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原因及必要性

2017-03-31 18:49张媛
教育界·下旬 2016年10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职业院校

张媛

【摘 要】我们现在一谈到犯罪,就认为它是个法律问题,因为我们研究的是犯罪学,实际上它是一个社会问题。从制止犯罪和预防犯罪而言,应该是一个更广泛的社会问题。我们的教育系统中,对生命价值、死亡意识的教育和认识严重缺失。我们应当更多地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反思,应该对成长中的学生给予更多的生命和人文关怀。

【关键词】职业院校 法制教育 教师 青少年犯罪

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中小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其中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已经刻不容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对此有明确规定:对青少年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青少年,在对其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由于青少年正处于学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他们需要学校的全面教育。由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自杀手段主要是教育,因此学校也就有其发挥正面教育的优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青少年的心理形式与其生理变化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生理发展迅速走向成熟,尤其是自我意识得到了较快发展。青少年喜欢崇拜、模仿和追求,但由于认识和判断能力欠缺,往往出现偏差,把轻率当果断,把冒险当勇敢,把固执当坚强。由于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一些意志力和自制力差的青少年对外部环境影响的辨别力相当薄弱,一旦受到了不良诱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学识、修养和形象,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举足轻重的影响。素质教育对教师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就使得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势在必行。

二、转变教育观念,营造宽松的学习环境

职业院校对学生的教育,不是单向的灌输教育,而是教师与学生的心灵沟通和情感交流。青少年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很强的自尊心,一旦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受到伤害,那么这种心灵和情感的交流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在职业教育中,每个教师都要注重爱心教育。爱心教育是教师与学生心灵沟通和情感交流的桥梁,能使学生体会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对教师更尊敬和信赖。然而教师要牢记爱心教育不仅仅只针对某些好学生,而是面向全体学生的。

三、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学校的法制教育课是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关键。青少年犯罪的大量事实以及青少年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薄弱的严峻现实,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依法办事、依法律己的奉公守法精神和良好品德;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同时也要教育学生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反、破坏法律和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做斗争。职业院校可以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将德育内容编入丰富多彩、生动有趣的德育教材,通过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积极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坚持“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情理交融”的工作方法,要认真地把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来。

四、坚持疏导方针,充分发挥学校的矫治作用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也是塑造学生良好人格的地方。“联合国第六次预防犯罪及罪犯待遇大会”关于少年犯罪的问题的讨论文件中指出:教育制度不应该只是作为教授学问的体制,同时也应该作为学生和他的家长接受诊治和顾问的中心。对此,我校开展的在校生及家长咨询活动已有几个学年,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帮助。的确,在校生违法犯罪的严峻事实使学校不再是单纯的教育场所了,我们不能把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的责任完全地推给政府机关和社会,而是应当通过疏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学校特有的矫治作用,自觉地担任起学校对青少年不良行为乃至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矫治的責任。首先是实施预防矫治,是指面对全体在校师生“预防针式”的警示作用,即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以及社会各种消极因素,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树立道德是非观,法律是非观,提高“免疫力”,远离消极有害因素的侵扰;其次。是不良行为的矫治,即有针对性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保护性帮教工作。最后是违法犯罪后的学生的矫治。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重新返回学校的学生。学校应该满怀热情地欢迎他们回到集体中来,不歧视他们,用集体的力量帮助他们,使其跟上集体的步伐,避免再次犯罪。

卢梭说:“我对世上最不放心的,就是冒着失去心灵永久安宁的危险去享受尘世的幸福,而这种幸福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了不起。”总之,法制教育的实施必须使高职院校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徐忠.试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学校教育的预防作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03):68-72 .

[2]黄教珍,张停云.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和教育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罗大华.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青少年极端犯罪和非正常死亡案件剖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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