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萌 王怡
摘 要:“精准资助”是习近平精准扶贫思想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以“无偿”经济资助为主的高校资助体系已表现出边际效用递减,高校资助体系在新形势下呈现出机制的不适应性,国家权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的“过度”保护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的“过度”延伸导致资助绩效的降低。在“精准资助”理念的要求下,可以引入契约理论优化现行资助体系,从推进精准资助契约管理、个性化契约服务、契约考核与评估等方面提升资助绩效,维护资助公平。
关键词:精准资助;契约理论;契约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1-0091-03
教育部2015年提出的“精准资助”概念与内涵,是习近平精准扶贫思想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我国高校资助体系自2007年建立并施行十余年以来,一方面通过刚性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和帮扶,另一方面通过柔性管理对经济受助学生进行情感教化和引导。刚性行政管理以政府为主导,是超越各资助参与主体之上的理性强制力量,且在资助过程中以同一化的要求弱化了作为受助主体的情感因素和道德因素,忽视了个体需求差异;柔性管理以高校为主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德性修养和自律要求的过分期望导致了资助绩效的理想化[1]。资助体系以普适性无偿资助为主,没有考虑到困难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及“造血”功能的培育,引发了大学生争贫困、诚信缺失、感恩意识淡薄等系列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指出,精准资助将在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目标的基础上,重新定位学生资助工作[2]。精准资助对资助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因而,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优化现行资助体系,对于高校提升资助绩效、维护资助公平、达到立德树人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我国高校资助体系面临的挑战
(一)边际效用递减:经济资助效用降低
边际效用递减法则是经济学的通用法则,其核心要义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连续地增加对一种产品的消费,单位产品所带来的满足程度增量是递减的[3]。我国高校资助体系的低效能问题,主要表现在资助金用途的边际递减和经济受助学生心理刺激的边际递减。
1.资助金用途的边际效用递减。从资源配置角度分析资助金的用途,可按其重要程度依次排序,随着获得资助金数额的不断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会将资助金逐次用到不重要的用途上去。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的资助金相对较少的时候,他们会将资助金主要用于支付学费和必需生活费。但随着资助范围的逐步扩大和资助金额的不断提高,资助金开始被用于其他非必需用途,甚至进行不理性的消费。对于资助金如何使用,作为政府和高校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或做出具体限制,如此导致了资助金扶贫绩效的低效能。
2.经济受助学生心理刺激的边际效用递减。“韦伯—费克纳边际影响递减规律”指出,当消费者消费某一物品时,相当于接受来自外部的一个刺激,在刺激的作用下消费者会产生一定的神经兴奋,进而产生满足感,而随着消费者所消费的物品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相同的刺激反复进行,消费者的神经兴奋度逐渐降低,边际效用递减现象产生了。在现行的资助体系下,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也在心理刺激方面呈现出边际效应的递减规律,随着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广度的不断扩大,经济资助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刺激已呈现出逐渐减弱的趋势。
(二)生命周期率制约:政策不适应性显现
1.资源配置功能衰减。我国高校现行的资助体系,资助金主要源自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资助体系施行十余年来,资助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已逐步趋于衰减,突出表现在无偿助困类资助项目所占的比例过大,有偿绩优类资助项目所占比例过小,资源配置正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以地处深度贫困地区的SL学院2014—2017年各级各类资助结果为例,以学生总人数为基准,助学金类资助项目受助人数占学生人数比例2倍于奖学金类资助项目,无偿类资助项目所占比例几乎3倍于有偿类资助项目。SL学院2014—2017年各级各类资助比例统计结果(见下表)。
2.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不一致。现代社会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理论上存在着这样的困境: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只要遵循程序正义,保证程序正当,那也代表一种正义[4]。这一理论困境集中体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方面,主要表现是精准资助中的“争当贫困生”现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的动机多元化,高校在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的情况下采取了追求程序正义的做法,无疑会使得大学生改变心态,进而刺激其行为朝着机会主义方向发展。
3.民主制度的缺陷性。现行的資助体系在实施中为了保证资助公平而特别强调民主评议。一方面,民主评议会造成一部分人权利的被侵害,且在投票过程中会发生“阿罗不可能”现象[5]。另一方面,在民主评议过程中会出现不诚信现象及寻租问题,突出表现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有拉帮结派、互相排挤和贿选走后门三种表现形式,使得奖助学金评定前后整个氛围乌烟瘴气,混乱不堪。
(三)权利本位“过度”:权利义务失衡
1.国家权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的“过度”保护。我国高校现行的资助体系缺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受助后履行义务的规定,而这一缺失恰恰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的“过度”保护,这不仅不能使资助金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还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国家将受助诚信和资助绩效提升寄希望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品质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忠于职守,不具有约束力,真正的约束力需要依靠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权利的“过度”延伸。“无偿式”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6]。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只看重权利而忽视义务,并将权利无限延伸,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度”的权利意识,这种错误本位主义思想一方面直接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值观的扭曲,同时也与国家资助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基于契约理论我国高校精准资助机制的优化分析
(一)高校资助体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1.精准资助的参与主体。高校现行的资助体系中,精准资助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四个:政府、高校、银行、学生。其中,政府是精准资助工作的顶层设计者、宏观管理者、资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监督者。高校是精准资助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资助资金的次要供给者和连通政府、银行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中介。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商业机构在精准资助的国家助学贷款项目中,受政府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贷款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起作为助学贷款的供求主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受助对象是资助工作的最终受益者。
2.各参与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契约理论中,契约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体现了契约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7]。委托代理关系在不同的契约中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样的主體在不同的契约关系中身份和地位是不同的。政府在通过委托高校或银行进行精准资助工作过程中,政府是委托人,负责精准资助工作的高校或银行是代理人;高校或银行要对提出申请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签订资助契约,则高校或银行是委托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代理人。
(二)契约理论对优化高校精准资助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1.目标指向具有一致性。精准资助的目标指向是通过精准识别找准资助对象,精准辨别资助对象特征及需求,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的资助内容和资助方式,确保资助目标、资助手段和资助对象需求之间的高度契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育人的效能[8]。契约理论是以特定的目标为研究对象,把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资助方和受助方通过契约关系在特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联结在一起,并以法律手段保证契约实现的各种措施。因此,契约理论和精准资助在目标指向上具有一致性。
2.公平导向理念契合。精准资助要求的“应助尽助不漏助,无助不助不多助”的公平导向,与契约理论强调的规则意识和公平竞争理念不谋而合[9]。将契约理论融入高校资助体系可将精准资助的各项要求明确在双方之间的契约之中,并以法律手段保证资助主客体之间的契约实现,确保国家扶贫政策绩效的顺利实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方面做到有机统一,如此更加符合精准资助追求资助公平的正确导向。
3.学生主体地位强调。现行的资助体系施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模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受助对象,其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而契约理论凸显的则是契约双方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对等性。契约双方以对等的社会地位各自行使自身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契约理论能够强调受助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助于脱贫攻坚工作在高等教育领域优质高效开展。
三、高校精准资助体系优化政策建议
第一,以契约机制推进权责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权利是建立在其公民资格的基础之上的,政府、高校、银行和学生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参与主体,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在高校实施精准资助的过程中,无论是无偿助困类的奖学金或助学金,还是有偿绩优类的勤工助学或助学贷款,都应以契约方式明确资助方和受助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符合社会市场法则的契约方式做出规范,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相关制度的监督与制约。
第二,以个性化的契约服务优化精准资助项目。个性化契约资助作为半隐性资助模式,可以有效减少我国高校现行资助体系中同一化显性资助模式带来的低效能问题。它以学生的需求为导向,尊重学生的情感、价值和内在需求,高校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同的贫困状况签订不同内容的契约,将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和要求囊括到双方的契约之中,以个性化的资助服务优化精准资助项目,从而体现教育扶贫的精准性。
第三,以契约信息化管理提高精准资助效率。契约资助信息化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经济受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使得系统内的各阶段信息实现共享、监控和反馈。其中,预警信息平台是契约资助信息化管理的主要手段,高校通过契约关系制定预警目标和预警标准,根据预警的标准线生成预警报告,从而对被预警的受助学生进行人工调查和干预,及时纠正精准资助工作中的不良导向和非理性行为。
第四,以契约考核评估提升精准资助绩效。精准资助中的契约关系属于具有法律约束效应的协议关系,在契约发生前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预期目标已经有明确规定。因而在精准资助绩效考核过程中,契约考核的目标明确,程序简洁,效率较高。政府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高校精准资助绩效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评价,对高校经济受助学生的契约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和核查,以考核评估促进精准资助工作取得实效,从而彰显我国在精准扶贫方面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而实现“真扶贫、扶真贫”。
参考文献:
[1] 杨冠亮.基于契约理论的大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创新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1,(17):19-21.
[2]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扶贫,“十三五”期间实现“精准资助”——杜玉波副部长就学生资助工作答记者问[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2016-03-11.
[3] 郑亚莉.微观经济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90.
[4] 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J].政法论坛,2007,(1):177-180.
[5] 郭萌,王怡.深度贫困县精神贫困的致贫机理及脱贫路径[J].商洛学院学报,2018,(2):6-12.
[6] 苏鹏,李风.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创新研究——实现“帮扶”到“引导”的全面转型[J].戏剧之家,2016,(5):192-193.
[7] 刘云博,白华.精准化资助: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新思维[J].教育评论,2016,(2):67-70.
[8] 张永.脱贫攻坚中高校学生精准资助的育人体系建构[J].思想教育研究,2017,(11):107-110.
[9] 王怡,段凯.阿马蒂亚·森经济学思想对西部精准脱贫的启示[J].商洛学院学报,2017,(5):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