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变相现金贷业务模式

2019-03-28 23:43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贷款人变相借款人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2015年,随着腾讯公司开始在手机上试运行QQ现金贷业务后,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向现金贷业务转型,现金贷随即开始流行。2017年12月,互金整治办及P2P整治办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银监会也正式规定了“现金贷”业务的整顿与清理工作,现金贷业务大面积受阻。在现金贷退潮一周年之后,在超高利益的诱惑面前,不少平台不惜铤而走险,将现金贷业务披上新的马甲,以变相现金贷的形式继续开展,企图逃避监管的处罚,再次被监管点名。随着现金贷被银监会纳入重点整治的对象,尽管这并不意味着现金贷业务就此终结,但是至少现金贷不能按照目前的模式继续运营下去。面对如此巨大的消费金融需求,现金贷平台以及客户应该如何应对值得我们思考。

一、变相现金贷的业务模式

(一)手机回租模式。手机回租类现金贷的做法很简单,借款人先将自己的手机抵押给平台,这些平台随即放款。但是客户的手机并没有交由现金贷平台保管,而是这些平台继续将手机租给客户使用,平台收取租金和其它费用。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赎回手机或者继续租用自己的手机。纵观整个过程,客户在收到资金的同时,其手机一直在自己手中,虽然现金贷平台不收取任何利息,但其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变相收取高额费用,这和传统的现金贷业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有相关的数据显示,手机回租相关的平台已经超过100个,其用户的注册数量也已超过百万人,并且目标人群锁定为大学生群体。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手机回租模式放出的资金回收率最高可以达到1000%以上,比传统的现金贷模式更高。

(二)虚假购物再转卖。这种变相现金贷的具体做法是:用户在相关平台的网站上下单购买某些商品,但下单后不需要,直接申请退款或转卖变现,转卖成功后即可获得资金;平台赚取延迟付款费和转卖撮合费用。

(三)故意使借款人逾期。近期,众多的网贷平台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原因是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借款人逾期,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额的逾期费用。在借款人还款日,借款平台的系统故意发生故障,导致借款人的还款不能及时被平台收取,而且平台的服务电话也没人接听。过了还款日期后,平台的系统又恢复正常,可以继续放贷,平台还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逾期的贷款客户归还本金以及支付高额的逾期费用。这种做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且会迫使借款人借贷还贷。

(四)强行搭售其它商品。目前,虽然很多现金贷平台收取的利息、手续费以及服务费不高,但是为了获取更高的盈利,这些平台会通过强行搭售其它商品的形式,变相收取相当高的费用。例如,某些网贷公司会强行要求客户办理会员会员卡,还有些现金贷平台会要求客户购买公司的其他金融产品,从而变相提高了网贷的利息。

二、现金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畸高,触碰监管。监管部门规定了我国的借贷利率上限为36%,一旦超过这个上限就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但是现金贷业务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了监管红线。根据权威的媒体报道,现金贷业务的平均综合利率达到了158%,最高利率甚至超过600%。为了逃避监管,现金贷业务故意将名义利率设置得很低,然后通过收取高额的信息审核费、服务费、管理费或者采取等本等息的还款方式来变相拉高利率。此外,现金贷平台还能通过这种方法吸引客户,有意隐瞒高利率的手法司空见惯。这些手法常常导致对现金贷业务不了解的客户落入陷阱,严重的甚至家破人亡。还有些现金贷打着普惠金融的名义招摇撞骗,实际上做的是高利贷业务。

(二)风控不足,野蛮催收。目前现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一直不足,现金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种:信用风险和交叉风险。近年来,随着现金贷业务的不断增长,这两种风险的发生频率也不断上升。

现金贷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很难避免,原因是现金贷业务的顾客大部分是次级贷款人,这些人在银行的信用审核不通过才会转向现金贷。这些贷款人没有固定的还款来源,有的甚至是多方欠债、恶意欠债。另一方面,现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不严格,众多平台对于贷款人的信用审核时利用大数据进行网上审核,有的平台一味追求业务量根本不审核,从而导致了信用风险频发。

交叉风险发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现金贷机构之间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业务链条被拉长,风险在机构之间的传染性上升。二是在助贷模式的现金贷业务模式中,部分银行、信托机构以及p2p平台和网贷机构之间互相让渡对借款人的审核责任,导致风险在机构之间不断积累。

当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时,现金贷平台一开始都是采用电话催收的方法催债,公司人员上门催收的情况比较少,在电话催收方式不奏效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催收的方法。暴力催收的方式非常粗暴,轻则打骚扰电话给借款人的家人和亲戚朋友,严重的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在网上发布,侵害客户的私人权益。更有少部分现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找到客户将其毒打,用暴力的方法逼其还款,客户的人身安全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一人多贷,借新还旧。信用卡之间相互还款的方式转移到了现金贷业务中。在现实借贷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到期没有资金还款,又面临着巨大的暴力催收压力,借款人不得不转向其他的现金贷平台借款归还到期贷款,这种做法导致借款人陷入多个负债危机,使其陷入无止境的恶性循环。借款人之所以能在多家平台借款,是因为目前现金贷机构之间没有建立像银行一样的征信体系,即使某些现金贷平台建立了征信体系,但其数据的覆盖面不全面,借款人任然可以用相同的资料在超过十家的平台借款。

三、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网贷业务监管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监管体系,但是目前互联网现金贷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要建立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双线监管制度,即由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共同监管现金贷平台,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同时进行。银监会就负责政策和机制的制定,地方金融办负责辖内的现金贷平台的资格审核、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工作的进行。二是建立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准入制度。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应该统一集中管理,平台在设立时应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要明确规定现金贷平台的主体资格及营业范围等事项。三是出台现金贷业务的行业标准,对有关现金贷产品的品种、利率、经营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一是提高对贷款人的审核标准,开展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工作,严禁现金贷平台向信用缺失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客户放款。二是限制现金贷业务的借款额度和展期次数。控制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在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之下,此外,对借款人同一笔的借款在展期次数上进行规定,鼓励现金贷进入“冷静期”,防止“短贷长用、过度负债”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统一征信系统,逐步实现与银行征信体系以及像芝麻信用这样的大数据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逐步提高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

(三)严格制定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一是要求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之前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对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展期次数等关键的信息应该在平台网站和合同中明确载明。若平台另外收取其他的高额费用,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制止,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尽到贷款到期提醒义务,设定贷款逾期处罚金的上限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额度。另外,对于预期的贷款应该给与一定的宽限期,允许贷款人有时间来周转资金偿还贷款。三是要求现金贷平台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借款人的主要信息泄露,坚决禁止贷款人恶意散布借款人隐私信息等暴力催收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在借贷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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