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争鸣*
——“海南省第四届(2019)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分会暨首届南海中青年学者论坛”综述

2019-03-01 17:38苏玉菊徐海波
医学与哲学 2019年23期
关键词:伦理学医疗卫生海南

苏玉菊 徐海波

2019年10月26日,“海南省第四届(2019)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分会暨首届南海中青年学者论坛”在海口举行。本次论坛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海南医学院主办,海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海南省人文医学研究基地承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48家单位共计8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学术论坛以“海南自贸区(港)背景下医疗卫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为主题,共设有8位主持人、10位评议人和26位报告人。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紧紧围绕医疗卫生中有关伦理与法律的系列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1 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与政府责任之诠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邱仁宗教授作了题为“医疗卫生中市场文化与医学传统人文文化的冲突”的主旨报告,其指出医疗卫生改革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要改革政府的政策与观念。医疗卫生的主要问题不是创新问题,而是回复到有关医疗卫生的基本知识上,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当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企图通过市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且会加剧追逐利润的市场文化与“医本仁术”的医学文化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将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应当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作了题为“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及政府责任”的主旨报告,其指出新一轮医疗改革的公益性应当受到重视,卫生事业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公益性原则而展开的。公益性是指具有有利于公共大众利益和福祉的性质。对于彰显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公益性,政府和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性质和运行规律决定了它必须坚持公益性,但其公益性并不排斥卫生健康服务的有偿性,更不排斥市场机制在改革和发展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在法律的基础上,应当从理论上将这些关系厘清,更为大胆地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与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确保全体人民健康,服务于健康中国建设。

2 人工智能医疗领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考究

重庆大学的刘国祥教授以“互联网医疗及相关法律问题”为题作了主旨报告,其介绍了从传统的医疗模式到现代互联网的医疗模式的变迁。指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传统的医疗是现实医疗环境下接触式的医疗,而互联网医疗是虚拟医疗环境下非接触式的医疗,由远程医疗发展为移动医疗再到人工智能医疗。此外,其还指出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医患行为的性质变化,患者的隐私权问题,互联网应用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医疗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等,均值得深入研究。

安徽大学的陈发俊教授以“老年智能产品的应用前景及其伦理预测”为题作了主旨报告,其对老年智能产品的应用前景和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其指出,老年智能产品在老年群体居家和日常生活、健康护理、获取信息、交流、交通、学习、娱乐休闲等方面作用极为重大。老年智能产品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优化海南产业结构,参与当下的全球价值链重构,完全符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既定目标。而且,国内迄今还没有设立老年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的相关机构与企业,倘若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能够将老年智能产品开发应用列入议程,开国内产业之先河,同时注重对老年智能产品的伦理问题进行规避与消解,那么老年智能产品必将成为海南自贸区(港)的一个品牌效应,推动海南的创新转型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舜清教授就人工智能伦理这一主题指出,当今人工智能发展极为迅速,但也可能会引发系列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既包括现实的伦理问题,也涵盖可能的伦理问题。儒家对人工智能伦理所持的态度以及最基本的回应是主张积极开发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因此,在医疗卫生领域应当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医疗技术,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的龙柯宇副教授作了题为“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化医疗及其伦理考量”的报告,其以“循证医学的勃兴、从纸张和墨水到二进制位的数字革命、从适应证到个性化医学的范式转换”为研究对象分别进行了阐述,最后论及了数据安全问题。其主张,数据安全涉及到数据在收集、传输、评估和存储期间的安全性,其不仅仅是技术性的问题,还涉及到网络犯罪的问题,亦即与刑法会发生融合,因此应当强化交叉研究。

3 生物技术领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探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徐飞教授作了题为“国际竞争背景下的生命医学伦理与政策法规研究策略——以合成生物学为例”的主旨报告,其指出目前我国已经推出了合成生物学伦理和政策法规研究的方向,全力支持科学家进行探索。合成生物学要创造自然界不存在的人工生物体,未来存在种种不确定性,因此在全力推进创新研发的同时,更要关注如何防控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问题。通过安全监管、伦理规范、公众认知、知识产权四方面的建设,能形成一整套政策伦理法规的解决方案,为国家合成生物学发展的顶层设计提供政策供给与法律保障。

华中科技大学的焦洪涛副教授就“合成生物学风险治理的法律维度分析”作了报告,其认为合成生物学在孕育社会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应对这些风险依赖于科学界、伦理学界以及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秉持向善的技术观与治理观、共同参与。合成生物学风险在法律维度上的治理,需要直面技术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可以尝试从人权、安全以及产权等角度初步勾勒出法律治理的基本框架,但后续还需要继续进行精细化的论证与研究,运用法律对合成生物学发展的合理边界予以划定,从而推动合成生物学健康快速的发展。

上海政法学院的杨彤丹副教授就“未来生物技术发展及其法制保障”为题作了报告,其认为生物技术发展迅猛,但同时也衍生出各种风险,亟需法制提供坚实保障。在具体建构生物技术法制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扩大政策监管视野,推动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着力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优化。对于新生物技术产品的使用需要确保安全,遵循严格、可预测以及透明的风险分析程序。此外,我国还应立足于国家战略高度制定生物技术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监管程序,从而提升公众对上市产品安全性的信心。

空军军医大学的张秋菊副教授作了题为“生物样本库建设中保护与共享的伦理与法律纠结”的报告,其认为当前我国样本库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科学管理和共享机制、转化应用力度较小、持续发展堪忧等。生物样本库建设主要的伦理问题集中在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以及伦理审查等方面,今后还可能出现更多的伦理风险,应当强化隐私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隐私保护手段,努力使生物样本库建设在保护与共享的平衡状态下得以健康发展。

4 临床医疗领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解读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空军军医大学的饶伟教授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其指出,生物医学技术是生命科学领域中发展最快且最具挑战性的技术,一方面为诊断治疗疾病、增进人类健康提供新的手段;另一方面应用不当也会带来临床隐私保护、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管理制度,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医学进步,便起草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明确了临床研究项目申请与审查、研究过程管理、转化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器官捐献伦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辉作了“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伦理工作规范设计”的报告,其指出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大量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在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为尸体器官时,具有开展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进行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的侧重在受体一方,而无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基本没有针对尸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审查。应探索建立医院器官捐献伦理委员会并设立医院病人死亡后器官捐献的告知制度与流程,将伦理审查与监督标准予以明确。

海口市人民医院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秘书邱英麒以“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背景下临床真实世界研究伦理问题探讨”为题进行了发言,其认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新时代党和国家赋予海南的重大战略使命,推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在先行区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工作,对深化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探讨临床真实世界研究伦理审查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海南医学院的袁曦副教授就福柯的《临床医学的诞生》一书进行了解读并对相关伦理问题展开了分析,其认为自18世纪中叶起,医生经验观察的眼光、医学知识的语言建构以及对生命和死亡的理解方式均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直接促成了现代西医的形成,与古代西医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全新的伦理问题;诸多古老的伦理问题,也在变化中展现出新的意义。《临床医学的诞生》一书集中讲述以上问题,能为现今众多医学伦理问题寻找根源,并从根源处重新审视解决的方法。其所揭示的现代医学从诞生起便带出天然的伦理问题,正在当今社会一一涌现,成为20世纪之后生命伦理与医学伦理的关注焦点。

5 生命科技领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争鸣

上海健康医学院的付卓婧副教授基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作了题为“社会治理中的伦理、经济与法律思考”的报告,其认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出现触碰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以该事件为例,可从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就其中所反映的社会的正义和效率与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我国对于人类基因编辑的立法尚不完善,导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问责相关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以及对研究对象和婴儿本身权利展开保护,均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应对人类基因这一遗传学里的重要资源单独立法,为发展生命科技提供法制保障,强化从事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的医护人员的伦理意识。

沈阳师范大学的杜换涛副教授作了“民法视角下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分规则”的报告,其主张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后,成为民法上的特殊物,归属于所由分离之人所有。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附合,冷冻胚胎作为附合物,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着诸多特殊之处,决定了法律应给予其特殊尊重和保护。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捐献者享有法定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

南开大学的徐汉辉以“三亲试管婴儿”为例作了题为“抚养义务的伦理来源”的报告,其认为“三亲试管婴儿”技术结合基因编辑与辅助生殖技术,通过置换带有缺陷的线粒体来避免新生儿患有线粒体遗传病。该技术存在的伦理问题之一是,在多方参与的生育事件中,谁应当对“三亲婴儿”的降生负有责任并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抚养义务的因果关系论,在“三亲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中,对出生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是寻求技术帮助的夫妇,而非线粒体提供者与代孕妈妈(倘若涉及代孕)。其原因并非由于该夫妇和婴儿之间的血缘联系,而是因为他们无可替代地直接地导致了婴儿的出生,进而使其处在若无他人照料即会遭受致命伤害的境况中,由此该夫妇应履行抚养义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教师张广作了题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抚养、继承、监护等人格权法律与伦理问题探析”的报告,其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伦理和法律问题,尤其是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权利与相关人格利益问题、父母与辅助生殖出生的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人格权和抚养权问题,以及辅助生殖与代孕问题的相关法律问题等,不仅给法学界、医学界提出了许多棘手的疑问,更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与解决。代孕行为虽然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代孕而生育的子女利益不应当因此受到歧视和损害,确定通过代孕所生的试管婴儿的监护权归属于谁的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婴儿的权利。一旦因代孕问题引发纠纷,则依然会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因代孕合同而影响法定的权利义务。

6 紧急救治与知情同意权所涉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剖析

广州医科大学的徐喜荣教授以“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取得”为题作了发言,其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设计的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取得制度未规定近亲属参与医疗决定的顺位、未构建近亲属内部意见冲突的解决机制及未明确近亲属代理决定的权限限制制度,可能徒增医疗决策成本、降低医疗决策效率、违背患者的最真实意愿及损害患者的最佳利益。我国应采用法定顺位制的近亲属代理决定模式,规定同顺位的近亲属之决策冲突的多数决策规则及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之近亲属意见的限制制度,以最大程度地尊重患者的意愿、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及最合理地平衡患者自主权、近亲属代理权与医务人员救治义务的关系。

徐州医科大学的谈在祥副教授以“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理论与实践”为题作了报告,其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被公认为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基础和现代医疗法的基石,之于患者基本人权保护,知情同意权理论和实践功莫大焉。通常而言,在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医疗实践中患者是主体,告知对象、同意主体、签字主体均应当是患者本人。只有当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患者无法做出同意决定的情况下,这项权利才可让渡给他人代为行使。

南京市第一医院医务处的王磊作了题为“基于紧急联系人角度知情同意引发纠纷的防范讨论”的发言,其指出随着大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知情同意权的维护在医疗领域显得尤为突出。由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疗机构紧急联系人制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完善紧急联系人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发展、医方的保护和患方权利的保障有重大意义。应当完善相关规定,加强伦理学思考;强化重点科室培训,完善治疗前签字制度;明确治疗前告知内容,完善医患间信息不对等;推进治疗前沟通录像,保障治疗公证效力,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紧急联系人制度。

7 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其他伦理与法律问题之探讨

中国伦理学会健康伦理学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温州医科大学健康与生命伦理学中心主任李恩昌教授作了题为“健康伦理学的知识图景”的主旨报告,其认为健康中国背景之下健康伦理学的地位在凸显,倘若海南将健康伦理学也作为一个主要的研究方向,会走在全国前列,并为发展医疗旅游以及健康海南的建设提供伦理乃至法律上的保障。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健康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不断争鸣,从而提高研究水平。从我国有关研究队伍的实际情况来看,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工作者有医疗卫生的实践和感性认识,从事伦理学的学者有深厚的伦理学学科背景和理论,二者相结合才是发展健康伦理学所需要的知识结构。

海南大学的张朔人教授作了题为“1950年之前海南的医疗卫生状况”的主旨报告,其从生存环境与居民卫生状况、主要地方病和民间应对、医疗制度建设、方技、士人努力、琼州开埠及西医传入、晚清以来流行疾病(包括疟疾、鼠疫、霍乱、麻风病)、海南医院创立等诸多方面对1950年之前海南的医疗卫生状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华东政法大学的孙煜华副研究员就“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的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报告。其认为我国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采取财政与企业二元补偿的模式,由此导致的问题为:补偿的地区性与防疫的全国性之间产生冲突;补偿的具体项目不同,且相同补偿项目所补偿的金额相差甚巨;治疗费用存在上限的设置,且部分省份需由受种人进行先行垫付;一次性补偿无法覆盖持续性伤害。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建立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制度,突破一次性补偿的限制,采取限额补偿与非限额补偿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调解制度予以合理运用,扩大补偿或理赔范围,建立基础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补偿金给付机制。

广西医科大学的谢青松副教授就“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与修正”进行了报告,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沿袭了《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限定为“赔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这一理念。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通常不予支持医疗侵权的受害者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请。然而,赔礼道歉对于安抚患者心灵创伤、缓和医患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其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将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赔偿责任”修改为“侵权责任”,从而将赔礼道歉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规范赔礼道歉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具体适用。

海南医学院的张勇刚副教授就“伦理学期刊《道德与文明》的回顾与前瞻”作了发言,其指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涉及多层次、多学科的科学研究,其中就包括伦理学研究。对我国伦理学核心期刊《道德与文明》进行回顾和前瞻,有助于了解我国伦理学学科发展动态,可以为海南省医学、伦理学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论坛闭幕式上,王晨光教授总结道,在任何国家,医疗卫生问题都是前沿性问题。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背景下,医疗卫生问题同样属于极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医疗卫生中的具体伦理与法律问题亦不可回避,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国家和民众高度关注,医学健康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健康权问题,还是国家战略问题。医疗伦理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交叉学科的研究与交流,对医疗技术之外的制度建设和政府政策制定方面能起到促进作用。代孕、胚胎等突出现实问题,均需进一步加强研究,本次学术论坛将伦理学、法学与医学融合在一起进行交叉研究探讨,或许能够使这些问题在将来得到更好的解决。

此次学术论坛,与会专家学者们围绕“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背景下医疗卫生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这一主题开展深入研讨与学术交流,意义重大。该主题是海南新时代改革开放发展,特别是自贸区(港)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次学术论坛能够助力海南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而且,伦理学与法学之间关系密切,对于医疗卫生中伦理与法律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推进伦理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与融通,有助于妥善解决医疗卫生中的前沿问题与重点、难点问题,也为健康中国、健康海南与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贡献了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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