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生成与规避机制
——基于苏皖鄂等地的调查

2019-03-03 09:41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农业

李 洁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述评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标志着三农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关于新的发展的机遇期,可从两个方面一窥其貌:第一,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由家庭经营主导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向家庭经营为基础,包含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第二,从人与地的关系来看,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状态由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基本和谐逐步衍化为当前阶段的不相和谐,因而,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工作中注意调适农民和土地的关系①刘玉珍,程军.土地调整的普遍性习惯与法律性规定的冲突及其化解路径[J].农村经济,2019(3):39-45。。在我国农业发展的新时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体现为“怎么种地”和“谁来种地”的问题。在“谁来种地”的问题上,在传统小农时代,小农家庭是主要的经营主体,尽管这一现实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改变,但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家庭的劳动力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一部分在家务农,这种“半工半耕”的生产模式已经形成②张建雷.发展型小农家庭的兴起:皖东溪水镇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变迁(1980-2015)[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4。。不仅如此,“半工半耕”的生产模式中,“半工”的成份仍在增加,而“半耕”的成份则在减少。直到二代和三代农民工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后,“谁来种地”便成了问题。值得庆幸的是,在我国长期的农业经营中,劳动人民的自发实践往往蕴藏着解决问题的智慧与创新: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实现经营主体的更新,在土地由多数农户流转向少数种地主体的过程中,适度规模经营则是一种必然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新”不仅在于其身份上不同于传统的小农种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更在于其“怎么种地”,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采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生产模式。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大力发展并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构建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与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自2014年至2019年,六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发展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学术界,最早明确采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的研究始于2010年,黄祖辉等认为“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①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学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研究自2014年以来显著增多,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与经营特点研究。当前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体系中,主要将其划分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几种类型②③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8-87。,也有学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④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4-11。。学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特点的认识较为一致,即采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生产模式。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意义研究。研究认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⑤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2。,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⑥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农业经济问题,2014(1):4-7。。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相关研究认为新型农业总体经营状况良好,但是亦存在扶持款项不到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农业保险尚不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等多种问题,具体对策则因研究视角不同而有所侧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正在蓬勃发展之中,具体的经营路径以及风险识别也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推进。因此,当前研究多从扶持、培育及其重要意义方面展开研究,而对于经营风险的关注尚显薄弱。基于此,本研究以课题组在苏北、苏南、鄂东以及皖中的调查发现,详细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遭遇的经营风险,进而从内部培育、外部跟进以及内外联合三个方面建构经营风险的规避机制。本研究对于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的生成

如上文所述,与传统的小农生产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生产模式上具有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等小农生产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规模、专业以及集约的经营特点有可能会失却“船小好调头”的经营优势,同时,处于“成长”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可能面临难以预测的其他风险。简言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类:内生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前者包括融资能力不足、经营“规模”陷阱等,后者则包括市场预测滞后、社服体系欠缺、政策跟进不及等。

(一)融资能力不足的风险

实践证明,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一般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包括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个方面。从内源性融资看,新型经营主体融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农业规模经营的融资需求。新型经营主体前期投入资金量较大,该主体自有的资金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的需求。从外源性融资看,新型经营主体外源性融资能力由偿债能力和抵押能力组成。新型经营主体的自有资本比率低,偿债能力欠缺,表现为长期偿债能力差,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由于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已成为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主要方式。

(二)经营“规模”陷阱的风险

截至2017年底,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5.12亿亩,流转率37%,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8.3%⑦宋兴国.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二审保护“新农民”:土地经营权不得侵犯[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10-24(6)。。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流转面积持续递增,农户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提高。总体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趋于扩大,一方面,为了提高产量和增加利润,新型经营主体更倾向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经营主体盈利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系列扶持政策,也积极激励新型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无论是生产经营面积,还是经营所面临的风险都远大于小农户,具体表现在风险的范围和损失上:从风险范围看,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体系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人员、设备、技术、材料等都存在多重风险。新型经营主体相比于小农户具有更高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对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尝试更具积极性,但是往往也会带来新的适用性风险。在我们调研的苏北和苏南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在规模流转土地的情况下,其土地租金、用工成本也在不断提高,一旦遇到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便面临着收益不稳定、资金链条断裂、赔本等困境,难以承受巨大损失的新型经营主体往往会选择“跑路”。易言之,“规模”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但不能为了“规模”而“规模”,尤其是在超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的特定情境下,对于“规模”的片面追求要不得。

(三)市场预测滞后的风险

相较于传统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市场预测能力较弱,往往在风险临近时才能预测到市场风险。农业市场风险是农业市场供求结构失衡、农产品价格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导致农户经济收入上遭受损失。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主要反映在:一是成本方面,面临着土地租金、劳动力成本、农资成本等不断上涨的压力;二是价格方面,市场波动较大;三是经常遭遇资金储备匮乏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均导致了农业经营效益的极度不稳定①赵颖文,吕火明.试论农业规模经营进程中多元经营主体间的关系辨析[J].四川农业科技,2018(9):5-8。。农业作为一种弱质性产业,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中的农产品流通环节专业化、国际农产品价格的变化都会引起国内农产品市场的连锁反应、生产周期长导致价格调节滞后、农产品加工环节薄弱等因素都能引发农产品市场风险。

(四)社服体系欠缺的风险

社会服务体系欠缺主要反映在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缺乏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不足。首先,目前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益性和经营性、特殊性和综合型服务的结合,促进了我国诸如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化和发展。存在的问题是:首先,社会服务组织发育不完善,供给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一方面,政府主导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部门化”现象严重,内部人员不是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进行配备和构建,人员缺乏专业性;另一方面,多数企业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经营能力较弱,社会化服务供给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致使这类组织服务水平较低,多数为单一事务的服务,难以真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科学合理的全方面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次,我国农业的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农业发展急需培育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农民难于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缺乏对各类人才参与农业的引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不够。

(五)政策跟进不及的风险

近年来,中央在不断加大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出台和扶持力度。如前所述,自2014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总体而言,在政府顶层设计下,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层层下达,各级政府在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了有力的支持,积极引导其发展方向。但是,由于政策的层次和环节过多,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衔接,存在政策跟进不及时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央系统地提出系列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待地方政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第二,地方政府对于政策宣传不到位,存在信息不畅,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情况。农业扶持政策具有一定的刚性,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导致迫切需要政策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扶持。第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新生事物,需要政府的激励和引导,特殊情况下需要积极扶持,及时的政策跟进可以为新型主体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的规避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农户而提出来的,其主要特征和优势在于融入现代生产要素,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高和商品化率高①翁贞林,阮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模式、内在逻辑与区域案例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32-39。。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虽然具有一定的天然性,但是也需要通过培育与引导,方可进一步巩固与彰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经营不善,其后果不仅是经营主体自身亏损,缺乏可持续性,更是可能导致农民收入(租金收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引发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例如,课题组在苏南的C街道下辖的村庄调研时,在多个村庄均发现农业专业大户经营不善而导致“跑路”的情况。当村民得知专业大户外跑时,村民与专业大户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即发生了冲突。由于乡村振兴是农村的综合发展战略,它不仅体现在农民收入、获得感、农村环境方面的改善,而且还体现在乡村社会的有序与有效治理上②袁金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改革展望[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3):133-138。。在这种意义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不善还会影响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以及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治理格局的构建。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的规避机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在乡村内部,培育主体的能力与技术;在乡村外部,跟进配套政策与服务;再通过内外联合的方式,实现对于经营风险的预警与化解。

(一)内部培育:主体能力与技术

1.主体能力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的培育,主要包括:第一,生产能力的培养。经营主体的生命线在于比传统小农更高的生产力。在江苏的调查中发现,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参差不齐,有部分生产能力较强的经营主体基本上只是处于维持的水平线上,其经营积极性大受影响。因此,在生产环节,应在作物类型、地方特色方面予以引导。第二,融资能力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较大,不仅每年需要支付大量的土地租金,在经营初期通常还涉及对于农田的改造。土地流转合同一般都签订至二轮承包结束,因此,较长时间的持续投入、面对市场风险均需要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第三,沟通能力的培育。有部分经营主体与村民,尤其是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沟通,从而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灌溉、运输方面的困难。以上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经营主体在经营中逐步提升,同时也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基层政府有意识的培育。

2.主体技术的培育。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然选择突出地体现在经营主体对于现代技术的掌握。但是在皖中、苏南的调查发现,经营主体在部分环节仍然采用传统技术种植传统作物,而在苏北,不仅土地总体状况好,在耕地、施肥、收割等多个环节均采用现代技术,这貌似与我们的常识性认识相反,但却是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社会事实。在对基层乡镇分管领导的访谈中,我们发现苏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较好的掌握了现代技术,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经营主体负责人承包土地前,赴浙江、广东多地考察,因而在相关设施,例如大棚建造、灌溉设施等方面就采用了先进技术;第二,在经营过程中,还及时关注设备改造与技术提升;第三,土地整理到位,基础设施先进,这是苏南、皖中以及鄂东地区当前仍未完成的技术环节。在很大程度上,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育与主体自身的意识直接相关,是现代职业农民的基本素质之一③褚颜魁.家庭农场模式下现代职业农民培育现状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15):274-275。,同时也与土地、基础设施的基础相关。

(二)外部跟进:配套政策与服务

1.配套政策的跟进。就经营过程以及生产要素而言,配套政策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跟进与拓展:第一,加强土地流转进度。加强宣传,营造促进土地流转的良好舆论氛围是土地顺利流转的前提。乡镇党委政府、支部村委要积极介入土地流转工作中,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第二,强化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货币信贷政策。该类政策主要通过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与指导,再通过地方的财政机构、税收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共同推动方能实现。例如,湖北的X市即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整合惠农政策与资金,有效地推动了四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良性运营④涂红,王银芹.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以X市为例[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3(5):122-126。。

2.配套服务的跟进。在配套服务方面,不仅包括经营期间可以提供农业保险等,而且包括经营前期的土地整理等。第一,前期服务,主要包括土地整理、配套设施的维护与更新以及土地流转环节的服务。苏北L县和鄂东T县的多个乡镇能够吸引新型经营主体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前期服务的到位。第二,中后期服务,建构多元化服务体系。在理论意义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等生产性服务,还需要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等经营性服务。目前,生产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均较为欠缺,且后者尤甚。

(三)内外联合:风险防范与化解

除了不可抗力的自然风险,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新型主体可能面临更多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传统的、非正规的风险应对措施已不能完全满足其应对风险冲击的需求①张燕媛,袁斌,陈超.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J].江西社会科学,2016(2):38-43。。因此,在风险防范与化解的过程中,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与乡村外部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保险机构相互联合,共同应对风险。

1.风险防范。基于市场和经营风险,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以预防风险。目前,农业保险的险种单一,覆盖面较小。因此,应该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开发符合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等各个环节提供不同的保险服务②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7-24。。同时,还应完善农业的政策性保险,提高财政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比例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的服务水平。此外,还应当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业领域。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补偿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应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业领域,使其成为政策性保险的重要补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提供更多保障。

2.风险化解。风险一旦形成后,则会对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多个主体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衍化与扩大,例如可能与土地流转方的村民发生冲突,对地方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化解风险的策略在于:第一,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及时介入,避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民不当行动成为风险源。同时,在损失较大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承担全部损失时,应该在国家层面启动临时救助措施。第二,督促多元主体按照土地流转协议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各方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在鄂东的调查发现,2013年夏,由于暴雨洪水连续多天,一方面基层政府及其职能机构、村社组织以及普通村民积极联合抗洪;另一方面,在造成损失后,种植大户、合作社等通过补种等方式积极措施减少了灾害损失,普通村民也积极参与其中。在自治组织的协调下,出于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理解,作为土地转出方的村民同意推迟6个月支付当年土地租金。

四、结论与讨论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成长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③汪发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与化解对策[J].经济纵横,2015(2):31-35。。与小农经济模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与更加现代化的经济模式相匹配的,其优势直接体现为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生产模式。然而,不可否认,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环境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直面更加多样化的经营风险。本研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风险的来源,将风险划分为内生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进一步结合课题组在苏北、苏南、鄂东以及皖中的调查发现,逐一分析了融资能力不足、经营“规模”陷阱、市场预测滞后、社服体系欠缺、政策跟进不及等多元化的经营风险。我们发现: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具有传统小农难以比拟的优势,但是也会因为直面市场而可能遭遇更多的经营风险;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已产生,但在我国当前,其仍然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新事物”,因而也是预示我国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经营模式;第三,正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事物”的身份,在当前发展阶段,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培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本研究基于新型农业主体面临的内生性和外源性风险,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的规避机制:“内部培育+外部跟进”“内外联合”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本研究属于质性研究,缺乏定量数据支撑,因此本研究的主要观点尚需在今后进一步完善;同时,本研究建构的风险规避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探索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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