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实践问题研究

2019-04-02 06:25马昕
活力 2019年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马昕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延长了3年。接连出台的围绕个税的各项政策,让从事实务工作的会计人员着实有些发蒙。本文就各公司财务人员面对的几个重要又困惑的操作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表设计;劳务费申报;奖金筹划

作为在企业第一线工作的财务管理人员,每当国家有了关于财税方面的新政策时,总会在第一时间马上研读学习,并结合到具体工作当中。这一次国家大规模个税改革减负政策实施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新增加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内容,都向基礎财务人员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其他同行即在各类实务运作中,提出了大量实操问题,笔者在梳理了当前阶段的个税及相关文件政策、透彻分析了各类实务问题后,总结思考如下。

一、个税申报时间的确定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例如,A公司2018年8月10日向员工发放工资,该公司在8月当月即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按税法规定,应在9月进行申报缴税,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8月。

现实工作中,大多数企业都采用与A公司相同的做法。且一直沿用至2018年10月份,这个时间点恰好是国家允许使用5000起征点的时刻,即:2018年10月支付工资,即可按5000元进行税前扣除。各企业支付过后,发现当月进行扣除时,个税申报系统实际还是按3500元进行扣除。为了不耽误当月报税,这些企业只好牺牲1500元的扣除额,仍采用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申报。

那么,在10月支付的工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11月进行申报,11月时,各地个税申报系统的起征点已经进行了更改。如果单位享受新政策的人数少,涉及的影响和金额不算大,如果相反,那么财务部门是有很大责任的。和基层财务人员接触过程中,他们极其渴望得到税务官方实操性强的业务指导,去做好与税法衔接的变革,而不仅仅是发布一纸政策。

如果企业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又会产生新一轮的个税减税的利好损失。同时,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因为,1月支付工资,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根据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对于在2018年12月实际申报的是12月当月工资薪金的企业,可以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并提交信息登记。从2019年2月起,申报2019年1月的个税,申报期与税法要求时间完全吻合。另外,企业也有机会到税务局对2018年10月多缴纳的个税办理退税。

另外,有部分财务人员对新个税政策的执行时间有疑问:其所在公司在2018年12月计提工资时,未执行6项专项附加扣除,他们普遍的做法是想在1月工资计提时开始执行新政策,这种做法同样损伤了部分缴纳个税员工的利益,如果确实这样做了,也可参考上面的方法办理退税。

二、工资表及公式的改变与设计

当前,工资计提和计算的工作,大多数由各公司的人力部门进行。个税改革前,工资表组成内容相对简单,个税计算借助个税计算器可一次完成。个税改革后,各公司负责工资计算的人员压力倍增。因为其自身要与财务人员一样,对个税政策有通透了解,指导员工收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新政策进行工资表单的重新设计,便于一日了然计算个税和审核个税。

因为2019年个税开始执行的是预扣预缴的方法: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一累计专项扣除一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一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新工资表需要相应设计此项目,便于员工、审核人员了解当月个税结果产生过程。新工资表需增加或变化的项日包括:

第一,专项附加扣除,下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房租、赡养父母5项。

第二,应纳税所得额,下设本月、累计2项。

第三,应纳所得税额,下设本月应缴、累计应缴、已预缴3项。

以上变化并非可有可无,人力与财务部门在设计和执行工资表初期,也许工作量有所增加,但会大量减少以后各月的计算和复核工作。也符合公司对工资进行的内控要求。

增加项目的同时,还伴随着计算个税的公式按新的个税计算方法发生改变。例如,2月份累计应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ROUND( MAX((AQ4-5000*2)*

{0.03,0.1,0.2,0.25,0.3,0.35,0.45} -

{0,2520,16920,31920,52920,85920,181920},0),2)

具体含义为:

ROUND()函数用于四舍五人取整,MAX()函数是求括号内的数的最大值。AQ4为累计到2月份的未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与相应月份的乘积)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和第二个大括号{}内的数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比例,以及速算个人应缴所得税的相关数据。

如某员工2月累计扣除累计费用前金额12000元,此函数计算一组数据为:

(12000-5000*2)*{0.03;0.1;0.2;0.25;0.3;0.3 5;0.45) -{0,2520,16920,31920,52920,85920,181920)

= 2000*0.03-0, 2000*0.1-2520, 2000*0.2-16920,2000*0.25-31920,

2000*0.3-52920, 2000*0.35-85920, 1500*0.45-81920

= 60.-23204……

通过Max()函数,最高缴税额为60元。

三、劳务费计算的变化和申报问题

2019年1月份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工资所得,均并人到综合所得计税。但汇算清缴前,劳务报酬所得按不同于工资的方法预缴个税,其相关政策层面阐述清晰,问题是业务层面如何操作。2019年前,一般由支付公司代扣代繳,以代开的劳务发票人账,涉及金额较小,如每次金额500元以下的,不开票直接做费用人账;2019年后,新的个税申报系统中已经增加了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申报项目,支付公司在申报系统中即可进行直接申报扣税,如果不涉及增值税起征点,完全可以控制税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做费用人账,不必开具劳务发票。

四、奖金的个税筹划

2018年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64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延长了3年。

文件明确了: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号)规定的,不并人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提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人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下发后,一些财务人员并未完全理解政策的含义,计划在公司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全员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方法,在这里,因为大多数普通员工不了解具体计算方法结果的区别和不同,那么公司财务人员应该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对公司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行分类策划,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扣缴方法。

或对全公司员工进行政策讲解,讲解清晰后,由员工自行选择计算方法。选择的原则是:根据员工的工资和奖金额,采用2种方法分别测算税金的大小。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大小,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人当年综合所得;反之,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方法。

例如,某公司有员工A、B、C几名员工。具体测算如下:

其中,A员工全年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小于零,加入年终奖后,总金额在3%税率范围内,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人当年综合所得。

B员工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22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5000元,合并后,适用税率为10%范围;单独计算,综合所得与奖金分别适用3%税率,应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C员工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元,综合所得适用20%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适用10%税率,当然选择单独计算。

同时,应告知员工,选择一次性奖金单独方法政策方法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缴纳方式是代扣代缴,不再是预扣预缴。

随着宏观经济改革的深入,国家财税改革的步伐不会停止,这也对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财务人员需时时关注新知识,与时俱进,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为公司服务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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