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的涉法要点分析

2019-03-23 06:15黄奥林屈振辉
创新与创业教育 2019年2期
关键词:创业者要点素质

黄奥林,屈振辉

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的涉法要点分析

黄奥林,屈振辉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衡阳,421001;湖南女子学院女性创新创业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04)

目前高校“创业基础”课的教学普遍重“商”不重“法”。但教育部颁定的“创业基础”教学大纲中有很多教学要点都与法律有关。如在“创业者”模块中,应阐明自然人与法人的差别及法律素质对创业者的重要性;在“创业团队”模块中,应阐明创业团队构建的实质是创业团队成员关系的法律化;在“创业风险识别”模块中,应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策略作为教学内容之一;在“创业资源”模块中,应突出创业资源获取的合法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创业作为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而行,因此教师讲授“创业基础”课程时还必须“法商结合”。

“创业基础”课程;教学要点;法商结合

管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木桶原理”,说的是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其实创业也遵循着这一条定律,很多创业者失败最根本的原因就在其最差的那项素质上。法律素质是创业者诸多素质中的重要一项,但这项素质常常被创业者和创业教育者所忽略。为满足创业活动的需要,创业者应具有比常人更高的法律素质。“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1]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并不高,而他们又被视为创业主力军,国家出台很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因此法制教育便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重中之重。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并附教学大纲以及若干教学要点。“创业基础”课程主要是以管理学科为主,其中涉及不少法律内容。有些教学要点看上去是管理问题,但深入剖析后发现其是法律问题,甚至是深层的“法商结合”问题。不少教师缺乏法学教育背景,在讲授这些要点时很难阐述清楚。在此,我们结合教育部颁布的“创业基础”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其中涉法教学要点进行梳理和深析,望能与同仁分享。

一、“创业者”模块中的涉法要点

“以人为本”的现代精神深刻体现在创业中,因此“创业者与创业团队”被置于“大纲”正式教学内容的首位。这部分看似讲的是“人”的问题,但其中内含“法”的问题。创业中的“业”狭义理解即企业,其有法人型与非法人型两种。学生通常对企业这个概念不了解,更不清楚创业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在这部分,教师应告知学生,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相对自然人而言,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依法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创业最主要的形式是创办企业,即各类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创业对大学生来说意味着身份的转变:大家在创业以前只是自然人,在创业后,无论其创办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大家都将增加一重身份,那就是商人。商人和自然人有很多不同之处,商人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种税费,尊重职工权益、缴纳社会保险,进行正当竞争、尊重顾客权益,等等。因此,大学生在创业以后要及时改变为人处世的方式,应以商人而非自然人的行为方式处理有关事务。

“大纲”之中有“创业者素质”这一要点,但不少教材和授课教师都忽略了创业者的法律素质。实际上,创业者需要比常人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树立更强的法制观念,并具备更强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素质正是有关法律的知识、观念及运用能力的合称。换言之,创业者需要具备高于常人的法律素质。我国现已确立了在宪法统领下,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师应告知学生,创业涉及的法律范围很广,几乎涵盖各个法律部门,但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现代公民应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维护权益等法制观念,创业者除具备现代公民应有的法制观念外,还应树立依法创业观。普通公民需要具备的法律运用能力主要包括依法规范自己行为、参与社会生活、保护合法权益以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等。学生创业者除具备普通公民应具有的法律运用能力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即“依法创业,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需求”“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抵御和化解各种创业风险”“以法律为武器,保障自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既定法律规范中寻求无限商机”等[2]。“从既定法律规范中寻求无限商机”实际上是一种“法商结合”能力。在创业者所需具备的众多素质与能力中,法律素质与经营管理能力及其两者的有效结合非常重要。“企业的经营运作需要法律来约束和规制,因而法商结合研究中的法表现为规则体系;公司治理的完善、契约管理的实现都由处在法律体系中的人来实现,而人对法律的态度由文化传统和教育决定,因而法商结合研究中的法表现为法治意识与精神;企业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的战略规划、经营策略等会存在差异,这时法商结合研究中的‘法’为导致企业在不同法律情境中发生不同企业行为的诱因;企业内部各个单元的协同运作需要制度来保证。”[3]成熟企业如此,新创企业更是如此。教师应告诫学生,新办企业无论对外经营还是对内管理都缺乏经验,加之生存之虞,难免会使创业者有铤而走险的想法,唯有时刻高悬法律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将自己的经营活动置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合法前提下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做“明法精商”的创业者。

二、“创业团队”模块中的涉法要点

“大纲”中创业团队的构建这一要点也涉及法律问题,其中最主要是商法特别是商事主体法,例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这些法不仅是行为法,而且是组织法,是创业团队构建的法律依据。教师应告知学生,创业团队构建的过程就是创业团队成员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创业团队主要有网状和星状两种类型。前者中的成员在创业前就有密切联系,例如是同学、朋友,他们基本上扮演的是协作者或者伙伴角色,在决策时主要通过沟通和讨论来达成共识。这类团队在企业法律组织形式上大多选择合伙制。合伙企业常被称为契约企业,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突出一个“共”字,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它们从创立到运营始终贯彻平等协商的原则。后者通常是在核心人物有了创业想法后根据其设想进行团队创建的组织。这类组织结构紧密、向心力强,核心人物在组织中影响巨大。这类团队在企业法律组织形式上大多选择公司制。公司是很典型的科层制组织。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股东大会是其权力机构,具有最高的决策权;董事会是其执行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者,通常由创业团队的核心人物担任;监事会是其监督机构,对公司行使监督权。教师应告知学生,创业团队在选择企业法律组织形式并注册成立以后,成员间的关系就成了合伙人或股东等法定关系。创业团队成员关系在企业成立前处于未定型状态,在企业成立后则由法律规定稳定下来。“法治优于人治”,创业团队成员关系的法律化有助于避免企业在经营中的“义气”用事,凡事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三、“创业风险识别”模块中的涉法要点

创业有风险。创业过程中可能遭遇诸多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中之一。如前所述,不少教材和授课教师都忽略了这一点。创业法律风险是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但其不能作出有效应对,而对创业活动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不同,创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创业实体内部法律风险。前者指创业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后者指创业实体内部经营、管理、决策等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从创业活动展开的不同阶段看,创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创业实体的组织形式选定及设立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内部日常管理的法律风险和创业实体运作过程中市场经营及商业活动的法律风险。从创业活动的内容看,创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创业投融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内部治理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等。创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创业者经营决策时的疏忽大意,甚至违规违法经营;创业实体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现象;未能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忽视法律专业人员在创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外部环境如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不佳;等等。如前所述,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整体不高,普遍缺乏识别与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高校“创业基础”课程在讲授“创业风险”模块时,应帮助学生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好还能传授一些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技巧,帮助学生避免陷入创业法律风险中。

四、“创业资源”模块中的涉法要点

“大纲”中有创业资源获取的途径这一要点。创业资源的获取不能不择手段,合法是其最起码的要求,甚至可以说创业资源获取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合法。创业资源可分为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物质资源、技术资源和组织资源等五种,教师应告知学生,每种创业资源的获取都必须以依法为前提。首先,创业人力资源的获取必须要合法。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合伙创业的幌子,在获取别人的智力或人际以及社会关系后一脚将别人踹开,这是创业合作纠纷产生最主要的原因。美国影片《灵光乍现》中就有某大公司借合作之名,窃取某教授智力成果的描述。其次,创业资金资源的获取也必须合法。“任何一个公司的创办都离不开资金。传统上创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只有两种:一是靠积累(比如继承遗产或者是自己多年的积蓄);二是靠借贷(比如从家人、亲戚和朋友那里借钱,或者从银行抵押贷款)。”[4]前者基本上是合法的,后者就未必。例如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违反上述规定的借贷就是“高利贷”,“高利贷”不是合法地获取创业资金资源的方式。再次,创业物质资源的获取也应当合法。获取这些资源可租可买,但都应支付租金或价金,或通过合作获得,也应与合作者分享利润。在现实生活中,“免费的午餐”是没有的。在国产影片《中国合伙人》中,三位合伙人因创业之初没经过政府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弃用的工厂当校区而被罚款,就说明了这一点。最后,创业技术资源的获取也必须合法。原始取得的技术资源一般都是合法的,继受取得的技术资源就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取得继受技术资源的方式主要是许可,通常包括独家许可、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和交叉许可等。盗取、剽窃他人技术等方式都是非法取得。

五、结语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创业也必须“依法而行”。有些教师由于缺乏法学教育背景,很难将创业中的“法”与“商”结合起来,他们未从“法”以及“法商结合”的角度对“大纲”中的教学要点做深究,因而“创业基础”课程应有的创业法制教育功能没能发挥出来。总而言之,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必须采用“法商结合”的新模式[5]。

[1] 罗杰•勒鲁瓦•米勒.汤姆森商法教程[M].阎中坚,等译.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1.

[2] 熊威,陈琛.浅谈如何运用“思修”课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律素质[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6(4):117-121.

[3] 吕朋悦,朱晓武.“法商结合”的理论含义及研究述评[C]//孙选中.法商管理评论:第1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76.

[4] 蔡丽煌.懂报表比会营销更重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64.

[5] 屈振辉.论法制教育在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展开[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5(4):128-130.

2018-08-01;

2019-01-22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研究”(XJK18BGD050)

黄奥林(1992—),女,湖南湘潭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屈振辉(1977—),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女子学院女性创新创业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创业法制教育,联系邮箱:123428963@qq.com

G647.38

A

1674-893X(2019)02−0134−03

[编辑: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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