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静茹
【摘 要】2019年11月,一则“大连14岁男孩虐杀10岁女童”一案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全国人民的一片讨骂声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再一次回到了大众的眼帘。青少年犯罪问题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据详细数据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总数,占刑事犯罪高达70%,总人数在全国近2.3亿的青少年中,青少年犯罪事件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当前我国社会的突出问题。本文以犯罪嫌疑人蔡某个案为例,对青少年犯罪問题提供了预防和控制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预防与控制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我国对年龄在10岁到25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定义为是青少年犯罪。从犯罪心理来看,青少年犯罪往往具备贪图性、虚荣心、报复性、模仿性以及哥儿们义气等方面的心理特征。从犯罪特点出发,近些年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往往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犯罪手法成人化等方面的趋势。据案件嫌疑人蔡某的口供,该案件事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蔡某将美术课下课回家的王某骗入家中,强奸未果后多次将水果刀插入王某身体体内,后将尸体扔入小区的绿化带中。一系列行为完成后,在王某的父亲找寻女儿的过程中两次“巧遇”蔡某,并装做没事人和其父亲打招呼。蔡某残忍的作案手法,超乎常人的心理上承受能力无一不符合了当下青少年犯罪的典型特征。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处在其当前年龄下的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于事物的认知能力存在局限性,对于道德、法律的认知尚未完全。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而造成性格上的扭曲,甚至可能会出现反社会人格,这便与我国社会所提倡的道德观背道而驰,此外,青少年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冲动,容易因为一时激情而引发难以弥补的后果。
二是家庭的原因。家庭教育决定了青少年性格的养成,在很多案件中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都与家庭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该起案件的主人公蔡某,母亲从事海参贩卖,父亲在一家烧烤摊上夜班。一家人每日为了生计忙到不可开交,几乎没有时间对蔡某进行家庭方面的管教。学校老师多次向其家长反映情况都没有被重视,打伤了其他孩子父母也仅仅是赔钱处理草草了事。很明显,家庭教育的缺失助长了其扭曲性格的成长,据蔡某的邻居反映,曾经看过蔡某观看黄色影片,同时,蔡某多次尾随成年女性,并对其进行猥亵。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这一课堂的缺失将直接造成孩子性格和情感相关方面的缺失,这是在学校教育中无法弥补出来的。
三是学校的原因。尽管我国当前在实现素质教育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学校充分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但在一些学校仍然存在分数、班级的等级差别。对一些存在心理方面问题的学生缺乏正确的引导。在学校中的蔡某不善交谈,几乎没有朋友,也因为自己的大块头被称为“霸王”,没有人敢去招惹他。学校是否对于蔡某这类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正确的心理疏导这一问题尚待研究,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确实更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健康的疏导。
三、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犯罪建议
一是通过家庭教育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格。正确的人格需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父母应当从小培养起小孩形成良好的习惯,强化他们的自我调节能力,遇事不能过激,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同时向他们输送正确的价值观,向他们告知社会的基本准则和道德底线,引导他们用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同时也应当培养青少年的自尊和自强意识,让他们能够明辨是非,对法律禁止的事情坚决说不,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
二是学校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在提高学生知识水平的同时要重视学生素质和道德方面的培养,让学生有着基本的法律观念,通过普及法制教育,让青少年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从而避免走向歧途。这需要学校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之外还需要有着较高的道德素养和政治素养,真正地做到“为人师表”,对于品行较差,对教风影响恶劣的教师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和警告,让校风更加纯净,学校需要适时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法制影片,通过反面教材给学生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能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提升,让青少年的思想从小就得到学校正确教育观的熏陶,长成真正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完善青少年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蔡某因年龄未满14岁,被政府予以收容和教养。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岁的人不付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款和当下这个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社会环境显然存在这一定的不适用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而不应当成为纵容未成年人犯罪的工具,针对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和得到切实落实,让每一位挑战法律权威的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给那些蓄意钻法律漏洞的人敲响警钟,使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孔海燕.青少年犯罪预防关怀本体论[D].鲁东大学,2017.
[2]熊惠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266.
导师名字: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