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德国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及启示

2019-03-22 00:33储陈城
池州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学院教学计划法学

储陈城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德国是近现代法学教育的起源国之一,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其周期长、学科设置全、培养的人才理论基础扎实著称。罗马非一日建成,现代德国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享有盛誉,也并非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而是源于其近代法学教育计划的扎实、理性和科学。而正是由于近代德国法学教育计划所搭建的基础,才带来了现代德国法学教育的领先地位。因此本文试图以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计划为视角进行梳理和考察,以管中窥豹,探究德国法学教育成功的内在原因。

1 18世纪后半叶德国法学教育计划

德国教育学家卡尔·波尔在其1775年的著作当中,首次提到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计划[1]。这本著作,从一个法学领域外的学者,来审视当时德国具有代表性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情。在其著作中,详细地记录了当时哥廷根大学所设计的法学本科教育计划。

根据上述的教育计划,首先在第一学年中,学生要学习哲学、历史、数学和物理,尤其是将来可能成为公务人员的学生,和公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农学和技术也被建议进行学习。反过来说,在第一、二学期中,当时的哥廷根大学所采取的方针是,不讲授法学专门科目,这实际上是当时教学计划的重要特征之一。与此相对,其后其他阶段的教育计划当中,都将法学相关学科放在第一学年开设。

但是,在学习法学之前,应该先充分学习其他素养课程这样的方案本身,在当时的时代,并不是突发奇想。比如18世纪末活跃的刑法学家,时任哈雷大学(Universität Halle)的教授Christian Julius Ludwig Steltzer,将刑事法学的学习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学习“培养刑事法各个原则以及法律的意义的接受能力”的阶段;第二,进行“法律研究和刑事法所固有的各个原则的研究”的阶段;第三,将“自己培养成实践的法律人”的阶段。[2]也即,Steltzer教授主张进行法学专业的学习之前,应该培养自己对于法律的各个原则以及对法律意义的理解的能力。作为当时哥廷根大学“理论及实践哲学”课程的讲授教授的Johann Georg Heinrich Feder,在和人类的意志自由相关领域,著述颇丰,是当时和刑事法学关联密切的哲学家。比如,当时的维尔茨堡大学的教授,因起草巴伐利亚王国刑法典而声名鹊起的刑法学家——Gallus Aloys Kleinschrod教授就认为,将行为理解为主体自发性的产物是“智慧的哲学家们所展示的人类自由的画像”。

从第二学年开始,法科学生也开始学习法学相关的课程。当时法学入门的固定课程是“法学基础”,除此之外,还有“自然法”“法律文物学”和“法的历史”,这些都是法律哲学以及和历史相关的课程。但是,当时关于“自然法”是否应该被归类于法学专业课程,还是有很多争议的。有学者认为,自然法并不是法学本体,而应该被归类为“成为法学家的准备之学”。从当时的刑事法教科书以及相关的学习手册中所做的分类来看,很多人认为自然法是刑事法学的“哲学辅助学”的一部分。并且,在18、19世纪的德国大学中,自然法的讲授并不只限于法学院,在哲学院也会被开设。“国家史”以及“政治学”虽然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学课程,但是在当时,也有一些法学院会开设这样的课程。[3]

第三年,法学院的学生所被推荐的课程,都是法学类的专业科目,素养类的课程在这两个学期不再开设。这两个学期以开设《学说汇纂》、“封建法”和“德国司法”等私法类课程为中心,同时要求学生学习“教会法”、公法类中的“国家和君主法”等课程。但是,在当时哥廷根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计划当中,并没有将刑法纳入到应该开设的课程中。虽然程序法的课程,主要是放在第四学年开设,但是在此之前,第三学年会讲授“诉讼相关”这一课程。虽然,目前我们无法得知此门课程具体的内容是什么,不过大致可以推测是诉讼法入门类的课程。另外,“法学基础”的讲授会接着上一年度继续进行,当时的法学院当中,同一门课程多次进行讲授,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比如,关于《学说编纂》也曾经重复开设两次。

第四学年中前一学期开设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帝国诉讼等诉讼法课程,后一学期开始开实践课程和复习课课程。实践课程、Relatorium课程以及辩论学课程,三者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德国法学院极为重要的练习课程。当时,这种以少数人参加的形式的练习课程,也被称之为小型指导(Privatissima)。

实践课程,是综合的实践联系。训练学生使用法律解释和适用来应对案例,或者将诉讼程序的训练,通过文书的书写或者口头表达来交互进行练习。课程内容包括了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以及判决书等制作。复习课这一门课,在相关的史料记载当中,大多被认为是一门培养学生掌握根据诉讼记录,制作判决的技术的课程。总的来说,是关于草拟判决的练习。虽然,判决的制作的练习,在上述实践课程中已经教授,但是在复习课程中,则是旨在于将该技能进一步优化。辩论学则是引入讨论的一门练习课。在实践课程中,所进行的讨论是以增强实际诉讼的意识为形式的,而在辩论学课程中,这种讨论更加具有一般化,比如德国吉森大学的教师Privatdocent Hillebrand指出,这门课是“对来自于法学全部领域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因此,此门课程未必是为了强化学生在审判程序中辩论的意识和技巧,而是在一种更具一般意义下的讨论为刑事的授课,这也被认为是法学的一门重要的课程。

经过诸多课程的学习积累之后,最后阶段的学期所开设的实践课程、复习课等练习科目,这样的课程设计,为理论学习和将来的法律实务之间架构起桥梁起到重要的作用。加上讲授课程的教师,都是知名的学者和实务人士,更使得这样的课程设计更加有效。比如,当时担任“诉讼相关”和“复习课”的授课教师的是声名远播的Justus Claproth,他将自己起草的刑事法典草案,变成了国家的刑法典,是被记录在刑事法史上的知名学者。除此之外,Justus Claproth还是尤为擅长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实务法律家,关于这一点,波尔在著作中对他做了如下描述:“他似乎住在一个诉讼材料堆积如山的家中。”狭义的法学以外的学科——古文书学也在这个阶段被开设,关于古文书学,作为当时刑事法学来说,辅助性学科的一环,和文献学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最后的学期当中,还开设了法医学。作为授课教师的Wrisberg是医学院的教职员,比如在1780年夏季学期的课程目录中,其同时在教授生理学和法医学。在学期的最后阶段,法学院推荐学生学习实践练习和法医学,这反映了当时的法学院意图培养实务法律人士的强烈意识。

2 19世纪前半叶德国法学教学计划

1820年法学家Johann Nepomuk von Wenning-Ingenheim,意图对当时的兰茨胡特大学进行改革,写作了《法学教育方法的不足和缺陷》一书。在该书中,也呈现了其对于法学教育计划的建议。[4]从此书的书名可以看出,其并不满意当时以面向学生的学习的模式,而是采取具有较强的教育改革模式性的授课计划。和其他的授课计划不同的是,Wenning-Ingenheim计划具有较强的个性特点,比如这一计划将每一个课程的授课时间也加以设定,通过这些时间设定的多少,也可以推测出其对每一门课程的重视程度的高低。另外,其他的教育计划当中只设定了6个或者8个学期,而Wenning-Ingenheim计划则开设到了第10个学期,这也是其独有的特点。

最开始的两个学期,开设的和法学相关的课程包括“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以及“《学说汇纂》课程入门”。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这一门课程,是19世纪法学院具有代表性的专业基础课。这些课程和前述18世纪后半叶的两个教育计划当中没有出现相比较,1820年所出版的Wenning-Ingenheim计划当中,特别能够看到第一年课程构成和前一个世纪之间的变化。首先是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的授课的出现及其背景。这门课是因为18世纪后半叶哥廷根大学的教授出版的教科书后开设的,其后,德国其他的大学也相继开设。近代的德国,一方面从罗马法中分化出新的法学科目(比如刑事法),这些科目和罗马法课程就会出现相竞合的状况。另一方面,以前的市民法大全都是按照法典的顺序进行条文注释的方式,来进行讲授,现在,出现不再拘束于法典条文的顺序来解读的新体系,这就需要用到一种新的讲义方法,即按照一定的原理导出法律命题。有学者认为“学习法学的学生,首先应该对于法学有全面的概观,按照一定的秩序,更有效率地进行学习”。基于这样的现实必要性,法学入门的课程的开设就是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正因如此,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的课程得以确立。基于以上背景所产生的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的课程,对于19世纪学生的法学学习,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时的学生,并没有很好地确立主体性的学习目标,往往倾向于选择功利主义的、非体系性对于国家考试有所帮助的科目。这样的话,对于法学学问的整体进行把握,有助于学生理解各个法学专业是基于何种秩序确立起来的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课,对于学生推进各自的教育计划,具有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在专业课之外,世界史、中等数学以及物理学课程也是每日都要学习一个小时。考虑到对于专业而言,极为重要的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课,每周只需要四个小时,可见当时德国对于素养课程也是相当地重视。至于物理学,则不仅在第一学期开设,第二学期也继续每天一个小时的学习。为了更好地学习法学的各个专业,德国的法学院开设了诸多辅助性学科,比如文献学,随着时间进入19世纪后半叶,取代文献学成为新的辅助性学科的有统计学、社会学以及物理学等理科学问。比如Albert Friedrich Berner在1871年出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第5版》中提到,为了辅助刑法的学习,需要学习、研究自然科学、化学、物理学和生理学,尤其是法医学[5]。

从第二个学期开始,《学说汇纂》课就开始讲授。这一课程是德国法学院历来重视的学科,每日需要讲授两个小时。这一时期,人类学课程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人类学和作为当时的哲学学科的心理学、萌芽期的精神医学一起,作为一个浑然的整体,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和刑法中归责问题密切相关。关于《学说汇纂》课程,在第三个学期,还是以每日两个小时的时间继续开设。如此重视《学说汇纂》是当时德国各个大学法学院的通例。这不仅是因为《学说汇纂》的内容比其他任何科目都要庞大,民法是所有法律当中的基本领域,而且也与当时的国家考试制度有关,对于国家考试来说,《学说汇纂》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当然,对于《学说汇纂》的过度重视,而导致疏于对其他重要学科的学习,也受到了当时很多学者的批判。德国法律史和法律实践也在第三学期予以开设,在10世纪后半叶已经开始出现。而法律实践,顾名思义是和实践有较大关联的课程,但是具体开设的内容尚没有想过的资料予以支撑。在充分学习了《学说汇纂》之后,在第四学期,德国私法、封建法、地方私法等具体的私法类课程,开始被推荐给学生。第五学期一门重要的学科,即刑事法开始出现。当时的课程设置区分普通刑法和普通刑事诉讼,以及地方刑法和地方刑事诉讼。地方刑法和地方刑事诉讼主要是各个邦国的刑事法。在司法领域当中,也和刑事法一样,区分了普通法和地方法的二元关系。

进入到第四年,公法学科以及政治、经济学上的课程开始引人注目。前者包括宪法史、国家法。后者则包括政治数学、财政学、国家经济等。除此之外,政治和裁判的口才学这样的课程,因为是强化实践的课程而广受关注。口才学和修辞学以及伦理学相并列,对于法律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辅助性学科。另外,此时开设的哲学一般和道德哲学及宗教科学这类哲学系的素养课程也开始登场。将主要的实践性学习放置在最后一个学年,是到目前为止,德国法学教育的通例。根据Wenning-Ingenheim计划,这种实践性学习根据专业进行了细化。具体来说,包括了民事实践课程、内阁实践课程、刑事实践课程以及国家、内阁实务等。以上的练习课程之外,最终的学年当中还设置了其他的专业课程,比如国际法和比较法学。另外如前所述,第四年出现的哲学系的课程,在第五年,继续开设哲学史和法哲学。在其他的教育计划当中,包括自然法在内的法哲学,以及德国法律史、罗马法史等法律史学科,一般都在初始学期讲授。

3 19世纪后半叶德国法学教学计划

到19世纪后半叶,波恩大学的法学教学计划在当时德国具有影响力。波恩大学的教育计划的内容以专业课为中心,并没有开设古典的解释学以外的素养课程。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有必要通过波恩大学的教育计划,来考察当时法学专业课程的开设顺序。

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课程开设在第一学期,如果考虑到这样的课程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的话,这显然成为19世纪德国法学的惯例。除此之外,法学基础的课程也开在第一学期。关于上述专业基础课的内容是否在发生变化,笔者结合目前所有的计划进行整理。18世纪后半叶出现的波尔和科赫的计划当中,只有法学基础课。与此相对,在19世纪前半叶的Wenning-Ingenheim计划当中,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开始出现,另外,法学基础的课程开始消失。然后在同样是19世纪的波恩大学的计划当中,又同时设置了这两门课,这种新旧入门课同时混在的状态,应该是过渡时期的特有现象。

在波恩大学的计划当中,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的功能并不仅仅是导入法学的学习,“对于大学学习期间即将结束的时候,仍然具有开设的必要性。”概括包含于法学全体,具有秩序地确立体系特性的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对于法学的初学者而言最适合不过。除此之外,对将法学学科都学习结束的学生,再次重新回顾所学的知识,能够使他们将所学的知识予以体系化,并且加以统合,这也是法学哲学体系和方法论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法哲学、罗马法律史、德国国家史和法律史等,和法哲学、法律史相关的课程,主要在学习的前半期开设。这在其他的授课计划当中,同样能够看到这样的设置规律。在实定法领域的课程当中,最初的《学说汇纂》以罗马继承法和其他配套课程组合的形式加以开设。在波恩大学的教学计划当中,虽然是主要是以专业课程为中心,几乎没有单独开设素养课程,但是,罗马以及德国古典作品,不仅是法学学科,在其他学科当中,也被建议学术进行学习。在第一学期,学校建议学生学习任意拉丁语的法学著作的解释。

接着第一年的民法课程,第二年的前半期当中,德国私法、封建法等特别私法和民事诉讼课程开始开设。在后半期,国家法和刑法课程开始登场。综上,可以看出当时德国法学院是让学生在学习私法课程后,再行学习公法、刑事法的课程。和第一年同样,波恩大学仍然推荐学生学习任意罗马法的古典作家的解释。其中包括诸多古罗马时期的文学作品、寓言等。这些都和文献学相关联,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前半叶,作为(刑事)法学的辅助性学科,古代寓言的知识是必须具备的,拉丁语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波恩大学将拉丁语的学习和德国古代语言一起作为语言学上的重点。这是因为在部分法学领域,比如刑事法领域,存在着用德国古语所书写的极为重要的《加洛林纳刑事法典》(Die Peinliche Gerichtsordnung Kaiser Karls V.Von 1532,Carolina),而在私法领域,罗马法的核心《学说汇纂》在民事法当中,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接着第四学期的刑法的课程,刑事诉讼在第五学期开设。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同一学科领域当中,存在着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学习顺序,是当时德国法学院学习的流程。在第五学期,教会法和国际法等学科也开始出现,在实体法的课程当中,国际法是开设的比较晚的学科,这在当时德国大学法学院当中,经常会发现。在第一年设置的《学说汇纂》,在第六个学期再次进行开设,可见当时法学院对《学说汇纂》的重视程度。考虑到当时国家考试当中,《学说汇纂》所占地位,也可以了解大学的意图,换言之,德国大学对于《学说汇纂》的重视,也具有应对考试这样的功利主义的侧面。

另外,《法国民事法》这样的纯粹法国法的课程出现,这在19世纪的德国法学院蔚然成风,这与当时法国民法的发达,以及法国与德国密切关系有关。在波恩大学,只是开设了法国的民事法,但是在当时的其他大学的课程目录中,法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课程,或者和法国进行比较的刑事法课程,频繁出现。比如19世纪前半叶的代表性刑法学家,哥廷根大学的Anton Bauer教授于1813年在同大学所开设的“基于法国和威斯特法伦法律的刑事案件的程序(Das Verfahren in peinlichen Sachen nach französischen und Westfälischen Gesetzen)”一课。最后,和其他法学教育计划一样,波恩大学也在学业的最后阶段,设置了民事诉讼实践、民事及刑事诉讼实践、复习课等实践演习课程。

4 德国近代法科教学计划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早已有很多学者做过分析,比如课程结构、课程体系以及素养知识的学习等等[6]。有鉴于此,可以借鉴德国的近代法科教学计划来改进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体系。

4.1 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

在法学入门等相关课程当中,所有的教学计划当中,都在法学学生初始的学期当中予以设置。入门级的相关课程对于初识法学的学生而言,具有重要的启蒙性意义。在德国本科教学计划中,法学入门课程以传统的法学基础课程为主;在19世纪前半叶则开始以哲学体系和方法论的课程作为法学学习的入门课。但是,哲学体系和方法论课并没有立刻取代传统的法学基础课。到19世纪末,哲学体系和方法论与法学基础课持续并存。作为入门学科,一直在较早的学期开设,主要是从历史和哲学的角度,让学生学习法律科目。这一倾向是18世纪后半叶到19世纪后半叶所共通的现象。其中典型的课程包括:罗马法历史、德国法历史、自然法或者法哲学。通过这样的课程设置的位置来看,当时的法哲学和法史学相关的课程,作为法学的一般性基础,被期待能够为学生学习实定法奠定基础涵养的作用。在我国法学院的本科教学计划中,往往在入门级课程中仅以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法律逻辑学作为起点,但是这些课程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没有帮助法学本科生建立起体系性思维;在法制史课程体系中忽略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的重要性。哲学思维对于法学本科生的体系思维异常重要,因此,在入门课程中加入哲学课程,建立对于学生未来学习和研究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哲学思维;而在法制史课程中,则有必要加入西方思想史和制度史,让法科学生对当前的法律制度的演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

实定法学习则是法学本科生学习的核心部分,其设置的合理与否对于学生的学习至关重要。在德国近代法学教学计划中,学生在学习上述的入门课程和基础法学课程之后,就开始学习实定法学科目。在各个部门法的学习顺序上,不管是哪一个时期的计划,都首先从私法的课程开始,然后开始学习公法类和刑事法类的课程。其中在私法学科当中,也是按照以《学说汇纂》为代表的民法(一般性司法)优先,早期开设;特别性私法——德国私法、商法类课程在之后进行开设的原则。关于刑事法课程,在德国法学院的教育计划当中,是按照从学制的中间慢慢往后半学期进行开设。关于上述部门法的课程,在同一类部门法中间,按照首先是讲授实体法,然后再传授程序法这样的顺序进行。由私法到公法的课程体系,实际上契合由易到难,由距离实际生活从远到近的顺序,符合学生认知的习惯。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计划并没有严格按照这样的逻辑顺序,比如学生平时难以近距离接触,或者理解有难度的课程,会被安排在第一学年,这对于法学逻辑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学生而言,在学习上会存在困难。

4.2 素养性课程的教学计划

素养性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18世纪后半叶到19世纪,德国法学院对于法科学生,尤其要求认真学习哲学和历史学。在诸多教学计划当中,通过课程名称即可看出是教授哲学、形而上学、哲学史、世界史、民族史、政治史以及教会史等课程纷繁复杂。历史类的课程,很多大学法学院都建议在较早期的学期中进行开设,而且历史类的课程中,尤其关注罗马的历史,这不仅包括国家史,还包括文学史、美术史等。在当时法学专业学习中,罗马法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以理解罗马法为前提,强调对罗马法史学习的重要性是自然而然的。

除此之外,这些教学计划当中的素养课程,还共同地包括数学、物理以及统计学等。其中,作为法学重要的辅助性学科的统计学,在法学院的教育当中受到重视。之所以当时的德国大学法学教育要求学生接触统计学的基础知识,是因为近代德国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研究,需要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来进行。尤其是在19世纪的后半叶,统计学和刑事法学之间的关联更加密切且直接,这带来了其后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的真正发展。“将犯罪描述为依规则而产生的人类社会的现象加以描述”的统计学受到关注,“对其加以计划地利用,给刑事政策带来最为重要的信息”[7]。当时大学教育当中法学和统计学之间的关系,对于今日的法学教育仍然有极强的借鉴之必要。

德国大学,就数学和物理学对于法科学生的学习,予以充分的重视也是应当予以关注的事实。从历史的脉络来看,数学的思考方法和法学之间有着很强的关联性。训练学生数学的思考,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和论理的思考,这是数学学习的重要性所在。对于法科生而言,物理学习对于将来晋升为公务人员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法科学生来说,具有提高其自身素养的功能。在19世纪后半期,化学、生理学和物理学共同成为刑事法学的重要辅助性学科。

我国法学院的素养性课程设计较为简单,且往往依赖于学生自行选择。法学院素养性课程的必修课主要是外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这些课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政治素养,对法学人才培养来说非常重要。但素养性课程还应涵盖人文社会科学、理学和工学等学科。应将这些学科作为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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