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及其完善

2019-03-15 12:38杨凤宁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刑罚矫正

杨凤宁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7)

随着世界刑罚向着“轻轻重重”两极化发展,行刑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效益化得到社会的认同,将轻刑犯置于社区中进行矫正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然而,社区矫正的使用率越高、覆盖面越广,出现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激增的社区矫正人员与传统的社区矫正手段之间的不平衡;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上升和专职干部、工作人员、法警数量不足的矛盾;人口流动、人户分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户籍地不是实际居住地情况多的现象等等。由此,如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手段,增强社区矫正效果,逐渐成为社区矫正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电子脚环为解决社区矫正监管困难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上的支持,它对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力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电子脚环的原理和方法

电子脚环兴起于美英等发达国家,一经面世便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并得到较好的发展。电子脚环的外形如同一块手表,由脚环、控制器和计算机三部分组成,是一种防水并带有卫星定位装置的信号发射器。它通过安装在矫正对象脚踝上的电子发射器(TAG)定时发射信号,由安装在矫正对象家中或者活动范围内的控制器(HMU)接收信号,依靠宽带网络,通过GPS定位系统传递到监管中心平台,从而随时对矫正对象实行电子监控定位管理或者掌握矫正对象的服刑情况[1]。

电子脚环还有一些很重要的辅助功能:

①系统设备有一套测试、自检功能。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包括供电直流电池是否欠压、信号中断等都可以及时将电子脚环的状态发送到监管中心,以便维护人员及时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②受监管范围和时间可调整。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受监管的活动范围和时间段可根据犯罪特征和服刑表现进行设置和调整。所以,矫正对象外出未归、甚至外逃,监管中心都能及时发现。这一功能可以鼓励矫正对象认真服刑,争取更宽松的服刑条件,也可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段,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甚至上班。

③防破坏功能。安装在矫正对象脚踝上的电子脚环和在犯人家里或活动场所的控制器都具有防破坏功能。企图从脚上移开电子脚环或者破坏控制器等等都是徒劳的。因为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信息将会立即送到监管中心。

二、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中的优越性

(一)提高监管力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

社区矫正机构最初考虑引入电子脚环时就是出于这一方面的考虑。在社区矫正的实施中,电子脚环主要依赖于两种功能:监控和威慑。它可以根据其GPS功能进行跟踪定位,时时监控服刑人员的活动,将服刑人员的一切尽收眼底。基于电子脚环的跟踪定位功能,衍生出了电子脚环的威慑功能。这是由于服刑人员的行为是时时刻刻处于监管人员的注视之下,那么他在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或者意欲脱离监管时就会考虑这种因素,进而遏制住自己犯罪的冲动[2]。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口出现超规模流动,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呈现出开放性、分散性的特点,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和挑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传统的由监管人员上门探访、联络通信等方式了解矫正人员行踪的方式已经严重滞后,引入电子脚环对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的漏管问题。

(二)增强鞭策作用,抑制、预防犯罪

电子脚环可以增强社区矫正的鞭策作用,更好地抑制犯罪、预防犯罪。电子脚环可以使服刑人员时刻保持警惕,迫使自己努力向好,如电子脚环的时间安排能够使服刑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对缺乏自制力的矫正对象而言,在传统的没有外力监督的社区矫正中,往往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达不到社区矫正的目的。电子脚环会时刻提醒矫正对象:自己还处于刑罚之中,还需要改造,无形之中就起到了督促、鞭策的作用。对于一部分矫正对象而言,他们甚至认为采用电子脚环的执行方式比在监狱里执行还要难以忍受,因为他们必须学会自制,努力遵守规定。因此,电子脚环增加了监督的严密性。在电子脚环的督促下,服刑人员能够更加积极改造自己,迎接未来的生活,做到真正的零重犯。2012年,上海开始积极推进电子脚环试点工作,自试点以来,徐家汇区已经累计对53名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实时监管,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该区社区服刑人员已连续三年保持零重犯[3]。

(三)完善矫正制度,增强矫正实效

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是落实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然之举。

一是有利于扭转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有限的局面。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从原来的工作主体转变为执法主体,但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有限,造成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手段有一定欠缺,如引入电子脚环,有利于更好地固定矫正对象违规违法证据,同时为矫正对象的考核、减刑和收监提供有效依据。

二是有利于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禁止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对于加强管制、缓刑罪犯监管,保护被害人、证人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4]。然而目前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较低,如能引入电子脚环,对矫正对象日常行踪加以监督,将大大推进禁止令的执行,为刑罚的落实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推动电子脚环可以增强社区矫正实效。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监管力度弱于监禁刑,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在刑意识不强、参加社区矫正教育活动不积极等问题,不参加集中教育,沟通不畅等隐性脱管仍时有发生。引入电子脚环,从监管角度来说,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强化服刑意识,加强自我管控,便于执行机关及时准确掌握服刑人员状况,方便联系沟通。对于表现良好的矫正罪犯,可以通过减少报到次数等方式,降低社区矫正监管对其工作生活的影响,增强社区矫正的人性化和社会适应性。从惩处角度来说,电子脚环随时随地能够监管矫正人员,一旦矫正对象出现违规行为,便可记录在案,避免了原来取证难的困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亟须电子脚环这一科技化手段来增强社区矫正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三、社区矫正中使用电子脚环所面对的困境

诚然,电子脚环可以弥补我国社区矫正的漏洞,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但是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应用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一)电子脚环存在的技术问题

技术环节不过关,会影响到电子脚环作用的发挥。一是当前我国设计的电子脚环在佩戴方面设计得不够科学,体积较大,尺码不全,便携性和隐蔽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电池容量小。电子脚环所发射的信号需要电池板提供能量,受技术的限制,目前我国电子脚环发射器所使用的电池板只能维持12小时的电量,在使用过程中很难做到连续24小时的实施监控。三是信号的稳定性问题。在正常使用电子脚环过程中,时常发生点位不稳定、连接异常、脚环容易脱落等情况,导致监管盲点。四是使用电子脚环主要是依靠GPS定位功能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过于局限。因为这种方式只能产生事后追究服刑人员责任的作用,当危险将要发生时,却无法及时阻止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电子脚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电子脚环的规定不健全,无法可依是制约电子脚环在我国社区矫正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的法条中,只有最新刑事诉讼法做出过对电子监控的规定,然而这种规定并不涉及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最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一法条只是授予公安机关电子监控的权力,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这无疑是立法的一项漏洞。

(三)思想文化对电子脚环的影响

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就是群众的刑罚观念与社区矫正行刑的冲突。社区矫正是以矫正罪犯,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而群众的普遍刑罚观念则是报复,两者截然相反,不可调和[5]。

这是因为,我国经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重刑思想在国人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在大多数人的心中,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定,把罪犯关进监狱是最好的选择。在重刑思想的影响下,对电子脚环甚至是社区矫正就难免会有抵触情绪,甚至觉得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提前释放,是一种不问不管的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一)加强技术支持,完善电子脚环设备

完善的设备是电子脚环在社区矫正中得以实施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子脚环设备,是确保实现社区矫正刑罚功能的本意的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于设备名称,可以使用电子管理器、电子定位器等中性词汇,避免由于名称的惩罚色彩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的抵触情绪和心理负担。二是对于设备的样式,可以从材料尺码、电池适用、安全提示、监控报警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尽量减少对社区服刑人员正常社会生活的影响。特别是在服刑人员意欲实施新的犯罪或出现违规现象时,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制止。三是能够研发出一个具有发射信号功能的晶片,可以植入服刑人员皮下,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电子脚环的脱落或人为拆除而出现脱管现象。

技术的进步通常需要大量的经济支持,除了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力度,还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让企业来制造电子脚环设备,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技术。

(二)规范监管工作,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针对目前对电子脚环工作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在社区矫正立法的过程中,在刑罚执行社区化的形势下,将其作为一种监管和矫正手段给予明确[6],在立法层面给予固定和保障。电子脚环的发展可以参照社区矫正的模式,即先在部分省、市、县进行试点,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样可以避免因经验不足盲目推广造成的损失。

对电子脚环的立法,应从决定机关、适用对象、使用期限等方面进行规定。

1)电子脚环的决定机关。法律应该对电子脚环的决定机关进行明确规定。将电子脚环确定在社区矫正中使用是做出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法院具有决定权,还是由具有社区矫正执行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2)电子脚环的适用对象。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五类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电子脚环是不是完全适用上述五类人员呢?还是只适用于部分人员?这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规定[7]。

3)电子脚环的使用期限。国外对于电子脚环的使用期限大多规定不超过六个月。那是因为如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监控则说明这个罪犯比较危险,已经超过了可以使用电子脚环的范围,那么对于这种服刑人员的刑罚就是监禁罚。另外,电子脚环如果长时间使用会不利于家庭和睦。因此,对电子脚环的使用期限可以规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转变刑罚观念

目前我国的刑罚目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以单纯的惩罚报应为刑罚目的发展为以矫正犯罪、预防犯罪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重为目的,逐渐实现了监狱改造与社区矫正相统一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向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效益化方向发展。刑罚观念的形成与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人文因素密不可分,它决定了立法的质量。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真正转变刑罚观念,接受犯罪在社会中存在是正常现象。同时还要对与社区矫正发展所相适应的思想进行宣传,如人权思想、刑罚社会化思想、恢复性司法理论等,使群众真正接受社区矫正,进而接受电子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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