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贫困治理的巨大成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2020年后中国将进入绝对贫困消除、相对贫困长期存在的新阶段,贫困治理依然是中国政府、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是中国贫困治理最坚实的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但贫困治理结构也将出现新的变迁。在治理伦理关怀上,将由生存正义取向变迁为公平正义取向,由经济收入的一维取向变迁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多维取向;在治理目标靶向上,由开发扶贫、精准脱贫模式变迁为巩固脱贫、防止返贫模式,由农村脱贫重点变迁为城乡兼顾的贫困救助格局;在治理动力驱动上,由政府主导变迁为社会治理和市场选择,由外生动力变迁为内生动力,由新型城镇化发展带动贫困治理;在治理生态体系上,由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产业发展的三元耦合,变迁为更加注重文化、法治、政府能力、市场资源等多种要素的多元互构生态体系。
【关键词】贫困治理 内生动力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3.003
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来就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同时消亡的,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痛点,贫困治理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必须面对的治理工程。中国的贫困治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40多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功,1978~2018年间全国贫困人口由7.7亿减少至1660万,累计减少75379万人,贫困发生率由97.5%降低至1.7%。[1]这种成功归根到底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之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和人民开展贫困治理是政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促进了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了贫困人口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到2020年后,中国的贫困治理即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摘帽以及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等即将总体完成,但相对贫困的长期存在,使得贫困治理依然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担负的中心任务。与此同时,中国的贫困治理结构也将因为新阶段、新形势的演进,而出现新的战略变迁。精准研判一系列的战略变迁将对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的高质量推进和新的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贫困治理伦理关怀的新变迁
贫困治理应有伦理之维,贫困治理伦理可以看作规范和调控贫困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及基于他们相互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价值理性总和。贫困治理伦理首先反映的是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贫困治理现时的特征,因而,具有显著的发展性色彩、阶段性刻画和动态性呈现。
贫困治理伦理在2020年后的新变迁必须以中国贫困治理价值关切的转变为导向,价值关切转变引致治理伦理变迁,而给予这种关切最多的是围绕贫困根源问题的认知而展开的,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有一条由自然剥夺到社会排斥、再到发展失衡的贫困根源分析路径。自然剥夺主要关注的是造成贫困的分属于先天的、自然环境与物质资源缺失的那部分客观因素。社会排斥则是深入挖掘社会层面、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等多维度致贫因素的分析范式,关注贫困人口可行能力和相对权利的剥夺。发展失衡的分析范式则不再拘泥于贫困人口个体之间的致贫分析,需结合人群、代际、空间等多重意味的平衡性价值考察,从个体公平转向集体均衡的关注,从一元价值向多维价值的转向,充满了开放性、全面性和立体性的价值关切,这也恰恰与中国贫困治理由绝对贫困治理向相对贫困治理发展的转变相吻合。
从“生存的正义”向“公平的正义”变迁,是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伦理关怀变迁的表现之一。“生存的正义”主要立足于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合理性,人的生存抑或人类族群的生存是最原始的正义,使其生命存在和延续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在“生存的正义”指导和规范下的贫困治理,更加侧重于基本生活资料的保障、基本生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基本生存技能的教导。说到底,其逻辑起始就是对于生命延续的合理性满足,生命个体得以存续,人类社会才得以延续,这一取向正好契合了物质第一性原则。马斯洛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作为人的最基本需要,实际上就是将生存需求置于人类需求的最基础层面,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出发,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具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这是将对个体“生存的正义”的重视提升到人类发展史的高度。“公平的正义”应作为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的重要伦理取向,要求更加立足于群体和区域之间的平衡性公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是这一伦理取向的现实基础,相对贫困本质上就是不平衡发展,如包括老、弱、病、幼、殘等特殊人群的困弱问题、农村贫困人口向城镇转移发展形成的“新的城镇人口”[3]贫困问题等,解决这种不平衡发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的过程,可以通过社会公平、均衡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来实现“公平的正义”和“均衡的正义”。
从“一元价值取向”向“多元价值取向”变迁,是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伦理关怀变迁的另一表现。“一元价值取向”是中国贫困治理乃至世界贫困治理推进中曾经长期奉行的“收入增长”一元价值取向,由于长期以来的贫困测度标准和贫困划线标准的最重要指标都是收入状况,甚至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唯一指标,客观上造成了贫困人口收入增长之外的多维度发展受限,同时也使我国贫困治理的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脱贫人口容易出现返贫。“一元价值取向”在根本上的失效应归因于对“贫困”本身的认识误区,贫困不仅仅是低收入问题,教育、医疗、健康、居住和生态环境等问题往往与贫困互为因果,要改变单纯以人均收入为指标的相对贫困测度和认定标准,坚持将“多元价值取向”作为2020年后的中国贫困治理的伦理考量基础。“多元价值取向”同样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蕴,“多元价值取向”的伦理关怀要求在贫困人口和贫困劳动者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同时实现其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和谐发展,确保贫困治理的可持续性和整体增益性。这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对人的可行能力的多维度提升,将人的尊严放在首要位置,最终升华到人的自由全面和可持续发展。“自由”本质上就成为人的类属性上的优越性延展,成为人类用以决定自身命运、摆脱由人类社会的积弊反过来奴役人类自身的终极武器。
治理相对贫困的伦理取向就是要将人的本我发展作为终极目标,扬弃传统解决方法和分析路径,从实现贫困人群基本“生存的正义”,变迁为构筑均衡发展的伦理价值体系,实现群体、区域和代际之间“公平的正义”。从以“一元价值取向”的经济收入单维度考量,变迁为以“人的自由全面”作为终极考量的“多元价值取向”。2020年后相对贫困治理的伦理关怀,既是共享的发展、亦是发展的共享。只有在公平正义的伦理规范下,社会成员包括贫困人口才有可能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进步福利,同步实现个体可行能力的最大提升,进而促进相对贫困的逐渐缓解。
贫困治理目标靶向的新变迁
贫困治理的阶段性演进、贫困治理伦理关怀的变迁,是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目标靶向变迁的先导要素和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这为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指明了总体发展目标,即巩固前一阶段的发展成果,构建后一阶段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将2020年及此前的中国贫困治理目标进行对标,可以发现2020年前后的中国贫困治理在目标靶向上将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新变迁。
由改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瞄准式脱贫向巩固减贫成果、阻断返贫路径、连续和稳定减贫政策的变迁。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贫困治理主要经历了改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和精准脱贫几个阶段,改革式扶贫主要是1978~1985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阶段,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局部到全国的推广实施,虽然没有专门性、政策性的减贫工作方针,却在根本上促进了我国贫困人口的减少。开发式扶贫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阶段(1986~2012年),以1986年国务院成立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小组和开始确立国家贫困县为标志,直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这一阶段贫困治理从正式制度化进入到全面战略化,由贫困县的对口帮扶到农村保障体制的全面构建,贫困发生率由1985年底的78.3%下降到2012年的10.2%。2013~2020年是精准扶(脱)贫阶段,同时也是中国绝对贫困消除的攻坚期和窗口期,以“六个精准”为基本要求,逐层构建责任体系,精准解决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2020年后贫困治理的首要目标任务在于“承前”,既是巩固发展,也是延续稳定,将后一阶段的贫困治理与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承接、延续和稳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巩固成果,将已经脱贫的人口、脱贫的地区纳入长效巩固机制,重在保障现有贫困治理成果的基础稳固,切实保障脱贫攻坚胜利果实的可持续性,保障生态脱贫、绿色脱贫的稳妥落实,切断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返贫机制和路径。二是保障国家贫困治理体系和战略的延续性,保障现有贫困治理的相关政策方针在一定时期内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的贫困治理具有非常突出的政府主导性,2020年左右实现脱贫的人群和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在防止返贫的过程中,更加依赖脱贫政策的连续稳定,因而,政策稳定是2020年后贫困治理的阶段性重要目标之一。
由重点实施农村减贫向城乡统筹兼顾的贫困治理格局变迁。2020年之前的中国贫困治理,无论是改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还是瞄准式脱贫都是重点以农村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为目标靶向,涉及城镇居民中的贫困人群、弱势群体往往是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方式来缓解他们的贫困状况,而不是将之纳入到扶贫攻坚、脱贫攻坚的治理范畴,尽管中国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在9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已经逐步被放大。城乡二元结构下中国农民与城镇居民的贫困治理上都具有十分强烈的“属地”特性,农村扶贫、脱贫的层层瞄准模式从起点到终点都是地域治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都基于农村范围、农村户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同样囿于城镇户籍的大前提。这种“属地”特性在2020年后的贫困治理中将会因为“贫困”的流动性而逐渐丧失效用,城镇化或城乡一体化趋势越发明显,劳动力、信息、资金、物理资源等经济要素的城乡融合与流通越发畅通高效。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农业现代化推动城乡产业融合的进程越来越快,信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等科学技术发展,加之城乡交通、物流、市场网络的日益成熟和深度融合,都将促使城乡地理距离和制度距离的无限拉近,逐渐打破二元结构。同样中国的贫困治理目标也应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积极关注新时代条件下的“贫困转移”问题,加大贫困治理的城乡统筹战略部署,由重点实施农村减贫向兼顾城乡贫困治理变迁,以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相对贫困治理的成功。
由侧重促进贫困人口收入增长的经济治理向侧重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综合治理变迁。多维价值取向指导下的贫困治理,不能只关注或者只测度经济收入增长,不能将经济治理作为贫困治理的唯一目标,尤其是相对贫困的解决。作為政府主导的贫困治理,要逐渐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平等地共享社会公共产品,重点推进城乡均衡的基本教育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基本文化服务、基本生态与人居服务等体系建设,“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4]从根本上促进相对贫困致贫因素的综合缓解过程就是完成贫困治理目标的同一过程,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要以推进城乡均衡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重要目标。
由专注国内贫困治理向国际化合作的贫困治理变迁。贫困不是一国一地专有的社会现象,而是全球性问题,贫困治理也存在国际化合作的全球治理可能。2020年之前的中国贫困治理,更多立足于国内贫困治理,但随着近年来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际合作发展机制也愈发将贫困治理的全球化变为现实。并且事实上中国已经在国际化合作减贫方面走出了坚实的步伐,1950~2016年,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助超过4000多亿人民币,累计实施5000多个对外援助项目,超过26万名发展中国家各类人员在中国接受培训。仅2013~2017年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经贸合作区就带动超过20万人就业。“中非十大合作计划”实施后,中国将为非洲国家创造近90万个就业岗位。[5]无可置疑,2020年之后的中国贫困治理将更多地展现跨国家、跨区域、跨制度、跨文化的合作化发展趋势,贫困治理的国际化合作时代正在与古老而开放的中国不期而遇。
贫困治理动力驱动的新变迁
价值取向和目标靶向的新变迁解决的是中国贫困治理的方向变迁问题,同时也深刻影响着贫困治理动力驱动因素的变迁。完全依靠政府力量的推进已经不再适合今后阶段的贫困治理工作,依据中国贫困治理的形式变化,适应中国贫困治理的目标变迁,其动力驱动模式的变迁也势在必行。2020年后中国贫困治理的动力驱动变迁可以从相对贫困主体的微观动力层面、政府主导与市场选择的宏观驱动层面、城镇化发展的动态拉动层面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在贫困主体的微观动力层面,要改变以往更多的以政策和制度依赖为主导的外生驱动模式,变迁为以贫困主体自我责任、主体意识为主导的内生驱动模式。一方面,中國贫困人口或者相对贫困人口受限于自身能力、思维、素质的发展,往往对脱贫缺乏足够的自主性,即便在充分的脱贫指导下,“等、靠、要”思想依然较为严重,对于新的产业模式、新的农业技术、新的市场组织形式缺乏主动性地学习了解,缺乏积极性地尝试探索,更愿意保守地维持现状,对于脱贫项目和脱贫前景缺乏信心,更没有自我脱贫的主体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扶贫脱贫作为国家和政府向全世界的庄严承诺,一系列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实质性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长期覆盖到了贫困人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贫困人口对于国家贫困治理的路径依赖,过度看重国家政策红利,缺乏自我创造的动力。促进贫困人口在微观层面脱贫动力模式的转变,一要切实提升贫困人群的思想意识、提高文化水平,让贫困人口学得懂、看得懂、用得懂,对于脱贫项目和脱贫政策有自我判断的能力,对于脱贫计划有一定的信心,保障贫困人群能够明确认识到“我能学到”“我能做到”“我能赚到”等现实可能。二要以真脱贫、真实惠、真发展的好项目示范引领,激发贫困人口的自我脱贫意识,让他们抛弃“等、靠、要”的惯性依赖,通过自身努力和政府扶持能够获得更大的实惠和利益。三要以制度形式防范“制度性依赖”,构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脱贫的责任体系,将制度性扶持政策与自我责任构建相挂钩。
在贫困治理宏观驱动层面,要使政府主导型驱动逐渐变为政府、社会和市场协同治理驱动,将贫困治理由政府任务、政治课题变迁为社会选择和市场选择。贫困治理的本质涵义还是发展,相对贫困阶段的减贫工作更加重视综合效益的发展,这种发展对于社会总体福利的增进、市场机制的自我完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社会而言,维护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的稳定性、发展性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相对贫困阶段不同于绝对贫困阶段,相对贫困触及的社会网络结构更为深远和广泛,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和农民,而是延伸到城镇居民中的贫困人口,延伸到国民经济更多的产业和领域,涉及到整个社会系统中更多的区域、人群及其平衡性发展问题,这也就要求相对贫困阶段的治理工作必须具备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依靠更强大的社会系统力量,实现更立体多维的社会发展效益。对于市场而言,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才是相对贫困治理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经济治理不是唯一目标但一定是基本目标,促进贫困人口的收入脱贫和可行能力发展,最终离不开产业、市场、价值链的综合作用。也只有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才能让市场参与者尤其是进行贫困救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甚至相对贫困人群本身赢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并且保障这种利益的可持续性。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协同治理的驱动效应,要基于政府、社会、市场各方的优势与劣势,设计更具效能优势的相对贫困治理机制。发挥政府的统筹性、兜底性保障作用,弥补其财政约束和“政府失灵”问题;发挥社会力量作为教育、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者优势,弥补其缺乏监管和科学规划的不足;发挥市场机制的快速反应和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弥补其“市场失灵”缺陷。
在城镇化发展的动态拉动层面,要以城镇化作为相对贫困治理的重要手段不断破解“空间贫困陷阱”。空间发展视域是分析中国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基础,在经济学上最终可以归结为对“集聚效应”的探讨,城镇与农村最大的异质性就在于资源要素的“集聚”程度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制度异质性,城市相对于农村,能够快速聚集和积累人口、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顺利构建促使这些要素集聚的制度机制,而另一端的农村则一直是被吸附、被抽离、被辐射的对象,由此造成和加剧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扩大。2020年后的中国贫困治理,应当将城镇化作为主要驱动力解决“空间贫困陷阱”,但这种城镇化要更多地立足于小型城镇的集聚化建设,形成一定的制度设计,加快建设偏远农村范围内的一些集聚难度较小的城镇,争取将其周边的农村进行完全覆盖,在周边设立产业发展载体,加快人居生态建设,促进周边农村特色资源和优势的极大利用,尤其是加快针对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集聚发展,发挥本地综合效能优势,强化小型城镇周边的“人、地、物、业”[6]等多种资源要素的协调和融合,杜绝贫困人口在这些小型城镇中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排斥”境遇,逐步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就近、就地和适度的城镇化减贫之路。
贫困治理生态体系的新变迁
中国传统的贫困治理生态系统,主要建立在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产业发展这三类要素的耦合发展之上,而进入到绝对贫困消除、相对贫困长期存在的2020年后发展阶段,中国贫困治理将逐渐变迁为以硬性资源要素为物理构建基础、以软性文化要素为制度构建基础的多元互构生态体系。新的生态要素正在展现并日益发挥更为重要的系统性功能,包括文化、制度、法治、政府能力等基础性软生态要素表现得尤为突出。
文化在人类发展历史的任何事务中都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镜子,中国贫困治理已经或者正在遭遇由文化而引致的部分困境,强化贫困治理的文化要素作用必然成为2020年后相对贫困治理的重要抓手。以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对贫困人群为例,部分少数民族人群传承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并深受影响,在民俗习惯、宗教信仰、思维方式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模式上与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能够因势利导地破解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冲突”,将会造成扶贫脱贫过程中的消极抵消,导致贫困治理的效能大打折扣。此外,文化的深厚影响力不仅直接体现在文化之间的存在性感应,而且更多作用于和沉淀于文化所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之上,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各类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思潮、社会构架等调控,都必然牵动特定范围内社会管理机制的调控,并且反过来会对当地人们的物质资料生产和精神文化生产施加一定的影响。只有当这种文化与治理的双向互动效应能够带来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才是文化与治理的双赢。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发挥文化的根本性作用将成为中国贫困治理生态体系的基本功能之一。
法治建设要成为贫困治理生态体系的重要保障。尽管人们常常难以在具体形式上对文化、制度、法治进行科学明晰的界定,但在三者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贫困治理的作用发挥上,具有明显不同的表现形式。制度主义者将文化和制度都归为广义的制度,前者为非正式制度,后者为正式制度,文化作为非正式制度起到的就是潜在的、隐性的但更为根本性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是不会“跃然纸上”的(体现在具体的、成文的制度形式上)。而正式制度的作用方式必然要体现为具体的、成文的政策、规章和法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正式制度具有更强的约束效力,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即为法治。法治是现代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新阶段的中国贫困治理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中国贫困人群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扶贫脱贫过程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既不能理解接受,也不能充分利用并维护自身权益,更多时候容易出现有碍法治、有碍贫困治理推进的不自觉行为,也客观上助长了少数扶贫工作人员在贫困治理過程中的违法现象。此外,贫困地区的法律体系完善和普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法律普及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和司法服务体制往往因为资源不足、人员不足产生问题,法治化环境需要大力改善,将贫困治理纳入法治化范畴是新时代背景下减贫工作高效推进的制度保障。
政府能力建设是打造更具活力、更富效能和更大程度上保障公平正义与均衡发展的关键。政府能力建设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将它置于贫困治理的生态体系之中时,主要应该注重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强化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政策能力建设,包括强化政府为保障贫困治理相关政策制定和运行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对于贫困治理新政策的制定和研究能力,确保贫困治理相关政策在不同区域的执行能力,以及这些政策执行的效果追踪与动态评估,并根据政策反馈进行合理的改革纠偏能力。第二,强化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与规划能力建设,具体包括政府调控各类贫困治理资源的能力,协调各类贫困治理力量的能力以及对于贫困治理不同阶段、不同区域的战略规划设计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和提升。第三,强化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财政能力建设,主要提升政府在贫困治理中财政来源的保障、财政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保障、财政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协调区域间财政转移支付的稳定性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第四,强化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贫困治理既是治理也是服务,服务的对象既包括相对贫困主体,也包括各类参与其中的其他主体,尤其要确保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上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强化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对外合作能力建设,开展国际化贫困治理合作要基于政府对外合作能力的确保,需要提升的主要能力包括对外贫困治理的交流与沟通能力、具有共同目标的联合治理行动能力、国际贫困治理的研究能力、参与国际贫困多边机制的能力等方面。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8年度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JDSZK007)
注释
[1]http://www.gov.cn/xinwen/2019-02/15/content_5365982.htm.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
[3]梁宁娜:《城镇化进程中贫困转移路径与对策研究——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为例》,《经济师》,2019年第2期。
[4]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trs=1.
[5]http://www.scio.gov.cn/ztk/dtzt/37868/39428/39430/Document/1643356/1643356.htm.
[6]地理学研究者一般从贫困地区的“人、地、业”融合性发展来考察贫困问题。
责 编/肖晗题
New Changes of Poverty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China after 2020
Gao Hongbo
Abstract: The great success of China in poverty control over the past 40 years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fully reflects the advantages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fter 2020, China will enter a new stage where absolute poverty will be gone and relative poverty will exist for a long time. Poverty control will still be an important task facing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Chinese society.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ll still be the most solid 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Chinas poverty control. But there will be new 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of poverty governance. In terms of governance ethics, it will change from the orientation of survival justice to the orienta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from the one-dimensional orientation of economic income to the multi-dimensional orientation of education, medical care, and social security; in terms of governance goal, it will change from the development-based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with targeted measures to consolidated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prevention of return to poverty, and from the focus of rural poverty alleviation to the equal emphasis on rural-urban poverty relief; in terms of the driving force for governance, it will change from the government-led model to social governance and market choice, and from the exogenous power to endogenous power, with new urbanization promoting poverty governance; in terms of the governance ecosystem, it will change from the ternary coupling of human resources, natural resources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o greater emphasis on creating an ecosystem of multiple interactive factors such as cultur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market resources.
Keywords: Poverty governance, endogenous power, social security
高洪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地方治理、政务服务、政府体制改革和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著作有《清远精准脱贫攻坚问题研究》《行政垄断的道德反思》《坚持社会智库发展的独特性与规范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