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路径与方法

2019-03-12 10:47白佳玉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23期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合作

【摘要】全球气候变化加速了北极海冰消融,北极地区迎来发展契机,更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尤以国际层面的北极公域治理最为显著。近年来,北极公域治理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现有的北极公域治理机制无法有效应对北极公域治理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北极公域治理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超越,为解决北极公域治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可积极参与北极治理的多边平台,为北极公域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以国家实践丰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

【关键词】北极公域  人类命运共同体  合作  治理  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D8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3.011

北极地区不仅存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利益,亦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北极公域存在全人类所享有的共同利益。根据国际法主权排他性的原则,国际社会对于北极国家的主权性权利是予以尊重的,即北极的非公域地区处于北极国家和北极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组织的管控及治理之下,并不会出现无序的状态。北极地区的公域部分则不存在主权性权利,涉及到全球公益,其治理需要全球国家的共同参与。因此,对北极公域治理的研究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现状

北极公域系全球公域的一部分,全球公域所适用的全球治理机制在北极公域亦同样适用。同时,北极地区的国家权益与全球公益相交织,北极地区成立的区域组织在处理区域问题时会产生对北极公域治理的溢出效应,亦不能忽视北极区域组织对北极公域治理产生的影响。

适用于北极公域治理的全球治理机制。一是相关国际组织对北极公域治理的影响。北极公域治理是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来实现的,目前诸多国际组织对北极公域治理具有影响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密切关注北极环境问题,曾与北极理事会就防止北极环境污染开展合作。如在2006年北极理事会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报告《沙尔哈德宣言》中记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就全球水银合作关系领域与北极理事会有过协作,成功降低了俄罗斯北方地区氯碱生产厂每年的水银排放量;在北极环境污染方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15年对北极监测与评估项目(AMAP)提出建议,要关注新化学品的扩散,关注在北极地区影响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其他因素。

国际海事组织作为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组织,对北极航行的安全以及在防止船舶对北极地区造成污染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气候变化是北极最重要的议题,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2007年的第四次评估报告和2014年的第五次评估报告中就北极环境问题做出针对性的评估及预测,提供了各国共同应对北极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多边平台。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海底管理局等,虽尚未专门就北极事务开展相关的议题,但因国际海底包含位于北极的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北极国际海底区域。

二是对北极公域治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规定了国家主体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当今世界的“海洋宪章”,在北极公域治理的诸多领域都有所涉及,是处理北极公域治理问题最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在环境保护方面,与北极环境治理相关的全球性多边条约涵盖了气候变化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控制世界各国碳的排放量,将全球温室气体的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延缓北极地区的海冰消融,在北极公域适用的全球性条约还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北极渔业紧密相关的全球性制度《坎昆宣言》的“负责任捕捞制度”及相关行为守则与行动计划;在航运方面,由国际海事组织起草制定的《国际极地水域船舶航行规则》为国际航行安全和防止海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存在规制分歧,如重油的使用以及黑炭排放等问题,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减缓重油的使用,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北极国家则持禁止的态度。[1]在渔业保护方面,《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鱼类种群协定》《促进公海捕魚船只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协议》等国际渔业协定对公海渔业规制亦有原则性规定,这些国际条约同样适用于北极地区。2017年,北冰洋沿岸五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冰岛和欧盟就《防止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对北极公海渔业实行为期16年的商业禁捕。[2]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方面,《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北极公域治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有一些针对北极公域治理的有约束力国际法律文件正处于谈判阶段,如已经过四次预委会和一次政府间大会谈判的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BBNJ)问题,谈判对是否应将鱼类纳入到海洋遗传资源的分歧尚未形成共识,并且在平行问题上如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模式、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与监督等也存在矛盾。[3]相应的,北极公海的生物多样性养护法律规制也处于动态发展阶段。

针对北极公域治理产生溢出效应的多边机制。北极公域治理领域不仅有全球层面的国际机制,而且存在对北极公域具有溢出效应的区域性多边组织或机构,包括北极理事会、巴伦支海—欧洲北极理事会等。其中北极理事会在北极区域治理中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其对北极公域治理的影响也最显著。多边条约是北极治理重要的多边安排,具有溢出效应的主要是《斯瓦尔巴德条约》。

一是对北极公域治理具有溢出效应的多边机构。当前北极区域治理的最主要平台是北极理事会,北极理事会的外溢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外溢效应体现为北极理事会的功能外溢。北极理事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系北极国家在《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基础上成立的政府间高层论坛,成立之初关注的领域仅限于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随着北极航道的开通以及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北极理事会开始关注北极航行安全与科学合作等非环境问题,相继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条约《北极航空和海事搜救协定》《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定》和《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另一方面,该外溢效应体现为北极理事会的权力外溢。北极理事会扩权的表现为巩固并扩大北极八国的既得利益,限制域外国家对北极问题的参与,2011年发布的《努克宣言》,被认为是北极版的“门罗宣言”,其意味着成为北极理事会的成员国必须认可北极国家的国内法在北极的扩张。[4]

二是具有北极公域治理溢出作用的多边条约。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德条约》确定挪威对斯瓦尔巴德群岛拥有主權,同时规定该地区为永久非军事区域,缔约国的公民可以自由进出该地区,且其行为不能违反挪威的国内法律,并接受挪威法律的规制。《斯瓦尔巴德条约》确立的领土主权与开发利用相分离以及非军事化的原则为北极公域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在渔业问题上,挪威试图打破《斯瓦尔巴德条约》赋予所有缔约国在斯瓦尔巴群岛享有平等的捕鱼权的规定,颁布了《经济区法令》,欲通过法律规范斯瓦尔巴德群岛周围的渔业活动,强化对斯瓦尔巴德群岛的管控,挪威政府的这一举动引起了缔约国的不满。[5]

综上,北极公域治理不仅受到全球层面的国际机制的规制,也受到区域机制溢出效应的影响,尽管全球机制和区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北极公域治理的多元化,但各个机制之间职能的交叉以及机制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北极公域治理更加复杂,阻碍了北极公域治理进程的顺利推进。

北极公域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

当前,虽然北极公域机制众多,但依然难以有效解决北极公域治理问题。北极公域治理的目的是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意在强调北极公域治理的公益属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社会的深层次合作,方能达到北极公域的有序治理。

北极公域治理机制——国家利益的局限性。自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民族国家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也都建立在国家本位的基础之上。因此,二战后,在现实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的国际体系仍然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北极公域治理机制无论在全球层面,抑或是区域层面溢出的内容都是按照国家本位的逻辑确立的,是国家利益相互协调、妥协的产物。而今天的北极公域已经对全人类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北极公域问题已然超越国界,北极的气候状况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晴雨表。因此,在北极公域治理中,国家利益固然重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亦非次要。有必要跳出国家本位的局限性,着眼于国际公益,用全球视野来看待北极公域的治理问题,促进国家间更加深入的合作,带动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避免北极公域陷入“公地悲剧”的境地。

北极公域治理机制——大国利益博弈的影响。气候变暖使得北极地区冰雪消融,北极通航成为可能,北极地区的地缘价值逐渐显现。俄罗斯把北极的主权和安全列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发布的新版《军事学说》以及2015年俄罗斯总统普京批准的新版《俄联邦海洋学说》均表明要在北极地区加强军事存在。[6]2017年俄罗斯军方公布了其在北极地区名为“北极三叶草”的军事基地,并将加紧在此区域的军事部署。美国则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出台的3份战略报告中将俄罗斯列为战略竞争对手,通过北约的“三叉戟”军事演习,加强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存在。加拿大为了保护其在北极地区的利益,也不断扩大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力量,2017年加拿大自由党公布了一份名为《强大、安全、参与:加拿大国防政策》的国防政策文件,提出要增强加拿大武装部队在北极地区的作战能力。[7]2018年3月伊始,俄罗斯与英国发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由此引发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先后驱逐了在本国的俄罗斯外交官,俄罗斯以关闭美国、法国等国的大使馆作为回应。[8]这将或多或少地影响俄罗斯与其他西方国家在北极公域治理合作的开展,使得北极公域治理前景更加扑朔迷离。

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碎片化和滞后性。北极公域治理以规则和机制为保障。北极曾经是冷战时期前沿阵地的历史原因以及北极领域既涉及到国家主权又关乎国际公域保护的复杂性,使得北极地区未建立统一的国际机制。北极公域治理机制也尚难统一,当前北极公域治理既有全球层面对北极公域的全球机制,也有区域层面对北极公域治理有溢出作用的区域机制。不同的治理层面所对应的北极治理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在全球、区域相应的规则制定偏好方面可能存在矛盾,甚至冲突,全球层面的治理机制更多是从全球所有国家的整体角度出发,维护全球国家共同的利益,而区域层面多注重区域内国家之间利益的相互协调,全球层面与区域层面的机制安排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

冷战结束后,北极公域治理逐渐蓬勃兴起,而能够适用于北极公域治理的部分国际条约是在北极公域问题凸显之前即已生效的。由于其无法预见北极公域治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这些国际条约在处理北极公域事务时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例如上文提到的《斯瓦尔巴德条约》,其签订时并没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由于出现了新的海洋制度,俄罗斯和冰岛就斯瓦尔巴德群岛资源开发与挪威产生分歧。[9]再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虽然规定了外大陆架的划定方法,但由于多个学科概念的混合,导致了北极地区大陆架划定更加困难,[10]各国外大陆架的边界难以确定,进而导致北极公域国际海底部分的范围处于模糊状态。奥兰·杨甚至认为,除了第234条对冰封区域的规定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为北冰洋的治理提供具体的框架。[11]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北极公域治理提供的新思路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最早在党的十八大上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12]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世界舞台则是在2015年联合国大会的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发表演讲并号召各国“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1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不仅是中国倡导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理念,也为解决北极公域治理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渊源及其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先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大同思想”和“和合”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体现了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和谐共生的内在关联,也表达了中国人民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现实意愿;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深化,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发展的全面手段”,[14]这意味着只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框架下,人们才能获得普遍的自由与更好的发展;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西方三大国际关系理论的突破和超越,其反对霸权主义,倡导建立新型的大国关系,强调合作的广泛性和共赢性,主张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包容。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提出的,其并不否认国际社会具有的利益属性,只不过这种利益不是国家的私益,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公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旨在新时期建立新型的国家关系,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表的演讲中提出的,要建立一个持久和平、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世界。[15]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三大国际关系理论的超越。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作为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三大国际关系理论,深刻解释了国际秩序的变革,而新时期孕育产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诸多方面超越了三大国际关系理论在应对北极公域治理问题时的局限性。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北极公域内之国家本位观。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持有国家本位的观点,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社会唯一的行为体,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除了认可国家行为体的观点外,还肯定了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社会发挥的重要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超越了国家的界限,站在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角度,亦即人类社会共同命运的角度来看待全球治理问题。北极公域治理属于全球治理的范畴,北极公域的治理状况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与全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北极公域应当由全人类共治、共建、共享。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现实主义权力观。现实主义一直秉持的观点体现为,国际政治的演进是围绕权力斗争展开,追求权力的最大化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基本属性,认为国家参与一切国际事务的出发点都是利益和权力,主张国际社会建立权力等级,通过国家霸权或权力均势来分配国际利益,这也是北极公域治理领域存在大国博弈现象的根本原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认可权力是国际社会运转的唯一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一切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在全球治理层面皆是平等的,具体到北极公域治理领域,各个国家在彼此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反对国际社会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体系,倡导建立平等互惠的新型国际关系,只有打破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权力意识,才能使北极公域治理摆脱大国利益博弈的不利影响。

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国际合作观。新自由主义反对现实主义的国际冲突论,认为国际合作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并提出国际合作应在具体的国际机制下进行,国际机制可以减少国家间的冲突,加强彼此间的相互合作,即国际机制合作观。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格局发生改变,国际机制合作论遭到了批评和质疑,建构主义代表人物温特认为,国际机制合作论是基于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但相互依存并不总能促进国际合作,相互依存的增强使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更为脆弱,国家会因此缺乏安全感,而且国家不得不担心相对收益问题。[16]国际机制论已经不能更好地解释国际社会发生的现象,当前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滞后性也已不能满足国家间深化合作的需求。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合作是基于共有的观念,可称之为文化合作论,文化的同质性是合作能够稳步进行的基础,而世界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各个民族之间的文化存有差异,按照文化合作论的逻辑,不同文化间的合作是难以开展的,因而文化的多样性无法培植出统一的国际合作机制,只能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合作观既不同于国际机制合作论,又区别于文化合作论,而是倡议建立国家间平等互惠、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强调人类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重视国际机制的作用,但并不一味地依赖国际机制,认为国际机制应当与时俱进,提出合作是源于共同的命运,而不仅是共同的文化,各国有必要把本国的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利益相结合,即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在合作中实现共赢,进而共同促成北极公域治理困境的解决。合作共赢才能促进各国在北极公域治理的良性互动,才能推动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与时俱进,才能突破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落后性和碎片化困局。

综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北极公域治理领域实现了对三大国际关系理论的超越,有助于以人类社会的共同关切来看待北极公域日益凸显的问题,为克服北极公域治理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解决北极公域治理困境的内在要求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倡导建立新的国际秩序,也为解决北极公域治理困境提出了新的思路。超越国家利益的局限,着眼于全球公益,国家间通力合作,通过兼容并包摆脱北极公域治理的困境。

北极公域治理的全球视野。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愈发成为一个整体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生态环境的恶化也成为国际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人类整体的生存问题面前,进行全球治理应具有全球视野,不能受制于国家利益的局限性,具体到北极公域治理更应强调公益的属性。而且,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观点越来越被世界各国认可和接受。例如,全球国家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方面已达成了共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处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法律依据也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遵循。在北极公域治理机制中,因北极公域问题已经跨越国家边界,单一国家已不能应对。北极公域问题镶嵌于全球治理当中,是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以,有必要超越国家本位的局限,用全球视野看待北极公域治理问题,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寻求解决北极公域治理问题的良法良策。

合作共赢是摆脱大国博弈的根本路径。合作共赢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解决北极公域治理问题的根本路径。北极公域問题业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超出了国家治理的能力范畴,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共同治理,而合作则成为国际社会治理北极公域问题的必然选择。冷战结束之后,北极治理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最初的国家治理模式发展为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其参与的主体不只有国家还有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组织等,还有涉及北极治理的超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说明国际社会意识到北极公域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各国对北极公域治理需要合作的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合作共赢的理念,要在北极公域深化合作,在合作中发展,并在发展中促进合作,以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合作共赢理念能更好地培养国家直面共同问题的意识,消除国家间的隔阂,淡化国际社会的权力属性,使各国跳出国家利益的局限,着眼于北极公域的国际社会本位,摆脱大国利益博弈的困境,从而维护人类在北极公域的共同利益。

兼容并包是优化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重要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在谋求本国利益发展的同时不仅不能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而且要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这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兼容并包的理念内涵。北极公域治理应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共同利益中又存在着不同国家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求同存异、兼容并包、妥善处理好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互谅互商是实现兼容并包的手段和前提。在北极公域新的挑战与机遇下,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滞后性和碎片化的缺陷日益被放大,这无疑会阻碍北极公域治理进程。各国应携手共进,共同协商应对全球问题对北极公域产生的影响以及北极公域引发的全球性问题。摒弃冷战思维,互谅互商,促进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与时俱进,打破北极公域治理机制滞后性与碎片化的僵局,使北极公域治理朝着更加开放、包容的方向发展。

共建共享是兼容并包要求的内核。北极公域的治理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参与,北极公域的治理机制需要全球各国的创设和完善,此谓共建;北极公域的良好治理最终会惠及到世界各国、惠及到全人类,此谓共享。共建共享并不是空泛的口号,它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离不开世界各国在北极公域的共建共享,共建共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追求。唯有共建共享,才能加深彼此的相互依赖,稳固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各国秉持着合作共享的精神,在北极公域治理的不同领域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对北极公域治理提出切实并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弥补当前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不足,妥善解决人类在北极公域面临的共同问题,保护好北极地区环境和资源,真正让北极公域的治理成果惠及全人类。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举措

北极对于人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北极公域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当前,中国参与北极治理依然面临重重阻碍,在北极非传统安全领域问题的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越来越受到北极气候、环境、资源等问题的影响。鉴于北极公域治理的复杂性和公共性,中国在参与北极公域治理时有必要审时度势,积极引领,处理好与所有北极公域治理参与方的关系,共同应对北极公域所面临的问题;保护好北极的生态环境,实现对北极公域的良好治理,促进北极公域治理体系更加开放;维护全人类在北极公域的共同利益,推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而构建和完善符合正义与秩序要求的北极公域治理秩序。

遵循“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理念参与北极公域事务。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秉持“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的理念,[17]这一理念将引导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各项活动。中国一切的外交活动都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同样在北极领域,中国也尊重北极国家的利益诉求,尊重其他国家在北极公域的合法权益,尊重北极原住民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该合作应当是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不以牺牲别国的利益来成全自己,而是找到合作的最佳路径,保证参与合作的国家都能从中受益。此外,可持续原则是中国参与北极治理一贯秉持的原则,北极公域的资源开发、能源利用都有必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是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根本目的。

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立足点,把中国的国家利益嵌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将中国的国家利益实现融入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中去。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丰富当前北极公域治理机制。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既是相关国际条约赋予作为缔约国的中国的权利,也是中国应当依约担负的义务和责任。中国承认北极国家的合法权益和尊重当前的北极公域治理体系。只有在尊重当前的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前提下,中国才能更好地参与北极公域治理。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不是为了争夺北极的资源,而是为了促进北极公域问题的优化解决。超越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冲突逻辑,准确判断北极公域治理的动态,强调国际沟通,加强国际合作,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将成为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有益尝试。

北极公域作为与人类生存休戚相关的地区,处理好北极公域问题,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对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回应,同时也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首先要继续提高对北极公域的认知、加强北极科考;其次,全面地了解北极公域,并为北极公域治理出谋划策,科学地保护北极的生态环境;最后,维护当地土著居民的合法权益,注重北极发展对人类的促进作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较快地凝聚维护北极公域治理的价值共识,通过对北极公域治理制度的改革,有效识别不同问题、及时回应相应诉求,以形成构建北极公域治理的和谐状态,[18]推动北极公域治理协作和秩序的构建和完善。

加强多边平台合作以促进北极公域治理机制的开放发展。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首要的就是和北极国家进行北极事务合作,维护中国和北极国家在北极公域的共同利益,积极提供北极公共产品。当前,中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使中国成为治理北极公域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持有开放及欢迎的态度,[19]这都将促进中国在北极公域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阶段,中国需加强在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的框架下同各国在北极地区的科研合作,推动北极科学考察活动的开展,力图全面深刻地认识北极;积极参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北极地区开展关于极地问题以及由气候变化带来的北极融冰加速等问题的解决;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北极核污染治理的探讨;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在北极重油使用及黑炭排放问题的解决等。随着北极公域事务多边合作的继续深入,各个国家在观念、价值层面都会逐步产生更多的共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北极公域治理的理念将会形成抽象的共享关系,形成主体间的相互依赖和共同命运,最终促进北极公域治理结构的优化,促使北极公域治理机制向着更加开放、包容的方向发展。

积极为北极公域治理规则构建作出贡献。中国不仅要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多边平台,而且要为北极公域治理规则的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智慧。中国从全人类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区域”矿产资源开采规章的制定,并在2017年管理局23屆会议上就开采规章制定提出建议,如开采规章鼓励资源开发的同时不能破坏海洋环境,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的《执行协定》为依据,与BBNJ的规则相协调,建立完善的缴费机制和收益分享机制等。[20]中国积极参与BBNJ的谈判,曾在四次预委会就BBNJ谈判中海洋生物资源的遗传、环境评价以及能力建设等问题表达意见,[21]并在2018年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协定的国际文书谈判大会上倡议BBNJ的谈判要协商一致,不能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要充分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寻求各方之间利益的平衡。[22]同年12月,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重申中国坚定支持《巴黎协定》的立场,并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谈判,为各方分歧提供“搭桥方案”,对会议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23]这些都表明中国积极努力与国际社会共同创建良好的国际治理规则,维护全人类在北极公域的共同利益。

结论

北极公域问题涉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任何国家或区域组织皆不足以代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解决北极公域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共建共享,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越来越和世界融为一个整体,中国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全球治理环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大为增强,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中国有义务,也有能力为实现北极公域的良好治理贡献中国力量和中国智慧。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着眼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在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机制创新和改革,可通过发挥好其国际影响力,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认同感,倡导建立更加开放、包容、高效的北极公域治理机制,致力于维护全人类在北极公域的共同利益,关怀全人类在北极公域的共同命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中国促进国际海洋法治发展”和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国际法理论贡献与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8VHQ001、CLS(2018)C32;同时感谢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已毕业研究生梁騰腾对本文的贡献)

注释

[1]韩佳霖、姜斌:《北极治理视角下的对北极水域营运的船舶实施重油禁令的探讨》,《中国海事》,2018年第7期,第56页。

[2]周超:《国际磋商各方就〈防止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文本达成一致》,中国海洋在线,2017年12月5日,http://www.oceanol.com/guoji/201712/05/c70695.html。

[3]胡学东、戴瑛:《生物多样性国际谈判的基础问题与解决途径》,《中国海洋报》,2017年6月28日,第2版。

[4]肖洋:《北极理事会“域内自理化”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路径探析》,《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1期,第53页。

[5]卢芳华:《北极公海渔业管理制度与中国权益维护——以斯瓦尔巴的特殊性为例》,《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81~82页。

[6]孙迁杰、马建光:《论北极地缘政治博弈中俄罗斯的威胁战略》,《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16~17页。

[7]郭培清、李晓伟:《加拿大小特鲁多政府北极安全战略新动向研究——基于2017年加拿大新国防政策》,《中国海洋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11页。

[8]李夏君:《俄宣布针对西方国家驱逐俄外交官采取回应措施》,中国新闻网,2018年3月30日,http://www.chinanews.com/gj/2018/03-30/8480330.shtml。

[9]阮建平、王哲:《善治视角下的北极治理困境及中国的参与探析》,《理论与改革》,2018年第5期,第31~32页。

[10]Duncan J. McMillan,"The Exten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Factors Affecting the Accuracy of A Continental Margin Boundary", Marine Policy, Vol.9 No.2. April 1985, p. 156.

[11]Oran Young, "Sorting out the role of non-Arctic states in Arctic Ocean governance presents a puzzle", The Arctic in World Affairs: A North Pacific Dialogue on Arctic Marine Issues, Korea Maritime Institute, 2012, p. 290.

[12]钱彤等:《中共首提“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和平发展共同发展》,新华网,2012年11月11日,http://cpc.people.com.cn/18/n/2012/1111/c350825-19539441.html。

[13]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4页。

[15]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19日。

[16][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38页。

[1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北极政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

[18]云宇龙:《国际社会理论视角下的北极安全治理与中国参与》,《领导科学论坛》,2017年17期,第73页。

[19]郭培清:《近观北极,中国的战略新疆域》,《环球时报》,2015年9月18日,国际极地与海洋门户,http://www.polaroceanportal.com/article/454。

[20]《中国代表团在海管局第23届会议理事会“开发规章草案”议题下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官网,2017年8月24日,http://china-isa.jm.china-embassy.org/chn/hdxx/t1487167.htm。

[21]胡学东、高岩、戴瑛:《BBNJ国际谈判的基础问题与解决途径》,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官网,2017年12月13日,http://www.comra.org/2017-12/13/content_40104103.htm。

[22]伊民:《凝聚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共识》,《中国海洋报》,2018年9月11日。

[23]IPIECA:"COP24 in Katowice produces a rule-book for implementing the Paris Agreement", Accessed on Dec.24th 2018, http://www.ipieca.org/news/cop24-in-katowice-produces-a-rule-book-for-implementing-the-paris-agreement/.

责 编∕张 晓

The Path and Means of Chinas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Vision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Bai Jiayu

Abstract: Global climate change has accelerated the melting of the Arctic sea ice. The Arctic region is facing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also many challenges. These challenges are most evident in the Arctic common regions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In recent years,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extensive attention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existing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mechanism cannot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issue of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examine the deficiency of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and put forward improvement plans. The idea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transcends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provides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of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vision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hina can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multilateral platform mechanism for Arctic governance, contribute Chinese wisdom to Arctic public governance, and enrich the concept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through state practice.

Keywords: Arctic common regions,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ooperation, governance, climate change

白佳玉,中國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海洋法、国际海事法。主要著作有《船舶北极航行法律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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