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草地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帮教是一项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也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作。建国以来,党和政府重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始终坚持改造人的指导思想和“给出路”的政策,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实施不同的安置政策,采取不同的帮教措施,使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安置帮教工作也成为社会主义中国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3%以下的良方秘诀。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禁娼、禁毒、剿匪、反霸、肃特等各项社会改造工作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清查出来的反动党政军特、反动会道门、土匪恶霸等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除对少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犯和刑事惯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对大多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徒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陆续服刑期满。为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户口、就业、生活出路问题,1953年12月,全国第二次劳改工作会议根据特定历史条件下这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不可能在服刑期间都得到彻底改造以及释放后就业困难这一实情,提出了对服刑期满人员实行“多留少放”的政策原则。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二劳”会议决议,并进一步指出“为贯彻劳动改造政策,巩固社会治安”,“决定在今后四五年内对刑期届满的罪犯采取多留少放的原则,即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应多留,对一般刑事犯罪和刑期在二年以下的反革命犯应少留,对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具有特殊情况者外应全部留下”。
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临释放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同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留场就业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时期,劳改单位承担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任务,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教养后由原单位接回安置。
1964年,公安部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罪犯结构(大多数罪犯为劳动人民出身)变化的情况,对刑释人员的安置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由过去的“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
“四留”的对象是:(1)改造不好的;(2)无家可归又无业可就的;(3)家在边境口岸、沿海沿边县以及靠近沿海边的县和大城市的尽量留,但有些改造好了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和轻微刑事犯,放回去没有危险的,也可以不留;(4)放出去有危险的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本人确实不愿回家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如保密上需要的等。对于以上四种人,应予留场安置就业。
“四不留”的对象是:(1)改造好了的;(2)家住农村的(包括大城市郊区);(3)家中有特别需要(如独子)和本人坚决不愿留场的;(4)释放出去政治影响较大,以及老弱病残丧失反革命活动能力、危害不大的。对释放回归社会的人员,要求做到户口落实,城市就业、农村土地落实(即生活有着落),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对刑释回归人员的帮教落实。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组织社工为预释放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对刑释人员采取“四留四不留”的政策,顺应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押犯构成的变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刑释人员的关怀与爱护。但“四留四不留”政策因“文化大革命”而夭折。1966年10月14日,公安部下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改单位暂停释放犯罪分子的通知》,决定“在运动期间,各地劳改单位对服刑期满的犯人和期满的劳动教养分子,原则上暂停释放回籍。已经留场就业的人员,也暂停清理遣送。”“文革”动乱时期,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形势下,刑释人员即使回归社会也难免被视为“阶级敌人”而遭受揪斗。暂停释放,在客观上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出路,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也相应进行全面的调整。
1979年3月5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处理留场就业人员问题的几项通知》,明确“从现在起,服刑期满的人不再留场,可以放回捕前所在地安置就业,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落户。”
为了给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防止刑释解教人员流入社会重新违法犯罪,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和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理,这两种人在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对没有改造好的罪犯,刑满后留场就业,实行“强制留场就业”政策。这期间,一些家居农村的犯人嫌回乡生活艰苦,因刑满释放时年轻的可以在劳改单位就业,年老的可以养老,便以种种理由要求留场安置,劳改单位背上越来越沉重的包袱。1987年7月18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刑满释放人员留场(厂)安置的通知》,对留场就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作出调整,《监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为了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置帮教工作,1994年2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明确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以及各部门的任务、责任。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1995年7月,中央综治委牵头成立了由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7年10月调整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1998年国务院对司法部“三定”方案,明确基层工作指导司安置帮教工作职责。至此,各地司法厅(局)基层工作指导处相继设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北京、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省司法厅(局)设置安置帮教处(室),全国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帮教小组,形成了一支以司法助理员、公安民警、居村干部、帮教志愿者等为骨干的安置帮教队伍。
1999年2月,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司法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重点人员必接必送,对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组织人员或动员其近亲属接回,防止流入社会重新违法犯罪。同年3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监狱、少管所(未成犯管教所)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按新规定做好刑满释放衔接工作。2005年,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启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管理软件的通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率先实现信息化管理。
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进一步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责任,对过渡性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包括减免税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对被判处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接受司法所组织的对其进行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安置帮教对象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逐步过渡到刑满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