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收益的性质及确认

2019-03-08 02:50仇文琳
西部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经济后果

仇文琳

摘 要:破产重整是我国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新增的一类破产案件,如何确认和衡量企业破产重组的收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探讨了企业破产重组收益的经济实质和经济后果,以及股东持股缩水的计量和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为我国企业破产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经济后果;股东缩股

一、破产重组收益的特征及经济实质

与普通企业债务重组的收益不同,破产债务重组的收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受企业破产程序的约束,并受到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的监督。第二,重组收益作为债权人的特许权,必须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商定,并得到法院的批准。第三,重组收益的生效日期是法院根据破产重组的计划制定出的日期,而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就债务重组作出裁决的日期。第四,债务重组的成功关系到债务人的生存,而不仅仅是个人债务的损失。

破产重组计划的上述规定和破产债务重组收益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债务重组收益的独特经济性质。一方面,重组计划是否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和法院的批准,重组计划能否如期全面实施,关系到债务人能否摆脱债务危机,避免破产清算。重组计划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各类债务的偿还方式、金额和时间是否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和法院的批准。另一方面,由于债务人的破产重组,债权人应该获得地补偿,严格意义上来说,比债务人破产清算还要多。

破产重组收益的经济后果分析

(一)破产重组收益对债务人的经济影响

企业破产重组收益的直接受益人是债务人。破产重组的收入可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促进企业的重生。一方面,破产重组的收益减少了企业的债务,降低了企业的债务资产比率,增加了所有者权益比率,从而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将重组收入纳入其非营业收入,这将减少企业的损失(增加利润),并有助于改善企业未来的动态财务状况。

(二)破产重组收益对债权人的经济影响

对债权人来说,债权的让步无疑造成了坏账损失,但从短期来看,破产重组使得债务人不必进行破产清算。就长期分析而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休养生息的机会,以恢复债务人的活力,进入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轨道,这将有助于维持和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三)破产重组收益对资本所有者的经济影响

破产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债务人破产并直接清算,资本所有者将不会返还这笔钱。如果公司破产并重组,它仍有生存的机会。一旦成功保存,公司将恢复正常生产和运营,所有者的权益可能会变得积极,所有者可能会受益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破产重组收益的宏观效益

一方面,企业破产重组不仅保证债务人的持续经营,也保证员工的就业,这有利于减缓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企业破产重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资源的贬值,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破产重组收益的计量与确认

(一)股东缩股的计量

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本是债权转让为股权。双方主要就是根据转换的股权份额以及原始债务金额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调整非营业收入。转让股权的估值直接关系到债务偿还率和破产重组收入的衡量。转让股份的估价至少有五种选择:停业价格、停业前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格、复牌价格、重组计划获得批准时的评估价格和法院批准重组计划时的评估价格。

(二)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从企业破产重组的实践来看,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是企业破产重组的财务困难之一。确认这一收入至少有六种选择:破产重组计划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全部或部分得到确认;法院裁决日期确认了重组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破产重整债务清算开始日期的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充分确认破产重组债务清算完成的日期;完全确认或部分确认破产重整计划的开始日期;破产重组计划在完成日得到完全确认或部分确认。破产重整实际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确认时间点以及方法:第一,法院完全独立确定整个重整计划的决定日期;二是重组计划实施之后要得到充分确认;第三,在重组计划实施期间,破产重组收益将在债务重组的实际清算日全部确认。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制度是引入中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最新制度之一,是企业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但也帶来了一系列相关的财务和会计问题。除了本文讨论的两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还包括企业破产重组的价值评估、破产重组的财务战略、破产重组的内部控制等。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企业破产重组的案例数量将继续增加,与破产重组相关的财务和会计问题的研究也将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栾甫贵.论企业破产退出的财务利益冲突及其协调[J].会计之友,2015(11):2-9.

[2]朱蕾.基于财务视角的金城股份破产重整效应分析[D].长江大学,2014.

[3]杨忠孝.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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