造和转化的产学研平台。要及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细则,发挥法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作用,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同时,也要给予企业科技政策的优惠,减免税收,刺激企业对于科技成果创新的投入以及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与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一)平衡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1980年-2011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各类政策工具一共分为四项,分别是政府资助政策25项,占38.1%;权益归属政策16项,占比25.4%;奖励政策12项,占19.0%;税收类政策最少,仅11项,占比17.5%。[5]科技成果转化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性行为,政府过多干预会破坏其中的平衡性,阻碍各主体的自我发展。我国应注重企业的自我创新性,从税收体系中给予企业优惠,帮助企业发展。

西方产业组织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创新活动根本动力是来自于市场的需求,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创新能力来源于技术不断发展。这两种观点可以分别称之为“需求拉动理论”和“技术推动理论”。其中需求拉动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创新活动的产生来源于社会的现实需求,而技术推动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科学技术经过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产生质变,实现科技的飞跃。笔者认为,创新行为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只有符合现实的有效需求,才能满足科技创新的发展。所以在转化的进程中,需要整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帮助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对接,以年度为单位,收编企业需求的科技目录,以需求拉动科技成果转化,维护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富有针对性的科学研发,以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引领应用技术的研发,以创新的机制促进科技创新,这样会大大增强科技成果应用研发的针对性和转化的有效性。

(二)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

在涉及到科学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我国主要以激励机制为主。不论是美国的《拜杜法案》与《联邦技术转移法》,还是我国所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了支持科技创新,都有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分配收益的部分。应该取消“一刀切”的奖励激励制度,建立以科技成果实质进展为评估标准的奖惩制度。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是由企业、单位提供的,但是核心的创造价值还是由科研人员完成的,给予科研人员所创造科技成果的直接利益,才能有效地激励科研人员地研发热情,因此应在法律中强化科研人员的地位,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德国霍夫郎学会80%的研发资金来源于企业,所以对企业的需求更加直观。识别有效需求、发挥需求导向的作用就是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需求只能来自市场、企业和用户。

在初期阶段,因为政府的资金充裕,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功能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估、咨询、服务型机构,用于初期引导;中期建立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整合横向行业中的科技成果需求,由行业协会与科研所、高等院校合作;后期建立功能强大的专职类中介机构,除了负责与企业、高校、研究所的科技需求对接工作外,也可以有风险投资的功能,加快科技创新的发展速度,并且识别需求,签订合作类、委托类研发合同,建立体系完善、功能成熟的产学研服务平台。

技术成果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是成果产业化的基础。如何对科技成果的功能进行认定,可以使用重新取证的方式,一是对于该成果的技术进行初步判断,了解技术成熟度、发展趋势、社会需求以及实用价值、优缺点,得出详细数据后,判定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二是对技术成果价值的评估。评估方法采取定量评估,通过分解价值的指标并量化,在全面具体评估成果各方面价值等级的基础上,准确评价成果的价值大小,增加技术成果交易的透明度,促进技术成果交易的成功,更好地符合买卖双方的期望价值。[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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