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协商民主在经济组织领域的实现方式

2019-03-06 00:16葛宣冲韩克勇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9年9期
关键词:职工群众协商民主

葛宣冲,韩克勇

(1.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太原 030006;2.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太原 0300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谈火生等认为协商民主倡导的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面对共同关注的议题,摈弃信息不对称,基于讲理的方式来判定各种观点,以便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1]。侯东德等提出协商民主更多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推进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价值实现,有助于统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2]。郭红军比较和分析中西方协商民主,阐述了二者既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民主本质等维度有明显的相异点,又在经济形态的复杂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相似点[3]。由此可见,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现有研究大多集中在宏观的政治领域,未能在经济组织领域得到有力贯彻。为此,将协商民主拓展到经济组织领域,延伸到微观企业,探究企业协商民主的逻辑起点、表现形式、运行机理及其实现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民主与协商民主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强调,获取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才能体现出人民民主的真谛,即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4]。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共中央专门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其内涵属性、基本原则与渠道程序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将“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作为“基层协商”的重要内容。可见,全方位地开发协商民主的战略资源,既推进协商民主由党和国家的层面渗透到基层,又推进协商民主由政权领域扩展到日常生活领域,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

(一)企业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经济场域的重要体现

相较于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5],企业民主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经济场域的另一体现。就是说,群众路线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与其他形态民主的区别所在,不仅为协商民主的产生和运行提供充分的体制和机制基础,同样也对企业民主的“中国特色”有着内在规定性。首先,党的群众路线与企业民主管理具有同一性。企业管理的民主性与群众性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管理的综合化、系统化、科学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不仅需要通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也离不开全体职工群众共同关心并积极参与管理。其次,党的群众路线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本质特征。能否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由形式上的民主管理变为实质上的、真正的民主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所标榜的“民主管理”的本质特征。最后,企业民主管理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管理是一种企业制度,是将无形的群众路线运化在有形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领导体制,是将职工群众的基本权益以法律规范确立下来的一种有效机制。总之,企业民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经济场域的重要体现,必将促进我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在企业组织中落地生根;反之亦然,党的群众路线的切实贯彻,也必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趋于完善。

但是,正如群众路线并不意味着必然导向协商民主,其对企业民主的决定性作用也具有条件性。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具体组织形式或者说基础制度。换言之,企业民主管理不简单是“职工当家作主”一句空话,而是职工以共享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参与管理决策、分享剩余成果的机制与平台,所以,它不仅需要党和政府在宏观政策上的支持,而且需要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民主参与。这意味着群众路线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灵魂和保证,还需要在现有所有制下实现企业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体制与机制。

(二)企业民主是实现企业有效管理的一种方式

企业民主作为协商民主在经济组织领域的实现方式,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的有效管理,因为协商本身就是一种参与,而企业民主的核心要义就是职工参与管理决策。不论是职工参与的前提和基础——确立职工主体地位,还是职工参与的目的和保障——共享企业发展成果,都必须围绕着企业的有效管理来展开。

中西方企业民主的本源不尽相同。就协商民主的实质而言,西方的协商民主更侧重于将协商作为达成民主的一种形式、手段,即由民主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是否需要协商,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则是将民主主体、民主过程和民主共识统一起来,“是中国以民主共和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所创造的中国特色的民主”[6]。之所以说我国的企业民主不同于西方企业民主,是从制度上而言的,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民主制度建设是真实的,即能够且敢于由宏观政治领域的“人民主权”原则贯穿于经济领域的民主制度,可以称之为经济民主。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现在还不能一般地主张经济民主,即不能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进经济民主。因此,我们只能从实际出发,先进行企业民主建设,不讲经济民主。然而,西方的企业民主制度则是对私有制的维护、掩饰,是其政治民主上的虚假形式在企业经济组织中的映射,本质上是虚伪的、落后的。对于这种由内而外的虚假的民主制,美国政治学家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有过全面的揭露和批判,由一小撮人所决定的生产与生活犹如极权主义社会[7]。而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真正的民主制,旨在彰显人民主权,进而使全体社会成员达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并且认为,实现真正民主制的方式即无产阶级政治革命消灭经济领域特别是生产领域的剥削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民主。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曾指出,民主各环节不仅与其本身意义完全一致,而且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8]。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将经济民主的思想放置于人类解放的历史进程中(阶级的政治解放——经济的社会解放——人的自我解放)来考察,认为经济民主是人类的经济解放的政治形式,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最终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类解放。但值得重视的是,西方企业民主制度虽在根本制度上是虚伪的,但其在具体的企业民主形式上亦有其可取之处,换言之,并不是建立了先进的社会制度就同时拥有了完善的企业民主制度,企业民主制度建设也并非完全受制于经济民主制度,即两者不是一一对应、同步发展的。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民主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总之,基于人民民主所形成的人民参与,不论是侧重于国家事务管理的协商民主,还是关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企业民主,都不同于西方那种基于利益表达所形成的参与,而是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作为权力主体,对于国家事务管理或者企业管理决策的有效参与,彰显的是职工群众这一企业发展中参与主体、决策主体、动力主体、创新主体的能动作用。

二、企业民主对协商民主的三层解读

关于企业民主的“协商”意蕴早已有之,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曾在2011年参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时就提出劳企双方所应坚守的“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又将以“协商共事”为前提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提升到政策高度,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原则的第三条“共建共享”之中。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以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实上,企业协商民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解读。

(一)宏观层次: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位于企业协商民主的宏观层次,即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关系重大事宜亦或重大决策进行有效协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中,由职工组成的工会便是重要一方,这是“职工参与”在宏观层次的重要体现,保证了职工意愿的“上传”与国家政策、企业规划的“下达”。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首先,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为劳企双方“共建共享”的重要保障,既是企业可持续、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因此,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其次,企业劳动关系能否和谐主要取决于协商民主贯彻的程度。企业协商民主所蕴涵的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落实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之中,即政府牵头组织、居中调和,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以平等地位就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和谈判。最后,达成共识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主要宗旨。共识既是企业管理决策的根据,又是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依据,还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指针。因此,只有消解矛盾、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整体发展和多方共赢的目的。

(二)中观层次:“新老三会”协商机制

“新老三会”协商机制位于企业协商民主的中观层次,是指由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组成的“老三会”与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新三会”之间的统筹协调。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只有协调好“新老三会”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地位和权益,才能更好地落实职工参与管理决策。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别是重大政治原则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都必须一以贯之[9]。这也应是非公有制企业处理“新老三会”的指导思想。可以说,“新老三会”协商机制是“职工参与”在中观层次的充分展现,确保了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地”。

“新老三会”协商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之义。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配合协商民主制度的跟进。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以协商民主引领企业管理。一方面,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嵌特色——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结构之中,需要协调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离不开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的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沟通、决策。另一方面,在非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改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依然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在职工群众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同样离不开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商共事。其次,“新老三会”协商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新老三会”协商机制的前提条件,“新老三会”协商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制度,把企业的党务工作与生产经营统一起来,也就把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与职工利益最大化从组织上统一起来了。二是广泛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即党委会中的党委成员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此同时,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代表、党员也可进入党委会,经理层成员与党委会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这种安排有利于将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也有利于职工代表、工会主席等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代表以天然的所有者、管理者的身份介入企业治理结构之中,而不是以持股身份进行微弱的发声。总之,“新老三会”协商机制就是要把“老三会”与“新三会”从根本上统一起来。

(三)微观层次: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

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位于企业协商民主的微观层次,即管理层、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工等各个层次职工以及职工监事、职工董事等职工代表之间的纵向交流、沟通和讨论,其协商范畴既可涵盖企业管理决策中的重大事宜和切身利益,又可涉及生产设计、产品研发和日常生活。《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推进企事业单位协商的范畴中,明确提出完善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实现职工无障碍地表达合理诉求。这是“职工参与”在微观层次的自我实现,也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原生态形式。

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是保证企业民主决策的客观要求。一是广泛性。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既涉及到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即包括管理者、技术人员、普通职工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是企业协商民主的权责主体;也涵盖了参与过程的全面性,即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产品分配等在内的所有劳企双方共建共享过程都应是企业协商民主的场域。二是监督性。由于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涉及不同层次、类型的协商,有助于职工群众准确、及时地掌握管理决策的动态过程,规避了以往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无效参与,提升了职工群众应对企业突发状况和重大问题的反应速度,进而强化了对各级管理干部以及企业管理决策的有效监督。三是创新性。职工群众不仅是企业管理决策的参与主体、决策主体,更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主体、创新主体。“十三五”规划要求把全社会每一个成员都看成是活跃的创新主体,注重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新动力、激发全体人民创新智慧和创新意识。而重视企业协商民主,推行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就是要激发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成为创新驱动、创新发展的载体和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性动力。

三、企业竞争民主与企业协商民主的关系

所谓竞争民主即选举民主,具体到企业组织,也就是职工民主选举。因此,企业竞争民主与企业协商民主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职工民主选举与职工民主参与的关系。在开始探讨两者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说明一下职工民主选举的可行性问题。

(一)职工民主选举为什么是无法实现的梦想?

首先,企业产权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虚化现象。在公有制企业,政府通过任命企业领导人,把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的目标与政府自己的目标一同委托给企业领导者,并代表全民对他们实行激励、管理、监督,以保证全民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但由于在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产权委托代理关系中,社会成员包括企业职工群众对自己的委托人角色地位并不十分清楚,许多人甚至没有角色意识,也就不能积极主动地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也不能自觉地去监督和激励代理人,从而出现严重的代理人问题,偏离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因此,政府和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而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职工,反而在实际上成了名义上的所有者,他们在企业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身份是被管理者、被支配者,出现了职工劳动者身份和地位的“错位”现象。

其次,职工民主选举权存在弱化现象。法律赋予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并不是一项充分的权利、无条件的权利,它要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的制约。也就是说,民主选举能不能变成一项现实的权利,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能否同意。另外,什么样的条件下政府决定让企业实行民主选举,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一切视政府的主观意愿而定,从而使民主选举变成一项可有可无、随意而定、并非一定要执行的权利。并且,既然已经存在一个在形式上是选举产生的政府,政府成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的主体,那么由政府物色企业经营者就成为既经济又可行的合理选择。

最后,企业领导人管理过程中存在异化现象。由于领导干部并不是通过竞争产生,而是由上级领导一手提拔到现有领导岗位上,自己得到不断提拔与晋升的决定权也是取决于上级领导,因此,让上级满意、对上级负责尤其是对提拔自己的官员负责,甚至讨好上级必然成为他们最现实、最直接的行为动力。同时,随着国有中小企业大都转化成非公有制企业,再也不会存在一个民主选举企业管理者的问题,而且那些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造的国有企业也大都变成了股份制企业,不管主要的股东是国家、企业法人,还是社会公众,它们在制度上都不会允许职工代表大会超越股东大会,成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并由职工群众民主选举管理者。

总之,职工民主选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管理中的一种理想设计,永远会得到基层职工群众的追捧,但它又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

(二)企业竞争民主与企业协商民主需要有机结合

随着人民民主逐渐拓展到经济与社会等领域,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同成为中国民主实践的两大基本形式,落实到企业组织中,即企业竞争民主与企业协商民主需要有机结合。保证和支持职工群众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必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职工群众时刻参与企业管理决策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中国特色企业民主管理中,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对和冲突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独特优势。

一方面,职工群众只拥有投票的权利而无日常广泛、持久参与的权利,即其仅在投票时被召集、唤醒,却往往连被选举人的情况或者决策事宜的来龙去脉都还没有来得及搞清楚就要求立即做出抉择,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以至于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都无法保证,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其一,看似民主实则不然。之所以无法将职工群众仅有的投票的权利视为真正的民主,是因为这种缺乏职工参与的民主将手段与目的倒置了。竞争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民主的全部[10]。也就是说,投票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投票的目的。目的决定手段,而非手段决定目的,具体到企业管理中,职工群众的民主要求才是民主管理的逻辑起点,而不是从竞争民主出发安排职工群众的民主事宜。其二,看似高效实则低效。在企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仅有职工民主选举,而无职工民主参与,既能节省职工日常广泛参与的时间和成本,又能做到有事集中投票解决、无事分散各司其职,但这种看似高效的民主管理并不能保证有效管理。因为,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日常广泛参与的权利,看似无需顾及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大大提高了管理决策的效率。实际上,这种职工民主选举的“有名无实”很快就会映射到职工劳动过程的消极性、被动性、机械性,压抑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最后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低效、产品质量的低下、创新意识的削弱。

另一方面,职工群众不论事无巨细,还是重要与否,都在无时不刻、事必躬亲地参与或者准备参与管理决策,而丝毫不借助投票的权利或是选取职工代表的方式代为参与,这样的民主是不现实的。其一,集体决策的成本难以估量。因为广大职工及其代表一起行使参与权利时需要场地、用品等许多物质条件的支持,如果事无巨细都要求集体决策行使参与权利的物质耗费大大超过收益预期,那么行使这项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且决策成本难以估量。其二,集体决策的效益难以控制。即便是每个职工都拥有参与和决策的权利,由于经济基础、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言辞表达、时间安排等限制,并不见得所有人都能行使这个权利,加之,决策会议不能每次都能给与会者带来直接和实际的物质利益,那些出于维持生计的职工可能倾向于让渡甚至放弃权利。其三,集体决策的效率难以保证。公平是企业协商民主追求的基本原则,意味着职工群众可以有充分机会与权利进行讨论、协商以及表达意见,但表达、讨论越充分,也就越容易损害决策的效率;而单一决策或者精英决策较之于集体决策,简化了决策的中间程序,势必提升管理的效率,但公平原则又容易受到伤害。

总之,职工群众通过选举、投票行使参与权利与职工群众平时就各项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都旨在劳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也就是说,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即企业竞争民主与企业协商民主需要有机统一、互相融合。

四、落实党和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的要求

第一,以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指导,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通过劳企双方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以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新时期指导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还明确提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三方面内容。由此可见,建设企业民主制度,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10月10—11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嵌”特色,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内在要求。应当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是对《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重申或者阐释,表明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于2018年9月11日在“深化民营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现场会”再次强调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出以职工为本,企业与职工共同参与管理、共享成果、共赢发展。可以说,民营企业对于职工主体地位及其能动性和创造活力尚且如此重视,而国有企业民主制度建设作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的标杆、样板,更应彰显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的示范效应,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民主制度,以便带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企业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

第二,以强化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为契机,提高党在企业的地位。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义,坚持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统筹好“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协同作用,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制度,赋权给普通职工,使职工拥有实实在在的权利,使职工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新时代的重大课题。在此之前,中央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两个重要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此奠定了基础。其中,《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一个目标、四项任务、三个保障”的整体改革规划,平心而论,在客观上为国有企业搭建了民主制度建设的框架,例如“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等等;《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则进一步强调了“三个保障”之一——“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也为巩固包括党委会在内的“老三会”民主管理制度提供了支撑。不难看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亦是对这些文件进一步解读,提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必须一以贯之,强调要把党的领导引入公司治理全过程。显然,以上文件和重要讲话都对提高党在企业的地位、激发广大职工的能动性、带动企业民主制度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对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所有企业的发展产生长远的积极影响。总而言之,强化党对国有企业领导顺应了经济新常态下动力转换的要求,推进了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因此,紧紧抓住强化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契机,将企业民主制度建设也“内嵌”到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的过程之中,促进新时代条件下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融合。

第三,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要义,推进企业协商民主建设。毋庸置疑,构建起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民主制度,对于弥补“协商民主”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企业组织中的空白,有着开拓性的意义。一般而言,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企业,总是遵循这样一个发展规律,即先解决经济问题,后解决政治问题。经济或者说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可能考虑解决诸如管理体制、管理方式问题,诸如个人说了算还是大家共同决定的问题即企业民主问题。但是,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不尽相同,它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它是有人参与其中,由人发现、认识、利用才能实现。就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而言,要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推进企业民主制度建设,势必要遇到投资者、管理者的阻挠甚至反对。就是说,推进企业民主建设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这个条件还必须是阻挠或者反对者不敢、或者不能反对的。拥有了这个条件,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即使不太愿意,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反对,也要配合工会等方面推进企业民主建设。事实上,现在我们已经有了这个条件,这就是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所提出的“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11]党的中央委员会代表全党所提出的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对企业而言,就是重视企业民主,推进企业民主制度建设。譬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正式将“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作为“基层协商”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抓住中央推进协商民主建设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迅猛推进企业民主制度建设,即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要义,推进企业协商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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