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
70年,于历史长河是转息瞬间,于新中国却是浴火重生后的壮美诗篇。
70年,新中国走过了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不平凡历程,人民调解也伴随着走过了一段由弱到强、斩棘前行的峥嵘岁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调解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与考验,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7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立足实际、创新发展,成为诉讼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方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 余万件,调解成功率96%以上,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70年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初设置在人民公社(街道),后发展到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形成了包括村(居)民小组、车间生产班组在内的三级调解网络。随着改革深化,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向医疗、交通、劳动争议、城建、环境、旅游、消费、教育、金融、保险、商会等领域延伸,建立起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旅游、校园纠纷、借贷、保险理赔、商会纠纷、知识产权、互联网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 万多个,覆盖了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各个领域和部门行业。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就地化解,人民调解主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在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信访民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1 万多个。上海、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等地探索建立县人民调解中心,福建、四川、河南、宁夏、云南等地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江苏等地建立老兵调解工作室,打造了一批调解工作品牌。全国70 多万个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基本实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
2018年6月1日,司法部举行全国人民调解专家颁证仪式
70年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从初创时期以兼职为主的15 万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到现在专兼结合的349.7万人民调解员大军,大量退休政法干警、社会专业人士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优化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其中42.3 万专职人民调解员,显著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司法部每年举办1-2 期全国人民调解师资培训班,创办人民调解大讲堂,迄今已有约90 万人次参加了视频培训,各地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分级分类培训。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涌现出了时代楷模、改革先锋马善祥等一大批先进典型。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作出全面部署。
70年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人民调解范围从建国初期调解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拓展到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纠纷的类型,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赔偿和轻微刑事纠纷向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征地拆迁、医疗、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互联网纠纷拓展。自2014年以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140万件以上,特别是医疗纠纷领域,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纷的主渠道,每年有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得以有效化解。人民调解已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70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1984年,司法部确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人民调解从单纯的“调”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转变,预防的手段与措施极大地丰富发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内涵。近年来,为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若干问题的决定》,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国20 多个省份出台了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有关部门移交委托开展矛盾纠纷调解,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的指示,司法部将人民调解纳入公共法律服务范畴,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行政裁决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人民调解,推动人民调解提质升级。
2009年11月27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70年来,人民调解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在不断总结提炼各具特色的调解方式方法上,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调解新手段、新方法、新载体的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更加便捷、深入。北京、江西、福建、山东等近20 个省份开办电视、广播调解,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江西“金牌调解”、北京“第三调解室”、山东“有话好好说”等调解栏目成为全国电视、广播品牌。司法部出台《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推动各地建立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江苏、内蒙古、上海、天津、广东、云南等地研发了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一些地方开通了人民调解微博、公众号,实现人民调解既工作可以“面对面”,也可以“键对键”,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质效。一些地方开设远程网络调解,专家面对面解疑答惑,一起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用跑路就地化解。
70年来,人民调解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统一确立。1982年,人民调解写进《宪法》,成为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司法部先后颁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8号令)、《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15号令)、《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31号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75号令)和一大批规范性文件,连同各省(区、市)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章等,构成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体系。
2010年4月,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
2010年9月17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山西省汾阳市召开
70年来,人民调解指导管理不断强化。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设置职能司局,负责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地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设职能处(科、股)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全国4万多个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日常指导。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22 个省级协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70年栉风沐雨,人民调解工作凝聚了多少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行政人的奋斗与心血,承载了多少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梦想。面对新时期新要求,人民调解将不忘初心、勇担使命、逐梦前行,以更加饱满的姿态、更加昂扬的斗志奋进新时代,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优势,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彰显作用,在共建共治共享、自治法治德治社会治理格局中凸显成效,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更大贡献!