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探析

2019-03-15 07:44邵祖德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程序被执行人

邵祖德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一个民事案件的最终问题:民事诉讼从起诉开始,以执行终止,当裁判形成了既判力,当事人适用裁判寻求救济,在国家权利的支持下当事人取得补偿即告终结,民事裁判的价值得到彰显。但在这个顺理成章的程序上,我国却面临了非常尴尬的处境。虽然针对“执行难”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但民事执行问题还是层出不穷。“执行难”问题不得到解决,法治社会的建设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民事诉讼执行现状

我国目前的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虽有所好转,但是并没有达到使人民群众可以信服的地步,民事案件的执行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问题,更进一步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执行工作整体态势

2017年伊始,最高法院党组发布了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求。全国法院坚决落实该目标,加大力度落实改革措施和各项决策,诉后执行得到有序推进,取得显著成效。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旧存执行案件113万件,新收执行案件345.2万件,结案229.4万件,未结案件228.8万件,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9%、31%、17.8%、36.8%。

在已结案件中,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结的案件74万件,同比下降6.8%。已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案件78.1万件,同比上升18.1%,执行标的到位金额5 553.9亿元,同比上升53%。执行保全到位金额2 239.8亿元[1]。整体看,2017年上半年,各级法院积极地响应司法改革新政策,脚踏实地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二)执行工作态势解读

2008年,全国法院的案件受理数突破1 000万件,当时全国法官人数约为18万人。2016年全国法院案件受理数提高一倍,突破2 000万件,高达2 300万件。2017年上半年的案件受理数就已经达到1 400万件。而当下正值法官员额制改革,全国法官人数降低至12万人。可想审判执行工作所面临挑战之巨[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法院目前虽然面临人员短缺、工作量非常大的状况,但民事案件执行情况有所改善。对于权利人来说,当法院无法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时,他们便会对法院产生怀疑,甚至对司法系统产生怀疑,这些思想的产生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不能一味地仅从表象分析问题。“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因为较为复杂的原因,伴随着多种表现形式,把所有的责任归结于法院,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要综合地看待“执行难”问题,才有助于发现更优的解决方案。

(三)“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目前,民事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有很多,甚至连民事“裁判书”都开始成了某些公司牟利的工具,成了可以拍卖的“商品”,这也说明“执行难”是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现象归纳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是“执行难”中的最大问题,几乎占“执行难”案件的一半。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审理之前,庭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有可能是判决所指向的被执行人就已经下落不明,而这种没有执行对象的裁判,仅为一纸空文,权利人申请执行的主张无法得到实现。执行本身已经被寻找被执行人所替代,而寻找被执行人所需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无法得到准确的估计,执行程序必然严重停滞。

2.被执行财产难寻。一般民事纠纷上升到法庭审判环节,说明诉讼双方已无法就纠纷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共识。所以,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执行义务履行能力一般较低。而少数有能力履行执行义务的当事人,由于事前就没有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那么隐蔽财产或拒不执行也是意料之中。所以,执行人员不但要按照当下的执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更要根据现有的资料去查询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变相地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压力,导致执行程序效率低下。而且,在民诉法中还有相关规定要求保留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费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隐蔽财产的人群,这是执行工作中新的阻碍。

3.协助执行人难求。在国家法院大力支持执行工作的大前提下,仍然有许多相关职能部门对执行人员执行工作予以消极对待,而许多执行工作正是因为没有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而很难落实。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相关职能部门考虑到自身单位是否担责和是否会得罪案件相关当事人,因而导致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现象较为严重。

4.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的赔偿义务一般都由法庭裁判产生,所以,被执行人对该义务就有排斥的心态,少部分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不愿意赔偿。许多人藐视裁判,不愿支付裁判中的赔偿。更有甚者,在执行人员进行执行工作之时,进行干扰、纠缠,妨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笔者亲身经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被执行一方为了一栋学区房不被执行,甚至把80岁的奶奶抬到即将被执行的学区房中,赖着不走,以达到其不想房产被执行的目的。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执行难”问题在学界并不简单地理解为一个法律问题,而更多是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被学者讨论。“执行难”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法律上的因素,也有社会层面的因素;既有思想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程序上的原因;既有法院本身的问题,也有权利人自己的问题。总而言之,“执行难”其实是当下社会问题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反映社会中多样化利益关系的冲突和对立。

(一)“执行难”问题社会层面原因分析

1.社会法治意识不强,这是“执行难”问题的思想根源,是造成被执行人难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思维,使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国家工具的层面,对法律的认知更多的是陌生和畏惧,深深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广大群众尚未形成现代法律维权意识,还未把法律当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武器,遇到问题不倾向于寻求法律的保护和帮助。在此前提下,人民群众并不能有效地理解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尊重并遵守法院裁判的全民意识还未形成,甚至并不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行为理解为违法行为。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许多生效裁判不被重视,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单位消极作为,还有地方部门阻碍执行的现象存在。

2.社会诚信缺失,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客观原因,是造成被执行财产难寻的重要因素。如今,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还在襁褓阶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财产信息和诚信记录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控。由于管理制度刚刚建立,许多基础信息缺失,因而无法对整体的诚信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价。基于诚信管理制度滞后、信息不完备、信息更新较慢等原因,使得一些“老赖”在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同时,仍然透支消费。这些“老赖”不以失信为耻、反以为乐的行为极大地践踏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对失信者的制裁措施却并不完备,低成本的逃债让许多被执行人产生了侥幸心理,为这种不当行为提供了“沃土”[2]。

3.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这是“执行难”问题的现实矛盾,是造成协助执行人难求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封建的残余意识依然影响着部分国民的思想,而且力量很大,不容小觑。思想上的滞后致使民事执行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很大制约。由于中国的飞速发展,各省市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区域性的差异化思维也进一步的产生,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也给执行工作的正常实施带来极大阻碍。目前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平等带来了很大影响[3]。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层面因素思考

1.涉及执行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脱节,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制度缺失。首先,现行的民诉法中仅有35个条文用来规制执行环节,且大部分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给法院在具体案件执行时增加了许多困难。由于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匮乏,直接导致执行行为可操作性低,从而造成了无法可依、无措施可行、无程序可规范等严峻问题。其次,民事裁判的执行过程本身所能遇到的阻力层出不穷,例如本文中已经说明的财产问题、地方保护问题等。而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缺失,更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依法办事是我国法律相关工作的共同原则,而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如何说服当事人并让其履行执行义务是执行工作面临的棘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依据和拒不执行裁判后的相应处罚,因而大大降低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许多案件搁置在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将越积越多。

2.执行力度不够。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目前的民事裁判的执行责任归属于法院,而法院本身在庭审工作中就已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执行工作需要一支专门的执行队伍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法院对建立专业的执行队伍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配套的制度规制管理,导致执行工作力度远远不足。目前的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薄弱,没有足够的配套资源,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在这种条件下,执行队伍很难高效地开展执行工作,“执行难”问题自然随之产生[4]。

三、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难题之一。“执行难”问题解决与否,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实现,只有杜绝“废纸判决”这种现象,真正意义上建立起司法权威,法治社会才会在诚信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一)社会层面的解决对策

1.法治并非一蹴而就,“执行难”问题与国家目前法治宣传力度不足有着很大关系。提高社会公民的法治观念,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首先,应加强有关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公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院裁判,自觉履行法院裁判中的执行义务;其次,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充分理解“执行难”问题的本质,不再简单把“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推给法院,而能真正理解想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最后,要通过普法教育,让社会各界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涉及民事裁判的当事人了解执行过程中其可以使用的保证执行的合法手段。通过当事人自己的努力,增加执行的成功率,也可以让社会公民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从而相信法律[5]。

2.要建立公民、法人的诚信信息查询机制,对失信人群的限制和处罚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加强社会公民的诚信理念。对失信行为“零容忍”可效仿德国的有关制度,针对有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予以严格的处罚,特别针对司法执行领域中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更要处罚,让失信者体会到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高于履行执行义务,从而减少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

3.要贯彻落实垂直领导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是阳光司法的基础,司法公正的保障。从现有垂直领导的政府部门所呈现的效果来看,垂直领导具有充足的理由。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地位,可以避免“地方保护”,尽量排除政府对审判的干预,这对选择执行队伍、落实案件监督都有极大帮助。独立的相关法院可以相互辅助执行、交叉执行等。

(二)司法层面的解决对策

1.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法院的工作应有法律支撑,加强立法可以使执行程序获得有力保障。目前,我国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十分欠缺,“执行难”的问题凸显,执行工作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那就是无垠之水,终究会干涸。英国单独的《执行法令》早在1884年就已实施;奥地利、比利时等西方国家也制定了符合国情的《强制执行法》;日本在1979年也针对执行程序立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删除了“民诉法”中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出台了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台湾地区也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6]。由此可以看出,单独制定执行相关法律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明显加强了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强制执行问题作出了许多司法解释,提请人大通过相关法律议案只是时间问题。执行法独立化是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一步,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以多年的执行工作相关案例作为基础,设立一部科学、合理、高效的执行法已具备了先决条件。出台这样一部独立的执行法,将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2.从法院自身建设考虑:其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法院是受各级人大监督并对各级人大负责的独立机关,应定期主动向所负责的人大汇报法院工作的艰难、执行工作的阻力,从而在人、财、物等方面获得支持,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得到落实。其二,灵活审判,执行优先。法院的实际工作是严谨而独立的,但不能过于死板,在实务工作中既要依法办事,保障公正,又要灵活应变,选择最优的执行方案,使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最方便的手段获得其应被保障的利益。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应尽量贯彻调解先行主义,对能直接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给予肯定,避免判决造成额外的冲突,进而提高诉讼效率,增加利益保障,降低执行困难。其三,建立优质的执行队伍。从选拔开始就层层把控,建立严格的筛选和考核机制,保证执行队伍的公正和廉洁。杜绝“人情、关系、金钱”对执行工作的影响,通过不断的引导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其四,增加对法官的工作要求。法官不能做裁判的工具,要做人民权益的保护人。优良的裁判若没有成功的执行做保障,对于权益受损一方来说,将是一文不值。执行成功率与法官的工作业绩挂钩确是一个可行的方案,这样不但有助于提高裁判后的执行成功率,更可以加强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司法工作中对公民法治知识的普及。

司法的问题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建设。首先,独立设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执行的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正当性,贯彻执行的合理性。应该执行的财产绝不手软,不该执行的财产坚决不碰。其次,运用灵活便捷的裁判执行模式,多方配合建设高效的执行队伍。保证被执行财产第一时间交付给权利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有财产但无法执行的情况。

综上所述,“执行难”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而成,四种表现形式的背后隐藏着社会及司法两方面的内因,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受着社会各界对法治认知的影响。只有寻找深层原因,并针对性地思考解决对策,“执行难”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只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多方努力,共同前进,才能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解决“执行难”问题,才能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提高法律维权意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

猜你喜欢
执行难执行程序被执行人
论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与律师的作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法:未成年人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民事“执行难”原因与对策分析
走出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困境
民事强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若干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