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涉诉信访是信访的重要内容,也是信访的特殊类型,其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涉诉信访的存在,既有合理性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试从我国涉诉信访的概念着手,分析我国涉诉信访面临的问题,然后探究其解决方法,为切实做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涉诉信访;问题分析;解决途径
一、涉诉信访的概念
“涉诉信访”这一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提出的,它是指“有关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而学界对涉诉信访内涵和外延也有争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涉诉涉法信法治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制定更高位阶的信访法也提上了日程。
二、涉诉信访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
针对信访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最高位阶的法律是国务院1995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但其规范的范围较窄,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还不够。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依据该条列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也很有限。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信访法,还没有颁布,这就使信访工作面临无法可依的现实困境,这造成很多地方信访工作管理比较混乱,信访发挥作用的效果也不理想。
(二)信访机构多元且分工不明
为便于解决问题,维护人民权利,我国在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均设有信访部门,在方便人民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九龙治水、相互推诿现象,再加上分工不明,也造成了信访不信法、不闹不解决及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等错误观念和行为。法院内部一般也不设专门的信访机构,大多由立案庭或其他部门兼负接待信访职责,并设有信访接待日,接待来访人员。目前,涉诉信访的范围和内容比较宽泛,有些当事人直接去政法委上访甚或闹访,给法院的审判和维稳带来了很大压力,这不符合法院职责的定位,不利于法院审判功能的发挥。
(三)涉诉信访影响司法权威
“作为信访类型的一种,多年来涉诉信访逐渐演变为困扰司法工作、关涉政局稳定的一大社会危机。”法院是审判机关,其主要功能是居中审判。当前法院案多人少,面临的审判压力大,还要腾出时间接待来电来访,处理不当还可能受到处分。涉诉信访不仅占用了法官时间,更重要的是很多涉诉信访都是已经处理过的问题,比如已经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等,当事人也来法院要说法,不给解决就就吵闹或赖在法院不走,各地法院害怕出问题,为了维稳也不不得不想法设法解决。这不仅占用了法官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法院是审判机关,主要职责是多办案、办好案,不应该让涉诉信访搞的焦头烂额。
三、解决路径
(一)完善法律、使涉诉信访有法可依
涉诉信访是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呼吁尽快颁布《信访法》,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使信访工作有法可依。明确涉诉信访的范围,厘清涉诉信访和其他信访的关系,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機制、程序,明确各个信访机构职责,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二)明确职责、各部门依法行使信访职权
严格界定“涉诉”与“渉访”,“诉”“访”分离是实现涉诉信访规范化的重要一环。各信访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针对涉诉信访,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积极协调解决,不在本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按照规定转交或告知负责部门。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行为严厉惩处。
(三)严惩闹访、树立司法权威
为防止滥用涉诉信访权,有必要对涉诉信访内容具体化。对启动涉诉信访的主体、时间、内容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可以通过起诉、再审、申诉途径解决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在涉诉信访受理的范围之内,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启动涉诉信访。法院系统内部应制定规定针对涉诉信访的相关细则,积极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对无理取闹、影响司法秩序的当事人,要给予相应惩罚措施,树立司法权威。
四、结语
涉诉信访是信访的特殊类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涉诉信访的数量日益增多,这有利于人民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但这也使法院面临双重压力,影响力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这就需要厘清司法机关及信访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定义涉诉信访的概念,减轻法院的信访压力,这也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意,进而更好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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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秦志强(1983- ),男,山东曹县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