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梅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政商之间保持必要的联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在以政府为主导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尤为突出。建立良性的政商关系,既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率,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场合论述新型政商关系,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对正确处理政商关系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提振了各类企业大力发展的宏伟信心,起到了定标准、立规矩和方向引领、鼓劲助威的重大作用。
正确处理政商关系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尤其是在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发展面临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更是意义重大。一般而言,政商关系从宏观层面看是指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而从微观层面看是指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领导干部)与我国民营企业之间的特定关系以及其相关因素。
早在2004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提出:“各级领导干部一方面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要亲商、富商、安商,另一方面,同企业家打交道一定要掌握分寸,公私分明,君子之交淡如水。”(1)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8页。2013年3月8日,习近平在“两会”期间参加江苏省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提出:“‘官‘商’交往要有道,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要守住底线。”(2)习近平:《官商交往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2013年3月9日,http://js.people.com.cn/html/2013/03/09/212564.html,2019年9月2日。2016年3月4日,习近平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更是就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强调:“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3)习近平:《习近平在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讲话(全文)》,2016年3月9日,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6-03/09/content_37974722.htm,2019年9月2日。,并对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如何做到“亲”“清”进行了详细精彩的阐述。习近平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既抓住了政商关系互动和建构的关键节点,也是对政商关系形态与内涵的生动诠释,“既是对几千年来政商关系、权力与资本关系的深刻洞察,也是对政商关系双重异化所导致的权力资本化与资本权力化现象的清晰认识,”(4)靳浩辉,常青:《习近平倡导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权力与资本良性互动的指南针》,《学习论坛》2017年第4期,第16页。为政商关系如何和谐相处定下新标准和铁规矩,对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明确交往标准,消除关系异化。在我国经济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政商关系却并没有得到有效厘清,出现政商合作、政商勾结的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公权力的政府私人化﹑金钱化,资本公权化﹑官僚化。“这种异化带来两种结果,一种是以权力寻租为特征的‘亲而不清’,一种是庸官懒政为特征的‘清而不亲’”。(5)资金议:《新型政商关系的价值意蕴、面临困境与构建思路》,《攀登》2017年第5期,第43页。这就迫切需要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促成政商关系制度化、定型化。而习近平作出的以“亲”“清”为核心的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对政商各自都提出了要求。对于“政”而言,“亲”就是强调权力的服务引导功能,通过主动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进行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提供公平环境;“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交往要有度,要清白、纯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对于“商”而言,“亲”就是要多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主动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自觉与政府保持适当距离,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可以说新型政商关系命题的提出,是党对我国政和商职能认知和宏观决策的具体化、精细化,为权力和资本明确了界限,也为实践中官商的良性互动提供了行动标准和思想指南。换而言之,就是引导权力与资本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导向,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遵循的规则遵循好,既保证商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也要发挥政的宏观理性和公益性,实现各自在限定域内发挥效用,有效遏制权力和资本过度交往带来的异化问题。
2.实现公平公正,推进社会和谐。政商关系是人类发展关系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等多重关系,存在着多方主体的互动博弈。在现实社会,由于权力与资本都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同时,由于“天然扩张性中不断寻求利益最大化,势必会挤压破坏资本的生存环境”(6)李文博:《习近平关于新时代政商关系论述的内涵、价值与实践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第17页。,甚至会产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乃至犯罪现象;另一方面资本从来不以道德理性作为逻辑起点,利益最大化是资本固有的逻辑。马克思对于资本的本性有句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7)马克思:《资本论》(第 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29页。因此资本在为社会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其逐利性也会促使资本无序扩张,由此带来社会差距扩大、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这些必将扭曲社会利益格局,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加剧贫富分化,激化社会矛盾,对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巨大威胁。习近平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有效地规制了权力与资本的二重性,把公权力拉回公共领域,强化官员的公共性,防止公权私人化,同时弱化商人“经济人”的利己特性,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消除了传统的浓厚人格化特征的政商关系弊端,实现了权力与资本两大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使二者既不相互勾结而形成特殊利益集团,也不相互拆台相互对峙而造成分裂,而是在坚持和而不同的原则下实现和谐共生的良好状态,从而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序的竞争环境、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高效发展。
3.践行从严治党,打造为民清廉。在政商关系中,商是人民的一部分,是权力的主人,而政府(公务人员)是权力的代理人,是服务者、是人民的公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在与企业家打交道的过程中,面对纷繁的物质世界,一些人可能抵御不了来自外界的金钱、物质、美色等诱惑;加之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权力监督的不到位,权力的扩张性没有得到充分约束,导致一部分公务人员乘办事之机,借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严重侵蚀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肌体,恶化干群关系,破坏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毒害了整个社会的风气,也危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员与企业家接触慎之又慎,害怕引火烧身,出现了“清而不亲”的现象,走向了“背靠背”的极端。如何杜绝此种现象,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尽其力,真正做到俯下身子为人民群众办好事、为民营企业服好务,要求始终保持党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勇于同自身的腐败行为和腐败问题做斗争。这就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倡导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在与民营企业家打交道时,既做到“亲”,就是提供并优化权力的服务功能,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多关心非公经济人士,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要做到“清”,就是要交往有度,公私分明,守住底线,不贪不腐,不扰乱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不挤压资本的生存环境。这是严格践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在处理政商关系中的应用。可以说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是打造为民清廉执政理念落地生根的重要切入点。
4.提升发展预期,促进经济增长。虽然我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主法治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健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但是因为作为稀缺性资源的政府权力外在监督不到位,官员的自律意识不强,公权力入侵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导致公权力“寻租”的现象。权力的非正常行使、权钱交易,必然导致政商关系扭曲。倡导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根本目的就是要规范公权力,要求政府为企业提供好的营商环境,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保障企业在合理公平的平台上展开竞争。体现了中央对民营企业积极性的鲜明态度,也促使企业赚钱从“靠关系”到“靠本领” 转变。有利于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提升其发展预期,提振其发展信心。也减少了企业迎来送往、打通关系的时间和金钱,大大减低隐形成本,这样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和费用放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上面,培植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发展质量,实现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新型政商关系的“清”对资本来说,就是要克服资本无原则逐利的固有缺陷,让企业家在法治框架内依靠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开展经济活动,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公平竞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权力和资本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制政府与企业交往不合理的要素配置,引导权力与资本从无序扩张转变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5.倡导守法诚信,保障“两个健康”。习近平在 2015 年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并多次强调“三个没有变”的判断:“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8)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2016年3月9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09/c_1118271629.htm.,2019年9月2日。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力,是新时代的弄潮儿,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着强大的动力,同时也推动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9)闫瑞峰:《略论新时代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第48页。但是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有些企业家经常绕开职业道德和法律的准绳,为得到远远超过常规的企业利益而想尽办法俘获和侵蚀权力阶层。守法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如果违背此原则,每个企业(企业主)都可能会遭到不讲规则的弱肉强食式的“丛林伤害”。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企业家回归和守住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优秀品质,守法诚信、公平竞争,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各市场主体平等地位,“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10)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2016年3月9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09/c_1118271629.htm.,2019年9月2日。光明正大地经营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主体作用,并实现自身“两个健康”发展。
总之,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契合了时代的要求,抓住了政商关系的关键。无论是对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建设廉洁政治服务政府,还是约束资本的过度扩张,在法治范围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群众就业、社会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政商关系总体健康。但由于相应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权力和资本的固有弊端,出现了一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违背的现象,如“勾肩搭背”“背对着背”等。造成政商关系畸变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科学定位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革方向。但是由于政府的惯性要大于市场的惯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已经超出了政府的作用。而政府却没能跟上市场的脚步,制约着市场作用的发挥。”(11)李轶楠,房广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第9页。现实中,因为市场经济本身不够规范,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尚未根本转变,对资源分配存在过多缺乏科学性的认为干预,经济社会运行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则不完全协调,还未把权力交给市场,未使市场切实发挥决定作用,很多民营企业家不借助政府公共权力就很难做成事情,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加之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模式,甚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模式还存在于某些官员的头脑中,唯恐被市场削弱了权力,对各种各样、或大或小的权利紧抓不放,在此情形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资本不可避免地形成与政府之间的勾连和博弈。
2.政府权力界定还不够清晰。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线一直是世界各国所探讨的重要话题。概括来说,政与商各有其自己的角色和定位,公权为公,资本为私,两者的界限是非常分明的。政府就是要把该由政府所要干的事干好,企业就是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完成企业自身发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商交往缺少具体明确的标准,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其作用,并没有完全认识清楚,这就容易造成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得过宽,当有利可图时,则可能混淆公私的界限与资本争利或者与资本达成共识谋取私利,为官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应有的空间,使企业人为地失去了通过市场平等竞争的机会,进而导致权无所管、利竞相争、政策失效。另一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政策水平低,对政商关系的“度”吃不准,工作中缩手缩脚,不敢为不愿为,形成“清而不亲”“政府失灵”的现象,放纵了资本的任性,导致资本跨出私人领域,渗透到公共权力领域,寻求与权力的结合,进而导致权钱交易、无序竞争、垄断经营。总之,政府权力界定不清也是造成我国目前政商关系畸变的根源之一,过近容易造成“亲而不清”,过远易造成“清而不亲”。
3.有效制约监督还不够到位。英国历史学家、政治思想家阿克顿勋爵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意思很明显: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控制,得不到有效监督,执掌权力者就会随意滥用,那么就绝对会出现腐败。在我国,无论是“政”还是“商”,在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的权力面前,都会存在寻租的可能。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权力过大,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权力的扩张性没有得到约束,反而树立了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权威,客观上产生了寻租的温床,权力一旦与政府官员的私利相碰撞,就可能沦为个别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导致腐败的产生。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影响政府决策的合法渠道相当有限,出于对资本增值的追求,通过不法渠道影响行政决策就有了强烈动机。因为与官员结盟或者满足官员以权力换利益的诉求,可以使企业在权力的庇护下取得排他性的竞争优势。“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法规,用于制约和规范权力,对于日益复杂的权力运行环境而言,这种权力制约制度尚不健全,也未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行政权力仍缺乏基本的运行规则和程序规则。”(12)李轶楠,房广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第9页。
4.社会传统观念还未完全根除。尽管封建专制的官僚体制早已被破除,但由于历史传统的社会文化遗存影响,官优于商的思维模式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官本位思想作为沉淀在国民血脉中的一种思想意识,经过代际传递,在我国现代社会还大有市场,由此造成人们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在封建时代“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序列中,“商”为“四民”之末,政治上无地位、经济上缺资源,商人长期缺乏主体认同感,他们对官僚体系的依附成为一种下意识的行为。政商注定的不平等观念,必然出现商依靠官的现象。而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所形成的依法行政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尚未充分确立,使得一些官员和企业主形成相互帮衬、各取所需的社会心理认同,依靠金钱推动、关系推动、潜规则推动解决各种问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一些固有的陈规陋习,如 “信权信人信钱不信法”的观念仍在束缚着 “官” “商”头脑,因此我国社会仍存在重人轻规、送礼成风、公私不分、喜爱特权的现象,这种文化背景,自然要毒化社会风气,进而毒化官员,毒化企业家,出现一些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乱象。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商人具有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13)[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1年,第43页。。
5.法治规则还不够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与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如2015年修改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有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没有法律来约束政府的公权力膨胀冲动,没有规约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划定政府与社会的边界,一些干部“绕红灯”“特事特办”“内部运作”,导致出现一定程度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官商勾结的现象;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为企业的自身利益不可避免地会走上攀附政府、跟政府建立更密切关系的道路,出现“跑关系”“找熟人”等不当行为的现象,带来了官商的依附性、投机性和腐蚀性。
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商关系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复杂性。因而,规范政商关系既紧迫,又困难,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系统性、长期性工程。
1.以法治规范交往行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以法治来规范政商的交往行为。政府需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企业允许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由法律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其交往在合理合法不逾矩的范围内。同时使领导干部和企业家逐步树立法治思维,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如:对“政”来说,必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意识,真正做到情不可越法、法不可突破,以法治来杜绝权力寻租、禁止权力滥用,斩断政与商的各种非法利益链接,建立起纯粹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对“商”来说,树立守法是对企业和企业家最有效的保护意识,洁身自好、坚守正道,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基,当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通过法制渠道反映和解决,坚持依法经营、合法营利、按法纳税,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构成犯罪的官商勾结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严肃处理,谁不遵守规则,谁就要受到严惩。政府和企业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共同受到法律的约束。
2.以制度厘清交往边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方式,因此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健全的制度为保障。无论是打破官商“勾肩搭背”、乱作为,还是防止官商“背对着背”、不作为,都需要扎紧制度篱笆,守住用权底线。立明规矩,破潜规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的行为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和依据,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政商交往提供可操作、规范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体系,把政府不该有的权力还给市场,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政府决不伸手;企业家自觉按规矩办事。让“官”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商”的经营在有约束力的法规中运作,让政商各归其位、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当前的政商勾结除了部分人员本身的素质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公有产权没有明晰界定及公权力的越位、寻租所造成的,这就需要从制度上予以根绝。但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不能缺位。要按照制度规定,努力搭建有利于商家发展的平台,改进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3.以道德守住交往底线。近年来,我国一些非正常的政商关系行为导致了众多冲击法律底线、突破道德底线、挑战社会底线事件的发生。非正常的政商关系在极大挑战着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容忍度,也不断威胁着国家的安全和执政党的执政基础。究其根本,除了健全法治、规范制度外,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加强道德建设,提高道德修养。对“政”来说,必须切实加强官德建设,因为官德不仅关乎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状况,而且关乎包括政商关系在内的整个社会风气。因此要教育公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企业相忘于江湖,洁身自好,自觉避免权与钱的不当结合,合乎规范地为商人服务。在政商交往中,不可避免有许多诱惑,越是致命的诱惑,越要自觉抵御。同时,对“商”来说,要加强商业道德的建设。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商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把精力放在通过加快技术进步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来赢得市场和企业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上,而不是把目光停留在“找关系、靠关系、维护关系”上,自觉保持与官员的距离和分寸,让交往关系更加坦坦荡荡。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4.以发展拓展交往空间。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资本背后的动力是私利,公共权力背后的动力是公义。但是,基于实现社会进步发展的共同目标,才能形成健康的关系,创造更多物质和精神财富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政府对企业的规范管理,不是压制资本而是要增进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政”来说,就是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切实增强政府的服务、督导、引领职能,“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1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页。不有贪心私心,不扰乱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不挤压资本的生存环境,重点放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逐步有效地进一步精简种种项目审批,真正为企业松绑、解决难题,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条件,正如邓小平曾强调的,“要加大地方的权力,特别是企业的权力。企业要有主动权、机动权,如用人多少,要增加点什么,减少点什么,应该有权处理。”(1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1页。对“商”来说,若想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必须与政府合作,满腔热情参与和推动地方发展。这种合作不是政商之间的勾结,而是各司其职,做好自己,时刻关注自身的健康发展,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企业能够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与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方向保持一致。“爬山越岭要互助,渡江过河要齐心”。尤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临质量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等新课题,更加需要政商各安其位,各守其责,实现双方之间的良性合作、精诚团结、共同发展。
5.以监督净化交往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因为权力与资本自身的特性决定其自我不能规避扩张性与逐利性,如果缺乏足够的约束,就容易越界错位;缺少有效的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需要依靠外在的力量来对自身固有缺陷进行合理规制,其重点在于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具体来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管,规范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督”(16)孙丽丽:《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考》,《经济问题》2016年第2期,第33页。,多敲“枕边钟”,常吹“廉政风”,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优化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由过去靠关系、靠行贿发财,转为靠创新、靠实力发展,摆脱对政府和官员不正常关系的依赖,合法经营,自主经营,有效经营。同时,公务人员和企业家也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交往有度、亲而不粘,让“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运行在阳光之下。
6.以中介搭建交往平台。商会天然地更接近企业,因此,目前不少地方建立了以商会、协会为载体的公务人员与商界代表交往互动的平台,并已经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不少企业家的肯定。这种制度化的集体沟通途径,能够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对于建构非人格化的政商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不过总的来说,我国商会组织的发展还处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虽然发展很快,但从组织形式特别是职能任务、发挥作用方面还很不规范,因此作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因此,要加强商会建设,多方面提高商会的经济社会地位,并赋予其切切实实的职能。注重发挥商会的信息桥梁和沟通平台作用,强化商会的责任和在政商之间的协调能力,使商会在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中有知情权、发言权、建议权。同时加快完善商会的立法,使商会的发展法治化、规范化,保障其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能充分发挥作用、有所作为。一方面帮助政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党和政府的利益,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积极建议和争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创优发展环境、消除人为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亲”“清”二字,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商关系的生动诠释和形象概括,体现了二者之间既相处“亲密”又不失“分寸”的最佳状态和内在关系。新时代,我们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构建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氛围,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