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几个着力点*

2019-03-03 11:59冯育林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民族

冯育林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 昆明,650111)

近年来,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的凸显,国内外学界的相关研究亦不断涌现。马戎认为要“重新开始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以中华民族为核心认同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国家”;①马戎.中国民族关系的现状与前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9。关凯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文化政治概念,提出以文化政治为中心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②关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一种新的文化政治理论[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05):71-77。Andrew B.Kipnis 认为应从教育体系整合、城市化扩张和中文的互联网传播等方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标准化和现代化。③Andrew B.Kipnis:Constructing Commonality:Standard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in Chinese Nation-Building.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2012:731-755。毋庸置疑,学者们的这些研究及其观点是富有创建性的。然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并不是一个普通的纯粹的民族现象和民族过程。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认识和定位,必须基于深刻的历史眼光,要融于中华现代国家政治—社会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整体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和意义。故此,在新时代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须与新时代中国所面临的考验和挑战紧密结合。

一、以党建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在封建王朝时期,民族整合和民族构建,乃至几乎所有政治过程,都是由王权主导的,正所谓“万邦黎献,共为帝臣”。但是随着人类社会中政治结构的变革,古老的王权逐渐被取代,一种新型的政治力量——政党,在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的作用下孕育而生,并日渐成为搅动国家内外政治格局和推进政治建设的主导性力量。在此过程中,民族与政党亦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就近代以来的中华民族及中华现代国家而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和政治宣示,还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和制度变迁历程的真实写照。”④杨光斌.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62。中国共产党在其产生后,日渐发展为领导中国民族革命、民族解放、民族建设,以及推动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核心力量与主心骨,经由一个革命性政党转变为执政党。

由革命而走向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探索与具体执政过程中,建立了党组制、党委制等领导制度,并通过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事和军事等归口管理的形式,实现了对国家的全面领导。在现代化进程中,为了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党在原有归口管理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再次创新创设了涉乎若干领域的领导小组。而这些领导小组,通常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或成员,进而强化了小组的领导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推进社会建设的重点突破,最终形成贯通式执政和全面执政。诚然,这种执政方式,并非是专门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而创设,但其作为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式和结构模式,却是深契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过程中,进而决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党建的逻辑关系。

故此,无论是出于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模式中的主体代表性,还是出自构建力量的现实考量,中国共产党无疑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与主体力量。抑或说,唯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担当起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大任。就此而言,习近平总书记一语道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②新华网:习近平.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 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1/29/c_113852724.htm。而中国共产党也自觉地承担起这个历史责任,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团结全体中华儿女把我们国家建设好,把我们民族发展好,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③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58。

然而,历史长河浩浩荡荡,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仍然充具着时代性的挑战与考验。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指出“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并指出党面临的“四个”考验,即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四个”危险,即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④鄢一龙等.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而且,“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党本身可能蜕变,党的领导作为核心制度面临两大危机:官僚化带来的代表性危机与主体性带来的正当性危机。”⑤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0。这些考验及危险、危机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党长期以来的领导力和公信力,进而影响党的执政基础。

可喜地是,“全面从严治党”在近年不断得到强化。党中央明确表示“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⑤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0。诸多关乎执政方式与执政能力的改革措施,不断出台,并得到具体推进。中国共产党的自身作为也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理论界关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执政能力提升”这一时代命题的探讨。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本领建设等若干方面对党建作出规划。作为先锋队的党的自身建设,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引领作用,乃至是一种助推器。一方面,党建实际就是不断强化中华民族内在中坚政治力量的能力与价值,构建一套更为完善的党和国家领导机制,进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较为完备的政治保障。而这一政治保障还将形成辐射效应,进而影响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所需的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的供给。另一方面,把党建设得更好,以党的聚合力、向心力来凝聚全国各族人民,这样社会大众就有了团结和凝聚的中心点。

二、健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形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两处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重要内容,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法作为对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说明,构成了政治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来源,尤其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任何的政治行为都需要源自法律的政治支持。基于法律的自身性质,法往往也是民族和国家维护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宪法》文本融入了“中华民族”的概念述,对于整体上的中华民族,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政治意义。

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国家根本法中获得了法律依据,进而从法律文本上昭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基本遵循和价值原则;二是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故而使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后,在以宪法形式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和历史使命的同时,也“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②李占荣.“中华民族”入宪的法律意义[N].中国民族报,2018-04-27。三是改变国家根本法中的“中华民族”缺位这一状况,使中华民族是当代中国的民族属性所在和民族根本主体得到了宪法形式的确认,凸显了中华民族在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是肯定了凡是“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组成成员。

可以说,“中华民族”进入宪法文本,在健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形式方面,迈出了极具关键意义的一步。但作为理论工作者,在阐述这种骄人成绩的同时,还应继续分析现实依然存在的问题与仍然需要有所作为的地方。譬如在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关乎国家统一的重要法律中,尚还没有明确的“中华民族”或“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表述,而这些重要法律中的“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缺场,在某种程度上将导致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内涵和法律属性不凸出,乃至在某种极端情景下可能成为民族分裂主义的利用点。更何况民族问题的现实复杂性一直都存在。一些分裂势力在国外力量的扶植与支持下,制造“疆独”与“藏独”活动,以及一些包藏祸心者提出所谓的“香港民族论”和“台湾民族说”,甚至妄言“这个世界上并没有所谓中华民族。”③郑州大学党委统战部网.“中华民族”称谓的由来和演变[EB/OL].http://www5.zzu.edu.cn/tzhb/info/1025/4039.htm,2018-12-21。这样的一些现实,都要求着进一步健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形式。

具体来说,在健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形式的过程中,还需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努力。一是继续推动“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等概念进入相关法律规范。这就要求,把“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等概念纳入到宪法体系及相关基本法的法律规范中,对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中华民族与中华各民族的关系进行适当阐释,并说明中华各民族、港澳台同胞及爱国华人等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须臾不可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健全《反国家分裂法》。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防患于未然,而现行的《反国家分裂法》主要是针对显性的“台独”分裂势力而制定,一些隐形的民族分裂主义并不在其相关规范中。对此,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反国家分裂法》及相关性制度,增扩其适用范围。

通过这样一些举措,既能够彰显当代中国的民族属性,进一步地凸出中华民族的法律—政治共同体性质,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于当代中国的地位;还能够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及过程中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提供法律形式之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同时,这也是应对申论“台湾民族”和“香港民族”等狭隘民族主义行径,以及抵御和瓦解“疆独”“藏独”等民族分离主义活动的重要举措。

三、多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先生指出,“民族成立之唯一要素,在‘民族意识’的发现与确立,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即“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观念浮于脑际者,此中华民族之一员也。”④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四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1。梁启超先生的这一观念,极其深刻地揭示了民族意识的本质所在,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初萌芽。然而,这样一种民族共同体意识,虽然能够通过共同体共有历史记忆、共有文化元素的天然涵养而造就,以及外在冲突的刺激生成,但也更需要后天的建构。尤其是在人类社会被市场化建构、被理性选择后的今天,人们的意识行动深受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客观的现实考量、主观的情感—精神归属等,也因为如此,统一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时常会遭遇多元文化主义意识形态及历史虚无主义的冲击,现实需求与价值认同基础上的民族性意识和地域性意识的离散性挑战。于此而言,意识塑造可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范畴。这也正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庄严宣示的题中之义。

其一,振奋中华民族全体成员共有的利益与目标感。马克思曾直接了当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7。人类的意识行动逻辑往往就是利益的逻辑和需要的逻辑。共同的利益取向和目标导向,通常是促使人们形成统一意识的有利条件。出于共同的利益动机和目标感,社会成员个体、群体、国家之间,往往都能够搁置争议,放下暂时的矛盾冲突而选择集体行动。毫无疑问,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然需要着一种共有的利益和目标感,来促使整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凝聚。而对于当下中国而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无疑就是整个民族最真实、最迫切和最期盼的共有利益和共同目标。只有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让全体中华民族成员真切感受到共同繁荣、共同富裕及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才能使得全体成员安居乐业、各得其所、人心交聚。

其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作用。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套经观点、思想和信仰集合而成的表意符号,“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它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②(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的趋利性被释放出来,再加上人的有限理性,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整合能力渐次式微,因而需要一套新型的更加持久有力的意识形态来填充这种式微后的空缺。就当前国家意识形态领域而言,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起到此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本就是一种共向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中华民族作为国族的当代中国实现国家崛起和民族复兴的引领价值和指导原则,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然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视域下进行。而与此相并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当代中国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公民个体层面的价值准则,本质上也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需要整个中华民族去践行。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其三,努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一种尊重社会差别、包容多样、和谐共处而又朝气蓬勃向上的先进文化,它反映了目前我国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归属。”④高永久,陈纪.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内涵与价值核心[J].科学社会主义,2008:(2)。在共有精神家园内,社会成员能够在文化上相互认同、相互尊重,生活上彼此亲近、交欢乐融,同时找到情感皈依和身份归属,最终紧密地结合一体。而这样一个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首先则要形成一套各民族共有的和一体性的文化符号体系,即中华民族文化,以及基于文化之上的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哈贝马斯曾强调,“对‘臣民’的政治动员要求混杂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实现一体化”,唯此,民族观念才能付诸实现,而“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忠诚,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⑤[德]哈贝马斯,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6。

四、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的构建

在哲学意义上,理论就是人们在已有的认知基础上,对客观事物及其现象过程进行演绎和推理,所得出的一种合乎逻辑的理性总结。而按照政治学的思维,理论“是对一组经验资料给出系统的解释,通常被描述为可靠的知识”。⑥[英]安德鲁·海伍德,张立鹏译政治学的思维方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6。循着这种哲学与政治学的逻辑,理论命题应该包含着三个层面,一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二是对事实的理性认识,三是对事实的价值期待。作为人类普遍现象与存在形式的,并与国家政治共同体有着天然联系的民族,自然需要经人类创设一套解释与描述的理论,即民族理论。这套民族理论就是关于一个或多个民族的系统界说,包括对民族现象和民族过程的一个客观描述,对民族内涵、性质、结构和功能的理性认知,以及在民族“实然”与“应然”之间的价值期待。这样一套民族理论的存在,构成了一个民族自在成长和自觉认同的最根本和最基础的内在资源,并成之为民族建设的理论支撑和理论指引。

诚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援引与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民族理论,其对于党和国家的民族事务治理可谓收效甚佳。但是就目前来看,这套民族理论仍然不是十分完备,其中的内容更多地是中华各民族平等理论、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和少数民族发展理论,而对于整体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论说却显得较为薄弱。很难说这样的现实,不会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准确认识,及其一体凝聚产生消极影响,而且事实证明这种消极影响已经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体性正在遭到多元民族话语体系和多元文化主义的解构,以及狭隘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流变的侵蚀。故此,为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而推进的理论构建成为必要。

其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形成与演进过程的客观描述和基本阐释。任何民族都有着一套关于过去的学说,这套历史学说实质上就是民族理论的表层性部分,也即理论之“事实的客观描述”。其内容上应当包括民族的起源和生存环境、民族形成的历史因素和时机、民族发展的过程和形式等。但是由于这套学说的“历史”性质,而很难实际进行验证,故而存在历史的“假说”和历史虚无主义。一些国家和民族,就曾出现美化、装点,甚至是篡改史实的情况。有如前苏联的国族建构过程,为了塑造共同的民族英雄想象,“将沙皇俄国时代野蛮征服各少数民族的将领如苏沃洛夫等人奉为国家英雄丰功伟烈的典范”①朱碧波.国族建构:中国如何实现对苏联的“否定性超越”[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5)。。这些关于历史的不当认识,很大程度就是由于缺少一套完备的民族理论来对民族的历史形成和演进过程进行客观描述与阐释的结果。一套真实性与合理性都较高的民族历史学说的存在,不仅有利于民族共同体成员认识本民族的历史形成与发展过程,还有助于唤醒共同的集体记忆和历史叙事,增强民族共同体在现实当中的凝聚度。

其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性质、结构和功能的理性认知与把握。对于一个民族的内涵、性质、结构和功能,所进行的准确并合乎理性逻辑地认识与把握,是构成民族理论的中层性部分,也即理论中关于“事实的理性认知”。其具体内容包括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认知与概念演变、民族性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共同体的聚合形式与内部结构,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对于多民族中国的政治功能、道德意涵与伦理价值等一些内容。只有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中层内容的充分建构与完善,人们才能准确地认识何谓中华民族共同体,因何而成之,并明晰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功能意蕴。

其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实态势与未来建设。历史是前进的,一个不能进行自我审视和自我建设的民族是无法与历史的洪涛大浪相搏击的。由此,对于一个民族而言,其民族理论最深次的部分无疑就是把握现存态势和加强未来建设,即理论中“事实的价值期待”。就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而言,这部分应该包括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存态势、如何巩固和持续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功能意蕴、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与原有少数民族相关理论的契合路径和方式、中华民族共同体大团结的路径与机制,以及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等内容。只有通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最深次部分的建构,才能厘定中华民族共同体“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现存关系与价值期待,指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方向及其应该达到的效果。

五、结论

前文以当前中国的民族政治生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实态势为基本点,就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几个着力点,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梳理与阐释,力图为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推进作出思路贡献。

总的来讲,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融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建过程,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构筑一条政治核心纽带,寻求更多的政治保障与体制条件;健全法律形式,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获得更多的合法性支持;铸牢共同体意识,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心聚力,获得现实生活支持;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当然,在党建引领、法制建设、意识塑造、理论构建等四个维度中,还包括着若干具体的细节,有待于深化研究。但是这样一种四维向度的逻辑框架建构,一定程度上为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工程的总体推进,找到了基本方向和实施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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