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卫东
(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惠州516086)
台风,作为中国沿海多发的一种自然灾害,具有强度高、影响范围广、破坏力大等特点,无论是对在建工程还是对既有设施,都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对于台风引起的损失和次生损失的责任判断,一直是民众理解、工程业、保险业直至司法业理解分歧较大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律规定、工程规范及气象知识的综合分析,为判断台风是否为不可抗力提供一种定量分析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法律也沿用了这一说法。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95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台风作为一种偶发性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不同的文献中出现了不同的解释,而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观点是“只有很少部分台风,虽然已经预知,但因其强度高、破坏力大,人们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防止事件发生,这样的台风才属于不可抗力。”但由于缺乏定量的标准,从而给实际判断带来困扰。
2018年8月16日下午5点,台风“山竹”在广东台山海宴镇登陆,气象台通报“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45m/s)”,该信息明确了2点:(1)该风速是在“登陆时”的风速,表明测风点是海岸边,即工程设计中的A类地形;(2)明确是最大风力(即最大风速):表明是指距地10m高处最大2min平均风速。同日,惠州市气象台通报“截至16日10时55分,大亚湾三门岛录得最大平均风速43.4m/s,最大阵风62.8m/s”,“惠州站最大风速15.4m/s,瞬时最大风速35.1m/s”,最大平均风速是指距地10m高处最大10min平均风速;瞬时最大阵风(即最大瞬时风速)与测风仪敏感度有关,目前指距地10m高处最大3s平均风速。这些“风速”的定义,由于地形类别不同、测量时距不同,因而不能简单地直接比较。
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采用基本风压、地形、高度、结构特性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对建构筑物的作用,其中,基本风压W0根据基本风速V0计算。基本风速V0指的是重现期为50年的B类地形距地10m高最大10min平均风速,近似计算时,基本风压W0=V02/1600,即V0=40W00.5。根据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可判断出台山海宴的基本风压为0.9kN/m2,惠州大亚湾为0.75 kN/m2,相应的基本风速分别为38m/s、34.6m/s。
不同地形类别之间离地10m高处风速换算比例kv为1.13(A 类)∶1.00(B 类)∶0.81(C 类)∶0.71(D 类);不同风速时距之间的风速换算比例kt为 1(10min)∶1.2(2min)∶1.5(瞬时)。
因此,为与基本风速进行比对,必须将非标条件下实测的风速V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风速Vt,Vt=V/(kvk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所具有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三不条件;而按照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所有的建构筑物都要根据基本风压进行抗风设计,从而表明在Vt≤V0时,建构筑物受风破坏应该属于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台风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以下4种情形:
情形一:建构筑物上临时放置物品下掉造成的损失:由于物品在受到风力时会下掉是可以预见的,可以通过调整放置的位置进行避免和克服,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
情形二:在Vt≤V0时,建构筑物受到的损失或由此引起的次生损失:由于风力是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预见的范围内,破坏的原因应该是工程质量问题或年久失修和不正常使用所至,可以通过严格建设管理、加强维护检修等方式加以避免和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
情形三:在Vt>V0时,建构筑物受到的损失或由此引起的次生损失:由于风力超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预见的范围,而在得到台风预报后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加固或其他处理,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情形四:台风引起的洪灾造成的破坏:由于除泄洪区等特殊地区,国家没有洪灾方面的建设要求,洪灾预报也没有足够的可以避免损失的时间,因此,属于不可抗力[1~3]。
台风山竹在台山海宴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45m/s),换算为B类地形10min时距时的标准风速为:Vt=45/(1.13×1.2)=33.2m/s<V0=38m/s,因此,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惠州站(位于惠州港海边)瞬时最大风速35.1m/s,换算为B类地形10min时距时的标准风速为:Vt=35.1/(1.13×1.5)=20.7m/s<V0=34.6m/s,因此,也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该小区位于惠阳淡水河边,暴雨造成河水暴涨倒灌,小区全面被淹,地下室河水倒灌(见图1),超过了正常的地下室排水的设计能力。洪水属于不可预见、小区全面被淹的同时地下室被淹属于不能避免、超过设计排水能力属于不可克服,因此,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图1 某小区地下室倒灌
本文通过对气象信息、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综合分析,得出了“台风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或次生破坏引起的损失,在正常情况下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只有在当地标准状态下的风速Vt超过当地基本风速或由于台风引起洪灾时,建构筑物受到的破坏或由此引起的次生破坏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结论,也为判断台风引起的其他损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