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春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安徽合肥230031)
礼法观念是是孔孟之后,儒家的重要理论范畴。所谓“礼”就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典章制度,它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其内在地包含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荀子作为儒学的承继者,集儒法之大成,系统地提出了“礼制”。他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礼”引入法家的“法”,创制出一套“礼制”系统,进而提出了“德主刑辅”、德法并重的治国方略。这就使道德泛化,从而深刻地影响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治国理念。因此,探究荀子礼法观念的起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传统的“礼制”具有重要意义。
荀子礼法观念与他对人与世界关系的认知密切相关。在《荀子·天论》中,荀子提出了“天人之分”论,详述了他对人与世界关系的看法。
《荀子·天论》中说:“故明于天人之分,則可谓至人矣”[1]364。什么是“天人之分”,首先要理解“分”字的含义。“天人之分”绝非“天人相分”“天人之分”的“分”字不是分离、分开的意思,而是名分、职分的意思[2]。“明于天人之分”就是说要明白“天”和人各自需要承担的职分和能力的界限。在荀子的时代,“分”字的这种用法屡见不鲜,如《文子·上义》说:凡学者能明于天人之分,通于治乱之本。而类似于“天人之分”的观念也已出现,如《庄子·大宗师》中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3]。在《荀子》中,除《荀子·天论》以外的篇目里,“分”字也是个格外重要的概念,书中出现的“分”字大多指的是名分、职分的意思,如《荀子·富国》中说:“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1]216,“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1]208,又如《荀子·君道》中说:“将以明分达治而保万世也”[1]282。可见“天人之分”中的“分”字确乎是名分、职分的意思。
荀子借由“分”的视角来考察天人间的复杂关系,得出的结论与当时常见的看法不同,他明确反对把朝代更替、人世兴亡的原因归结为天。在他看来,天地运行自有其不变之常道,人间的统治者是尧是桀丝毫无碍于天地的照常运转,而天的“不为”“不能”也说明天绝不是有意志的全能主宰。“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1]364-365。天职即天之“分”,它的特点是“不为而成、不求而得”“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它仅仅自然而然地运变不息就实现了四时行、百物生的成就。可见,荀子的天是“自然之天”,而不是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眼中生生不息地喷涌着道德价值的幽深源泉,正是基于这种对天的特殊理解,荀子进一步凸显了作为能动主体的人的意义。
既然“受时与治世同,而殃祸与治世异,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1]364。“天”无干预人事的意志,只是自然运转,那么人事兴亡就必然要由人自己承担起来。“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1]364-365。人与天之间是一种应或参的关系,天有其常行之道,人发挥自己的能力凭借“治”而不是“乱”应之,就能获得吉的结果,就是与天地参,而“应之以治”也就是与“天之分”相应的“人之分”。那么什么是“应之以治”呢?《荀子·不苟》中说:“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1]52。也即是说,根据人之分以应天的方式就是行礼义,而礼义即立法的根本原则。
荀子明确拒斥了天对人事的干涉,“天”只是自然之天而不再是道德与秩序的根源,更不是吉凶祸福的本因。这使得天地生生不息地运转仅仅作为隐而不显的背景存在,而人的主体作用则被彻底地推向前台,无论是个体生命还是人类社会都必须自己担负起自身命运的全部责任,这就是“人之分”。但是这种对天的理解并不必然地推出礼法的必要性,为什么人正当的应天方式就是行礼义(礼法)呢?这还与荀子对人性的看法相关。
《荀子·性恶》在荀子中独列一篇,并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1]513开篇,似乎清楚地宣称了荀子对人性的理解,即性恶。然而仔细考察荀子对人性的论说,不难发现,性恶其实不足以完整地概括荀子的人性主张。
荀子在《荀子·性恶》中对“性”做了界定:“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1]515。性是自然产生的,既不可后天习得,也不能人为地有所增益。而性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人天生的感官能力和生理欲求。从这一层次上看,荀子对“性”的理解与其对“天”的理解是一脉相承的。“天”既然不是道德价值的源头而是纯粹的自然之天,那么由天生成的性也相应的只是自然之物,它是自然之天所给予的材质,无所谓善恶,所以《荀子·礼论》中说“性者,本始材朴也”[1]432。因此,自然之性并非恶,而只是朴。
然而,荀子还认为,作为自然材质的“性”绝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质朴的状态中,这是因为每个人都要与外界接触,也即“有感”,那人就必然会离开原本的质朴状态。荀子说:孟子曾认为“今人”的堕落只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善的本性,如果能反躬自省,就能恢复原本的善性,而不再为恶。但荀子却认为,人之性不可能保持在质朴状态,在与外界的接触中,人无论如何都会离开他本性的质朴状态。而离开质朴状态的结果就是恶。在荀子看来,“好利”“疾恶”“耳目之欲”都属于性的质朴层次。但是如果“顺是”就会导致“争夺生”“残贼生”等一系列恶果。所谓“顺是”,即顺着原始质朴的本性,使其不加节制的发展。所以,荀子认为,人在与世界的接触中,必然会失去自然质朴的本性。最自然、直接的失去本性的方式就是放纵本性,这将会导致恶,因此“人之性恶明矣”。
不难发现,荀子是以外在的经验事实为根据,反过来推导出了内在的人性为恶。这是一条与孟子迥然不同的理解人性的方式,而之所以荀子会采取这种方式并得出性恶的结论,与他特殊的认识方法和注重实践的理论取向密切相关。关于荀子的认识方法,正如徐观复先生所说:要了解荀子的思想,必须先了解他的经验性格。荀子的一切论据,都是立足于感官能够经验到的范围,感官经验不到的,他都不能相信[4]。的确如此,荀子在《荀子·儒效》中说:“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而止矣。行之,明也。明之为圣人。……不闻不见,则虽当,非仁也,其道百举而百陷也”[1]196。孟子对人性本善的认识来源于反躬自省后仁义礼智之心的呈露,而荀子从根本上否认通过自省的认识方式。《荀子·性恶》中说:“凡论者,贵其有辨合,其符验,故坐而言之,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1]521。在这种强调经验的认识方式指引下,荀子所处的礼崩乐坏的时代必然会使荀子得出性恶的结论。
此外,鲜明的实践品格也使荀子必然得出性恶的结论。《荀子》一书以《劝学》为开篇,可见“学”在荀子思想中的重要地位。而他又强调“学至于行而止矣”,学的最终目的在于行,那么不可行的知识就定然不被接受。荀子认为性善论是错误的,是因为他看出性善论并非一种可在社会中引导礼法实践的理论,坚持性善论还有取消圣王礼义必要性的风险。相应的,他主张性恶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性恶论最大程度地凸显了躬行实践的意义。
总得来说,荀子的人性理论其实是一种性朴趋恶论,他所说的性恶,指的是质朴的本性总是趋于导致恶的结果。而之所以他会得出性恶的结论,首先在于他经验性的认识方法,而最终根据则在于他特重实践的理论取向。以自然之天和性恶的观念为基础,荀子的礼法观念才能够建立起来。
以自然之天和性恶为根据,荀子提出了他的初始状态理论,从而论证了礼法的必要性。荀子认为,“天”虽然不提供道德价值,不会引导人向善,也不会奖赏惩罚人类的行为,但天地的“不为而成”却给人类提供了足够的物质资源。荀子认为虽然拥有足够的物质资源,但根据性恶论,人生来就有的质朴欲望,并且倾向于无节制地发展,而争斗便会因此发生。“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1]409。除此之外,荀子还认为,每个人擅长的工作不同,没有人能够独立完成供养自己的任务,因此人不得不群居,而群居和欲望无节制的发展会使得本来足够的物质资源变得短缺,这必然导致人类社会内部的无穷争斗,这就是人群共同体的初始状态。而礼法正是为了避免初始状态中的这种争斗而诞生的。“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1]409。这样,荀子根据他的初始状态理论,结合了“天”的自然属性、人类的群居和人性之恶得出了礼法的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首先在于合理地分配物质资源以避免争斗。先王制定礼法,使每个人分到合理数量的物质资源,使人们的欲望不被压制或无节制的放大,而是得到滋养。如此物质资源就不会因无限扩张的人欲被争夺一空,而是在人们节制的使用和辛勤的劳作下源源不断地被提供给人群。
此外,性恶的人性理解也必然地使得礼法成为荀子思想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荀子性恶之教的本义是导人向善而行“人之分”。《荀子·性恶》开宗明义:“人之性恶也,其善者伪也”[1]513。荀子所说的性恶,即无善恶的欲望本性在人群中会导致恶(性朴趋恶)。然而既然善者可伪,那么本性中就一定存在着向善的可能。所以,荀子认为仁义法正即礼法的关键内容,人之所以能够向善,正在于人具有能够知礼法的“质”,同时也具有以礼法为根据而行动的“具”。前者指的主要是人具有习得礼法的认知能力,后者指的主要是人拥有能够为礼法所化并具体地体现礼法的“身体”(“礼者,所以正身也[1]39”),使人心向善而行。“人之分”的关键即在于质朴的本性与礼法的结合,因此《荀子·礼论》中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1]432。没有礼法,人性就得不到完善,就不可能行“人之分”以应天。
对“天”自然化的理解使得人性不再具有通贯天人的作用,礼法奠基于道德心性的论说模式也就不再有效,为此,荀子以初始状态假说和性朴趋恶的人性理解为根据建立了他的礼法观念。缺少了心性根源,礼法不再是由内而外凭借向内自省引发的外在实践,而是以实践为第一要义的行动指南,它指向在行动之中由外而内地“化性”。因此,在天与人各有其“分”并且人性恶的前提下,行“人之分”的关键即在于凭借礼法“明分使群”“化性起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