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
(成都大学 商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产学合作是指高校与企业进行合作,目的在于鼓励知识和技术的交流[1]。产学合作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硅谷的高科技工业园、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和日本产学合作取得的成功,推动了产学合作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2017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指出: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当今,企业面临着技术变革和全球竞争带来的压力,人力资本的投资不足导致企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转型发展。高校也存在着办学经费不足、实践教学难以开展、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的挑战,产学合作为两者提供了双赢的机会。一方面,高校获得了从事教学和科研的资金和场地支持,提升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拓展了研发能力,获得了所需的技术和人才。近年来,欧盟在产学合作方面发展迅速,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欧盟各国政府为产学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学合作进行规范和推广。例如,西班牙于1986年颁布的《科技研究推广和综合协调法》(《科学法》),通过制定新的科技政策,解决了国家研究系统存在的缺陷。随后,政府于1988年建立了高校TTOs(技术转移办公室),以支持和推广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转移[2]。德国于2005年颁布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改革法案,使双元制适用于德国全境。双元制职业培训由学校和公司提供的培训构成。州政府负责法案的实施,通过协调校企之间的连接,以减少重复培训与培训脱节问题[3]。 二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基金,对产学合作予以支持或帮助。葡萄牙于2007年成立的高校科技企业网络(UTEN),由科技基金会创立并提供支持,并合并了葡萄牙技术转移办公室(TTOs)。葡萄牙工业产权协会、葡萄牙大学校长委员会都是科技基金会的成员,同时,还获得了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支持[2]。奥地利科研促进署(FFG),作为奥地利三个主要的基金组织之一,致力于支持公司的应用研究和合作研究项目与创新。通过合作基金项目的运作,促使大学深度参与产学合作[4]。三是将产学合作纳入国家创新系统,推进大学和产业的合作创新。例如,芬兰通过科学院、国家技术创新局、科学技术与创新策略中心支持大学、研究机构等,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并将技术成果转移到公司、就业与经济发展中心等[5]。瑞典于2001年成立国家创新局,负责知识与技术的转移事宜。国家创新局通过政策制订和研发资助对产学合作进行全局调控[6]。
产学合作项目遍及欧盟不同国家,但不同国家、地域、行业、企业、高校之间,产学合作的程度不同,合作的形式多样化。首先,处于不同国度的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程度存在着差异。一项基于针对西班牙、法国、葡萄牙的调查显示[2]:法国企业比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企业,更有兴趣参与产学合作。其次,产学合作的期限也有区别。在一些欧盟国家如匈牙利,企业更倾向于与学校进行短期合作,而非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冲突、以及大学的传统组织结构,对产学合作的开展有一定的阻碍作用[7]。再次,产学合作存在地域差异。以意大利的生物制药业为例,由于生物制药企业主要集中在拉齐奥和伦巴第两个大区,这些企业主要与当地的知名大学进行合作[8]。最后,学校和企业的参与度不同。一些国家如德国,“双元制”企业的参与度较高,学校教育的课程占比较少,教学以职业教育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9]。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提出:要着力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促进科研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进一步指出: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这些都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然而,有关创新人才培养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还比较匮乏,尤其是在实践教学方面,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不高,高校开展产学合作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即便是目前教育部正在推广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仍处于探索的过程之中。因此,政府应积极借鉴欧盟的经验,从顶层设计着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鼓励高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等多方面开展产学合作,建立创新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高校的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高校、企业、研究机构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各方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相互信任、紧密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为此,高校必须改变传统的办学理念和思路,从组织机构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建立与创新人才培养相匹配的教学体系和机制,为利益共同体的建设提供前提和保障。同时,无论采取何种合作方式或模式,责、权、利的统一是关键,高校必须明晰自身承担的风险,并评估收益的大小和风险的可控性,保障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利益共同体的建设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不断演变的过程,高校必须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合作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避免利益共同体的解体。
高校教师是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一环。创新人才的培养,对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开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方法必须转变。同时,实践教学课程比例的提升和产学合作的要求,强化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教师必须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和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此外,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人才培养,更要求教师具有跨界整合相关知识的能力。教师无论教龄、职称或学历的高低,都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不断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而适当的激励机制会助推教师的转型升级。因而,高校应积极探索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不仅要为积极参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师提供平台和保障,还要鼓励更多的教师投身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实践中,以保证创新人才培养任务的顺利完成。
从欧盟的产学合作经验可以看出,政府的制度保障为产学合作的大幅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不同国家、行业、高校、企业的现状出发,在合作期限、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多样化,也有助于产学合作的顺利展开。目前,我国高校的创新人才培养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欧盟的成功经验为我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首先,政府应在产学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完善创新人才培养的相关法规政策,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积极参与产学合作,与高校一起大胆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组织和实施,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调整、优化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其次,高校应该与企业、研究机构等一起,在充分评估合作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构建创新人才培养的利益共同体。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创新人才的培养,高校应进行内部组织创新,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顺利完成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
综上,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同规模、类型、性质的高校,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探索和选择。正如欧盟的产学合作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我国高校在创新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发展策略。全国各地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区域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差异,与企事业单位开展不同程度和形式的合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上可以选择短期或长期合作、实习实训或技术研发合作、或者校企深度融合发展,等等。此外,我国高校在有计划、有步骤地与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合作过程中,应不断甄别和筛选适合的合作对象、合作方式、合作程度,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人才培养需求,打造高质量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