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孝新,黄铃娟
(1.广西梧州市法学会,广西 梧州 543000;2.广西梧州农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 梧州 543000)
从鸦片战争起,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面临着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一是民族的独立,二是人民的解放。
为了救国救民,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尝试了各种方式:改朝换代的太平天国运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君主立宪的戊戌维新、“扶清灭洋”的义和团运动、矢志“民主共和”的辛亥革命[1],结果都失败了。血的实践和铁的事实证明了,上述方式都不能完成救亡图存的民族使命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
要求得国家独立富强和人民自由幸福,必须找到新的先进理论和社会力量,开辟新的道路。正当中国先进分子在苦闷与彷徨中艰难探索之时,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2]。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地指出:“中国先进分子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真理中看到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在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剧烈运动中,在中国人民反抗封建统治和外来侵略的激烈斗争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过程中,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从此,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3]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成为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从此,中国的革命、中华民族的发展有了正确的向导和强有力的主心骨。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国,事情非常明白,谁能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谁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因为人民的死敌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而特别是帝国主义的缘故。”[4]
97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和正确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共同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历史使命;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实现了翻身当家作主的伟大梦想;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创造了中国发展的经济奇迹,实现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重大转变。从而真正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智慧,使中国从世界的边缘逐步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使中华民族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而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历史和现实已经充分证明,选择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和中华民族不断前进的动力源泉与根本保障。
人民总是从历史活动的实践和比较中,不断寻找能够带领自己前进的领路人,在近代中国激烈的政治较量中,人民最终选择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5]党章中也明确指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可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起,就始终坚持不懈地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每一代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终生的崇高目标。这是我们党的最高纲领、最高理想,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这个理想都是共产党人最主要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我们党从根本上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主要标志。不管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不脱离群众,不搞高高在上,不搞特供和特权;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切从群众来,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而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6]。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内涵随着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不断丰富与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前进的精神动力、指路明灯。因此,只有我们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我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多为人民谋福祉、为民族谋复兴,人民才会对我们不离不弃,始终坚定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革命和改革建设的道路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历史告诉我们,97年来,中国共产党走过的历程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共产党员的鲜血和汗水,充满着奋斗道路的曲折和辉煌前途的光明,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造的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旗渠精神、雷锋精神、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航天精神、北京奥运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工匠精神等,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不能忘却、不容否定的壮丽篇章,也是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底气。
1927年4月12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破坏国共合作,公然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白色恐怖弥漫全中国。中国共产党遭遇了极其严重的困难。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遭到野蛮屠杀。面对这种险恶的环境,敢不敢革命、怎样坚持革命?这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回答的两个根本性问题。在生死考验面前,在革命前途似乎变得十分暗淡的时刻,要始终如一地对革命的信念毫不动摇,迎着狂风恶浪坚持战斗,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年青的中国共产党表现出了这种可贵的大无畏品格,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使中国人民能挺起脊梁做人,实现了站起来的伟大梦想。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拉开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序幕,1953年7月,双方签订《朝鲜停战协定》,从此抗美援朝胜利结束。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维护了亚洲和世界和平,巩固了中国新生的人民政权,打破了美帝国主义不可战胜的神话,使中国的国际威望空前提高,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为国内经济建设和社会改革赢得了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拔乱反正,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传统,开始了系统地清理重大历史是非的拨乱反正,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接过历史的接力棒,中国和中华民族从富起来步入了强起来的新时代。因此,中国共产党不管是在只有50多名党员的建党之初还是发展到8000多万名党员的现在,不管是面临白色恐怖绞杀的建党初期还是成为强大之后的执政党,不管是一穷二白的建国之初还是日益强盛的今天,都能牢记党的宗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历经千难万险,直面问题,修正错误,刮骨疗伤,战胜了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令世界为之瞩目的成就,从落后挨打到为世界人民提供中国方案。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过去,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创造了中国奇迹;现在和未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必定会不断谱写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始于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以《钦定宪法大纲》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兴起,同时也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却多次出现“宪”或“宪法”等词语,如最早在《诗经》中就曾出现过“宪”字,《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等,尽管中国很早就有“宪”或“宪法”的表述和法令,但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仍有很大不同。我国宪法学者比较认同的观点是我国古代的“宪”与“宪法”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法,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古代不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不论是诸侯小国,还是统一的大国,都没有现代意义的宪法。毛泽东同志说过:“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7]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9月29日,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起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1954年宪法的性质上看,它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制定宪法的活动,以后都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
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全面修改宪法共进行了3次,即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进行的整体修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八二宪法”。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八二宪法”前后进行了五次修改。尤其是最新的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了宪法条款,从而把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等主张法律化、合宪化。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8]。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具有政治性。从法律的内涵来看,首先法律是国家的产物,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使得法律天然就具有了“国家意志”,法律和国家权力就天然具有了亲和力。其次,法律具有鲜明的支配性的强制力,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支持,没有权力作为后盾,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纸上条文。
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只有建立在确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才可能是真实有效的。法律的使命在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系统,它的功能首先表现为简化社会的复杂性,并使其具有确定性,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以及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强大的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9]。换句话说,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的制定、内容、性质以及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被制定后,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也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市场经济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突出市场对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当然,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因过于强调自行运转,先天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欺诈性。因此,要确保市场的正常、平稳运行,必须要有强制力保障的规则来规范市场的行为。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引导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大陆地区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小农经济国家,只有微不足道的少量零星工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先从1949年到1952年在短短3年内,迅速恢复了战争创伤,然后从1953年开始到1970年代,排除重重阻力,克服种种困难,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走计划经济道路,初步完成了工业化。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改革开放,于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1年成功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已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发展之路,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孕育、培养、发展、建立到为世界提供中国智慧、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之路,随之而来的,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从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变化、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的发展历程,两者之间密切相联,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和完善,反之,更完善的法治体系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因此,选择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坚持和完善依宪治国与法治道路。
人民性是连接坚持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桥梁和纽带,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共同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性和人民性是统一的。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作为党内法规的“根本大法”,从党章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发展史不难看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民谋福祉。得民心者得天下,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民心就是人间“定盘星”。同时,人民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服务的对象,也是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因此,党性是方向,人民性是根本,两者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任何割裂两者关系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其危险和有害的,我们必须要确保方向不错,根本不丢。
人民性是依宪治国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八二宪法”是一部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实现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宗旨,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通过在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列举各项基本权利的方式,来获得最有效的法治保障。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与精神[10]。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1]。那么,作为最高法典的宪法自然是人民权利最有力的保障,也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的根本属性就是人民性。
如何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间的关系,一度成为意识形态领域敏感的话题,也是学术界争论不断的一个焦点话题。随着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及“八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颁布后,这个话题也终于可以告一段落。我们认为,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是并行不悖、缺一不可的,它们之间可以从以下3个层次进行把握。首先,依宪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宪法和法律,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宪法和法律,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其次,把党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科学立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合宪化、合法化,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三,要坚持党的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修改的,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也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意愿。如这次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充分吸收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旗帜鲜明地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颜色不变,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因此,我们党必须要时刻带好头,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情形,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行”,宪法和法律制定以后,人就是最关键因素,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是关键中的关键。2018年3月27日,广西梧州市快速、及时启动了宪法集中宣传活动,我们以“八个一”即一轮宪法集中宣传、一轮党委(组)中心组宪法学习、一轮宪法专题辅导、一轮宪法宣传课、一轮宪法主体班报告会、一轮宪法知识竞答、一轮基层宪法宣讲、一轮宪法宣传高潮为抓手,以“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机制和“法律六进”为载体,以各级党组织为重点,以党员领导干部为表率,逐步形成党组织带头、党员领导干部表率、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营造全社会都主动学习宪法、主动遵守宪法、自觉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必须带头信仰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捍卫宪法,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等基本法治理念,必须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观点,必须杜绝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必须做到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用法治语言说话做事,从而与全国人民群众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合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