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租抵扣个税政策执行中遭遇的困境探析自然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现状

2019-03-27 02:55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8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房东租金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 钦州 535400)

一、房租抵扣个税政策执行中遭遇的困境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住房租金税前扣除时,应当填写并报送《扣除信息表》。《扣除信息表》包含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发布之后,众多租客反映,自己在向房东索要房东的个人和房屋信息时,房东会以报送信息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为由拒绝,规劝租客不要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如若不然,则会提高租金以将税负转嫁到租客身上,甚至退租。

最终,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APP的最新版本,与旧版本相比,新版本在住房租金填报一项中,如果出租方选择的是个人,则房东姓名与身份证号等信息由“必填”变为“选填”。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缓解了该项政策实施以来陷入的僵局,让租客顺利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角度。1.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除了理性经济人的避税心理,自然人房东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还有一个原因,是不知道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需要纳税。有些房东在去税务局代开房屋出租发票时,甚至会有:“为什么我自己的房子出租来开张发票还需要纳税?”这样的疑问;2.个人进行纳税申报途径很少。截至日前,在全国多数地区,自然人除了去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之外,只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陆进行纳税申报,且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能够办理的申报类涉税事项非常有限,只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尚不能进行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申报。纳税申报的途径单一,不利于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利于自然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角度。1.对自然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是对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固定户纳税人进行管理。不同于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单位,自然人不办理过涉税业务不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在税务系统没有信息登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目前没有办法对其像对待登记户一样进行日常监管。自然人出租房屋税收税源广泛,隐蔽性和流动性较高,税收征管工作量大。我国目前没有建设自然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信息系统,对自然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更多的是依据纳税人的自觉和其他部门传递信息。税收信息化水平不先进的情况下,以目前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配置,对自然人出租房屋税收进行征收管理显得力不从心;2.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信息共享主要集中在与公安部门共享的个人身份信息,此项信息共享还是在2019年开始实施的个税改革确定之后才全面实现。就自然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方面,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密切的是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房屋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获取自然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出租信息,就可以对自然人房屋出租业务进行更为有效税收征管。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税务机关并没有和房产管理部门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进行信息共享。

三、建议和思考

自然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难题一直是存在的,此次住房租金抵扣个税的新政策执行中遭遇到的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博弈使得这个征管问题更加凸显。自然人出租房屋业务多且分散,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日渐深入,从长期来看,最重要的是要完善个税征收体系,今后,不管房东是否主动提供个人租房信息,税收部门都能对房屋出租涉税业务做到有据可查,提高征管质量。

(一)加强税收知识的宣传。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区分税收相关知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税收知识,包括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涉及的税(费)种、相关税(费)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期限以及缴款期限,还包括进行纳税申报的的方式。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相关内容。

(二)多样化建设自然人纳税申报系统。目前,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渠道有限。在全国多数地区,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的税种,个人只能去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这于纳税人来说,是极大的不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和各省税务局官网已经开通了自然人办理部分涉税业务的功能。税务机关可借助现有资源,在个税APP和省税务局官网新增自然人进行各个税(费)种纳税申报的功能。从房源信息采集到报送,再到税(费)申报、税款缴纳的全流程,如可全部通过网络办理,在便利自然人纳税申报的同时,也可提高其纳税申报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尽快出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的方案和文件,有了具体的文件支持,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梳理各自职责,明确工作分工,避免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交流,尽快构建房屋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严禁信息的泄露,防止对纳税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在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网共享房屋出租的备案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信息和租金信息等。利用实时获取的房屋出租税源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征收和管理。

(四)健全纳税信用体系。目前,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是针对单位纳税人,尚未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针对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按照诚信纳税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将自然人纳税人列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待自然人纳税人也可以采取类似措施,例如,与银行系统加强联合,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低的自然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方面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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