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明 李娜 徐芃
在现代文明已经被普遍认同、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已经成为司法公开改革进程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公开理念下,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起始,既是法律适用的公开,也是司法行为的公开。截至2019年5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已达67056745篇,其中刑事文书7964262篇,民事文书42474825篇,行政文书2028710篇,赔偿文书58502篇,执行文书14396867篇,其他文书133579篇。改革注定是一个“试对”也是“试错”的过程,难免遭受阻力与障碍,裁判文书上网数量日渐递增助推了司法公开向前迈开一大步,与此同时也面临重重考验与困境。这是由此肇始的我国司法公开的一个缩影。笔者意图通过从总结文书上网的得失开始,给当前的司法公开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
笔者从裁判文书上网现状入手,结合自身工作环境和经验,主要采用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以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一手资料,并加以整理、分析、归纳。通过发动众多同事,在法院人员、法律从业者、当事人、社会公众等群体中进行了匿名问卷调查,以期获得有价值的数据。调查过程中共发出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716份,调查结果为:
(一)形同水火:当事人-围观群众对文书上网之态度
通过陆续向前来法院的“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关键数据如下:
从调查问卷情况来看,67%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持消极态度,不愿意上网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两点:一是国人的“无讼”观念使然;二是担心私人信息暴露于众会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自身利益的考虑是其不乐见文书上网的直接因素。
问卷数据显示,半数以上受调查人对他人裁判文书上网表示赞同,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一是希望法官判决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二是通过查阅裁判文书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此处不难发现,以潜在当事人为代表的公众对司法公开具有强烈的期望。当事人从司法大数据中稳定解纷预期、司法大数据的应用领域越发广泛,①徐隽:《司法大数据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载《人民日报》2018年5月2日,第9版。文书上网的作用日益显现。笔者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新浪网联合调查的“文书公开网络调查问卷”,②《文书公开网络调查问卷》,载http://news.sina.com.cn/sf/zhuanti/2016/surveyzgf.shtml,2019年3月26日访问。通过普法宣传,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座谈时发出问卷300份,即时收回291份,除少数选择不关注者以外,91.69%的被调查人都赞同他人文书上网,这是围观群众的普遍心态。
为详细了解态度背后的思维逻辑,笔者采用访谈方式进行了代表性调查。
访谈对象甲: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访谈方式:信访接待。
访谈内容归纳:甲所在的民营企业,2016年向A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未能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判决后及时履行了偿还义务。2018年再次向银行贷款时,多家银行因查询到上网裁判文书,以信用不达标为由拒绝放贷。甲多次前往法院申请撤回上网文书。法院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撤回。甲认为文书上网是法院内部的事不应当影响其贷款权利,扬言如再不撤回将赴省进京上访。
文书上网本不会影响其正常贷款,却在现实中因为银行的“懒政”发生了。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以此理由要求撤回上网文书的情形在我市多个基层法院都发生过,每年有数十起之多,大都经承办法官或审判管理部门说服没再坚持。
(二)几多忧愁:法院工作人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
笔者向200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发放了“文书上网意愿调查问卷”,并对180份有效问卷进行了梳理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72%的受访人不愿意将自己办理或参与的裁判文书上网,只是碍于内部要求不得不完成上网工作,这背后是无数个担心: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文书上网后,一份裁判文书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检阅,无形之中为公众提供了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不计其数的相似案件做对比、考量的机会,给法官带来不小的压力,担心无法保证裁判统一引起公众误解,担心当事人上访闹事接踵而至;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起草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管理工作,同样担心裁判文书质量;书记员同样担心出力不讨好。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真实想法,笔者通过访谈形式,就裁判文书上网深层问题展开洞察探究。
访谈对象乙:笔者同事,80后法官,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
访谈方式:工作之余闲聊。
访谈内容归纳:法官乙坦言,裁判文书上网可形成司法公正的倒逼机制,有利于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流通速度超乎想象,裁判文书上网让审判揭开了神秘“面纱”,法院的一举一动受到公众密切关注,文书中每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即使自信的文书说理,面对舆论的吐槽与指责,也难免患上“网络恐惧症”。①王义宽:《莫让“理不清”成为文书上网的“绊脚石”》,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4年第3期。法官没有压力是不可能的。与之而来的压力还比如,某单位领导是被告,碍于面子,多方打听主审法官要求撤回上网文书,顶住压力严格执行了规定,这“面子”就无法兼顾。
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写“从基层看上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基层法官裁判顶住压力后又坚持文书上网,其人际关系因此面临更大的挑战。虽然在问卷调查和访谈中,法院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他们的担心,但不得不承认,他们承受的种种压力确实存在。
(三)进忧退亦忧:法律服务从业者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
向150名诉讼代理人发放了调查问卷,这些代理人有的来自周边县市区,有的来自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有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也有初出茅庐的实习律师,还有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经过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29份。
经统计,52%的法律服务从业者表示其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在网上予以公开了,仅有1%的受访者表示其代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未公开(其中可能包含不予公开文书)。
从图表五不难发现,过半数受访者赞成文书上网,但维持现状即可;29%受访者赞成文书上网,但要改进完善。绝大多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赞成文书上网,他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裁判,能够从司法大数据中稳定解纷预期,为所代理案件寻找依据和理由,使自己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成功代理一个典型案件,可以借助上网文书展示自身水平、提升知名度,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借此监督达到更多的目的,但是,他们也不得不接受对其失败代理的公开,而且,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进行诉讼活动,部分当事人要求代理人给法官施加压力不公开文书,也具有一定传导作用。
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呈现出的问题,在整个司法公开中普遍存在,甚至可以说,与已经逐步成熟的文书上网相比,司法公开的其他工作问题更多。
“二律背反”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是指在相互联系的两种力量之间存在的相互排斥现象,这两种运动力量之间呈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相背相反的作用。①徐冽:《仓储配送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及解决策略研究》,载《中国市场》2016年第10期。静心沉思,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及司法公开的其他工作呈现出的这些问题,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一对对“二律背反”矛盾使然。
(一)二律背反之一:司法民主与法官压力。正如马丁·P·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②[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09页。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正是在于让普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的公正性并接受监督。网络平台是一个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平台,公民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的信息,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民主性,并进行监督。③聂铄、王翠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完善刍议——以公众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为视角》,载《汕头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文书公开是公众监督司法工作的基石,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引领着司法改革的方向。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几乎承载了全部诉讼活动。从法官工作量来看,伴随社会矛盾频发,法院受案数逐年增加,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每年承办几百上千的案件,每天要完成开庭、裁判等众多任务,文书上网又给法官增加了有形无形的工作量。从法官承受的压力来看,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无论优与劣,都将毫无保留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既是展示自身精湛业务的平台,也成为晒出自身不足的“曝光台”。因汉字多义引起公众误解,法官助理、书记员失误上传文书错误,判词说理不到位影响文书质量,新闻媒体炒作、当事人缠访闹访等等一系列随时可能引爆的不定时炸弹,向法官发出严峻挑战。从法院内部考核来看,文书上网率直接与法官业绩挂钩,裁判文书因存在重大的错误而引来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或新闻媒体的负面炒作,会给法官的年终考评甚至升迁带来不利的影响。一边是上层力推的司法民主与公开,一边是不断加码的法官工作量及必须迅速提高的裁判说理、庭审驾驭等司法能力,两者成为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二律背反之二: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保密需求。裁判文书上网给社会提供了一个齐全、系统、权威的裁判文书库。对法官的法律适用、裁判说理等能力及职业操守提出了较之前更高的要求,也是防止法官渎职、迫使其严格审慎依法办事的必要手段。不仅如此,在自媒体盛行的时代,随着文书公开力度的不断加大,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也空前高涨,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能够全方位审视案件的是非曲直,对案件审判结果充满个人期待,随之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然而,公众期待与审判工作关注的焦点不尽相同,公众更多关注案件审理中的道德问题,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细节,而法官则从法律专业角度思考,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法律关系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等依法裁判。道德难免与法律有所出入,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与公众期待相左。从许霆案,到“我爸是李刚”案、李昌奎案,法官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与公众的期待却有较大差距。但公众认为,法官就应该是锄强扶弱、铲除社会恶势力的权利守护者,一旦法官的判决维护了道德有污点或社会形象不佳的一方当事人,他们就会认为法官违背了正义,与社会黑势力同流合污,对司法机关不满的舆论便甚嚣尘上。①张碧琴:《“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与审判公开》,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公众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稍不留神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在保障公众充分行使监督权的同时,还应当冷静思考一味满足公众期待,是否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及其他正当利益构成威胁。文书上网规定强推文书公开的制度设计,导致实践中文书上网的工作重心直接倒向增加上网文书数量,重视文书上网而忽视隐私权保护的态势凸显。②荣明潇:《隐私权保护视野下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之完善》,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5年第2期。法官若为舆论裹挟,容易造成公民监督权的无限滥用,将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危及本应受到保护的众多合法权益。庭审网络直播使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得以更好发挥,但这种将案件信息完全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方式不能排除对当事人、证人日后生活产生影响,这与庭审直播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初衷相左。
(三)二律背反之三:整体审判管理与业务部门要求。当前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法律依据较为薄弱,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效力层级过低,笔者对现有法律规范梳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条确定了法院具有公开义务,但是对于公开方式等内容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该条中未提及法院的公开义务,仅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但对于公众可查阅到什么程度未置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该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修改最晚的一部法律,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只字未提。从中可以看出三大诉讼法对文书上网乃至司法公开的程度要求。然而对于目前各个法院正紧锣密鼓推进的庭审直播,相关规定更是匮乏,对于庭审中哪些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当公开均无明确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关文书上网进一步规范,但其效力层次确如前述信访人所言。实践中,各级法院文书上网工作大多依赖于内部管理,《规定》第13条第2款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这一管理显然只能是内部管理。上网具体工作则是由承办法官和辅助人员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技术处理使用各地法院委托开发的软件完成,但不同法院的软件处理标准不统一、甚至技术不完善,办公自动化不仅不能减少工作量却带来重复劳动,给承办法官人为增加了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个别法官因此对文书上网持消极态度。而另一边则是上级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推进司法民主,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依要求督促及时公开文书。各主体责任缺乏强制性规定,难以调动积极性,导致实践中上紧下松、相互指责、消极应付的现象时有发生。单项审判业务由于法律规定变动、审判思路变化、审判方式探索等担忧造成负面影响,要求某类文书不予上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条”与“块”之间的矛盾致法官无所适从。
文书上网中存在的二律背反尚不止这些,裁判尺度统一要求与指导资源缺乏积累、上网标准与各自为战、上网数量与技术支持等等,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二律背反因素,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展开。而这些二律背反,在所有司法公开工作中,均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
以“阳光下的司法”实现司法民主,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关乎技术、理念的问题,同时还事关政治性,是一个与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的关系密不可分的话题。“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法院也要向这个方向走。”①张浩书、朱梅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7年秋季卷。传统的司法神秘主义不断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公开”逐步取代“秘密”主宰了话语权。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公开,以此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可以选择的,是路径与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公开具体规则。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依靠上下级法院自上而下的推进,法律规范依据层级较低,“一旦司法改革出现政策性转向,缺乏强制性制度维系的司法公开就将是昙花一现”。①徐骏、杨文:《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以文书上网为起点的司法公开,应当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是公开进程中无法回避的基础性问题。
从当前关于司法公开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来看,虽然我国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逐渐有深刻认识,显示出了当前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但关于司法公开的立法仍然处在短缺状态,司法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监督机制的各项具体规定需要法规给予更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在三大诉讼法中根据各自的需求对司法公开进一步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制度,一方面将公开作为法官职责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方面有效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过度公开所导致的混乱局面。在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界定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边界,将各种具体形式的公开从服从内部管理的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
(二)构建循序渐进的司法公开中国模式。包含文书上网在内的司法公开涉及公众知情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法官职责等各种权益的保障与平衡,需要审慎而全面的权衡。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观念转型期,公民的法治理念以及个人信息公开的观念正逐步树立。但是,当事人公开观念的培育、法官业务素质特别是裁判说理能力的提升等等,都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文书公开尚未为当事人完全接受,庭审直播、流程信息公开、同步电子卷宗公开接踵而至,在很多欠发达地区,法官感到压得喘不过气来,相关的信息技术也根本没准备好,当事人感觉个人隐私一下子被剥光,由此带来的阻力与冲突集中爆发。因为法律制度在形式结构上可能会一夜之间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但运用法律并接受法律适用的是承载着千百年历史传统的人,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深深地积淀在人的意识深处,其变化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②华夏、赵立新、[日]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的文书公开从隐匿私人全部信息到公开姓名、从全面隐匿当事人到公开法人信息,③2011年11月23日修正的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83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前项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历次修法逐步推进的方式更契合我们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可资借鉴。为此,建议从城市到乡村,从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从文书上网到全面公开,从向当事人公开到面向全社会公开,成熟一层推开一层,渐次扭转法官、当事人的观念,渐次扩大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
针对目前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一是建立基于类案的法律适用请示汇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多发性、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法律适用请示汇报程序。已启动法律适用请示汇报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组成法律适用研究小组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详细了解有关案件的数量、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裁判、处理方案。对各种解决方案进行利弊分析与比较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术和实务界存有重大分歧的,可征求专家意见甚至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由上级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下级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将讨论意见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本院各部门和下级法院。①张继明:《构建法律适用请示汇报制度替代个案请示的浅思》,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20732,2019年5月31日访问。相应层级法院的法官应当按此裁判尺度执行。二是加快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及优秀裁判文书的发布与积累。发挥案例指导、优秀裁判文书在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方面的指导作用,在做好核心的法律适用统一的同时,以优秀裁判文书作为样版,为法官提升论证说理能力积累足够的素材。从源头入手,确保每一篇上网文书、每一个直播的庭审等都经得起公众的监督与检验。
(三)加强司法公开的技术支撑。司法公开离不开各种公开渠道与公开标准的统一,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持同样是确保公开任务高效完成的有力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完善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及时查阅,实现四级法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但目前却未有一套统一的裁判文书上网软件,导致各地法院公开文书内容形式五花八门、大相径庭。为避免智能软件在技术处理当事人信息时出现效果偏差,笔者认为需要改变目前不同省份各自为政,委托不同软件公司开发产品的做法,建议由最高院出面委托,开发一套全国通用的技术处理软件。对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效果较好的几个法院的技术软件不妨吸收借鉴或直接引进。通过统一的配套软件对文书进行纠错、校正,制订裁判文书技术处理标准时,务必严格把握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界限。统一的公开尺度,便捷的处理软件,能够切实提高文书上网质量、节约人力资源、减轻工作压力,也能够大幅度减少审判管理部门与法官的矛盾。
裁判文书上网如此,司法公开的其他工作亦是如此:司法公开手段的不断强化、与时俱进,紧跟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上曝光“老赖”、发布悬赏公告以促进执行实施,通过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电子卷宗同步公开等手段,逐渐扩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但利于公众了解审判过程和执行过程,而且也要同时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再上新水平。
(四)健全司法公开监督制约机制。就法官个人而言,强化法官业绩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应公开而不公开的考评、追责机制。在司法公开的具体工作明确为法定义务之后,违反公开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将违反司法公开作为司法责任的具体形式,加大对任意性公开和选择性公开的追责。
对法院整体来说,将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的情况纳入法院工作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听取意见并及时整改。此外,探索建立司法公开的制约机制,赋予当事人对司法公开的制约权,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规定公开或不公开,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追责程序。完善司法公开的民主问责机制,赋予公民对司法公开民主问责的启动权。及时向对裁判持有异议的公众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帮助相关公众了解案情和裁判理由,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理由等因素而盲目上诉或申诉,①聂铄、王翠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完善刍议——以公众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为视角》,载《汕头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减少公众因不了解案情等原因而受到非理性误导,影响司法的权威。
(五)平衡司法民主与隐私权保护。司法公开的初衷更多是基于司法民主、接受监督的需要。既然民主介入司法不可避免,就必须确立一个标准。公开要遵循程序正当、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去除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经多次修改,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可以直接将这些规定吸收进各诉讼法。但庭审公开目前尚无任何的相关处理措施,公开平台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加以限制的司法公开将侵害个人权利。与传统的公开开庭相比,旁听人数的可控制性、直播内容的可重复性、传播范围的可限制性均不可同日而语。因而,隐私保护必须更加严格。为此,笔者建议在庭审直播中重视保护当事人及证人的隐私,将对原被告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前置到开庭审理前,对证人出庭作证、证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等应加以技术上的处理。
就自然人与法人的信息保护而言,台湾法院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公布的裁判书涉及自然人的,只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其身份证统一编号、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财产细目等内容遮蔽,进行技术处理,用“XXX”代替。但对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裁判公开则不会因为公司法人提出涉诉影响其商业信誉而有所顾忌,主要是出于社会诚信体系下公司法人的一切涉诉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的考虑。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促进许多公司法人发生纠纷后往往选择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①龙飞:《台湾地区裁判书上网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7日,第8版。对此,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此外,司法需防患于未然,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通过立法确定二者各自的边界,必要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在一些必须公开的特殊案件中,如果公开原则优于隐私原则,也必须在公开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确实难以避免侵害的话,应该给予受害主体补偿或者救济。②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六)提升法官审判能力和责任意识。法官审判能力是案件认知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等一系列司法能力的总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司法公开的效果。实践中,通过加强法官任职岗前培训和岗后继续教育,就各法院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进行统计汇总,不定期邀请相关知名法官、专家学者讲授理论知识,传授审判经验,交流裁判文书写作技巧,辅之心理疏导,切实提升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就法院层级而言,自上而下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民主观念,认识司法公开在司法统一、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增强责任意识,避免因害怕“言多必失”而因噎废食。将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性、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等作为强制性义务,对裁判文书说理阐释不充分、司法公开不到位的法官予以惩戒,倒逼法官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肇始于文书上网的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乃至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经阶段与必要手段。通过蹄急而步稳的逐步推进,首先使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法官与当事人渐渐转变观念,适应互联网时代对法治的新要求,进而将其他社会公众的心态从过激转变为平和,行为从围观、窥探升级到真正参与;既制约“少数人的暴力”以网络“上访”影响司法,又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以网络“民意”干预裁判,真正使司法公开成为普法的有效载体、监督的宽广舞台,并对法官素质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必将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