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颖
《中国缉私之战:法律、经济生活及现代国家的形成(1842—1965)》是美国东北大学蔡骏治(Philip Thai)教授的新著,于2018年6月经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推出面世。作者近几年来致力于中国缉私史研究,其研究成果得到了中外学界的广泛关注。比如他在2016年发表的英文论文《法律、主权与中国沿海的缉私之战(1928—1937)》已于2017年被选入《法律史译评》(第五卷),经由中西书局翻译出版。[1-2]此次推出的专著更可谓是一部承上启下的佳作。在这篇书评中,笔者首先分析该书在学术史中的地位,继而概述其研究方法和各章内容,最后探讨此书与前人成果的联系、创新点以及可供延伸之处。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西学界开始不约而同地关注中国近现代的缉私问题。在国内,自陈诗启教授等人发起对中国海关史的系统研究之后,已有许多学者基于海关档案探索了近代中国的缉私制度和走私现象。经过将近40年的耕耘,中国学界在这一领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1)据笔者所见,中文的缉私史论文有很多,而相关的专著有四本。参见孙准植:《战前日本在华北的走私活动(1933—1937)》,台北国史馆,1997年;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人民出版社,2002年;连心豪:《水客走水——近代中国沿海的走私与反走私》,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连心豪:《近代中国的走私与海关缉私》,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相对而言,西方学界虽然对中国海关史的关注较早,也有许多提及缉私和走私问题的研究成果,但少有长篇幅的和专门的成果。就笔者所见,蔡教授的这本新书应该是英文学界第一部研究中国缉私史的专著。(2)据笔者所见,西方学界较早研究中国缉私问题的是Lloyd Eastman, ″Facets of an Ambivalent Relationship: Smuggling, Puppets, and Atrocities during the War, 1937-1945,″ in The Chinese and the Japanese: Essays in Political and Cultural Interactions, ed. Akira Iriy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275-303。 最近5年涉及缉私问题的成果也有许多,如Hans van de Ven, Breaking with the Past: The Maritime Customs Service and the Global Origins of Modernity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4), Chapter 6; Chuning Xie, ″China′s Casablanca: Refugees, Outlaws, and Smugglers in France′s Guangzhouwan Enclave,″ in 1943: China at the Crossroads, eds. Joseph W. Esherick and Matthew T. Comb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91-425; Felix Boecking, No Great Wall: Trade, Tariffs, and Nationalism in Republican China, 1927-1945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Chapter 5-6。此外, Cross-Currents曾于2017年12月推出一期有关中国海洋史的专刊,其中有几篇与走私问题相关的文章,参见https:∥cross-currents.berkeley.edu/e-journal/issue-2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西学者关注的问题相同,但他们研究缉私史的方法却有很大差异:从研究语境来看,国内的诸多研究将晚清至中华民国时期的走私等同于今日的犯罪行为,并予以道德上的谴责,但在许多西方史家看来,走私只是国家或者个人用来谋求利益的一种方式;从研究目的来看,中国学者研究缉私史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以及揭露帝国主义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阻挠,而西方学者更为关心走私问题与政府政策之间的联系,并且尝试透过缉私制度的变革来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特点。
基于上述对学术史的理解,笔者认为该书是一部汇聚了中外研究成果的集成之作,并且延续了西方学者对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过程(State-building)的兴趣。作者想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缉私工作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过程有何种关系?正如该书导言部分提到的,以往的大部分研究都是从政府行政体制的变化入手自上而下地研究这一建设过程,而较少注意到国家权力对民众日常生活的渗透以及遭遇到的反抗。因此,通过研究缉私问题,历史学家可以自下而上地探索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在正文开始之前,作者将本书中的“走私”限定为非法货物运输(Commodities smuggling),并强调他的研究重点在于分析走私货物、政府权力以及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因此无法对人口贩卖和海盗掠夺这两个题目给予关注。除了规定书中“走私”的词义之外,作者还将现代国家建设这一笼统的概念拆分成三个较小的主题:国家能力的拓张(Expanding state capacity),司法权力的中央化(Centralizing legal authority),以及政府对国民经济生活管控的加强(Increasing government reach over economic life)。[3]3-7考虑到该书研究题目之宏大以及覆盖时间段之长,作者的这些取舍明确了自己的研究对象,缩小了研究范围,从而使得全书叙述简练,行文流畅。
该书的核心论点是:近现代中国政府的缉私之战是其现代化进程的缩影。一方面,政府通过缉私工作将国家权力扩张至司法以及民众经济生活领域,此可谓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另一方面,缉私工作经常与外国势力的干扰以及基层民众的抵抗相伴,此可谓现代化进程的受阻。第一章“沿海贸易和帝国遗产(Coastal Commerce and Imperial Legacies)”探讨了晚清时期的走私问题与缉私制度。作者指出,因为这一时期的关税始终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所以能让走私者赚取暴利的货物不是很多。总体来看,鸦片、武器和食盐是当时最为常见的私货。因为缉私的成本过高以及治外法权的存在,晚清政府对走私者的威慑非常有限。但是在缉私过程中,中国各界人士逐渐意识到清律与当时社会的脱节,进而呼吁政府制定新法以谋求司法主权。除了法律外,普通民众的经济生活也开始得到有识之士的关注。通过研究近代中国官员、知识分子以及商人的言论,第二章“关税自主与经济控制(Tariff Autonomy and Economic Control)”展现出国人对关税的理解在晚清至民国时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从一个技术性的财政问题,逐渐变成了公众眼中国家主权的象征。[3]60-61在当时对现代国家社会的想象中,缴纳关税既是国民义务,又能确保政府有资金造福社会。换言之,如果关税的制定者和受益者都不是本国政府,那中国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
然而,虽然民众也盼望国家富裕和强大,但当国家权力过分干预自己的日常生活时,他们也会反抗。该书的第三章“政府干预与司法变革(State Interventions and Legal Transformations)”和第四章“灰色经济与公共焦虑(Shadow Economies and Popular Anxieties)”研究了“南京十年”(1927—1937)缉私制度的改革以及民众对此的回应。对于刚刚上台的南京国民政府来说,缉私之战不仅是一场执法行动,更是一个树立中央政府权威和提高中国国际地位的绝佳机会。通过颁布新的缉私条例,国民政府细化了对走私罪的定义以及处罚标准,但这些新法将诸多过去的日常活动变成了犯罪行为,令许多民众感到困惑和不满。[3]110-111与此同时,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国民政府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对许多进口商品课以重税,这使得更多人萌生了走私的念头。因此在“南京十年”里,虽然国民政府加大了缉私力度,但走私者不减反增。人造丝、煤油和白砂糖取代了之前的鸦片、食盐和武器,成为新晋的常见私货。[3]120-121对此,基于Eric Tgaliacozzo教授在研究近代东南亚走私活动时提出的“国家与走私者的华尔兹(the waltz between state and smuggler)”模式,作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的缉私之战亦是一场无尽的“华尔兹”。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与走私者的互相博弈,恰似两位舞者在华尔兹中的来回进退。[3]137-138[4]而“南京十年”里这场无止尽的缉私之战,亦揭示了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一个特点,即自上而下的改革,始终与自下而上的阻力相伴。
第五章“经济封锁与战时走私(Economic Blockades and Wartime Trafficking)”与第六章“国家重建和新走私环境(State Rebuilding and New Smuggling Geographies)”分别研究了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的走私问题。作者指出,战时走私之所以难以根绝,主要是因为武装走私的猖獗以及交战各方需要通过走私来补充物资。[3]175,188而在这混乱的12年中,有两点值得研究者注意。第一,中国地区的走私贸易与当时的东亚乃至世界经济市场有着紧密联系,比如抗战时期的中国钨砂是各国争抢的重要物资,而解放战争时期的国内市场也充斥着来自朝鲜和日本的私货。[3]195,225第二,虽然国民政府对中国大陆的统治于1949年土崩瓦解,但它对缉私工作的不断完善在抗战胜利后初见回报。1943年治外法权的废除,使得国民政府在1948年处理两宗涉外走私案时,不仅摆脱了以往领土和外交上的限制,而且实现了中央与地方机关的协作与配合。[3]221-225
对于这两章的内容,笔者同意其主要观点,但还是想补充一些细节。首先,相较于抗日战争之前的情况,国民政府于1945—1949年的缉私工作中确实有许多进步之处,但在这段时期内,治外法权的消失并不代表中国政府得以掌握本国缉私工作的主导权。比如驻华美军以军事物资之名输入的大量商品,都堂而皇之地避开了中国海关的征税和查缉,并且形成了大规模的美货走私倾销。[5]从这个角度出发,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建立起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至其垮台为止,也始终没能阻止外国势力对中国内政的干预。其次,作者在研究抗日战争的走私问题时将主要关注点放在了国统区,因此较少关注沦陷区与根据地的相关情况。基于目前史料的开放程度以及该书的研究主题,笔者认为作者此处的取舍是可以理解的,但还是想补充两点。
第一,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些关于沦陷区和根据地走私问题的研究成果,比如作者提到的赖小刚教授的《制胜之路》(ASpringboardtoVictory)一书,就对山东根据地的走私问题进行了探讨。[3]328除此之外,户张敬介教授曾于2014年发表过三篇关于抗战时期长江流域走私问题的论文(3)戸張敬介「日中戦争下の長江流域における「密輸」 (一九三七-一九四一年)(一)」、『法学研究:法律·政治·社会』第八七巻第七号、2014年7月、37ー99頁;「日中戦争下の長江流域における「密輸」 (一九三七-一九四一年)(二)」、『法学研究:法律·政治·社会』第八七巻第八号、2014年8月、39ー87頁;「日中戦争下の長江流域における「密輸」 (一九三七-一九四一年)(三)」、『法学研究:法律·政治·社会』第八七巻第九号、2014年9月、27ー84頁。,它们分别论述了国统区、沦陷区以及根据地与走私活动的联系。虽然作者在研究沦陷区与国统区的走私线路时引用了这三篇文章,但该书似乎没有提及户张教授的一些主要观点,比如战时长江流域的物价差异保证了走私贸易的有利可图,三股互相敌对的势力在缉私时采用了相同的策略,也遇到了相似的麻烦。从这个方面来看,该书可以引用户张教授研究成果的地方远不止一处。[3]326
第二,笔者认为研究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走私问题有助于该书展开后文,特别是紧随其后的第七章“新中国与旧疾(Old Menace in New China)”。此章移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揭示了1949年前后两个时期在缉私政策与走私贸易中的相似之处:两届政府都借助保护性关税和高奢侈品税来管控国民的经济生活;1951—198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里有多处借鉴中华民国时期的缉私法;走私的重灾区依然是沿岸城市,而香港和澳门仍是外国私货进入中国大陆的主要门户;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情况相似,冷战时期的走私贸易依旧是联结中国与世界经济市场的一个纽带。在延续性之外,作者也指出了两个时期的不同之处:相较于国民政府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更加强调“发动群众”对缉私工作的重要性,也更为关心走私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在此,笔者认同上述的相似点与不同点,但还是有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缉私政策,是否也借鉴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地自身的经验呢?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研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缉私政策和走私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的第五章和第六章选择以国民政府为主角,可能会使得第七章忽略了1949年前后中国共产党缉私政策的延续或转变。
除了关注战时根据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辑私政策的关联,笔者对第七章的内容还有一个疑问。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走私活动时,作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与走私背后的非法贸易不是相互敌对,而是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因为在物资匮乏时期,许多民众只有通过黑市贸易才能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3]270对此,笔者想问的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合法与非法贸易是否也是“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呢?比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关税政策,是否也迫使许多贫民和小商贩依靠走私来维持生计呢?换言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走私贸易,是否有根本性的差别呢?
该书在最后将眼光延伸到改革开放时期。作者敏锐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一样,也投身于一场轰轰烈烈的缉私之战。但这场战斗牵涉到的走私网络,实际上已在之前的时代运行良久。而且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出发,这场新的缉私之战也继承了晚清和中华民国时期政府的遗产:战争中的两方分别是不断扩张自身权力的现代国家政府,以及试图反抗这一扩张的走私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场缉私之战似乎也没有止境。[3]280-281
该书不仅是一本集成之作,而且在史料和观点上多有创新。首先,缉私史的研究离不开法律档案和海关文件,而这两类史料的卷帙已是浩如烟海,再加上晚清至中华民国时期的走私案件经常涉及外交问题,这就对缉私史研究的史料基础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笔者所见,以往的中英文成果里极少有能同时利用海关、法律与外交档案的文章和专著,而该书不但利用了清朝、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届政府的司法和行政档案,还使用了美国、英国和日本方面的相关资料,可以想见作者在收集和分析史料时花费了大量的心血。
建立起扎实和多元的史料基础后,该书为关注中国近代缉私史的学者提供了许多新的观点与研究视角。首先,通过研究晚清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缉私体制,作者展现了近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转变:从根据人的身份执行司法权(Jurisdiction over persons)到根据领土的所属执行司法权(Jurisdiction over territory)。[3]221简要地说,前者的法理基础是清律乃至明律中的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即对不同身份的人施以不同的法律,比如以八旗机构治理旗人,以地方政府治理汉民,甚至默许乡绅不经官府、自行处理宗族内部的犯罪行为;而后者的法理基础则遵循了现代“主权国家”的逻辑,即根据犯罪者的作案地点,由拥有这片领土的国家政府委托其司法机关进行标准统一的审判。根据Pär Kristoffer Cassel教授的《审判的基础》(GroundsofJudgement)一书,清朝在同意《南京条约》里有关治外法权的条款时,并非完全把自己当作战败者出让国家主权,而是有基于法律多元主义原则的考虑。[6]基于这个观点,该书进一步指出,1868年总理衙门推行的《会讯船货入官章程》中之所以规定涉外走私案需要经过中外官员的会审[3]52-53,其实也是参考了过去对旗人和汉民纠纷事件的处理原则。(4)此外,作者在2018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会讯船货入官章程》和法律多元主义做了更为详细的探讨,见Philip Thai, ″Smuggling and Legal Pluralism on the China Coast: The Rise and Demise of the Joint Investigation Rules, 1864-1934,″ in Voyages, Migration, and the Maritime World: On China′s Global Historical Role, eds. Clara Wing-chung Ho, Ricardo K.S. Mak and Yue-him Tam (Berlin: De Gruyter Oldenbourg, 2018), pp.165-185。然而在清朝前期运行良好的法律多元主义,在鸦片战争后反而成为中国行使司法主权的障碍。因为治外法权的存在,在华走私的外国商人经常受到本国政府的包庇。而为了夺回缉私工作的主导权,晚清和中华民国时期政府发起了多场司法改革与外事交涉,最终于1943年废除了治外法权,确立了本国的司法主权,进而促进了中国从传统帝国到“现代国家”的转变。从这个角度来看,作者对近现代中国缉私制度变革的阐释,有助于缉私史和法律史研究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更多的对话。
然而,相比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帝国主义(Legal imperialism)似乎在本书中得到的关注较少。作者虽然在序章里提到了Teemu Ruskola教授和陈利(Li Chen)教授的相关著作,并在讨论《会讯船货入官章程》时以“从法律多元主义到法律帝国主义 (Legal Pluralism to Legal Imperialism)”为小标题,但在行文当中还是较多地围绕前者。(5)参见Philip Thai, China′s War on Smuggling:Law, Economic Life,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42-1965(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8), pp.14-15 and 51; 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Li Chen, 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 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5)。笔者对法律帝国主义的理解是:西方列强利用这一概念来定义什么样的法律是“先进”和“公正”的,进而以此来展现西方国家的“文明”和非西方国家的“野蛮”,最终将自己的殖民扩张正当化以及合法化。如果笔者的阐释大致正确,那么该书作为一部中国史专著,对法律帝国主义着墨较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要想通过缉私问题来探索法律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实践,就必须要研究西方列强眼中的缉私之战,而这与该书想要探讨的主要问题相去甚远。因此,如何将法律帝国主义这个概念与中国缉私史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可能是后续研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其次,该书呼应了叶文心(Wen-hsin Yeh)教授提出的“物质转折(Material turn)”概念,即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逐渐摆脱了儒家对商业的轻视,转而认识到经济在国家管理和民众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缉私制度的完善,其实也是政府加强经济管控的一种手段。[3]63-64在此,笔者认为将缉私史与经济史加以联结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法,但是可能受篇幅和主题所限,作者在书中少有探讨近代工业资本主义的扩张对中国的影响,而这一全球化视野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我们探究“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本质。换言之,法律多元主义的式微以及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控,除了方便本国的缉私工作之外,是否也促进了资本在中国的流通呢?当然,对于一部中国史专著而言,晚清至中华民国的经济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关联并不在必须讨论的问题之列。但是,未来如果有学者想研究中国缉私制度与世界经济的关系,那么该书可以提供诸多参考。
再次,以往的研究鲜少讨论女性走私者问题,而该书将缉私史与性别史联结起来,从而为之后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作者指出,自19世纪末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进入公共领域,投身于以往由男性垄断的职业,其中就包括水客。她们利用了“弱女子不易犯罪”的传统观念以及男性缉私人员对女性身体的回避,巧妙地将性别变成协助自己走私的工具。虽然近代中国的走私者大多为男性,但女性走私者之猖獗始终是政府和社会的一块心病。[3]35-36通过分析中华民国时期的报刊资料以及政府文件,该书仅用寥寥数页便以女性走私者为切入点,向读者展现出了当时知识分子对社会失序的恐惧以及民众对南京政府执法严苛的不满。[3]152-155基于该书的研究,笔者还想补充的一点是:除了女走私者之外,女缉私其实也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对象。就笔者所见,目前海关史领域少有研究女性关员的著作。诚然,这一群体的人数和职位使其在近代中国海关里显得毫不起眼,但从性别史的角度出发,她们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历史研究价值。比如,女性作为执法者进入国家机关,这在晚清、中华民国之前是无法想象的。我们可以追问:第一位女缉私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她是在什么情况下得到聘用的?她与男缉私的工作内容和待遇是否相同?中国女缉私与外国女缉私之间是否会有冲突?该书提到1916年九龙火车站已雇有女缉私一名。[3]322而根据笔者查询布里斯托大学整理的“中国海关职员数据库(Database of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Staff)”后得到的结果,最早可以查考的女缉私(Female searcher)是一位名叫M. L. Moore的英国女士,她于1893年1月起任职于九龙海关。此外,海关文书和报纸期刊上也有许多关于女缉私的信息。如果未来有研究者可以利用这些资料,那么他们可以在该书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
总之,该书向我们证明了缉私史不仅可以与法律史和经济史进行互动,还能与性别史产生关联。其实,若将缉私史视作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窗口,那么可供学者探索的领域还有很多,因为“现代性”所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法律、经济和性别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该书将缉私史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进程”联系起来的做法,无疑为后人提供了很大的研究空间。
基于上述对该书的理解,笔者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想作进一步探讨,即该书史料扎实,论证严密,但似乎无意加入西方学界对“现代性 (modernity)”的讨论。比如书中多次使用了“抵抗(resistance)”和“战术(tactic)”来形容民众与现代国家权力之间的斗争,但却没有提及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和米歇尔·德塞都(Michel de Certeau)对“现代性”的阐释。而就笔者所见,近20年里已经有相当多的中国史学者将自己的研究置身于学界对“现代性”乃至“中国现代性”的讨论之中。所以笔者比较好奇的是,为何作者无意就“抵抗”“战术”乃至“现代国家”的本质作一些理论性的延伸呢?此外,该书结尾处提到了中国史的“特殊性”:与欧美国家不同,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起步于内忧外患之中,所以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史时,不应该将欧美的理论作为范式。[3]275那么,这个“特殊性”是否就是该书避谈西方理论的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