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
内容摘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旨在以此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保护措施,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这些危险因素主要有:生物学因素,其中需要讨论性别、智商、基因等的作用;家庭因素,其中主要涉及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父母监督等方面;社会因素,其中需要注意同侪及学校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作用。这些因素孤立时的所造成的影响很小,但是它们累积起来,将会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妥善地对这一问题加以应对,就有必要综合地考察危险因素,为之后采取有效、全面的干预措施提供基础。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危险因素;犯罪原因
一、危险因素概述
危险因素,也称风险因素(risk factor),其最先是适用于医学上的概念,是指引起、增加疾病或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因素。换言之,疾病的发生与该因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并无切实的证据证明该因素有致病效应,但是当该因素被消除时,疾病的发生概率也随之下降。例如,已查明的引发心脏病的危险因素包括抽烟、高脂肪的饮食习惯和缺乏运动,那么,可以通过鼓励人们戒烟,多摄入低脂肪的健康食物和多参加运动来消除这些危险因素。这一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由大卫·霍金斯(David Hawkins)和理查德﹒凯塔拉诺(Richard Catalano)从医药学和公共卫生学引入到犯罪学中。
犯罪学上的危险因素,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高可能性,也即引起或加剧青少年越轨乃至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因素、社会心理事件或者某些前置性因素。 其主要包括个体因素,例如易冲动、辨认控制能力低下;家庭因素,如父母监护缺失和缺乏管束;同侪因素,如与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龄人为伍;学校因素,如就读于一个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学校;社会经济因素,如低收入和恶劣的居住环境;社区因素,如生活在一个犯罪高发的社区。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旨在采取干预和预防措施降低乃至消除这些危险因素在滋生青少年犯罪行为中的作用,从源头上遏制青少年犯罪发生、发展的势头。
二、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
青少年犯罪是以犯罪人为视角进行的犯罪类型划分的典型形态之一,是与成年人犯罪相对而言的。青少年犯罪作为社会犯罪现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其犯罪总数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重,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日趋低龄化,犯罪行为日趋暴力化和残忍化,犯罪团伙化日益明显且重新犯罪率高,危害日益严重。在国际上,青少年犯罪已经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是什么樣的危险因素导致了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实施反社会的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一直以来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生物学因素
在犯罪学研究中,罪犯的生物学因素经常被忽略或者不被承认。但是,为什么男性实施暴力犯罪的概率比女性高得多?为什么低智商者更倾向于实施暴力犯罪?基因在犯罪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犯罪是否也存在遗传现象等等,学者们对此还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1.性别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青少年犯罪中,女性不到10%。虽然近年来女性犯罪率有了显著的增长,但其增长最明显的仍然是卖淫、诈骗、盗窃、堕胎等传统的女性犯罪,而不是传统上由多数男子实施的暴力犯罪。 在青少年犯罪中亦是如此,男性青少年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比女性青少年实施的暴力犯罪更为常见。当然,这与男性的身体素质和条件有关,但是无法解释的是,为什么在同性犯罪中男性之间的暴力犯罪也比女性之间的暴力犯罪也明显多得多。研究表明,较高浓度的睾丸素可能是人类侵犯性行为的成因。 一般而言,成人男性的睾丸素浓度是女性的10倍左右,而男性儿童的睾丸素浓度则是女性儿童的11倍左右。在临床医学上,男性血清睾丸素浓度不仅能够影响人的情绪,而且能够导致认知功能障碍。 此外,攻击性行为与睾丸素水平非常相关,但是,这种相关性对女性而言并无统计学意义。 在犯罪学上,睾丸素水平与侵犯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成年人中已经得到证实, 而事实上这种影响在青春期之前就已经存在。
2.智商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低智商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尤其是对暴力犯罪的预测作用在国外的研究中已经得到证实。在哥本哈根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儿童在12岁时的低智商能够显著预测其在15到22岁期间记录在案的暴力犯罪行为,并且在低年级的男孩中智商低与暴力犯罪行为的联系最为密切。 而惯犯(犯罪4次及以上)在三岁时候的平均智商是88,而未犯罪者在三岁时候的平均智商是101。 低智商与学业成绩差总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事实上低智商不仅影响了学业成绩,它同样会影响青少年对行为的理解和认知,影响他们应对人际关系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甚至从长远来看还会影响他们工作职位的顺利取得乃至社会经济地位。而这些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因素。根据美国学者沃纳和史密斯在1982年进行的一项研究,低智商及学业成绩差对犯罪行为的预测作用同样得到了证明。他们将2岁前具有贫困、父母监护缺失、家庭破裂等多项具有犯罪高风险因素但18岁前没有严重学习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人,与具有同样的犯罪高风险因素且存在精神健康问题或者实施了严重的越轨行为的人相比较,发现前者在10岁时养成了良好的阅读能力、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而后者则不具备这些能力和技巧。
3.基因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在青少年犯罪中,问题少年多表现出具有易冲动、多动障碍、注意缺陷等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成年犯罪人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国外一项研究表明多动症和青春期好冒险的特性能够预测青年时期的暴力犯罪行为。 与此类似的研究还有很多。但是,为什么有些少年会出现易冲动,多动症和注意缺陷问题,而有些少年却没有这些问题?而又是为什么具有这些问题的儿童更倾向于实施越轨行为?
在临床上,值得我们注意的缺陷一般主要表现为注意力难以集中,易分心,做事有头无尾、缺乏坚持,日常生活杂乱无章等;易冲动和多动障碍在通常情况下则会表现为喧闹、过度活动、急躁和控制力弱等。一般而言,青少年们随着年龄的增长,多动冲动的症状将会有所减轻,而注意缺陷则会保持相对的稳定,但由注意缺陷引发的学习问题却会更加明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种族的婴儿在气质上也会呈现差异,有学者对中国4个月大的婴儿与同龄的欧美白种婴儿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运动活动性和易激惹性均较同龄欧美白种婴儿低。 这种不同人种间的先天性差异与基因是否存在一定关系,仍然需要医学研究予以揭示。
但是,现代医学对基因与冲动暴力行为的关联性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可以确定的是TPOX和THO1基因座的多态性与冲动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TP和TH可能影响人类对冲动暴力行为的调控,在2号和11号染色体上可能存在与人类冲动暴力行为相关的基因。 同时,Penta D 基因座也可能与暴力攻击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并且在21号染色体上可能存在与冲动暴力行为相关的基因。此外,冲动暴力行为与DRD3受体基因、5—HT转运启动子基因多态性、儿茶酚氧化酶基因Ala146Val多样态以及雄性受体基因中CAG重复的多少的相关性也已经被有关研究所证明。并且5—HT与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关联,低水平的5—HT与非预谋的暴力犯罪有关,而高水平的5—HT则与有预谋的暴力犯罪有关。 这说明攻击行为存在相应的遗传学基础。虽然影响人类实施攻击性暴力行为的基因因素已经得到证明,但是,是否存在影响其他类型犯罪行为的基因因素仍待医学工作者的进一步发现。
此外,上述基因在青少年体内是如何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以及其对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到底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仍需进一步研究。然而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与睾丸素一样,这些基因在人类的青少年时期就已经存在,并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着影响。
4.犯罪能否遗传
犯罪是否存在遗传现象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基于对犯罪人身上异常特征的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是这一理论一经公布便受到了猛烈的抨击。而事实上并不是具有犯罪的危险基因因素(如基因或者染色体异常等)的人就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这些危险的基因因素只不过是增加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犯罪的基因可以遗传,但具有犯罪的基因的人并不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一因素很难成为犯罪的唯一成因。例如,MAOA基因(单胺氧化酶)与攻击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但是MAOA低活性的男性青少年随着儿童期身体虐待的增加更容易出现攻击行为,而具有MAOA—VNTR杂合因子的青少年女性在经受情感虐待后更容易形成冲动特质,也就是说这种与攻击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基因却对儿童期受虐经历在产生攻击性行为的影响上起着调节作用。
也有學者认为,不利的环境因素,在遗传因素对产生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充当着催化剂的作用。 基因是在先天特征、后天教育和成长环境的交互作用下对个人进行发展性塑造的。而事实上,除了基因,子女还能从父母处遗传环境对个体的影响;父母还会对受遗传影响的子女的品质产生影响;长大后子女也可能寻求适合其基因类型的工作。 甚至可以说,犯罪是犯罪的危险因素与犯罪的保护因素相互斗争的结果,二者之间的强弱程度影响着犯罪决定的形成。当危险因素起主要作用时,潜在的犯罪人便具有实施犯罪的极大可能性;而当保护因素起主要作用时,则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犯罪的发生。
(二)家庭因素
家庭的巩固,亲密的亲子关系,以及对年轻的家庭成员的广泛监督都是保持低犯罪率的条件。 家庭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作为人生最早的启蒙老师,其言行举止会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正确认知和良好习惯的形成,以及人格的塑造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不当的教育方式往往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1.家庭结构与青少年犯罪
与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相比,那些来自于结构破裂或缺陷家庭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结构破裂的家庭中,由于只有父母中的一方,一般经济收入较少,生活质量较低,容易导致家庭出现各种紧张和危机;单身的父亲或者母亲把时间、精力大都放在工作上,过大的生活压力使他们很难长期使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子女,不利于子女良好人格的形成;此外,家庭结构的缺失,同样容易导致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的缺失,进而导致未成年子女情感的缺失,不利于亲社会行为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仅以丧偶造成的家庭结构破裂为例,青少年犯中从出生到4岁丧母或丧父的人,其犯罪率高出一般人2倍以上,与10到14岁丧母或丧父的人相比较,则高出近4倍。 在父母离异、分居或者亡故的单亲家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与缺少父母的监管、亲近和互动有密切的关系。 同时,也有研究表明:与因父母死亡而破碎的家庭的孩子相比,那些因父母离异或分居而破碎的家庭里的孩子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1982年犯罪学家在美国波士顿进行了一项类似的统计,发现缺少慈爱母亲的破碎家庭的男孩,其犯罪率高达62%;家庭完整但父母不和或经常发生冲突的家庭的男孩,其犯罪率也达52%;而家庭结构完整父母关系和谐的家庭的男孩,其犯罪率只有26%;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即便家庭结构不完整,但是母亲慈爱的家庭的男孩的犯罪率只有22%。 这也说明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并不只是家庭不完整,家庭矛盾、父母冲突和缺乏关爱(尤其是母爱),同样是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此外,在较大规模的家庭成长的青少年,由于父母精力有限更容易导致对子女的监督和教育的缺失或者父母对部分子女的过分的溺爱或冷漠,也容易出现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
2.亲子关系与青少年犯罪
亲密的亲子关系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其不仅体现在家庭成员间的互动交流上,还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方式上。父母是人生最早的启蒙老师,根据社会习得理论父母对待孩子的方式能够影响孩子解决问题和处理社会关系方式的形成。例如,性格冲动缺乏耐心的父母对孩子的错误行为多采用争吵、打骂、体罚等方式,而不是教育、疏导的方式予以制止。错误的教养方式,如经常性的打骂和体罚,对孩子攻击性行为倾向的养成具有不可否认的促进和强化作用。美国犯罪学家Widom在分析儿时的受虐经历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时指出,童年时期的受虐经历可能导致儿童模仿冲动或分裂的行为方式,从而导致较差的问题解决能力和较差的学业表现。
此外,还可能导致自尊或社会信息过程模式的异常,并且可能刺激这些儿童在未来的行为上更加具有攻击性。 父母对儿童缺乏感情上的投入和关爱不够(如冷漠或漠不关心),家庭缺乏温暖,缺乏明确的交流沟通,甚至以暴力和争吵解决问题,往往导致这种家庭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儿童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而选择离家出走,造成教育和监护的进一步缺失。与此相类似,抚养人的频繁变更,也不利于儿童安全感和归属感的产生,减少其依赖行为,同样不利于亲密亲子关系及亲社会行为的培养。有这种遭际的儿童,也具有很大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
3.父母监督与青少年犯罪
父母监督的缺乏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风险因素。父母监督,既包括父母对孩子行为的监控和警惕,也包括父母对孩子行为作出的反应。许多研究表明那些不知道孩子什么时候出门、在哪里、在做什么以及任由孩子在街上闲逛疏于监管的父母,更有可能培养出犯罪的子女。一项调查显示,在8岁的时候父母疏于监督的男孩,在50岁前他们中的61%会被判有罪,而其他人则只有36%的犯罪率。
尽管如此,事实上过于严厉的监督、反复无常的监督与监督缺乏一样,对青少年犯罪倾向的预测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于严厉的监督容易导致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使青少年产生无措的、恐惧的、回避的、抗拒乃至敌对的情感归属,对未来应对社会关系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这种严厉的监督一旦缺失或者弱化,这些青少年的控制能力便会明显下降。而反复无常的监督的负面影响事实上更为严重, 反复无常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对同一越轨行为有时做出肯定的评价,有时又做出否定的评价;而且还表现在对不同的行为做出反常的评价,如对好的行为作出了否定的评价或者对坏的行为做出了肯定的评价。
此外,父母双方对同一行为的评价或反应不一,也可视为反复无常的监督的一种表现,这在本质上也是“文化冲突”的一种体现。在反复无常的监督下成长的青少年,难以形成对是与非、对与错或道德与不道德的正确判断,是非观、价值观的含混不清也导致其难以形成正确的认知并进而影响其行为控制能力。
(三)社会因素
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犯罪的发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但是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机制并不完全相同,同伴影响、学校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预测意义。
1.同侪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团伙化特征。有关统计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约60%—70%属于团伙犯罪。甚至在有些较大且稳定的团伙内还存在着独特的帮伙文化。但是,到底是青少年犯罪团伙助长了犯罪,还是青少年更倾向于选择以团伙的方式实施犯罪,仍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此外,厘清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青少年自愿选择加入犯罪团伙并接受其影响,对于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侪,是指在年龄、地位、兴趣方面与自己相近的平辈。同侪总是与团伙相联系,同侪团伙具有相互承担和支持、相互影响和认同、给予安全感和归属感、形成规范、增强力量、替代家庭的功能,有时候同侪团伙也可视为一种宣泄的途径。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出现于小团体,他们更倾向于和与自己年龄相仿、住处相近的同伴一起实施犯罪。有違法的朋友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预测作用;而拥有亲社会的或者传统价值观的朋友的孩子,即便存在其他的容易引发犯罪的危险因素,其在青少年时期或者成人以后犯罪的可能性都会更小;甚至长期保持违法犯罪朋友的青少年比很少有朋友或者没有任何朋友的青少年都更可能实施犯罪。学习犯罪的行为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关系亲密的、可信任的朋友的影响比社会上距离远一些的人的影响更为显著,而哪怕这种朋友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青少年犯罪的团体化特征,除了与青少年特定的心理和生理条件有关,还与犯罪标签理论和孤立效应有密切的关系。青少年的心理一般比较脆弱而自尊心又强,一旦被贴上“不良少年”、“问题少年”或者“少年犯”的标签,就很容易自暴自弃,这样不仅会把他们和遵守规范的亲社会的同龄人分离开,还会促使他们和那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走到一起。行为不端的青少年往往被他们表现正常的同龄人所排斥或孤立,而这种孤立又促使其频繁的参与到违法犯罪行为盛行或普遍的团伙中去。在这种团伙中,他们能够满足自我尊重的需要,正统社会排斥他们,而团伙中的新朋友则会给予他们积极的反馈和支持。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认同或提升自己在团伙中的地位,他们会选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而事实上,青少年犯罪团伙的存在,是违法同伴引发犯罪,犯罪吸引与之交往的同伴这两种现象相互作用的结果。 加入犯罪团伙后的青少年,不仅犯罪量会大大增加,而且其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也会大大升级。团伙中同伴的交流和影响会使他们形成某种犯罪行为的偏好,如吸毒、攻击性的暴力行为、盗窃等,并使他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行为上都很难再融入到其他群体中去。然而,令人欣慰的是,离开团伙后他们的犯罪率会降低到加入团伙前的水平。
由此可见,有违法的朋友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风险因素,而青少年加入犯罪团伙则会明显增加其犯罪量,甚至会提升其犯罪水平和加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2.学校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据统计,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人中,年龄在14—18岁的占95%,而文化程度属小学或初中的的又占总数的98%。 学校与家庭一样是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主要场所,对培育青少年健康人格和亲社会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实上,与学校相关的反社会人格的发展,既有个人和家庭的因素,也有学校本身的因素。如上文所述的注意缺陷、低智商、多动症和易冲动,这些特质严重影响着青少年儿童的学习成绩和人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当作异类或者差生看待和孤立,导致他们对学校缺乏感情,与老师或同学关系不和谐,导致逃课乃至辍学的发生;而父母对孩子缺乏监督和教育,对学校教育缺乏期待值,对子女学校生活漠不关心,同样会导致此类现象的发生。就学校本身而言,校园生活、学校和教室的氛围会对学生产生更加显著的影响。学校教学价值观的不当(如重智育,轻德育)、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配合与互动不足、个别教师的师德自律约束不够没有起到模范作用、校园霸凌事件频发、以及学生的低参与度和低责任意识等,都会增加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此外,青少年出身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具有一定的预测作用。贫穷家庭出身的青少年似乎更倾向于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这种预测作用是间接的。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基础薄弱的家庭,生活质量较低,容易导致家庭出现各种紧张和危机;而父母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又往往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工作上,对子女的监督会相对缺乏;而一般在这样的家庭父母文化水平也会较低,在教育管理孩子方面缺乏技术;而这些因素才是引发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因素。社会经济地位只不过是通过这些因素对预测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发挥着作用。
三、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作为一项变量,可以用来预测将来的高犯罪率。但是,危险因素只是说明了犯罪的可能性,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不是仅仅只有一个因素或原因,一个单独的因素的影响力几乎很小,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是多种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环境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旨在揭示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干预和预防措施,增强其保护性因素,抑制甚至消灭某种危险因素,从而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具有多样性,有些是可以改变的因素,如家庭因素中的父母监督和教育,亲子关系的亲密程度等;有些是不可以改变的因素,如性别、种族、有犯罪记录的父母等,但是即便是不可以改变的因素,也能够有针对性的采取某种干预措施对其施加一定的影响,改善或者抑制这些危险因素作用下的犯罪的可能性。虽然大多数单一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很小,但是他们的累积则会增加问题的严重性。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加剧了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但是通过增强特定的保护因素或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能够消除特定的危险因素或者抵消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阻断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