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辉
涂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乃是一普通的现象,通常情况下,人们既无意愿也无知性能力对涂层进行哲学意义上的反思,如果把涂层严格限定在人的意识和行为中,依照可能性和正当性加以考察,那么它就变成了极有哲学意义的现象。即便从哲学上加以沉思,也有不同的理论旨趣,可以是现象学的,可以是文化人类学的,也可以是道德哲学的,而在这三种哲学分析中,恰好蕴含着从现象学经由文化人类学再到道德哲学的演进逻辑。
涂层现象并不仅限于人的意识和行为,许多高等动物也有制造、运用和享用涂层现象的天赋。现象学就是要考察涂层现象之原始发生的初始根据及其生成逻辑。就涂层的语义学来说,有制造、装饰、粉饰、涂抹、覆盖等含义,相当于哲学上的“遮蔽”,即遮蔽原有的样式,产生新的样子。这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从两个角度对涂层现象进行哲学分析:其一,手段;其二,目的。而无论是目的的设置还是手段的选取,都取决于涂层主体的能力体系。奔跑的动物、飞翔的鸟类,都有装饰自己、粉饰自己、美化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一半来源于遗传基因,一半得益于后天的训练。而涂层的目的约有两类:一是自我防御,以保护自己,将自己装饰得与周围环境浑然一体,不被攻击者发现,此种涂层便是遮蔽;二是基于某些生物遗传需要而表现出来的装饰、体态语,如目光语、体姿语、微笑语。人类通过自己的体验,以引起他者的注意、关注、过问、关心、认可、认同,也通过大量的观察,逐渐得知动物进行涂层的方式及其目的,尤其动物学家对此始终保持着浓厚的兴趣。我们把此类涂层称为哲学意义上的“去蔽”。现象学作为直面事物自身的思考方式,对涂层现象的考察显然不同于动物学和生物学的方式,它要见出涂层者的立意、体验和时空性。涂层者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地进行涂层,都有立意渗透其中,立意见出其自身的方式有意向和意向性两种,意向性的涂层一定是意向的,但意向的涂层却未必是意向性的,世界中有许多涂层都是意向的,它并不追求一个客观的效应。
宽泛地说,一切表象都可以成为涂层现象,因为世界每天都在变化,以各种颜色、各种声音、各种结构,但它们并不总是昭示它们的立意,即并不必然地传达它们的意思,因为它们原本就没有意思,如果有意思,也是人类给予的,被给予的意思是人类进行比附的结果,而非涂层者本义,于是我们并不用涂层者去称呼它们。但与人有关的表象一定是与立意并存的涂层现象。即是说,我们将集中讨论具有立意内涵的人的涂层现象。首先,有意进行的涂层行为都是有意向的,即涂层者有明确的、指向特定人群的意向。意向是涂层者的心意、意愿,是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当把这种由己性固定在特定的人群或组织上时,此时的涂层就是意向性的。其目的是基于涂层者意志之上的意思表示,其目标是通过涂层引起相关者的关注、了解、理解,实现涂层者的价值诉求。这种诉求有的是获得收益,具有交换价值,对产品进行适当包装、装饰,产生色泽感、审美感,激发购买欲求;而有的则是获得相关者的认同、赞美、鼓励,以满足涂层者的情感和精神需要。如果把涂层行为的主体从个体扩展开来延伸到组织乃至政党、国家,涂层就具有了鲜明的社会人类学、政治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意义,涂层变成了符号、象征,变成了公共意志。
其实,从人类学的最早分类来看,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都可以对涂层现象做出解释,为着解释涂层现象的社会—文化—精神性质,我们仅仅从文化人类学视角加以讨论。
在由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四个环节组成的现代生产逻辑中,涂层已经成为了具有经济人类学性质的文化现象。产品的包装、图案、符号、文字、色面,既是呈现产品功能的符号体系,又是消费者了解和认知以至走进产品世界的知识体系,更是吸引消费者满足多重需要的信息索引。而无论用怎样的样式和方式“涂层”产品的结构、功能与价值,都是基于人的需要结构之上而设计出来的,更是体现了生产者、交换者和消费者对物质价值的认同,对物质需要的共同体会,对审美情趣的共同感的证明,通过对多层次的涂层的认同,人们也从人与物的关系上升到个体特性与类本质相统一的高度。“你作为人同我的产品有一种人的关系;你需要我的产品;因此,我的产品对你来说是作为你的愿望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而存在的。但是,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对我的产品来说却是软弱无力的需要、愿望和意志。换句话说,你的人的本质,因而也就是同我的产品必然有内在联系的本质,并不是你支配这种产品的权力,并不是你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因为我的产品所承认的不是人的本质的特性,也不是人的本质的权力。相反,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是使你依赖于我的纽带,因为它们使你依赖于我的产品。”[1]34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使人生活下去并过上好生活的活动,是人的生命的表现,因此,在属人的世界里,劳动一定是证明人以人的方式生活的本质力量。马克思极为完整地表述了这种属人的劳动的真理性:“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乐趣。(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本质的补充,是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1]37劳动原本是人的生命表现,而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变成了谋生的手段,刚刚所描绘的那种图景被纯粹的占有所替代了:“我的劳动是自由的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在私有制的前提下,它是生命的外化,因为我的劳动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我的劳动不是我的生命。因此,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认可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在私有制的前提下,我的个性同我自己疏远到这种程度,以致这种活动为我所痛恨,它对我来说是一种痛苦,更正确地说,只是活动的假象。因此,劳动在这里也仅仅是一种被迫的活动,它加在我身上仅仅是由于外在的、偶然的需要,而不是由于内在的必然的需要。”[1]38劳动作为人的本体性的存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方式,必须在劳动、结果、过程,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在个体与社会之间,实现相互印证,相互映照,私有化和私有制是人类在走向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当人类找到了使劳动回归人本身的道路时,找到了实现回归的制度和体制时,劳动的伦理意义和人类学价值就会实现,或许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这种制度和道路本身。
在日常交往中,随着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与提升,更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生产和交换之外创造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和娱乐空间,不断变换的涂层把人们带进了一个绚烂多姿的视觉世界;也用不断变换的涂层把过往的生活体验记录下来,以主体视觉形式回忆过去的美好,也记住了过往的不易与辛酸,激起了人们渐行渐远的留恋,形成了难忘但却不再拥有的混合感悟——“乡愁”。不断变换的涂层,其背后不是功利的精打细算,而是善意的指引、美好的想象、当下的拥有。之所以吸引无数的不知其称呼的休闲者、消费者,只因涂层出于他们的意愿,满足于他们当下的拥有和美好的回忆。在不断变换的涂层的表象之外,还有那些不变的“涂层”,那就是公共规则的表达形式,或以文字,或以数字,或以图画,或图文并茂,它们以视听的形式指示给交往者,每个在公共交往空间中出于自利的,以休闲和娱乐为目的的行动者,必须遵守公共性的游戏规则;在以生活为主要目的的非生产、非竞争的交往空间中,各种形式的涂层也彰显着人们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坚守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信念和信仰。为着这些规范、信念和信仰不断显现其自身,逐渐深入人心,不断变换涂层的形式与方式,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在人类建立组织、建制各种组织文化以使每个成员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的过程中,涂层及其更新更显重要。在以家庭、家族、村社为主要生活和交往空间的传统社会,用以凝聚家庭、家族成员之心智结构的家谱、族谱通常都要以涂层形式呈现出来。先辈、前辈的行事之理、为人之道也要通过涂层续写下来,记录先辈、昭示后人,代代相传、辈辈相续,这是卓有成效的道德叙事形式。在以从事物质和精神财富创造为主要功能的组织中,涂层及其更新更是必不可少。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在一定宗旨指导下,在一定制度规约下,组成共同活动的集体,这就是组织。目标、宗旨、制度、集体构成了组织的关键要素。为使组织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组织目标,就必须把目标、宗旨和制度以涂层式的文字、符号、徽标、旗语等形式呈现出来,涂层作为组织文化的表现形式,其宗旨就在于使企业哲学成为组织成员共同认同和践行的核心价值观。
而在所有社会组织中,国家是最大的、最高的组织,它的宗旨、制度对所有成员普遍有效。国家的希望、民族的信仰、人民的信念、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宗教仪轨、风俗习惯的确认与践行都要通过可涂层化的视听符号表达出来,涂层的目的就是要让每个成员认知、领悟、认同和践行引领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核心价值体系。如若能够把通过涂层可以被人们认同和践行的、体现终极之善的核心价值体系,变成人们真正的、真实的内心信念,无疑是人类的创举,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人类从未丢失更没有放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些美好生活具象化为好的政治、体制,好的社会形态。这些价值构成了人类社会的本体,它们具有初始性和源初性,通过人们的认同、信念而展开其自身,而被展开了的对象最后又复归于它,凡是与这个价值体系不相符合的表象都是假象。人类孜孜以求于找到能够澄明这个本体、敞亮本体的道路与方式,这是人类哲学思维与实践智慧的最高表现。涂层作为表达表象的术语,便通俗易懂地呈现出了表象与本体之间的本质关系。但人自身如同康德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由于“人的本性的脆弱”“人的心灵的不纯正”“人心的恶劣”等多种原因,在人的本性中既有“向善的原初秉赋”,也存有“趋恶的倾向”。[2]惟其如此,涂层也会被“滥用”,当涂层行为与涂层的对象之善良意志无关,甚至伤害这种善良时,涂层就偏离了“事情自身”。如此一来,除了要对涂层进行现象学考察、文化人类学论证,还要进行道德哲学的反思与建构。
一如在“涂层现象的现象学考察”部分所指明的那样,在一切有生命存在物那里都可以找到涂层现象,但动物的涂层行为部分地出于本能,部分地出于一般意识,而人类的涂层行为则完全是在意识支配下进行的。于是,关于涂层现象的道德哲学反思与建构就被严格地限制在对人的涂层行为论证上。
首先,人的涂层行为在何种意义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判断一个事实或一个现象是不是一个伦理问题,有两个根据:一个是质料的根据,即是否有利益相关者存在;一个是形式的依据,即是否有相应的规范可以评价和约束它。涂层行为虽不像经济和政治行为那样,是典型的伦理事实,具有显明的伦理性质;判断涂层现象具有道德哲学性质的根据在于,涂层者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为其涂层行为履行道德责任。基于这样两个思考维度,对涂层行为的道德哲学反思就自在地在如下方面展开。
其次,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的关系问题。关于目的之善的陈述有康德意义上的形式陈述和功利主义的质料陈述两种。康德认为在中世纪的各派哲学中有一个古老的公式:“我们不欲求任何东西,除非考虑到善;我们不拒绝任何东西,除非考虑到恶。”[3]然而把善恶作为根据,极易产生歧义,康德为了表明自己的立场,对这个充满歧义的古老公式做了在他看来是正确的解释:“【考虑到善】这个表述也是歧义的。因为它说的可能只是:如果并且由于我们欲求(意欲)某种东西,我们就把它想象为善的;但也可能是:我们之所以欲求某种东西,乃是因为我们把它想象为善的,以至于或者欲求是作为一种善的客体之概念的根据,或者善的概念是欲求(意志)的规定根据;因为【考虑到善】在第一场合会意味着我们在善的理念下而欲求某种东西,在第二场合会意味着我们根据这个必须作为意欲的规定根据先行于意欲的理念而欲求某种东西。”[4]从康德的论证和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行动中,“认其为善”便有两种可能,除非“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5]72;或“你的行动,要把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是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5]81。第一个是形式上“认其为善”,第二个是质料上“认其为善”。如若把按照实践法则去行动认作是履行道德责任,那么涂层行为对责任的关系就有三种:出于、合乎和反乎。从谁为其涂层行为担负责任的主体看,可有个体和组织两种。就个体来说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他并不拥有权威性资源,如若不存在明显的恶的动机,只是出于引起他者的关注、赞美,从而获得存在感、认同感,其所使用的涂层如体态语、语言、装饰、文字、符号是适当的,也没有强制他者给予认同,而是出于他者的自愿,那么此种涂层行为就是合乎责任的,是正当性行为。 相反,如若个体以及由个体组成的非法组织出于恶的动机,其涂层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表面上极其合情合理的表象,获取受害者的确信和信任,诱使善良的人进入他们预先设计好的陷阱,最终骗取钱财。这是典型的违背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反乎责任的涂层,在任何社会状态下都是被禁止的。
最为复杂的情形则是拥有且行使权威性资源的组织,即国家及其各级职能部门,其涂层行为也同样表现为出于、合乎和反乎责任三种情形。人类选择国家、政府、政党这种组织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必有其事实根据和价值基础。由于人被规定必须过集体生活,而政治生活则是所有集体生活中的最为重要也是最高级的形式。如果说,国家或政党以外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其涂层行为也同样具有强与弱的道德责任的话,那么国家与政党的涂层行为则涉及到平等、正义、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
再次,涂层正义能否描述和概括国家与政党之涂层行为的正当性。从语义学角度看,“涂层正义”可以有两种解说:一种是假借正义之名行不正义之实,其语义是固定搭配,表面正义而实质不正义;一种是要实现正义原则,用何种表象来表达它,进一步地实现它,其语义是动宾结构,即如何找到表达和实现正义的形式和道路。如若将正义概念引入国家、政党之涂层现象,那么其复杂性就不限于个体和社会一般组织为着自利目的而进行的涂层行为,而是体现为政治性和支配性,只有先行标划出政治和权力的“是其所是”,即终极之善,才能对它的涂层行为的伦理性和伦理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和缜密论证。
为着不使问题扩展得过度广泛,致使主要观点被淹没,我们将紧紧围绕着政治和权力的本质及其运行方式,深入讨论“涂层正义”问题,并借以指明一个好的政治和好的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国家、政党作为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垄断、非营利性组织,其使命是政治,而不是拥有和行使权力,这只构成手段之善。然而,政治作为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的初始性概念,其本身并不像自然科学和逻辑学那样,具有先天的“明见性”或“自明性”:“如果我们谈的是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明见性(Evidenz),即这样一种明亮的确定性:我们所认定的东西存在,我们所摒弃的东西则不存在;我们必须用已知的方式将这种确定性与那些盲目的信仰、那些虽然决断但却模糊的意见区别开来,以免我们在极端怀疑主义那里触礁失败。”[6]相反,人们对政治和权力的理解、界定则是见仁见智,难以形成类似于知识、真理意义上的“明见性”“自明性”,因此,关于政治的定义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技术主义的,即政治是获取权力的技艺,如若把获取权力视作目的,而不顾及政治的“是其所是”,那么“涂层正义”就难以避免。另一种是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政治相关于每个人之根本利益的所有方面,每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构成了政治的“真理”,如若在这一点上取得“自明性”或“明见性”,那么出于自利动机的“涂层正义”就会减少。基于对政治的两种定义方式,我们就可以较为清晰地论证作为“固定搭配”的“涂层正义”和作为“动宾结构”的“涂层正义”,不从细微处着力,关于“涂层正义”的分析和论证就难以令人信服。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即政治权力意义上的“涂层正义”乃是有人性依据和社会根据的。罗素说:“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但是,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就公共事业的活动家而言,情形更是如此。大体说来,荣誉欲所导致的行动与权力欲所导致的相同,因此在最实际的意义上这两个动机可以看成一个。”[7]3权力欲与荣誉欲是所有欲望中最基底的部分,它们来源于人基于非自足性和非完满性之上的占有和表达的生物倾向和心理指向,借助占有和表达,解除人的不足、匮乏,饱和、过量,从而得到满足,获得快乐与幸福。而在所有占有物中,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是最有诱惑力的一种,因为它们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且支配性力量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具有合法性,具有可以排除各种抗拒、以贯彻其意志而不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的可能性。但并非人人都有同样长久而强烈的愿望获取权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生物遗传方面的,也有社会权力、地位、身份分配方面的,但人人都有获取权力的冲动:“权力欲的冲动有两种形态:在领袖身上是明显的;在追随领袖的人身上是隐含的。当人们心甘情愿地追随一个领袖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依仗这个领袖所控制的集团来获得权力;他们感到领袖的胜利也就是他们自身的胜利。”[7]8一如上述,人是最适合过集体生活或政治生活的动物,而集体生活的根本方式就是集体行动。而为着促使所有人参与集体生活、政治生活,就必须进行政治动员,以使他们采取集体行动,这就需要领袖人物脱颖而出。集体事业如果要取得成功,就需要政治领袖和领导集团“发号施令”,一般民众接受和听从号令。为着获得领袖权威,展现领袖气质,就必须最大限度地代表和实现公众利益,把自己的施政纲领和政治行动视作最能体现和实现正义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地,为着使民众相信他的理念和诺言,领袖就必须用最接近正义的语言、文字、体态语进行动员,这就是涂层正义。
回到“立意”上来,不论是以领袖的样子还是以国家和政党的名义,借助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力量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涂层行为都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只有让民众知晓和领会了政治领袖或精英集团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其正义目的才能最大化地实现。而就涂层的“立意”说,如若拥有和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集团并无真正的实现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的动机,而是满足支配人与物而产生的“快乐”,但又不能让此种恶的动机昭然若揭,就必须进行技艺层次的涂层,用颇具感染力的话语,用颇有动员力量的“宣誓”“讲演”,以获取民心,此种“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的涂层,毫无疑问是为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所批判的,手段之善掩盖了目的之恶。在具体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不排除在某个段落、某个领域存在不正义的“涂层正义”,但绝不可能普遍地存在,因为当一个社会失去了最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时,任何一种形式的“涂层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强的伦理意义上的“涂层正义”固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更为复杂的且十分重要的则是弱的伦理意义上的“涂层正义”。
弱的伦理意义上的“涂层正义”乃是指,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均已具备的条件下,正义原则不能充分实现那种情形。如何用容易令人知晓和领悟的话语、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正义原则的“涂层”,本质上是语言的有效性问题,如果不是仅仅顾及到技艺层面上的“涂层”,而是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正义,那么,当目的之善和手段之善均已具备的条件下,正义如何可能呢?
首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所谓形式正义是指人们给出一个用以表述实现正义的命题,给出以一个或一组制度安排,此制度向所有人开放,以及每个人都有相同理由享受到同一制度的“收益”。这个命题看上去十分令人鼓舞,但事实上,很多人因知识、理性、地位、身份根本无法享受到该制度的“收益”,因为,人们并无接近的能力体系去享受同一制度的益处。阿马蒂亚·森和纳斯鲍姆均致力于每个人基本能力体系的培养,以使形式正义具有实质正义的效果。
其次,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制度问题。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对称问题,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则始终致力于有效解决人道意义上的平等与效率意义上的平等之间的张力问题。如若完全依据差别(先赋地位与自致地位)进行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就必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无法进入市场经济的逻辑体系中,因此必须辅之以底线分配原则,即最大多数人原则,或最小差别原则;如若不考虑个体之间在主体性资源和客体性资源方面的差异,而一味实行平均主义,那么结果就会退到共同贫穷与普遍落后的状态上去。既要充分运用市场自治原则,又要合理运用政治力量,在差别与平等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这才是“涂层正义”的实质,也是它的目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实践,历经40年的努力,以举世瞩目的成就,向世界人民提供了中国道路与中国方案,也实现了“涂层正义”之善与政治终极之善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