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混合式建设模式探析

2019-03-26 06:49:58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孵化器文化产业企业

何 岚

(1.西南大学 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重庆 400715;2.西南大学 重庆市文化产业研究院,重庆 400715)

一、引言

孵化器是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的兴起而诞生的一种为新创企业早期成长提供支持性环境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主要功能是提供共享营运服务,帮助降低创业成本,提高成功创业的可能性,创造就业岗位,以及推动经济发展[1]。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探索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创业孵化体系[2]。笔者通过检索中国知网上的相关期刊论文发现,国内学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研究较多,而关于文化产业孵化器的研究论文仅十余篇。其中,研究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的只有8篇,内容主要涉及孵化器的孵化模式、孵化器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发展思考、人才孵化机制等较为局限的主题。

相较于传统产业,作为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再生产、储存、销售等系列活动的文化产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如在产品、市场、投资回报方面的不确定性[3]。这些特征使文化产业成了一个在初创时期企业死亡率极高的高风险行业,也表明了建设文化产业孵化器的突出必要性。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承载着培养人才、引导创新、辅助创业、聚合资源、辐射周边等重要功能,需要从多方面对其加大建设力度和研究力度。当前,我国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多采取与地方政府共建的形式,体现出较明显的非营利组织特征。但是,这种完全依靠“外部输血”方式维持生存的孵化器,普遍存在缺乏为入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动力、创新创业活动脱离市场、入孵企业存活率低等问题,易使建设主体失去继续投入的兴趣和信心。为此,有学者提出,政府与其直接参与孵化活动,不如购买孵化服务[4],这样可能更有利于有效利用政策资源和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新创业效率。

因此,如果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适时引入市场机制,培养“自体造血”功能,走混合式发展道路,或可实现文化产业创新活动的可持续涌现。但是,目前鲜有文献对此展开深入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从建设主体、孵化客体、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就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的混合式建设模式进行探讨,以期能为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实践提供一些思路。

二、孵化器的混合式建设主体

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一般为多主体共建。传统的建设主体包括高校、政府、企业三方,若能引入专业中介组织则会快速增加孵化器的资源整合能力。多主体共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主体之间复杂的共生关系。这要求各建设主体都能为孵化器提供文化产业创新创业所需的某种资源,而这些建设主体也能从孵化器获取自身缺乏的其他资源。

(一)高校

参与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的高校多开设了艺术或文化产业管理等相关专业,可充分利用高校的历史文化、新闻传媒、经济管理、计算机技术等学科优势,为孵化器提供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人力资源包括学生、教师、研究人员三类。文化产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往往能产生新颖的创意,拥有积极的创业热情,但缺少展示平台和实践机会;教师是以理论教学为主,用扎实的学科理论分析各种典型案例,但多欠缺文化产业的实际从业经验;研究人员能紧跟相关的学术、技术前沿,持续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但研究成果较少转化成实际生产力。知识资源一部分来自于图书、期刊、数据库等载体,更主要的部分来自于人力资源之中。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的主要需求是为学生开展专业实习提供实践基地,为教师开展产业活动提供通道,为研究人员转化科研成果提供平台,为师生的创新创业提供空间。

(二)企业

企业是创新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可为孵化器提供资金、项目、市场信息、工作岗位等资源。同时,企业也希望从孵化器获得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创意,能为企业带来利润或帮助企业节约人才成本的回报。目前来看,企业所提供的资源是高校所急需的,但高校提供的资源却不一定能满足企业需要。如高校派送的实习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创意方案脱离市场实际需求,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少部分学生在实习期间不仅没为企业起到任何有益作用,反而泄漏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侵犯了知识产权[5]。另外,企业参与下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在毕业后可能另谋高就,让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育投入付之东流。人才培养是一个见效慢、不确定性高、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的投资行为。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思路是用公共资金投资来培养文化产业人才,把企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服务,由政府出资向企业购买该服务。

(三)政府

我国的孵化器建设也是政府意志的一种体现,表现出较强的政策驱动特征。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营造开放自由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文化的形成,激发创新动机;通过对在孵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实施特别扶持政策再分配创新资源;通过链接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帮助建立广泛的创新关系网络;通过搭建文化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加速创新成果的传播和推广;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创新主体的投入得到合理回报。政府主要提供优惠政策、土地、办公场所、扶持资金以及其他资源。当然,政府也希望从孵化器投入中获得一定的回报。首先,希望专家提供文化产业政策制定和评价的专业意见。可由高校文化产业研究人员和专业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其次,希望形成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准“瞪羚企业”,未来可凭借这些“瞪羚企业”带动地方文化产业发展。

(四)专业中介机构

专业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机构、咨询机构、市场调查机构、产品推广机构等。它们能够分别满足创新创业在资金、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以及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各种资源需求。而专业中介机构希望从孵化器获取的回报则是它们所提供服务的合理预期收益。比如提升组织形象或减免部分税款等。在共生网络中,组织的数量、多样性,组织间的相互作用内容和强度决定了网络的复杂性;网络的复杂性又决定了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引入专业中介机构,打破了传统孵化器由高校-企业-政府构成的“三螺旋模型”,加大了孵化器内组织的异质性,有利于构建孵化器内主体间复杂的共生关系,从而提高网络节点的可替代性,减少高校和政府对少数关键企业的过度依赖。

多主体共建的优势在于:一是不同主体可共享孵化器内部拥有的异质资源,减少资源的获取成本,对同一资源可实现多次开发和利用,以达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二是在主体之间形成竞合关系,即对于拥有部分同质资源的主体,通过一定程度的竞争优化资源在主体间和主体内的配置效率;三是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通过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产生系统叠加的非线性效果,实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6],提高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创新能力。当前,高校参与孵化器建设的积极性较高。但是,对于文化企业和专业中介机构来说,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与制度,保证他们从孵化器建设中获益,这样他们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

三、孵化器的混合式孵化客体

孵化器客体即孵化产出,传统意义上的孵化器是以符合出孵条件的企业作为主要产出。而按照前文所述的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及其混合式建设思路,其产出还应包括文化产业人才、文化创意项目、区域文化产业集群雏形等。鉴于对企业的孵化已有较多文献予以专题论述,故本文仅就其他三种客体的孵化进行必要探讨。

(一)人才孵化

根据文化产业价值链构成,可把文化产业人才划分为内容创意人才、设计制作人才、营销管理人才三类。内容创意是文化产业价值链的源头,内容创意人才需要具备深厚的文化积淀、强烈的创新意识及足够的创新能力。这要求他们具备广博的知识、跨界融合运用多学科的能力。设计制作可创造产业链价值,设计制作人才需要具备将抽象的内容创意通过专业技能物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文化产品的能力[7]。营销管理是对产业价值的实现,营销管理人才要能对产品的商业化、市场的拓展、资金的融通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制定营销战略,并对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运作[3]。培养的文化产业人才既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能将知识运用于科学实践。因此,应找到一种合适的人才实践规制。如王志标提出了“2+2”“2.5+1.5”学制规格[8],即在学校培养学生2年或2.5年,其余时间派送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践。一些高校按学年设置了阶梯式实践课程体系:在一年级,让学生参观文化创意园区或走访文化企业以开展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形成对文化产业的直观认知[9];在三年级,以社会调查、专业设计、模拟比赛等形式开展综合实践,锻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四年级,通过送学生去文化企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方式开展毕业实习,让学生主动发现和弥补在学校所学技能的不足。一些高校结合专业课程设置了嵌入式课程实践环节。如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在专业课程教学中遵循“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即理论讲学、师生互动、学生实践各占1/3学时,通过企业实践及时地检验、矫正、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总之,借助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可便捷、高效地开展实习实践活动,实现“以实习实践弥补课堂学习失灵”的人才孵化目标,让孵化成功的人才能实现从学业到就业再到创业的无缝对接[10]。

(二)项目孵化

项目孵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创意的项目化,即对有市场前景的内容创意予以立项资助。立项方式主要有常规立项和竞赛立项两种。常规立项是指孵化器管理者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接受高校师生、在孵企业的立项申请,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取舍立项项目、确立资助的额度及具体方式;竞赛立项是指孵化器管理者针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地方性文化资源的发展需求和文化企业提出的特定主题,不定期地组织文化产业创意大赛,从参赛作品中筛选出有市场价值的创意转化为项目。第二阶段是项目的产品化,即通过外包、众包等方式将项目文案物化为产品样品。孵化器作为项目的发包者,利用市场机制来整合创作资源,可大幅提高创意转化为产品和文化创新的速度。外包生产的产品样品经验收合格后,就进入孵化的第三阶段——产品市场化,即对合格产品进行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推广。尽管传统文化产品以“内容为王”的市场战略在数字化时代受到盗版和山寨产品的巨大冲击,但若能结合“渠道致胜”的市场战略,发挥先入为主的优势,快速实现原创产品的广覆盖,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升级产品,则可以比较有效地将低水平竞争者排除出局,显然,这需要借助市场机制得以实现。在项目孵化的过程中,孵化器主要扮演着项目选择者、合作组织者、利益协调者的角色,推动着文化创意的产生、创意价值的实现以及价值链的延伸。

(三)区域产业集群孵化

当前,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制造等融合度不断加深,新业态不断萌发,由此衍生出“泛文化产业”现象。在这种情形下,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不宜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应立足于地方文化产业发展需求,挖掘自身特色,进行区别定位,明确孵化重点。例如,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孵化器依托其传媒技术、数字内容制作、传媒人才教育等优势主要选择了与传媒行业相关的文化项目和企业[11];重庆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则可定位为保护、传承与创新巴渝文化,开发与建设民族村寨文化[12]。与此对应,学校需要开设富有本土特色的相关课程。在引进企业和立项的过程中孵化器还需要突出自己的特点、亮点,这样才能吸引相当数量的同类企业入孵。然后,以孵化器核心产业为中心,吸引上游的供应商企业,下游的制造企业、经销企业入驻孵化器或环建于孵化器周边,从而形成特定的产业集群。孵化器及其周边企业要培育共同的区域产业品牌,并有效地降低彼此的成本。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实证研究表明,地理距离等互动成本对创新网络的构建是有影响的[13]。孵化器及环绕孵化器的区域产业集群能够大大缩小各节点之间的地理距离,推动创新网络的形成和扩展。

孵化器具有聚合与辐射的功能。聚合功能是通过明确的孵化定位和扶持政策,把创新创业者和相关资源所有者聚合到孵化器内,既帮助前者突破资源瓶颈,又帮助后者实现自身价值[14]。孵化器的各建设主体之间、各创新创业者之间,以及孵化器建设主体与创新创业者之间不断地进行能量、物质和信息的交换与互补,充分发挥集群的智能效应,最终推动创新成果的持续涌现。辐射功能是将创新成果的影响力和价值放大,向相关产业、相邻地区不断延展,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完整产业链的区域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综上所述,借助人才、项目、企业及区域产业集群的孵化,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在文化产业升级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将发挥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四、孵化器的动态运行机制

作为市场的一种替代品,孵化器的价值在于,它构建了一种松散的共同体,可降低文化产业的创新创业成本,提高文化产业的创新创业能力。但是,孵化器在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过程中要经历不断调整自身运行机制的成长过程。

(一)从“行政化”到“市场化”运作

早期的孵化器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为推动产业发展主动设计和构建的。从世界孵化器的发展历程看,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孵化器由政府主导设立,主要功能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廉价的办公场地、基础设施,以及基本的企业管理服务、政府优惠政策解读及代为申请等。随后,拓展出创业培训、企业咨询、投融资等服务项目,同时引入了大学、研究机构等来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孵化器的“非营利”特征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孵化器进入企业化运作阶段。一些孵化器开始为外部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增加收益;一些孵化器主动识别有价值或市场的技术并直接创建企业;还有一些孵化器吸纳了专业的企业管理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进入集团化发展阶段[15]。孵化器越来越多地具备了“营利”特征。事实上,“非营利”的定位并不意味着组织不能寻求经济收益,更不意味着不能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而是强调组织的经济收益只能用于组织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文所论述的混合式孵化器在初建期较多地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调动资源,牵线搭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把多元建设主体吸引过来,为其提供优惠的扶持政策,从而推动文化产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在进入成熟期后,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依据创新创业者需求高效地整合和利用资源,通过竞争与协同发展实现多元建设主体共赢和产出更多孵化客体,以保持孵化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资金为例,孵化器的早期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和企业赞助,后期资金则更多地来源于风险投资、网络众筹、参股入孵企业所得的股权收益等。这种运行机制的演变符合世界孵化器发展的整体趋势。

(二)从“请进来”到“品牌化”运作

处于初建期的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主要鼓励在校生、教师、校友、社会创业者以及小微企业入驻并投入到文化产业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中[11]。初建期的主要任务是聚拢人气,把共建者及创业者请进孵化器,并在这个过程中做大做强孵化器,不断提高其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而进入成熟期的孵化器已经有实力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主要任务是识别和挑选有潜力的孵化种子,为每一颗种子提供量身定制式的全程服务,借此提高入孵企业的存活率和出孵率,实现孵化器自身的品牌化效应。要实现孵化器的品牌化运作,首先要有品牌文化企业加盟。品牌文化企业既要为学生提供优质实习和就业机会,又要为初创企业提供学习先进管理和运作经验的机会。其次,要有品牌创业导师领衔。导师既要有广博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创业的成功经验;不仅能为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还能全程指导和跟进创业过程。如华中科技大学Dian团队就是基于导师制的本科人才孵化站[16],团队创建人刘玉老师是业界知名的创业导师。前腾讯联合创始人曾李青曾承诺,只要Dian团队有2名以上的成员联手创业并被刘玉老师推荐,他将无条件提供100万元天使投资。该团队自2002年创建至今已孵化出站270人,培育出50多家创业公司。再次,要有品牌管理咨询服务。目前,国内为数众多的孵化器仍停留在仅为企业提供廉价的房租和物业管理服务阶段。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全面纳入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更有利于入孵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如麻省理工大学为适应从创新到创业的不同阶段需要建立了媒体实验室、技术许可办公室、列格坦中心等各有侧重、有效互补的六大独立运行机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孵化体系[17],成功孵化了大量的创新成果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借助品牌效应又可吸引更多的优质文化企业和专业中介机构入孵,集聚更多创新创业资源,为入孵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三)从“工坊式”到“网络式”运作

早期孵化器多采取“工坊式”运作模式,主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和创意实验室等物理空间,加工设备、测试工具等硬件共享空间,创新沙龙、创业咖啡等研讨交流空间。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重新定义了孵化器运作模式。Mason等认为,在由创业者和创业资源提供者紧密相连构成的创业生态系统内,资源的对接能力越强,创业成功率越高[18]。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进步,使企业在分布式环境下开展深度合作,建立空间上高效整合、性能上迅速响应、结构上高度开放、过程上并行运作的全球企业动态联盟[19]成为可能,如此大大加强了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对接能力和创新能力。2000年,Hansen等在《哈佛商业评论》上首次对虚拟孵化器的运作模式进行了研究和探讨[20]。刘晓英提出了从实体孵化器向虚拟孵化器网络拓展的模式[21]。赵黎明等指出,虚拟孵化器出现了网络化发展模式,虚拟孵化器不仅在孵化流程上实现了虚拟化,还在资源利用上实现了虚拟化,在孵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所需要的指导和协助[22]。在网络上,企业间的相互服务、互相外包成为常态,无边界的开放性创新成为常态,基于全球产业链精细分工和无缝对接的“发明创造→专利确权→资本筛选→生产制造→全球营销”积木式创新[6]成为常态。孵化器通过网络为大量的异地在孵企业提供超距服务成为现实,基于物理空间的区位式集群将为网络社区所替代。此外,网络化运作的模式,使内容创意者、设计制作者、营销管理者与文化产品消费者可共享一个平台,通过平等的实时互动,共同实现社会化价值创造。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时代,文化产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成本大幅下降,开发非主流“微市场”成为可能;企业变成了生产工具提供商及技术顾问,由客户“自生产”文化产品也成为可能。

当然,新的运行机制不是对原有运行机制的全盘取代,两者可以共存互补。在“市场化”运作中适度保留政府的“行政化”干预通路,可以有效矫正市场失灵,从源头上阻止精神毒品、文化垃圾等具有明显负外部性的文化产品的出现;在“品牌化”运作中也不排斥继续主动地将全新、优质的共建者及创业者“请进来”,利用“鲶鱼效应”保持孵化器的创新活力;在“网络化”虚拟孵化器大行其道之时,线下的实体工坊仍然是孵化器提供的服务之一,只不过主要由虚拟网络平台提供服务。

五、结语

图1 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混合式建设模式图

综上所述,可以勾画出如图1所示的高校文化产业孵化器混合式建设模式图。“混合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建设主体上,高校、企业、政府及专业中介机构协同互动,构成孵化共同体;在孵化客体上,将文化产业人才、文化创意项目、文化生产企业及区域产业集群等同时作为孵化标的;在运行机制上,呈现出从“行政化”到“市场化”、从“请进来”到“品牌化”、从“工坊式”到“网络式”的动态演化态势,且多种运行机制并存。

孵化器存在的主要价值是:在孵化器内部,市场机制作用可被孵化器的管理部分替代。如果管理得当,则可大幅减少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查询、谈判缔约、合同执行与监督等交易成本。孵化器聚合了众多初创企业和创业者,可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最大化实现价值活动的成本节约[23];可以使创业主体充分享受共同体内部的创新溢出效应。混合式孵化器以公共投资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对于创业风险大、市场不确定性高的文化产业具有突出的扶持作用。政府从文化产品生产的源头介入则是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人们认知空间制脑权[24]的重要手段。

产业共生系统是复杂系统。在产业链构建的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形下,由政府主导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利益分配和调节机制,从而形成“他组织”的共生群落有其必要性。但是,如果政府长期过度干预,就会抑制孵化器“自组织”能力的孕育和发展。一个系统若长期靠“他组织”作用而生存,就会一直处于组织运行的低级阶段,难以实现持续发展目标。反之,一个系统“自组织”能力越强,其创新能力就越强,对于环境的适应能力也越强,产业共生链也就不断得到优化和新生。因此,政府宜逐步完成从产业共生网络建构的领导者到共生网络规则的制定者,再到网络冲突的调节者的角色转变,最终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促进孵化系统的“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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