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耀程
(黑龙江大学 西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财、物的大流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走私、贩卖枪支的现象大量增加,通关走私、绕关走私、集团走私、水客走私、法人走私、后续走私、准走私等类型皆有出现。从我国当前枪支走私的情况来看,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特点: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走私枪支的种类不断扩展,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趋势愈加明显,物流与快递逐渐成为走私枪支的主要渠道,购买枪支的主体并非全为暴力犯罪者,等等。①缪晓琛.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侦查与预防对策[J].犯罪研究,2012(02):61-66。
“从公安部近几年公布的成功打击网络贩枪案件来看,制贩枪团伙动辄跨越20 余省市,形成集制造、经销及购买枪支的拿药的犯罪链条,以邮寄、走私为手段的跨国贩卖枪支案件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②安静瑶.论网络贩枪犯罪的侦查与预防[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8(4)。为了规制枪支走私活动,我国从行政、刑事多个层面立法予以规制,对保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我国打击枪支走私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行完善。鉴于此,本文拟从行政法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和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并提出解决路径和方案。
“枪患是影响社会治安的毒瘤,是导致犯罪升级的酵头,是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之一。”③李松梅.“互联网+”时代网络贩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实践探索[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14-18。在当前恐怖主义犯罪不断蔓延、社会风险不断升高的现实背景下,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对维护民众生命安全、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我国自近代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枪支以来,一直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的政策,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结合政治、治安形势的变化,依次通过《枪支管理暂行办法》、《枪支管理办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逐步实施,不断缩小配枪范围,严格规范枪支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严厉打击各类涉枪犯罪行为,有利地维护了治安秩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同时,《枪支管理法》还与《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刑法》中的涉枪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大量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枪支管理法律制度。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我国在2015年4月对《枪支管理法》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可以说,我国对枪支管理工作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具体而言,我国枪支管理制度可分为枪支管理基本制度和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两类。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国家枪支管理法律的灵魂,是国家枪支管理基本原则的体现,枪支管理工作制度是枪支管理基本制度在枪支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化。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概括起来有五大基本制度,即许可制度、使用保管制度、淘汰报废制度、检查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①周慧.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17-19。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合法枪支的管理制度。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枪支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合法枪支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和民用枪支管理制度。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是基于枪支的不同用途而进行的简单分类,都是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对象,同公安机关都构成外部行政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和企业的有关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民用枪支是指非执法护卫等公务活动使用的、设计性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娱乐、狩猎等其他生产、生活使用的枪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以及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枪支管理除包括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和持有枪支单位及个人的治安行政管理之外,还包括生产、销售和持有枪支单位及个人的自我管理活动。这种自我管理属于内部管理关系,其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依法配枪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枪支和持枪人员的管理构成行政法中的内部行政关系。但不论是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还是生产、销售和持有枪支单位及个人的自我管理,所依据的都是《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管理的标准具有同一性。
据全国各地海关的工作报告以及笔者对我国枪支走私管制工作的调查,我国当前在枪支走私管制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法律依据不清晰。“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些规范性要素的认定离开标准,司法人员无法进行直接准确的判断。”②孙国祥.构成要素行政性标准的过罪化风险与防范[J].法学,2017(09):68-79。枪弹检验鉴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 号),而在实践中,该规定对于枪弹散件认定的标准不明、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枪弹检验鉴定工作依据不足。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枪支作为与公民自由权、生命权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还不能做到含义明确,外延周密,还存在诸多的模糊性该规定。”③周慧.非法涉枪行为法律责任探析——以“两高”涉气枪、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04):124-133。“鉴定标准”第四条:“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该规定“鉴定标准”第五条:“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在实际检验鉴定工作中,鉴定机构因无法取得制造厂家提供的图样、件号,无法据此予以认定,致使大量境外枪支只能在整枪基础上开展鉴别;“相同功能”作为重要标准,也缺乏进一步明确释义。上述“图样+件号”、“相同功能”的标准几乎无法操作,是目前走私武器弹药鉴定工作遇到的基础性困难。
2.枪支散件鉴定难。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境内的地下配套作坊和网上指导枪支组装等活动更加猖獗,枪支核心部件(如枪管)走私和散件分散寄递走私渐成常态。鉴定机构在受理送检过程中,往往只受理整枪鉴定,对于部分枪支散件一般不予受理鉴定,个别地方公安鉴定机构甚至对枪管、枪支零件及仿真枪明确答复不予鉴定。由于缺乏鉴定意见,海关缉私部门难以受理现场海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多数只能退回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如果放行,存在行为人将散件搜集组装为整枪的潜在风险;如不放行,则无合理依据,易引起执法争议、陷入两难境地。
3.整枪缺件鉴定难。随着近年来口岸查缉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逃避海关监管和缉私执法,经常采用拆卸枪支击发件、弹匣、气枪气瓶等部件方式进行走私,致使在鉴定过程中,因缺少主要枪支部件而出现不构成整枪的问题。执法实践中,一些鉴定单位对缺乏重点部件不能击发的枪支,一般采取保持原样不予修复鉴定的方式;对因移除弹匣、气瓶等配件丧失击发动力的枪支,鉴定单位常因弹、瓶缺失,不予鉴定为整枪,按散件认定,又往往因件数未达到30 件而无法达标,导致走私枪支犯意明显的嫌疑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惩处。正如学者所指出,在“刑事诉讼领域,标准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的作用越来越凸显。”①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J].政法论坛,2016(06):18-29。
4.仿真枪配件鉴定难。“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玩具枪生产厂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生产一些高科技的仿真枪。”②张金菊,王新建.我国仿真枪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47-52。由于部分枪支散件在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与气枪上可以通用,一些鉴定机关对不能构成整枪并进行枪口比动能测试的气枪散件,往往倾向为仿真枪散件。同时执法实践中也存在处理方式的差别,个别刑事鉴定中心鉴定出为仿真枪配件的,不出具鉴定意见;一些鉴定单位以海关缉私局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受理鉴定申请,导致无鉴定意见,案件不能顺利办理,涉及的仿真枪配件也处理困难。
5.鉴定要求过于严苛。调研发现,江苏、广东等地鉴定单位接受枪支鉴定的要求越来越严,除要求海关缉私部门提交枪支原件外,还要求提交有关枪支的产地信息、使用目的等信息,如不提交上述信息,鉴定单位往往不接受鉴定委托。对枪支散件委托鉴定的受理要求则更为严格,鉴定单位要求查获的枪支散件必须能够构成一支整枪,且能够完全击发;或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时查获一支整枪及其他枪支散件,且上述枪支散件可替换到该整枪上,且能够完全击发,方可受理并出具鉴定意见,这是一种几乎不可能满足的条件,在现实中海关在邮递渠道查获的绝大部分走私进境的枪支散件,难于达成鉴定单位的受理条件。
6.涉案弹药鉴定难。《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弹药类检材的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弹药”,无进一步分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两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中“弹药”多为气动力枪支使用的铅弹、钢珠和少量火药子弹。鉴定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于对鉴定意见严谨性的考虑,枪弹处已建议将鉴定意见改为“气枪弹”。但此种鉴定意见无法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鉴定意见与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对接。
7.程序标准不统一。目前,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依据包括《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以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枪支、枪弹及零部件物证检验的抽样方案”等规定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各地公安机关和鉴定单位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对相关文件、应用、标准、程序及方法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不同的鉴定单位会出具不同的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下一步走向。在诉讼中,极易导致犯罪嫌疑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出现案件反转的不利局面。
就网络环境下的枪支走私犯罪而言,其交易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并借助其他辅助手段的方式来进行。虽然说:“模糊性的立法语言能够扩张法律的适用性,提高法律的灵活度。”③刘广三,李胥.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中的模糊性语言及其限定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1):113-130。但相比较传统的枪支走私犯罪而言,其交易平台是虚拟的,无形的,仅在物流环节上才可显露实形的枪弹等,距离交易源头已经较远,加之交易环节繁多而松散,打击传统的渉枪犯罪并有效控制源头的立法规定,已无法应对网络环境下打击渉枪犯罪的需要,而为专口打击网络渉枪犯罪进行的针对性立法目前是缺失的,尤其是对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规定,特别是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网络枪支走私犯罪中控制枪弹源头的困难。从网络枪支走私犯罪的交易平台来看,目前法律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并无特定的、可供具体适用的立法,且立法层次过低。不但如此,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没有针对具体的情形进行适当而全面的规定,即便网络交易平台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法律亦未明确规定其在刑事案件中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对于枪支走私犯罪中枪支源头的控制极为不利。网络枪支走私犯罪个案的侦破并没有对打击整体的网络枪支走私犯罪起到应该有的作用。这与网络交易平台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相关。不仅如此,由于对物流运输者相应义务以及责任规定的缺失,同样造成了控制网络枪支走私犯罪中枪弹源头的困难。
与此同时,互联网监管主体不够清晰这一问题表现的非常明显,并直接导致了各行政部门联动的网络走私犯罪监管平台建设的缺失。造成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无人管理的现象。
在促进商业流通、推动经济发展中,物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物流行业本身存在的管理漏洞,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衍生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快递物流业方面的治安动向值得公安机关高度关注。“在枪支买卖走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挂羊头卖狗肉’,时常以玩具模型、五金配件等名义进行邮递。”①李晴晴.侦查协作的碎片化分析及其整体性治理模式[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06):9-14。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物流寄递行业适用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2〕42 号)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没有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制度要么没有规定罚则,要么处罚较轻,物流寄递业中禁寄禁运、实名制验证登记,验视安检,可疑情况的报告和协查通报、治安检查处罚等必要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在对物流行业治安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导致公安机关对物流寄递业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力不足,在检查物流寄递企业时,公安机关只能适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安全检查的法规,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罚,不仅处罚手段单一,而且针对性不强,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震慑作用。
在打击强制犯罪的执法方面,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侦查机关自身应对网络枪支走私犯罪的侦查能力欠缺。首先,网络违法犯罪作为一种技术型犯罪,就如加密和反加密这对矛盾一样,只有不断更新技术,把握前沿技术,掌握技术使用的主动权,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控制。网络违法犯罪速度快,几乎不留任何痕迹,传统的侦查手段难奏效,必须运用专业技能、专业技术来发现、跟踪和打击这个幽灵。然而目前我国的网络侦查能力偏低,无论是网络技术建设,还是网络侦查系统的构建,都难以跟上打击网络枪支走私犯罪的现实需要,造成了侦査破案无从下手,网络违法犯罪肆无忌禅、案件侦破率低的尴尬局面。
其次,当前网络枪支走私监管系统本身存在缺陷。“电子证据是位于刑事诉讼法中七大证据之外的新兴证据又是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产物,具有不易保存、易被篡改、容易灭失等特征,收集较为复杂,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②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104。在我国,网络犯罪尚属于新型的犯罪形式,即便在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枪支走私犯罪领域,网络监管系统构建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比如,网络违法犯罪侦查部门的网络现场勘查、网络痕迹提取、密侦密控等技术器材和装备等硬件建设不够健全,侦查部门自身的网络监管系统的软件设计不够先进等。最终导致,目前网络违法犯罪侦查部门不能利用网络监管系统及时、准确、快速的打击网络枪支走私犯罪,以对网络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甚至出现了侦査破案无从下手,网络违法犯罪肆无忌悴、案件侦破率低的尴尬局面。
最后,网络阵地建设不到位,难以切实打击网络枪支走私犯罪的基础。网络虚拟社会阵地控制同现实社会阵地控制内容大同小异,其目的也都是通过对特定空间内的人、事、物等基本要素进行有效管理来发现可疑,为延伸打防管控工作服务。当前,网络管理基础工作中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在信息“大采集”机制建设、域名法册、IP 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互联网运营单位用户信息报备等方面不到位;网络安全信息员、耳目特情等秘密力量建设、以互联网接入单位、数据中心、服务单位设立网上警务室等方面尚不完善,难以全方位采集各类网络基础信息资源。“因此,可以尝试通过设立网络派出所的方式应对包括网络贩枪案件在内的网络犯罪案件。”①郝宏奎.侦查模式若干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4。总之,相关网络阵地建设欠缺,再次弱化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
“目前,网络贩枪案件的链条通常会波及多个省市甚至其他国家,既涉及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还涉及不同警种,更会涉及金融、快递等其他行业部门。”②胡永正.论网络贩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05):42-49。如前所述,我国网络枪支走私犯罪中的枪弹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究其原因,在于网络枪支走私犯罪中,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疏于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法律义务的责任规定不明,导致了网络枪支走私犯罪源头的失控。“国家对个人规定了禁止在在互联网上发布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信息的法律义务,但是未直接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或者技术信息等人员的法律责任。”③柳林,沈小龙.网络制贩枪支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取证研究——基于侦破一起特大网络制贩枪支案件的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5):35-40。除此之外,网络监管部门疏于对整个网络环境的监控,更加剧了网络枪支走私犯罪源头的失控。总之,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和相关责任,并对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相应的责任进行完善。
从物流监管的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应结合枪支走私犯罪的实际情况,实行物流运输邮寄实名登记制、加强物流查控等安检制度。具体而言,立法工作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1.明确建立健全物流寄递业管控机制的具体方案。之所以要明确建立健全物流寄递业管控机制的具体方案,目的是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落实综合治理,形成行业监管工作合力。物流寄递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信息化程度高,涉及的职能部门多,情况十分复杂,开展此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各施其职。因此,立法应明确,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治安管控机制,统一协调公安、工商、邮政、交通等部门,定期召开相关管理部门的联合会议,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分析研判、查找物流寄递行业治安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管理漏洞和问题,结合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就具体措施而言,加强准入审核,落实管控制度和管控措施,制好区域内的物流寄递行业治安管理措施,对条件不成熟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对已经开业的要经常检查指导,引导他们按规范经营。
2.加强治安管控,落实备案登记的具体途径。为了有效预防物流寄递行业案件发生,立法应该明确,公安机关既要将物流寄递企业列为治安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又要对辖区的物流寄递行业进行详细的清理登记,并实行备案制度,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从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邮政、交通等部门的经营许可后,业主应当持相关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从业人员名单主动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派出所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与业主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提出治安防范工作要求,指导物流寄递行业建立安保机制,协助企业建立完善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指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3.应强化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安全监督。针对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立法应当明确建立完善物流寄递货物登记管理制度,以强化危禁物品安全监督。立法应该明确,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中,要督促物流寄递企业对交运的货物和交运人员的身份加强检验,严格落实收寄物品实名登记制度和开包验视制度,做好实名登记,物流寄递单位要建立登记册,做到登记信息资料完整准确,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随时进行抽检,对执行检查制度不力导致案件发生的物流寄递单位,要及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经教育不改的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从严处罚。要强化情报信息收集,要建立健全物流业治安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督促物流寄递业主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物流寄递业经营单位应如实登记业务活动、物品来往方向等相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危禁物品一经发现要随时报告。要明确物流寄递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治安责任人或负责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治安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对物流快递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协助物流寄递企业建立治安保卫机构,要把物流寄递企业列为治安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要扎实到位,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购置安全防范检测仪器设各,督促物流寄递行业业主及从业人员按要求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同时逐一详细做好物品寄递登记日志;物流寄递行业辖区派出所要加大治安检査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派出所辖区与物流企业建立起双向的信息联络机制,定期交流信息。
走私武器弹药的鉴定工作是执法工作的源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施行至今已有7年,建议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的表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及“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的分类表述,调整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1.加强鉴定工作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完善相关鉴定依据、明确相关解释,研究“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的传统表述,与走私武器弹药司法解释中“火药动力”、“气体动力”枪支的对接。
2.提高鉴定规定的操作性。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四条“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相同功能”标准等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可考虑通过国际刑警等机构,取得相关境外枪支品类的图谱,或可考虑通过收集积累执法过程中查缴的枪支样本,逐渐建立起我国的境外枪支图谱。
3.进一步明确玩具枪、仿真枪散件认定标准。对与达标气枪可以实现互换通用的部件,建议予以细化枪弹(散件)分类,明确构成散件的具体标准,使检验鉴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为此,可仿效日本海关的做法,以海关总署的名义,联合公安部等管理部门出台专门针对玩具枪、仿真枪的认定标准,为相关散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执法难度,做到精准认定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统一检验鉴定程序及标准。考虑到枪支、散件及弹药流入境内带来的巨大社会隐患,笔者建议请公安部明确:枪支弹药鉴定单位应当接收海关缉私部门的委托鉴定,减少与检验鉴定工作无关的要求;切实提高海关送检武器弹药的鉴定效率,“海关缉私部门要增强对入境货物、行李物品以及交通工具的查验,提高验视比例,扎实推进网络走私、贩卖枪支案件的查堵工作。”①李双其.论信息化侦查方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04):9-14。加强治安、刑侦、鉴定单位与海关缉私部门在打击武器弹药案件的联系配合,选择试点单位,不断摸索和完善相关鉴定标准,切实解决“缺件整枪”、“枪支散件”、“弹药”及“仿真枪配件”检验鉴定中的“老大难”问题;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对鉴定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微观引导,使枪支检验鉴定工作更加精准高效,避免不同鉴定意见带来的执法风险。
5.加强对枪支及散件检验鉴定设备的投入与人员培训力度。通过部署更新专业检验设备,如枪弹测速仪、危险枪支射击架、阻弹器、枪弹勘察箱、子弹拆解器、个人防护器具等,提升专业刑事技术实验室的能力。通过参加专业培训班、跟班作业、以鉴带训、能力验证考核,提升检验鉴定人员的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治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发动基层政府、村委会全面收缴排查非法枪支弹药,最大程度地减少私藏私存非法枪支弹药的存量。”②孟铮.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06):37-44。长期以来,我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总是出于被动管理状态,总是出了事才检查、整治。为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枪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化被动为主动,对枪支制造、运输、配备、配置和配售是否合法进行检查。对于枪支制造、运输厂商,应当对其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当时满足法要求后来丧失资质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对于超范围、超型号生产、违规运输等非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配备、配置和配购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情况加强单位枪支使用、存放枪支的监督,对于个人,应当要求其通过背景检查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和定期考核枪支知识。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健全涉案枪支及散件收缴机制。
枪支走私犯罪的防控机制中,可以导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这一理念,如此可以有效提高对于涉枪支走私犯罪的预警能力和决策水平,做到打有目标、防有对策、控有把握,达到控得住、防得严、打得准的效果。因此,建立涉枪支走私情报信息综合汇总研判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该机制中,建立涉枪支走私案件信息综合平台是关键。笔者对该信息平台有以下设想:一是由公安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涉枪案件信息库,实行信息共录、资源共享、综合研判、指导工作。各地一旦接报涉枪支走私案件,均应及时受理、查处和侦破,并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上报上级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上网。二是该信息库应当包括五个不同的子系统,即案件信息库、枪支样本库、现场库、未破枪支走私案数据库、涉枪支走私人员数据库。在现场库中,对弹、壳统一建档,采用数码技术录入网上发布,便于各地串并比对,最终在全国实现非制式枪弹“自动”比对和远程查询。建立未破枪支走私案件数据库,既有利于串并侦破,也可以从中分析未破枪支走私案的情况、特点、规律。通过涉枪支走私人员数据库,收集涉枪支走私人员信息,建立个人档案,通报各地进行专门调查,及时发现其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该信息平台与全国公安其他业务信息平台进行联网,实现不同区域、不同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对获取的一切情报信息,要进行准确分析、仔细研究,从中发生枪支走私犯罪线索,同时要有专门力量对枪支走私犯罪的现状、形成原因、行为方式、作案规律、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因等进行分析研究,为预防枪支走私犯罪甚至其涉枪犯罪创造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在对疑似及散件检材开展鉴定过程中,需要将检材与枪支实物对应部位进行比对,分析外形结构、尺寸、材质类别,且需进行互换实验,或将检材与图文资料比对。收集比对实物样本、鉴定案例,建立比对数据库,对检验鉴定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已开发“枪械枪弹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建议向海关缉私部门开放应用授权,方便海关缉私部门开展枪支走私检验鉴定工作。此外,我国的某些海关部门正在筹建“走私枪弹样本库”,为建成、建好走私枪支、弹药及散件样本库,通过正式渠道请求公安部门给予支持和专业指导,也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为有效促进打击枪支走私犯罪的跨国执法合作,仅凭对国际法规及上述各国的相关规定、制度和机构设置进行初步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望同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稳定、长效的合作,我国应向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派出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以增强相互理解与制度互信,渐次构建合作框架。纵观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安全状况,中国的社会安全情况是为世界各国所称道的,在枪支走私犯罪的管制工作上已处于世界领先的水平,同时也受到了民众与社会的认可。西方国家由于深受海洋文明的影响,历来崇尚自由主义,对枪支、爆炸物的管控力度并不十分严格,造成欧洲、美国等地区当前社会安全问题频发,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西方发达国家在枪支管理、枪支走私犯罪管制方面的不足。诚然,美国与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在枪支管理方面仍然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我们应向这些国家、地区派出访问学者,与官方的枪支管理部门(如美国ATF)进行深入交流与沟通,同时也应注重与民间的枪支协会(如美国NRA)取得一定联系,掌握民间的一线情况。由于美国枪支问题频发,诸多美国高等学府与研究机构均有专门的枪支管理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如美国哈佛大学的公共健康学院下设的公共伤害控制研究中心,又如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设置的枪支政策研究中心,18 再如美国智库机构皮尤中心内部也有专门的枪支管理研究小组。如若想深入了解西方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相关经验与教训以及建立合作框架,不妨先从派出访问学者,或建立双向的访学机制,吸引西方的相关学者、官员来我国进行交流与沟通。如果我们能够构建一种深入交流与互动的学习机制,才有可能取得制度互信,从而建立合作机制,携手打击枪支走私犯罪等跨国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