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2019-03-05 23:45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罗 连 祥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1)

习近平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1]40-41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等优秀法治思想,至今仍是人们进行国家治理的理论指导。在当代中国,继承和发扬传统法治文化对于提升国家治理内涵、增强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

在历代中国的政治发展进程中,对法治的追求一直是中华民族政治伦理的主要话题。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形成于春秋战国,集儒家、法家和道家的法治观念于一体,对各历史时期的国家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 儒家法治文化的核心: 德主刑辅

儒家法治文化起源于周公旦,大成于孔孟,定型于董仲舒,完善于唐宋之后的儒学后人。其核心是“德主刑辅”,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 注重道德教化。孔子提出“为政以德”,主张把道德确立为治国、理政和统民的基本原则。在治理国家上,孔子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10。统治者用道德教化百姓,百姓外可服从礼仪规范,内可涵养羞耻之心。在管理政事上,孔子指出:“政者,政(正)也。子师以正,孰敢不正”[2]131-132。统治者以德行事,百姓就会自觉遵从礼仪规范的要求,国家各种重大问题就能得到顺利解决。在统治人民上,孔子强调“富而后教”,要求统治者在发展生产、使人民走上富裕生活道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孟子从性善论的立场出发,认为道德教化是人们保持四端之心的首要途径,是人民百姓自觉服从统治者管理的重要方法。荀子从性恶论的角度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3]377。道德教化能够改变人性中的邪恶成分,统治者对人民百姓施以道德教化,可以避免滥杀无辜。

2. 肯定刑罚的作用。孔子在强调道德教化的同时,也肯定刑罚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孔子指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4]264当道德教育失去效用时,统治者可以利用刑罚手段管理和统治人民。孟子主张“法先王”,强调“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5]147。荀子进一步论述道:“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断其首,县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3]285荀子主张严刑重罚,认为国家大治的根本在于对暴虐之徒施以重罚、对邪恶之人治以重罪。在荀子看来,如果“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3]285,则国家将得不到治理、社会将得不到和谐、人民将得不到安康,如此以往天下必将大乱。

秦朝灭亡后,汉初统治者吸取秦王朝严刑重罚的历史教训,转而以黄老道家的“无为而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西汉中期,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董仲舒提出“刑者德之辅”的观点,并运用“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以及人性论等学说从哲学宇宙观层面对其展开论证,使儒家“德主刑辅”的观念逐渐系统化和理论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将“德主刑辅”奉行为国家政治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集“德主刑辅、德刑兼用、织法网强刑暴”于一体的法治思想。东汉儒学家王符指出:“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6]30法治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国家实现大治的关键。唐高宗永徽二年制定《永徽律》,永徽四年颁行《永徽律疏》。元朝之后《永徽律疏》被改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使儒家“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走向条文化和制度化。明太祖朱元璋也十分重视礼仪法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意义,他指出:“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7]34。清康熙帝深知固守国土在于修德安民,因而直接提出了“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的主张,强调统治者治理国家要德法兼施、礼法并用。

(二) 法家法治文化的核心:以法治国

法家是先秦时期率先提出“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术派别。法家先驱管仲指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8]328这里的以法治国,即“国有经常之制度,君按制度以行赏罚”[9]200。韩非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10]20。在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看来,法律的作用在于止争定纷,法治的功效在于治理乱世。统治者推行法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颁布法令。“凡将举事,令必先出”[8]427,“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8]138。法令是衡量社会行为的标尺,颁布法令有利于统治者公平地对人民百姓实施惩罚与赏赐。第二,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号令必著明。”[8]139“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8]362法制宣传与教育有助于提升百姓依法行事的意识和观念,有助于社会形成“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11]81-82的优良法治环境。第三,司法者“必信”“无私”。这里的“必信”即有法必依,“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8]362;“无私”即统治者不因个人私欲而曲法害法或徇私枉法。第四,建立保障法律实施的各项制度如“以法治吏”“吏奉法以治”“信赏必罚”等,使法律成为统治者选拔任用官吏、官吏公平执法司法的准绳和尺度。

在肯定法治重要性的同时,法家强调法律实施要“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排斥一切法律特权。一方面,法家将法律视为“大公至正之制”,指出法律实施不应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和亲疏关系的制约。“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12]78“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12]44另一方面,法家认为法律是权衡社会行为的标尺,而司法平等则是保证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韩非指出:“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11]46“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0]26法律面前没有君臣吏民之分,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行事。商鞅强调:“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13]2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11]54法律面前没有亲疏贵贱之别,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权贵违法也要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家一再重申,法治的目标在于让百姓“安分而从令”,使国家实现大治。这一观点标志着古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开始。

(三) 道家法治文化的核心:刑德兼施与礼法并用

黄老道家不仅从宇宙观视角讨论法律之起源、特征及其立法司法等问题,而且还将儒家和法家的法治观念融入自己的哲学体系中,形成了一种温和主义的法治思想。

1. 道生法。道家哲学的核心是“道”。老子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原。在这里,老子所提及的“道”除了意指世界万物之本原外,还具有客观规律即法则的意思。黄老道家在继承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道生法”的观点,将“道”与“法”结合起来,扭转了道家对法治的排斥心理。为了使法治更好地与自然之道融为一体,黄老学派对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做出了解释。第一,法律具有规范性、公正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法律的规范性即法律是权衡是非与善恶的标准。“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14]240,“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14]277。法律的公正性即法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同等约束力。“法度者,正之至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14]212法律的强制性即法律以刑罚为手段、以国家暴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和执行。“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8]282第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公平原则。“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殹(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8]290公平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统治者必须在信守法律的基础上公正执法司法。

2. 刑德兼施。黄老道家在继承儒家德主刑辅法治观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阴阳学说论证刑德兼施的合理性。“天地已成,黔首乃生。胜(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彰)。”[14]284-300这里的“刑”指刑罚,“德”指依法而行的奖赏,二者都是阴阳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显现。在刑德的具体实施上,黄老学派根据自然时序的变化提出了“德先刑后”的观点,主张春夏施恩惠,秋冬用刑罚,要求统治者在使用刑罚前首先对人民百姓施舍恩惠。这一观点对缓和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掀开了古代中国法治自然化的先河。

3. 礼法并用。战国中后期,《管子》在借鉴儒家道德教化学说的基础上,沿着黄老道家“道生法”的思路提出了“礼法同源于道”的命题。“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未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8]279-280道家认为,礼的作用是引导人们的善性行为,法的功效在于对人之恶行规定其惩罚性措施,两者都是实现无为而治社会理想的重要途径。《管子》还进一步强调:“凡民之所生也,必以正平。所以失之者,必以喜乐哀怒。节怒莫若乐,节乐莫若礼,守礼莫若敬。外敬而内静者,必反其性。”[8]288喜、乐、哀、怒等非理性因素容易使人失去心境平和,实施礼乐则可以让人消除非分欲望,使人回归其虚静之本性。

概括地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主张以法律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以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内在约束,很好地体现了法与德、刑与礼的有机结合。这种“法德兼施”“德法并用”的法治传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

二、 习近平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各种重要场合中多次指出,法治是国家公平有序的坚实基础,是社会繁荣发展的内在要求。他要求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要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合理内涵,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体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特点的依法治国新观点,开启了中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新境界。

(一) 习近平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

1. 习近平关于“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主张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习近平在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中国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经验与教训后指出,我国是法治国家,我国的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5]。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证,人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除了依靠法律强制性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之外,我们还需要把那些人人知晓、个个懂得的生活道德法则转变为法律规范,使法治精神更好地体现道德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条文只有转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才能得到认可和遵从。习近平强调,法律即道德,道德即法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将法治思想转变为廉洁从政的行为习惯;才能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才能实现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结合,使中国达至“正义看得见、公平可预期”的善治状态。可以看出,习近平关于“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主张与中华民族“德主刑辅”“刑德兼施”“礼法并用”的法治传统一脉相承,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

2. 习近平关于“依法治腐”的主张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打击贪污腐败、建立法治政府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习近平指出,贪污腐败亵渎国家公共权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浪费政府公共财产、违反党的执政为民宗旨,我们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16]135,“保持对腐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建设”[17]。在习近平看来,用法治思维反对腐败,就是要从根源上制止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用法律手段解决好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权之间的关系;用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要在案件审理中抵制权势、人情、金钱的干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可以看出,习近平关于“依法治腐”的观点与古代中国“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之法治传统相辅相成,有力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与信心。

(二) 习近平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创新

1.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主张拓展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时代视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全面阐发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思路。在十九大上,习近平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并对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详尽说明。他指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则民乱,世剧而功寡。”[15]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治理体系由多种因素决定,但最主要的因素是该国的国民素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必须从本国的具体实际出发,要突出中国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18]35。这是因为:第一,先秦以来我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至汉唐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典。中国古代法制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智慧,这些法律思想与法律智慧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文化基因,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需要在全面分析本国古代法制传统之基础上吸取精华、择善而用;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生长于中国大地,它只有以本国的文化结构和文化心理作为支撑,只有在适应本国特定的文化条件和文化环境下才能得以顺利推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是一个将传统法治文化中那些超越时空、跨越国界且蕴含着科学、理性、民主、公平、秩序等时代价值的法治精神发掘出来并创造性地运用到国家治理实践中的过程。

另一方面,习近平又强调:当今世界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与和谐共处的新常态。在这样的语境下,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积极发掘本国的法治文化传统,而且还要合理接纳国外的一切优秀法治文化成果。这是因为:其一,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18]36。以开放的文化心态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成果不仅可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理论,而且还能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依法执政水平。其二,全球化发展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广泛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我们只有以全球眼光统筹国内法治建设大局,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许多重大问题才能得到较好解决,我国的依法治国实践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发展需要。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主张在继承发展中华民族“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不法古,不循今”“时移而法不易者乱”“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等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肯定国外优秀法治成果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极大地拓展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时代视野。

2. 习近平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赋予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提出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做到“五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平等是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平等、守法平等、执法平等和司法平等四个方面。所谓立法平等就是要把平等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避免立法工作出现“强人之所不能、禁人之所必犯”的现象。立法是为社会定方圆、为国家定规矩,立法平等要求立法人员具备高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严格遵循规律、切实发扬民主的能力。所谓守法平等就是上至领导干部、下至人民百姓都要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所谓执法平等是指政法工作者要杜绝一切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钓鱼执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执法是把“死”的法律条文转变为“活”的法律实践的过程,执法平等要求执法人员忠于法律、敢于担当。所谓司法平等就是司法人员要端稳天平、秉公执法,保证法律实施不受个人情感、亲疏贵贱以及地位尊卑等因素的影响。

习近平一再重申,司法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赢得人民百姓信任的有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18]36。具体来说:第一,司法工作者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要手握正义之剑,确保社会成员不因权力大小和地位高低影响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司法工作者要履行“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本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司法”的职业良知,确保社会成员不因民族、性别、出身、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限制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第三,司法工作者要规范司法行为,要在信法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徇私枉法和逐利违法。第四,司法工作者要仗义执法,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

可见,习近平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是古代中国“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等法治传统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创造性运用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新的时代内涵。

3. 习近平关于“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的主张深化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内在本质。我国是法治国家,我国的国家治理要以宪法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切不可反其道而行之。一方面,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9]。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着权威地位。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首要前提是依宪治国,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依宪执政。为有效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习近平对此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这一发展道路要求我们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按照宪法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要依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国家权力,保证所有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运行;要根据宪法确立的机制和原则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大好局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第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方式。我们要以宪法为核心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要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扩大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全面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公正行使。第三,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我国,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权。我们要发挥党总揽全局的核心领导作用,确保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宪法范围内开展工作;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努力形成“有权必有责、失职要追究”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国家权力更好地用来为人民服务;要健全党领导法治工作的机制,把依法治国重点落实到基层,以增强基层干部党员的法治观念,提升基层干部党员的依法办事能力。

另一方面,习近平又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545-5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依法治国的重点就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实施。曾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我们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培养高素质的执法人才。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人是执法的主体,法律执行效果如何与执法者素质密不可分。因此,要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我们必须培养出一批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和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第二,依法依规保证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得到落实。第三,平等对待社会成员的合法诉求,公平处理社会成员的矛盾与纠纷,让人民百姓在司法案件中体验到公正待遇。第四,在全社会开展法律教育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

习近平关于“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的主张在继承发展中华民族“法者,天下之仪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内在本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出路。

总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古代哲人治理国家的智慧结晶,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文化基础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创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新思想。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内涵及其本质,对凸显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实践价值和加快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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