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制度

2019-03-27 05:47:3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销售者商标法专利法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的认识

著作权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其法理基础在于传统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即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付出了相应的对价,那么根据公平原则,该善意行为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保护。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是“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的核心要素,三大知识产权法对不同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都作了规定,即专利领域要求“不知道+合法来源”、商标领域要求“不知道+合法取得+说明产品提供者”,而著作权领域则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责任。其法律文本本身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对《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中“合法来源”的理解产生歧义。

有学者认为,只要证明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就应当认定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亦有学者认为,合法来源应做广义理解,其中又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法来源”成立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证明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二是说明产品提供者。这种观点客观上提高了著作权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门槛,但对如何说明产品提供者并未苛以更高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合法来源”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证明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二是说明产品提供者;三是证明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侵权产品的审查义务。这种观点在上述观点基础上,又附加了“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大大提高了“合法来源”要素本身的构成门槛。在认定“合法来源”问题上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

二、著作权“合法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主体不明确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第七十条都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合法抗辩,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领域合法来源抗辩主体包括“发行者”和“出租者”,尚未明确“销售者”是否在抗辩主体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条规定可以推出发行包含出售,但在日常口语中,发行一词往往会使人联想到出版商、制造商,条款中的出售仅限于首次出售还是包含了其后的再次、多次出售等行为,对此法条本身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销售者”是否为合法来源抗辩适格主体认识不清。

(二)责任承担不明确

《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著作权法》则规定,如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两种表述,法律逻辑恰好相反,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如果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抗辩,但是不能够得出:能够举证合法来源,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证明合法来源仅是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显然与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有着差别。

三、《著作权法》合法来源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面临第三次修订,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明确适用主体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多为销售者。笔者认为,应将市场中占大量比重的销售者归入到“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范围内。首先,基于合法来源立法目的来看,若不将广大销售者包含在内,就无法起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其次,从维护知识产权法体系整体平衡的角度来看,在《专利法》及《商标法》的相关法条中都将销售者包含在内,《著作权法》也理应赋予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销售者同样的“合法来源”抗辩权。最后,如果将销售者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内,会令市场上大多数的销售者,特别是小型零售商和个体户,为了避免侵权风险而减少或不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如此势必会导致市场交易的混乱。

(二)统一法条表述结构

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法条表述存在逻辑矛盾,并且与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表述不相一致。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的三部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合法来源制度的规定较为统一,我国《著作权法》也应与《专利法》和《商标法》一样从正面规定善意侵权制度,保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逻辑统一性。其严谨的行文表述应是行为人"提供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引入,本旨是实现权利人与行为人利益平衡与保护行为人的信赖利益。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销售者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学界观点也迥异不同,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均有争议。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不统一,主要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中诸多法律概念的不清晰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本文试图归纳总结出相关问题并提出立法与司法建议,为我国著作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最后,笔者实践经验缺乏,笔力有限,归纳出的合法来源制度现存问题可能存在遗漏或不全面,提出的司法与立法建议缺乏更为细致地思考与探究。在未来的学习与工作中,笔者会努力丰富自己关于“合法来源”相关问题的理论知识,并结合实践,不断对类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全面掌握“合法来源”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准确应用。

猜你喜欢
销售者商标法专利法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英语世界(2022年9期)2022-10-18 01:12:02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法大研究生(2019年2期)2019-11-16 00:40:08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知识产权(2019年2期)2019-03-19 05:45:54
跟团在景点买到假货 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百姓生活(2018年10期)2018-11-05 06:12:22
跟团游中买到假货找谁赔
方圆(2016年23期)2017-02-05 20:25:05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启航案为视角
知识产权(2016年6期)2016-12-01 06:59:37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 06:59:05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2016年3期)2016-12-01 06:57:07
新商标法禁止“傍名牌”
浙江人大(2014年5期)2014-03-20 1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