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光
融资性票据是指专为融资目的签发的,缺乏真实贸易背景而流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其主要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性票据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票据的开立、流转、贴现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由于票据开立的目的仅在于贴现融资,所以票据持有人与前手一般都没有能够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为规避银行的贸易背景审查,持票人通常都会通过贸易背景的“包装”来实现贴现。例如利用不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办理贴现或者多次为同一号码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办理贴现。
由于缺乏真实的贸易关系,融资性票据到期无法通过汇票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商品买卖所产生的收入兑付,只能依靠企业自身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再融资所获取的现金流来支付到期应付票据。因此,一旦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融资性现金流断裂,融资性票据的兑付就极易发生违约。
融资性票据通常在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的上下游企业之间交易,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因为签订合同、开立增值税发票在关联企业之间较易实现,摩擦成本较低。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关联企业会通过票据中介控制的“空壳公司”进行流转、贴现,导致融资性票据流转长期游走在票据市场的灰色地带。
票据贴现与流动资金贷款都属于企业重要的短期融资渠道,特别是近几年,票据贴现融资对于短期贷款的替代效应愈发明显:2014 年到2016 年,央行执行了长达三年的货币宽松政策,期间我国票据融资占各项贷款比重均超过3%。以2016 年末为例,我国票据融资余额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达到5.1%,达到历史较高水平。深究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票据贴现的融资成本较低。在货币宽松时期,贴现利率一般情况下比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低100-200BP,若加上一般以票面金额0.5‰收取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和以风险敞口的2.5%收取的承诺费,其综合成本一般仍低于流动资金贷款。二是票据贴现的融资时效性更强。由于票据贴现通常都属于商业银行的低风险业务,审批流程比较简便,目前大多数银行贴现业务从申请到放款仅需1-2 天即可完成,其时效性能够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相比之下,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涉及尽调、审批、签约、放款等诸多环节,时间周期一般需要数周,票据贴现融资的时效性优势不言而喻。
在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环境下,商业银行参与融资性票据的开立、贴现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扩大存款规模,规避存贷比限制。虽然在2015 年,我国取消了商业银行75%存贷比监管指标,但存贷比仍是商业银行重要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而票据业务能够缓解存贷比压力。开票企业一般都会在银行存入至少30%的保证金,开立票据后贴现资金又存入该银行,扩大存款规模。对于吸收存款不足的银行,可以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扩大存款规模,缓解存贷比压力。二是调节狭义信贷规模。由于票据贴现规模计入狭义贷款规模,且票据的流动性较高,所以票据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常用的信贷规模调节工具。在转贴现业务中票据转出方可以释放贷款规模,票据转入方可增加贷款规模。所以银行在规模宽裕时进行贴现和转贴现买断,在考核时点临近、信贷规模紧张时转贴现卖断,灵活调节信贷规模,以应对监管部门的信贷规模考核。
目前我国票据中介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票据经纪业务,即票据中介不直接参与票据交易,只是提供交易撮合等服务;还有一种是票据买卖业务,票据中介直接参与票据买卖,赚取票据的买卖利差。前者由于要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储备专业的经纪人才,只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票据中介涉足。目前绝大多数的中小规模的票据中介出于逐利目的,大部分都是从企业买入融资性票据,背书到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然后制作虚假的贸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以该公司的名义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票据买入与贴现之间的利差。正是由于可观的票据买卖利差,票据掮客大量买入票据,催生了融资性票据的野蛮生长。
1、放大票据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一方面,融资性票据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其兑付无法通过买卖双方交易环节产生的收入来保证,若承兑人的现金流断裂,融资性票据就会发生违约,加大银行票据资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票据中介为了包装融资性票据的“贸易背景”,经常涉及到伪造票据、发票和串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增加了银行对于票据的审核难度,操作风险凸显。
2、信贷资金被违规使用,脱离金融本源。融资性票据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的票据中介进行贴现,缺乏严格的资金监督管理,使实体经济真实的资金需求被虚增放大。部分套取银行资金的企业并未把票据融资所获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中,而是投放到股票、期货等高风险市场,造成票据融资业务表面上大规模增长,但实际上却脱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
1、丰富票据的功能属性,促进直接融资。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对票据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强烈, 票据的融资工具作用已经超过了其支付工具作用,俨然成为了企业重要的短期融资手段。因此,通过赋予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使融资性票据成为企业融资的信用凭证,可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从而丰富票据的功能属性,促进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
2、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性票据的开立和流通会倒逼票据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是规范融资性票据能够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根源上本质上杜绝伪造票据、发票等金融乱象,解决融资性票据无序生长的市场乱象,促进票据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通过建立融资性票据违约黑名单等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警示惩治,形成激励机制以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使开立融资性票据的企业更加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融资性票据的风险隐患凸显,但鉴于融资性票据对促进直接融资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所以有必要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顺应实体经济发展要求的融资性票据改革创新之路。融资性票据的改革创新路径应具体包括确立法律基础、界定应用范围、构建信用评级体系、完善监管机制等四方面内容。
目前各国通用的票据立法原则多数都包含无因性原则。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独立,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无关,只与票据本身的形成有关。也就是说无论有无真实贸易背景,只要支付了合理对价,票据流转过程中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的融资关系应独立存在。然而目前我国的《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与融资性票据体现的无因性相冲突。而现行《票据法》立法的时代背景是在1995年,当时商业信用比较欠缺。但《票据法》经过二十多年已不符合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和融资性票据发展的现实情况。所以票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前票据融资化现象的调查和研究,通过及时更新过时的票据规章制度,肯定票据的无因性和融资属性,出台促进我国融资性票据的规章条例,扫除融资性票据发展的法律障碍。
监管部门可将银行承兑汇票划分为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对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开立的交易性票据贴现仍必须审核真实的贸易背景,确保其风险可控。而对于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开立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可省去贸易背景核查,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具体而言,设立融资性票据准入标准可从盈利能力、评级要求、偿债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盈利能力主要考查企业持续盈利的能力,例如要求企业应连续三年盈利;评级要求是外部评级机构对于融资性票据的签发主体的评级需满足一定的评级等级,应根据企业类型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偿债能力衡量企业用营业收入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同时对于融资性票据的签发应该实行余额管理,例如采取约定融资性票据承兑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固定比例,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融资性票据一年的利息等措施,严格控制企业融资性票据的债务增量。
由于信用评级制度能够帮助投资者识别投资标的信用风险,所以票据信用评级制度是发展融资性票据的重要制度支持。目前由于缺乏将票据原始数据整理合并形成完整的数据库,我国的票据信用评级制度还未真正建立。因此票据市场应该构建起完善的票据信用评级体系:一是充分利用央行征信数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数据和商业银行数据,为票据发行和交易提供的决策支持;二是确定合理可靠的信用评级方法,结合票据自身属性,制定统一的科学的评级标准。三是增强票据评级结果的信服力,使评级机构与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利益保持一致,维护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一是健立差异化的票据贴现审查机制。针对交易性票据,继续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重点考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监控贴现资金流向,防止贴现资金流入保证金账户循环开票,对于金额过大、出票日期近且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贴现,不应仅对发票、合同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应从实质上审核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于融资性票据,应审核开票企业是否具备开立资格;对于本年度发生违规事件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应该严格执行票据承兑量的余额管理制度,对已经超出本年度开票额度的企业不予开立融资性票据。二是健全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票据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融资性票据违规签发、超额签发的追责力度,以追责倒逼职责落实,同时对交易性票据贴现贸易背景审核不到位、问题频发的开票企业和金融机构要通过批评通报、下达整改建议书等形式责令改正,严肃追究责任,切实提高融资性票据的问责追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